帮个小忙

帮个小忙_百度知道(傻傻爱尊)
(下一站天后)
(我的文字控)
(谎话情歌)
(韩寒郑和司马迁)
第三方登录:有个同学,比我还懒,学校的作业攒了一大堆。临近毕业了,欠下了22份作业没有写,看着这人焦头烂额的样子,于心不忍,只好出手相助啦。谁让在学校时,人家也帮咱写过作业呢,这厮还振振有词,说我这是“反哺”。看来,真是应了那句话“出来混早晚都要还的”,虽然这作业我也用百度google了一下,呵呵。不多说了,上作业……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及主要特点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方面主要包括以下6个组成部分:
(一)强制性的双边协商(也存在多边协商和诸多边协商的可能性)。
协商解决争端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解决贸易争端的主要办法。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为使问题得到或达成谅解进行国际交涉的一种方式。争端发生后,要求协商一方的申请应通知争端解决机构(DSB)及有关的理事会和委员会,接到协商申请的成员自收到申请日起,10天内应作出答复,并在30天内(紧急情况下10天内如对易于腐烂的产品)进行协商,60天内(紧急情况下20天内)解决争端。收到申请的一方在规定的日期内未作出答复或进行协商或双方未能解决争端,则申请协商一方可要求成立专家小组。凡与此争端有重要利害关系的成员在传阅协商申请日起10天内通知协商各方和DSB后,允许参加协商。
(二)选择性的调停、调解、斡旋和仲裁。
在解决争端的60天期限内,进行斡旋、调解和调停,是争端双方自愿执行的程序,可由任何一方提出,随时开始,随时结束。斡旋是第三方为争端当事者提供有利于进行接触和强制的条件,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意见,促使双方进行协商谈判或重新谈判。斡旋者自己不介入谈判的一种解决国际争端方式;调解,此处的调解概念不同于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中调解的概念。它是指当事人将争端提交由若干成员方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在调查的基础上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该建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争端方没有必须接受的义务;调停,是第三方不但为争端当事方提供谈判或重新谈判的便利,而且提出作为谈判基础的条件并亲自主持谈判,提出建议,促使争端双方达成解决争端的协议。如果争端双方一致认为前述三种方式不能解决争端,则可提出建立专家小组的要求。作为可供选择的解决成员之间贸易争端的另一种方法,是由争端双方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直接将案件提交仲裁,并将结果通知DSB和有关协定的理事会和委员会。
(三)公正独立的专家小组程序。
当协商、斡旋、调解、调停均不能解决争端时,一方向DSB提交设立专家小组申请。专家小组通常由秘书处指定的约3至5名在国际贸易领域有丰富知识和经验的资深政府和非政府人员组成。为便于选择专家,秘书处各有符合专家资格的政府与非政府人员名单。专家小组的职责是按照其工作程序和严格的时限对将要处理的申诉案件的事实,法律(协定)的适用及一致性做出客观的评估,并向DSB提出调查结果报告及圆满解决争端的建议,从报告提交DSB起60天内,由DSB会议通过此报告,如争端一方提出上诉,则报告不予通过。
(四)上诉审查程序。
当争端一方对专家小组的报告持有异议并将上诉决定通知DSB,或DSB一致反对采纳专家组的报告时,则由DSB设立的常设上诉机构处理对该案件的上诉。上诉只能由争端方提出,且上诉事由仅限于专家小组报告中论及的法律问题及该小组做出的法律解释。上诉机构的报告应自上诉决定通知DSB之日起60天内做出(特殊情况下最长不得超过90天)。上诉机构的报告可以确认、修改或反对专家小组的结果和结论。如上诉机构报告被DSB采纳,则争端各方均应无条件接受。
常设上诉机构由广泛代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7名公认的,具有法律、国际贸易和有关协定专门知识的权威人士组成,期限四年。该机构不隶属于任何政府。
(五)争议解决机构即DSB的接受或批准。
DSB是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政治机构。在WTO成员解决争端中,无论是专家小组的报告,还是上诉机构的报告,不经DSB批准,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争端任何一方均有拒绝接受的权利。当然,DSB做出决定的事项,均应以共识(CONSENSUS)做出。
(*)受监控和管制的制裁程序(如撤销减让或其它义务)。
在适应范围方面,该程序主要适用于“违法之诉”与“不违法之诉”两类争议。按照GATT第23条第1款(b)项规定,即使该措施不与本协定相冲突,只要对另一个缔约方依本协定享有的利益造成“抵销与损伤”亦构成了投诉的根据或条件。这通常以“不违法之诉”这个专门术语来称呼。反之则称“违法之诉”。该程序虽然是在1947年关贸总协定争议解决活动基础上形成的,但《WTO谅解》提供了过去任何解决政府间国际贸易争议的程序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则及程序。
关于WTO解决争端机制的性质,可以作出这样的概括:它是WTO成员间就国际贸易争端的解决所必须尊从的国际法律实体和程序,是一种集各种政治方法、法律方法的综合性争端解决体制,具有外交和司法两种属性。
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特点
有贸易就有争端,有争端就应有争端的解决途径。WTO根据GATT近50年的实践,通过了《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以下简称《谅解》),建立了其独立、完整的争端解决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虽然是在GATT争端解决机制基础上形成的,但应该说在每个方面都对GATT争端解决机制有所发展,是世界上独具特色的争端解决机制。其主要特点是:
(一)统一了争端处理程序。
GATT争端解决机制是由反倾销协定、补贴和反补贴协定等几个部分组成,这几部分都规定了各自独立的争端处理程序和规则,不同的争端适用不同的解决程序。
WTO争端解决机制不仅把GATT的货物贸易领域的各种争端处理程序统一起来,也把服务贸易协定及知识产权协定的争端处理程序统一起来,制定了适用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知识产权等所有领域统一的争端处理程序,范围非常广泛。这种统一的机制对于提高争端解决的效力和加强各争端解决程序之间的协调,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二)设立了专门的争端强制管辖机构(DSB)。
在GATT中,对不同的争端设置了相应的机构来处理,而《谅解》则建立了统一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DSB),负责管理规则与程序以及各有关协议中协商与解决争端的条款,DSB具有独立履行司法职能的全部权力,从而克服了关贸总协定中常遇到的争端双方“选择规则”(RuleShopping)和“选择机构”(ForumShopping)的困难,使解决争端专业化、法制化。
(三)规定了争端解决的时限。
GATT争端解决规则只规定各个程序在“合理期限”内完成。有些案件以合理为由拖到三至五年,到作出裁决时已失却了诉讼价值。《谅解》对争端解决的各程序规定了严格时限:
1、请求协商的成员方若在10天内未接到对方的答复,或在请求协商后不超过30天或双方另外同意的期限内没有进行协商,则可直接请求成立专家小组,如果在收到协商请求之后的60天内未能经协商解决争端,可申请设立专家小组,或进行斡旋、调解和调停。
2、由DSB设立专家小组,不得迟于申请后的下次会议上设立。
3、30天内组成专家小组,若对谅解所规定的专家小组职权有增减或争论,当事方应在20天内达成协议。
4、专家小组审理案件过程,一般不超过6个月,紧急情况下不超过3个月。
5、专家小组中期评审报告,分送当事方征询意见的时限:
(1)专家小组报告分送DSB各方传阅,这段时间不应超过9个月。
(2)如无上诉,DSB60天内通过专家小组报告,上诉评审不超过60-90天,DSB在30天内通过上诉报告。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参考资料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