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城镇失业金一次性补助_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
重庆市城口县政府公开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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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字号:
发布单位:
城口县政府
来信内容:
如何申请城镇失业金一次性补助
我家在城口县葛成镇底坝子56号,姓名:(郎飞霞)在重庆市,2015年12月办理了失业,2016年3月底,看重庆新闻时,看见城镇人员可以申请一次性失业金补助,请问城口县,现在具体政策出来没有,如果有需要哪些资料,可以授权别人***不?本人现在已经再就业,正在实习期内。
办理单位:
城口县政府
办理结果:
来信人:
您好,来信收悉,现将您反映的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渝人社发〔2016〕2号文件,为建立健全失业保险与就业的联动机制,鼓励失业人员积极就业创业,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市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5〕5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政策和条件回复如下:
一、补助对象及条件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失业人员,可申请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
(一)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满3个月。
(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满3个月。
符合上述条件的失业人员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能申请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
二、补助额度
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额度为,符合上述条件的失业人员上次失业未领取的剩余期限失业保险金。
领取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后,不再享受上次剩余的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相应期限计算为已领取待遇期限。如遇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不予计发差额。
三、办理程序
失业人员本人在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可向原失业保险金申领所在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1.必须由本人持居民***,验原件收复印件。2.重庆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申请表。3.若失业人员在重庆市外参保的,另需填写《失业人员重庆市外参加失业保险情况说明》)。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发放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逾期未领取的,应领未领取的期限按规定予以保留。
最后,非常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监督与理解。
发布时间:
ICP备案编号:渝ICP备号2015年度失业保险金申请发放相关最新政策
2015年度失业保险金申请发放相关最新政策
1、什么是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对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人由于非本人原因而失去工作,无法获得维持生活所需的工资收入,在一定期间内由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者要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且履行法定义务并符合法定条件。
2、失业人员具备哪些条件的,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 失业前用人单位与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缴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有求职要求的。
3、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哪些情形?
(一)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七)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八)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4、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多长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须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90日内到农十三师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及申领失业金手续,如有特殊原因超过时间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因用人单位未告知或劳动者自身原因造成延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行承担。
5、申领失业保险金需提供哪些材料?
(一)《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复印件1份;
(二)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信息填写完整的《失业保险手册》和《养老保险手册》;
(三)1寸免冠照片2张;
(四)***复印件1份
(五)农行卡与***(正反面)在一张A4纸上的复印件1份;
6、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办理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我师办理失业金申领的期限为:自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到失业人员提供完整的申请材料后,当月月底进行统一资格审查认定,认定资格通过的,次月25日前由经办机构核算并发放失业保险金。未通过审核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审核认定结束10日内告知本人。
7、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间如何计算?
按《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满五年不满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的期限最长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8、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发放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失业保险金每月的发放标准由自治区统一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日上调至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70%计发。领取失业保险金十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标准降至最低工资标准的65%。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在失业保险机构按月发放。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按照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计算。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可享受医疗补助待遇。具体发放标准,由兵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医疗补助金随失业保险金一并发给。
9、哪些情形会终止失业保险金的发放?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适当的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10、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死亡时是如何规定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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