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评估不宜忽视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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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评估不宜忽视的若干问题
纳税评估不宜忽视的若干问题
& & 随着的深入开展,基层机关对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的事前或事中监督、预警进一步加强,税企关系更加融洽,质量和纳税服务水平明显提升。然而实际评估操作中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也不容忽视。以某局纳税评估数据为例,今年前5个月共对256户开展纳税评估,其中有111户存在不同程度的涉税疑点或问题,通过约谈评估后核增销项税额571万元、作进项税额转出1762.64万元、补缴***521.8万元、滞纳金300.42万元,核增应税所得额3084.14万元、补缴76.81万元,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涉及征缴滞纳金的只有2户,且这111户企业并没有任何一家企业因涉嫌偷税而被移送税务进行查处。 & & 当前全面推进的纳税评估工作中,查补税款涉及征缴滞纳金问题被忽视了,有的案件该移送税务稽查而没有移送,评估之后个别税负反弹现象依然存在,后续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 & 一、滞纳金问题 & & 《纳税评估管理(试行)》(发[2005]43号,下称《办法》)第18条中“需要纳税人自行补充的纳税,以及需要纳税人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的,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按照规定逐项落实。”并没有要求纳税人缴纳滞纳金,且纳税人自行调整帐务时滞纳金不好确认也难以计算。其实这样的理解是错误的。因为滞纳金的成立是以滞纳为前提条件,只要税收债务已经发生,税收债务清偿期届满,纳税人未缴纳税款,就应当从税收债务发生的确认开始计算滞纳金。《税收征管法》第32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办法》)第4条规定:“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既然评估工作发生在纳税申报期过后,查补税额可能涉及数个月甚至不同年度的应纳税额,即使是评估对象自行调整,只要涉及补缴税款,肯定要涉及征缴滞纳金。然而,在实际评估操作中,基层普遍没有重视滞纳金的规范执行,过错责任追究中对这一部分的检查也不够严格,加上部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本来就淡薄,滞纳金征缴问题往往被忽视。某局在纳税评估后只是简单地接受评估对象自行调整帐务和补缴税款,忽视了要求评估对象应按规定缴纳滞纳金,才导致109户没有征缴滞纳金。笔者以为,对这109户不能按正常申报处理、只补缴税款或是调整帐务,应严格按相关规定计算征缴滞纳金,以维护税法的严肃性。 关于滞纳金的计算期限如何确定问题,《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及其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国税发[2003]47号)对此专门进行了明确:对纳税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未按照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的计算从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要解决滞纳金计算问题,笔者以为,关健要从思想上端正认识,对内严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外加强滞纳金的宣传,在入库时严格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 & 二、移送稽查问题 & & 调查资料显示,某局在对企业报送企业申报表进行认真案头审核分析时,发现从事来料加工的某五金塑料有限公司2005年度税负率低于正常峰值指标,属于应下户核查评估对象,便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该公司实施纳税评估。经下户详细审核调查,发现一张该公司开具给外地一家企业的折让红字,总金额71.92万元,数额较大且疑点甚多。尽管有委托方税务机关开出的折让证明单证明该发生,但评估人员仍不放心。经帐面核对、实地核查和成本核算,进一步证实该笔业务暗藏玄机。便详细与企业负责人、人员、仓管员及业务员分别进行多次的约谈调查,了解到这笔业务的来龙去脉,通过利弊得失分析和政策攻心,该企业终于承认该笔折让业务存在虚假并表示立即调整帐务和补缴税款。原来这笔折让业务是该公司在去年7月份来料加工过程中,由于电镀技术失误造成加工产品质量不合格,结算加工费时按双方合同约定应支付给委托方的赔偿金。其中,用赔偿委托方原材料损失价款36.45万元直接冲减加工费。目前该公司已按正常申报处理,自行调整帐务并补缴***5.3万元、作***进项转出2.87万元、调增企业利润36.45万元,但没有缴纳滞纳金也没有被移送税务稽查进一步审理。专业人士指出,这是纳税评估部门超越本身的职权范围,将应转由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的案件,自己直接做补税处理的典型案例,将导致少数纳税人为缓解一时的资金压力或是弥补损失,不及时进行如实申报纳税.自行调节税款,待纳税评估发现再把税款补缴入库。甚至诱发个别纳税人对偷逃税款产生侥幸心理,认为反正评估后只补税不加收滞纳金,偷税成本很小风险也不大。长此以往,必将降低税法的严肃性,淡化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 & & 《办法》第21条明确规定:“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要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笔者以为,对上述111家企业是否涉嫌偷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应逐户进行重新梳理、核实调查,以防止该移送税务稽查而没有移送的现象发生。 & & 纳税评估介于征收与稽查之间的缓冲区域,但纳税评估不能代替税务稽查。纳税评估主要通过预警服务来实现其管理目的,而税务稽查则通过监督打击来实现其管理目的,它们有着本质的区别。若是不能严格区分纳税评估与税务检查,不仅难以堵塞税收管理漏洞,而且容易滋生腐败土壤,从而影响税务依法行政进程。因此,不能以开展纳税评估是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政策宣传和业务辅导服务、帮助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减少违反税法概率、降低纳税风险为借口,在政策适用上应严格按照《办法》第5章评估结果处理的规定执行,对评估中发现纳税人存有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以及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一般性问题,应督促其自行改正,补正申报、补缴税款和滞纳金、调整账目,按照税法规定逐项落实。而对经评估分析、税务约谈、实地调查核实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应及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上述某五金塑料有限公司去年7月份发生的虚假折让业务,其行为明显具备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特征,不能只是简单地让企业自行调整帐务和补缴***、作***进项转出,应按相关规定移送税务稽查进行处理,切实维护税法的严肃性。 & & 三、评估定性问题 & & 《办法》第22条规定,“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即纳税评估不是一种税务行政执法行为,只是税务机关一个内部工作管理规定,是税务机关的一种内部审计行为,对纳税人没有税收执法行为的约束力。然而在实际评估操作中,纳税评估的作用被放大了,成为名符其实的税务行政执法行为。在对某企业的纳税评估中,评估人员认为该企业的利息结算凭证不合法、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与企业财务人员的理解产生争议,便直接下达《催缴税款通知书》,要求补缴企业所得税28万元,同时收缴了企业的金税卡,导致该企业无法对外开具******,致使企业发生合同违约直接经济损失好几万元。为此,该企业就评估人员未出具《税务检查通知书》、未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而直接下达《催缴税款通知书》,且在下达《催缴税款通知书》后纳税人的行政复议期限届满之前没有下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而擅自收走企业的金税卡,严重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行政处罚法》等规定提出税务行政复议及由此造成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请求。这就是一起把纳税评估当成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的典型涉税案例,从中折射出部分评估人员的综合素质亟待提高。 & & 由于《税收征管法》没有直接赋予纳税评估相应的法律地位,使得纳税评估的整个工作过程始终处于执法的法律边缘,其相应职责、手段、方法等也就不同于管理与稽查,在具体操作上容易出现评估与管理、稽查的误解或是磨擦。为此,在实际评估操作中,应准确把握纳税评估的定性问题,防止评估人员擅自放大纳税评估的作用。 & & 四、后续管理问题 & & 征管系统数据显示,纳入评估系统监控的42户加油站,2005年度***税负率在1%以下有17户,月上升至19户,其中税负率同比下降的有18户。这就说明纳税评估注重过程控制,忽视后续管理,或多或少存在评估之后一补了之,导致行业整体税负率时高时低、低税负运行或是评估后税负异常反弹现象。 & & 笔者以为,要强化后续管理,必须在强调为纳税人服务,督促企业做好账务调整和查补税款入库的同时,定期或不定期强化对评估对象的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复评工作,突出对评估企业的回访制度,按照一定的比例定期对已评估的企业进行“回头看”,重点加强评估信息的跟踪维护。要通过组织设计单位、评估人员两种不同格式的《企业纳税评估台帐》,以企业的税负率作为主要监控指标,从单位、评估人员两个层面来跟踪监控评估后的企业日常申报情况,一旦发现企业申报后的一些指标反弹,马上列入评估对象进行评估,从纳税评估后续管理上着手加强征管基础建设,以促进评估后续管理质量向日常基础税源管理延伸,防止评估后企业的税负反弹现象发生。同时,要通过建立评估处理、评估工作联系、评估信息反馈联系制度、评估回访制度等各项制度,强化对税负反弹企业的监控和处罚力度,为评估后续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机制上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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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纳税评估约谈
09-05-26 &匿名提问
1.“数”。税收管理员要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调查了解,掌握企业基本情况--数据,做到心中有数,才能不被纳税人的数字所迷惑。
2.“理”。纳税评估的重要环节是评估分析----运用一定的方法进行理性分析。对确定的对象,应根据分析指标,结合平时的日常征管,通过对比结果找出疑点,采取灵活多样的分析方法,进行对比分析。 3.“数理结合”。数理结合即该约谈的约谈,该举证的举证,深入进行评估。本案在审核分析过程中,评析人员不能仅停留在账面反映的数据审核上,还充分借鉴日常管理中所掌握的企业情况,采取“因素分析法”、“逻辑分析法”、“差异对比法”、“推理判断法”等方法,以指标分析为基础、以数据评析为重点、以约谈举证为突破、以实地检查为佐证,寻求纳税评估与日常征管的最佳结合点,从而以最少的时间和人力投入求得最大的实效。 该局确定征收管理科实施有计划、有步骤的纳税评估派户工作和对税务分局纳税评估的监督审核工作;税务分局和税源管理科在征收管理科的指导下积极开展纳税评估与约谈,而且每半月向征收管理科上报一次纳税评估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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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我最佳哦~~~~~~~~~~纳税评估常的基本程序与常用的技术方法如下: 1.通过宏观分析与税收征管海量数据的测算,总结纳税人税收经济关系的规律特征,设置相应的预警标准建立预警体系,通过预警体系筛选重点纳税评估对象; 2.对纳税评估对象申报纳税资料进行案头的初步审核比对,以确定进一步评估分析的方向和重点; 3.通过横向数据对比分析、纵向数据规律分析和数据指标逻辑关系的相关合理性分析,推断和确认纳税人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和疑点问题,估算纳税人的潜在的生产经营收入,推断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 4.就评估出的问题、疑点和推断的纳税能力,与纳税人进行约谈。 纳税人如能认可接受评估结果,按评估税源情况查补税款;纳税人如不能接受评估结果,将评估资料转稽查部门立案稽查。理论上讲,各税种都有其自身的计征特点,相应地应有各自的纳税评估特点。但实际操作过程中,考虑到税源的关联性,没有必要分税种进行纳税评估,解剖相对复杂的***和企业所得税的计征关系,可以理出纳税评估的基本思路与方法。 (一)计征特点的启示 1.***计征特点 ***是为了避免重复征税而以经济活动中新创造的增加值为税基的课税税种。在这一基本概念的基础上,可以以不同的计征方式实现这种课税理念。在我国则是在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环节以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的计征方式实现的,基本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 = 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① 按这一公式计算,受不同纳税人生产经营特点和税收征管相关规定的影响,短期看,纳税人有一百个理由可以形成零申报。如企业季节性生产一次大批量的购进原材料;认证期内专用***的堆积并一次性抵扣;前期留抵税额的影响;出口产品免抵退税政策应抵税额的影响等。因此,单从当月的纳税申报表很难给出申报合理与否的判断,唯一的审核凭据就是***专用***,通过认证即应抵扣。 但是,上述各种问题,除出口产品的影响外,其它几种影响在企业长期运行过程中经平均化处理会减轻并消除影响,呈现出进项应小于销项的这一普遍存在的客观经济规律。依据***的这种计征特点,可以得出一个结论,***的分析或评估不能按月进行,但可以在较长时期的基础上开展分析。考虑到******的认证期为3个月,分析期限最短也不能低于三个月。 2.企业所得税计征特点 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参与企业所得分配而课税的税种。在这一基本概念的基础上,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基本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 = 计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② 企业计税所得额是在企业利润的基础上,按税收核算制度经过汇算清缴调整得出的,计算关系如下: 计税所得额=企业利润总额+调整调整增加项-调整减少项……③ 综合上述两个公式的计算关系看,影响企业有无税收的变量因素有四个,即企业利润、调增项、调减项和适用税率。涉及到的政策因素有:(1)经济类型政策,内外资企业的差别待遇;(2)地域政策,各种特区、开发区、西部地区的优惠差异;(3)规模政策,根据企业盈利规模水平分别适用18%、27%和33%的税率。此外,在征收方式上,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是按期预缴,年度汇算清缴。 由此确定的税收经济关系特点如下:(1)短期没有税基。由于按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所以短期内没有调整,就没有确定的税基,也就没有明确的法定税收经济关系;(2)以利润作代表性税基。企业盈亏及互补的不确定性,使短期的税收经济关系不能确定;(3)以收入作代表性税基。以收入作代表性税基实施定率或定额征收,可再短期内建立确定的可参考的税收经济关系。 从近些年各地汇算清缴实际操作的结果来看,调整项目占企业利润的比例很小,可以说决定企业有无税收的问题主要取决于企业利润。受不同纳税人生产经营特点和税收征管相关规定的影响,短期看,纳税人很容易做成零申报。如企业季节性的供销关系;建筑业的建筑周期;企业所得税按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政策等。因此,单从当月或当季的纳税申报表很难给出企业申报合理与否的判断。但从年度看,所有季节性问题或一次性因素的问题都会在年度核算中均摊消除影响,呈现出“经营的最终目标是为盈利”的这一普遍存在的客观经济规律。 3.计征特点的启示 从以上***和企业所得税的计征特点分析可知,企业纳税评估的分析不能按月或季参考短期申报数据进行,只能开展中长期分析,最好以年度为核算期间开展分析。 (二)口径差异的启示 ***应纳税额的计算关系虽然是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但税基的实质内涵是增加值;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关系虽然是计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但其税基的实质内涵是企业利润。不论增加值、利润还是应税所得额,都存在一个会计核算与税收核算的口径差异。由于会计核算是基础,税收计征关系是特性,研究两种核算口径上的差异性和关联性,有两点启发可供建立评估分析体系时参考:一是利用指标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分析;二是利用指标配比关系的规律性开展分析。由此可总结出企业纳税评估的分析分析指标体系和基本思路:一是以会计核算为基础,利用企业财务指标的逻辑关系建立评估分析指标体系;二是以客观经济规律为主导,利用财务指标的配比关系建立评估分析方法体系;三是充分认识指标口径的差异性,看重综合分析和规律分析,看重年度分析,看淡月份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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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纳税评估 日常检查与税务稽查的关系
会计城 | 日
来源 : 互联网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化,实现税收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已成为对税收征管工作的一项现实要求。目前,纳税评估、日常检查、税务稽查作为加强税收管理的三种有效方式和手段,在新的征管格局中如何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发挥相应的作用,同时又
& &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化,实现税收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已成为对税收征管工作的一项现实要求。目前,纳税评估、日常检查、税务稽查作为加强税收管理的三种有效方式和手段,在新的征管格局中如何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发挥相应的作用,同时又能相辅相成、形成合力,在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实现税收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已成为我们迫切需要研究的课题之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
& & 一、明确纳税评估、日常检查与税务稽查的职能定位,划分各自职责范围是有效发挥三者作用的前提
& & 为解决目前税收征管工作中一定程度存在的&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税源不清、底数不明&等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相继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号)(以下简称《加强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号)(以下简称《加强征管工作意见》)、《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国税发[2005]40号)及《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等一系列文件,为税收征管手段的创新、完善与有效运用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依据。
& & (一)相关概念
& &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 & 日常检查是指税务机关了解被检查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进行的不涉及立案核查或者全面检查帐簿凭证的日常管理行为,是依法对被检查人在某一征管环节履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情况或某一方面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实施的税务检查。
& &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进行税务检查并作出处理的税收执法活动,是监督税收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是税收管理的重要手段和必要环节。
& & (二)职能定位与职责划分
& & 纳税评估是进行税源管理的方式之一,是税源管理的常规性工作,属税收管理中征、管、查三环节的管理环节;日常检查是加强税源管理的一种手段,是征管部门的基本工作职能之一,亦属征、管、查的管理环节;而税务稽查是独立于征收、管理之外的一个单独的税收管理环节,是实施税收管理的必不可少的手段,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税务稽查的职能定位即为依法办
& & 在新的税收征管格局的要求下,税务检查的概念被一分为二,即日常检查和税务稽查,由税务机关内的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分而实施。在税务检查上的职责范围上按照以下三个原则划分:一是在征管过程中,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日常性检查及处理由基层征收管理机构负责;二是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包括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由稽查局负责;三是专项检查部署由稽查局负责牵头统一组织。(《加强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国税发〔2003〕
& & (三)各自的工作内容
& & 根据总局系列文件的规定,要明确三者各自具体的工作内容。纳税评估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 & 1、根据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结果以及相关数据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
& & 2、综合运用各类对比分析方法筛选评估对象;
& & 3、对所筛选出的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
& & 4、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
& & 5、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为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提供基础信息等。
& & 日常检查主要针对以下事项:
& & 1、税务登记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及税务登记证件的使用;
& & 2、帐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保管和财务、会计制度以及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的报送备案;
& & 3、纳税申报的办理和纳税资料的报送;
& & 4、税款的缴纳(解缴)、税款的抵扣;
& & 5、***的核查以及***的领购、使用、存放和管理;
& & 6、非******及非用以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协查;
& & 7、催报催缴;
& & 8、清理漏管户;
& & 9、纳税户注销清算;
& & 10、评估问询;
& & 11、防伪税控税收管理;
& & 12、税收情报件的核查;
& & 13、关联企业纳税情况核查;
& & 14、无立案价值的举报案件的核查;
& & 15、其他日常管理行为。
& & 税务稽查机构负责以下工作内容:
& & 1、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工作;
& & 2、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或者其他需要立案调查取证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
& & 3、***专用***和可以用以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的协查;
& & 4、对纳税人进行全面系统的税务检查;
& & 5、组织实施税收专项检查。
& & (四)三者的联系与区别
& & 纳税评估、日常检查、税务稽查目的相同,均为加强税收管理采取的方式和手段,都应以遵行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为前提。纳税评估与日常检查同属管理环节,后者为实施前者的手段之一;纳税评估工作内容之一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税务稽查结果体现和反馈纳税评估工作成果。
& & 三者的区别体现在实施主体、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及手段、法律后果等方面。
& & 1、实施主体上:根据总局的有关文件规定,纳税评估与日常检查的实施主体主要为基层税收征管部门的税收管理员;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税务稽查只能由税务稽查机构中具有职权的稽查人员实
& & 2、工作内容上:纳税评估、日常检查侧重于对不涉及立案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某一方面、某一环节的分析评价和及时性处理;税务稽查则侧重于对涉税违法案件中纳税人的涉税违法行为的调查取
& & 3、实施方式和手段上:在方式上,纳税评估、日常检查较为灵活,多采用函告、约谈,是纳税人一种自纠行为,是一种自律机制;而税务稽查必须严格依法遵循税务稽查的程序,稽查权的行使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在手段上,纳税评估常以比较分析、控制计算、阅审相关资料为手段,一般不调账,不到户实地核查;而税务稽查手段更为有刚性,其必须通过履行严格的程序调取纳税人帐簿资料检查或实地检查来取得纳税人涉税违法的证
& & 4、法律后果上: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在评估、检查完毕后,一般以提出管理建议、处理处罚、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来处理,多为相对人的自查自纠行为;而税务稽查则一般是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改变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状态并对其产生了重大影
& & 此外,三者也有时间和效果上的差异:纳税评估、日常检查是事前事中管理,具有前瞻性;而税务稽查则是事后补救,以达亡羊补牢。
& & 二、深刻理解,准确把握纳税评估、日常检查与税务稽查的关系是发挥三者最佳效用的关键
& & (一)纳税评估是一种管理方式而非法律意义上的行政执法行为
& & 纳税评估的信息主要来源于税收的日常管理中,它的工作内容之一即是通过收集各种相关资料运用逻辑推理、计算分析进行定性与定量的判断,形成一定的税务检查案源。但其依据的主要是企业申报的税收资料及收集到的有关税收资料,这些资料并不能成为支撑税务机关作出影响纳税人权利义务状态的行政行为的证据,纳税评估的结果也不具备行政执法行为具有的确定力、约束力和执行力的效力,必须依靠纳税人的主动配合和自查自纠来执行。因此,纳税评估只是税务机关的一种管理方式,并非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行
& & (二)纳税评估为日常检查和税务稽查提供案源,使其方向性更加明确
& & 纳税评估是税务检查案件来源的&蓄水池&,是税务检查工作的前提。它主要通过对纳税人涉税资料的&书面审&及函告、约谈后,在疑点仍无法排除的情况下,将其转为日常检查的案源,在通过&书面审&、函告、约谈及日常检查,或直接通过&书面审&发现纳税人涉嫌偷、逃、骗、抗税及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转为税务稽查案源。纳税评估的实施,体现了税收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使得税务检查更有了方向性和针对性,同时也保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不必要的行政干
& & 科学、民主、依法治税是对我们实施税收管理的根本要求。我们应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对稽查案源要通过纳税评估制度、纳税信誉等级制度等进行科学规范的筛选,提高选案的准确率和稽查计划的科学性,实现税务稽查重点突出,范围明确,一案一结,有效地打击税收违法行为,充分发挥税务稽查职能作用。
& & (三)税务稽查又为反馈纳税评估效果、堵塞征管漏洞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 & 税务稽查的反馈能促进税收征管、堵塞日常管理漏洞,且为纳税评估提供准确的技术参考。通过税务稽查的案例分析,及时掌握涉税案件的发生、分布特点,采取的手段和发展动向,发现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制定并采取整改措施,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充分发挥税务稽查对税款征收和税源管理的监督与促进作用。
& & (四)明确日常检查与税务稽查的界限,正确认识两者的关系,有效发挥各自作用
& & 日常检查和税务稽查在外在形式上均表现为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的一种税务检查行为,为防止在实施过程中的职责交叉造成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侵犯和纳税人不必要的误解,正确认识两者的关系,准确划分之间的职责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 & 1、从发挥的作用看:二者虽都是加强税收管理的重要手段,但日常检查主要体现在对纳税申报环节的当期管理中,督促纳税人的应缴尽缴,具有组收的意义;税务稽查则是有针对性的对纳税人的异常纳税行为,通过调查取证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涉嫌犯罪的还要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主要侧重于发挥惩戒、震慑、堵塞征管漏洞的作
& & 2、从对税收管理的意义角度看:日常检查首先是税务管理的重要措施,它直接关系到管理工作的绩效;其次,它侧重于事前、事中的申报监控管理和宣传辅导;第三,它可及时、准确地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信息、资料数据,弥补当前税务稽查选案信息少、准确率低的不足。而税务稽查则侧重于事后监督管理,起到&以查促管&的效
& & 3、从产生的社会效果来看:两者同属税务检查的范畴。但日常检查是征管部门在当年纳税期内对纳税人的涉税情况进行的单项性日常管理行为,是征管部门在纳税评估的基础上进行的事前、事中检查。税务稽查则是事后检查,它与征管部门的日常检查相比:首先,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税务稽查的专业执法部门是省级以下的税务稽查局,其法律地位明确而唯一;其次,规范而成熟的法律法规规定使得税务稽查的手段更富有刚性,对涉税违法者有着更强惩处力;第三,税务稽查与公安司法机关对税收犯罪者追究刑事责任所形成强大威慑力,保证了税法的尊
& & 4、从在现行征管格局中所处的位置来看:日常检查属&管理型&。它是维系税源监控与税务稽查的桥梁和纽带,有效的管理可以维护良好的税收秩序,把许多税收违法犯罪案件遏制在萌芽状态。税源管理工作做得越好,偷、骗、抗税行为就越少,税务稽查工作面临的压力和难度也越小;反之税源管理工作薄弱,税务稽查出的问题就越多,税务稽查工作面临的压力和难度就越
& & 综上所述,纳税评估是为弥补征管改革过程中管理弱化的不足而实行一种管理方式,它是日常检查、税务稽查的案件来源;日常检查是税务稽查的基础,税务稽查是税收征管的最后一道防线,可有效促进税收日常管理、反馈纳税评估成效、提高评估水平,三者均是加强税收征管的有效方式和手段,它们之间应是相辅相成、互为补益,形成一种&以管助查,以查促管&的良性互动。
& & 三、纳税评估、日常检查与税务稽查之间互动、衔接的制度化、规范化是发挥三者整体效应的重要保障
& & (一)建立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在选案与反馈上的工作机制,保证二者衔接的流畅
& & 1、选案上:在评估稽查部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前,将评估与稽查选定的行业进行沟通,根据总局工作要求和我局征管实际共同确定专项评估与稽查的行业,列入部门年度工作计划。评估行业应涵盖稽查行业,多选的评估行业可列为下年稽查对象,行业评估报告将作为专项稽查的重要指导。坚持我局税务稽查准入制度规定的&未经评估 不得检查&的原则,专项稽查的案源必须经过评估,制定在评估与稽查间传递案源的工作制度,规范评估转稽查案源的标准、转入资料、转入程序及文书等内容及稽查接收的程序及立案程序等。
& & 2、反馈上:建立重大案件随时反馈和共性问题阶段性反馈的机制。由稽查部门在案件检查完毕后,将重大个案的稽查结果、行业性稽查情况以一定的形式反馈评估部门,反映评估工作成效,同时利于评估部门对现行的评估方法和评估指标予以修
& & (二)制定涵盖日常检查和税务稽查的税务检查管理工作办法,对划分业务边界和加强协调配合提出具体要求
& & 国税发[号文件对如何划分日常检查与税务稽查的职责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并要求各级税务机关按照文件规定的三个原则 &&&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检查管理办法,从检查的对象、范围、性质、时间、金额等方面划清二者的业务边界,提出加强协调配合的具体要求,明确检查下户的目的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移送的标准、条件等。&近期,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拟订了《税务检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就日常检查与税务稽查在检查对象、范围、性质上又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和划分。我局应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的原则和要求尽快建立相应的税务检查管理工作办法,在办法中对二者的业务界限在检查时间及金额等方面进一步具体化,同时对日常检查的管理、日常检查与税务稽查的衔接进行明确的规定,避免因重复检查对纳税人正常经营的干扰,造成纳税人对同属税务检查的两种形式的误解和抵触,以至于日后信访、诉讼等行政执法风险的发
& & (三)建立纳税评估、日常检查与税务稽查的信息共享机制,将有关信息纳入征管基础资料的&一户式&管理中,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
& & 按照总局加强征管工作系列文件的要求,将纳税评估、日常检查、税务稽查的评前、查前信息及评后、查后的有关信息纳入对纳税人实行&一户式&管理的征管基础资料中,并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分户式征管资料的数据库,方便索引、查询,使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稽查三者实现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共同提高税收征管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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