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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姐姐们,我现在的公司要清算了,谁能告诉我清算程序怎么走?是不是要先把税务清算了然后才能做工商的清算?我是公司唯一的会计,我都需要做些什么工作?还有就是我们公司想转成别公司的分公司,要是成了别公司的分公司了是不是我们以后就不用办理税务登记、不用交税了每月?还有就是办理分公司该怎么做啊?问题有点多,额~哪位姐姐哥哥能给回答下?很急啊,本人菜鸟一枚,期待回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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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到当地工商局领一份《有限责任公司清算指南》之类的小三折页,上面会有详细的流程说明。清算之前要按照有关规定,把公司的账目安排好,特别是债权债务要登报生命的。你们公司不能直接成为别人的分公司,可以办理公司合并。然后由存续公司注册新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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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1楼清风逐日的帖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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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2楼chenfujing1988的帖子不客气,欢迎多来网校论坛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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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清算我们这里规定账面所有资产要变现,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账面存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可能要交***,账面利润要视同分配,股东是个人要交20%个人所得税,没付完的应付账款也视同你的收入,总之你清算了所有的资产负债必需全面处理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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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是件非常麻烦的事。我们公司足足整了三个月。
低调做人,高调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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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清算注销,然后再成立分公司。分公司一样要办事工商税务登记,具体办理事宜和相关资料去相关部门咨询。
低调做人,高调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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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9.0.30:Execute time :0.58清算期间的工资怎么发?
清算期间的工资怎么发?
我们公司最近接受了一件帮助某区属兄弟单位清算的工作。这家区属企业原从事电子产品制造销售,最鼎盛的时候也有三四百人。但此后由于产品单一、缺乏竞争力,效益逐步滑坡。两年前,企业因严重亏损不得不停产。当年,因连年未年检又被吊销了营业执照。主管部门遂决定关闭该企业,并委托我们公司办理资产清算、人员安置及相关注销手续。今年年初,我们终于将大部分职工的劳动关系处理完毕了,就剩下几名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在此期间,该企业原副总经理李某向我们提出,企业停止经营后其一直在负责追讨债务,其仍在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当时法定代表人亦口头承诺按原标准支付工资,在清算时一并处理,故要求在企业变卖资产中按此标准优先支付其企业停止经营至今近两年的工资。李某提供的劳动合同记载工资每月也有15000元。我们认为,该企业全面停产后,已经不再与员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了。且进入清算后,原法定代表人亦无权作任何承诺。该企业现资不抵债,在处理员工劳动关系的时候,我们公司还垫付了一大笔资金。李某的请求明显不合理,也损害了我们的利益,我们决定不予理睬。但李某称其将通过诉讼主张权利。请问,他的请求会获得支持吗?法律对这个问题有没有规定呢?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的相关规定,对于企业经营不善,严重亏损,主管部门决定关闭的,在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后可以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对于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可以由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因此,企业停产后,无论主动办理注销还是申请破产,都要经过清算的程序。而在办理清算注销及申请破产期间,企业的管理人或清算组织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该部分工作人员受聘是基于清算的需要。在司法实践中,有些管理人及清算组织因原企业的财务人员或管理人员对企业情况相对熟悉,故会聘请上述人员参与清算工作。但此时企业已无经营资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该部分受聘人员此后取得的应是与清算工作相关的报酬,而非履行原劳动合同的对价。如你所述,原企业副总李某以原法定代表人口头承诺为由,在清算阶段提出要求支付其原合同约定的高额工资,且不论其所谓承诺是否属实,该项主张亦难获得支持。首先,进入清算阶段后,李某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实际已丧失履行的基础,其要求按合同约定的高工资优先受偿缺乏依据。其次,企业进入清算程序后,相关工作人员的报酬应由管理人或清算组织与其协商确定。在破产清算中,该报酬的确定还需报人民法院。现李某主张的高额报酬并未经管理人或清算组织同意或确认。最后,留用人员基于清算工作而产生的报酬应当合理。破产法关于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拖欠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的规定体现了既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又不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清算期间留用人员的报酬确定亦应当适用相同的原则。因此,李某现提出的主张显然也不合理。建议你们与李某讲清道理,妥善处理此事。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长,2012年度全国法院办案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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