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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奇事:大冯营镇周庄村有了文化名片和文化顾问
经村民推选,周庄村有了村名片、形象代言人:著名作家周同宾(本村人、设有二月河题写名字的“同宾书屋”,尚未征求本人意见);另外,推选周庄村文化大院(又称【兰馨书院】)形象代言人:留学生陈婷婷(本村人、书院建设者之一);同时,周庄村文化大院(又称【兰馨书院】)特聘第一批文化顾问(均为本村中青年文化人):1、北京大学在读哲学博士陈超;2、诗人阿龙;3、镇中学高级教师(省骨干教师)陈颖辉。
这些形象代言人和文化顾问、都是本村人,曾在书院搬过砖、干过活、讲过课、劈过柴、做过饭、邻里大伙拉家常、喝小酒、信得过的文化上有成就的爱心人士!
&著名作家周同宾
留美学生、书院小主人:陈婷婷&
【兰馨书院】规划
同宾归来看书屋
作家:周同宾
主持人、留学生、书院小主人:陈婷婷
周同宾(右一)和书院承建者陈福广(左二)
著名作家二月河给同宾书屋题写的匾额
附:邀请本村北大在读博士陈超做老家书院文化顾问的回函----
龙哥好!承蒙厚爱,给我机会使我能为老家尽点绵薄之力,很是感谢!龙哥全家为家乡父老乡亲无私奉献,厚德被泽;为弘扬传统文化不遗余力,广积善缘。可谓功德无量。为弟极为感佩。今后如有我可以做的事情,请发话,虽千里之外也积极响应,以能为襄助家乡建设为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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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超于北京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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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徐现洋诉陈婷婷借款担保纠纷案
【全文】CLI.C.7491330
徐现洋诉陈婷婷借款担保纠纷案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灌商初字第1074号
  原告徐现洋,居民。
  被告陈婷婷,居民。
  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原告徐现洋与被告陈婷婷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徐现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婷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现洋诉称,日,案外人陈涛在原告办公室向原告借款5万元,口头约定一星期后归还,并出具了一张借条。被告陈婷婷作为本次借款的担保人。该笔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万元及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陈婷婷未到庭、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日,案外人陈涛向原告徐现洋借款人民币5万元用于租门面房,未约定借款期限与借款利息,被告陈婷婷为上述借款担保,未约定担保方式和担保范围。该笔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案外人陈涛未还款,被告陈婷婷未履行担保责任。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举证借条一张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因被告放弃质证权利,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徐现洋与被告陈婷婷之间的借款担保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催要后及时返还。被告陈婷婷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双方未约定担保方式和担保范围,被告陈婷婷依法应对该笔借款的主债权及其利息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返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承担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的利息,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第、第、第、第,《》第、第、第,《》第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婷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徐现洋借款人民币5万元以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5万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陈婷婷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陈涛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第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7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670元,由被告陈婷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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