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27日,省委巡视组通过巡视,向我市反馈了20条整改意见。市委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开展整改工作。
7月份以来,市委多次召开常委会专题研究,成立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制定了省委巡视组反馈问题整改责任分工方案,对每一个问题明确了一名市委常委牵头、一个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进行整改,提出了整改要求和时限。市委主要领导多次过问整改工作,要求加大跟踪督办力度,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截至目前,省委巡视组反馈的20条整改意见,已按时限要求完成核查和整改任务的18条,其他2条反馈意见正在抓紧整改。完善决策机制,促进科学决策关于政府决策机制不够完善的问题。我市已修订完善了相关制度文件,制定出台了《宜昌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宜昌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宜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宜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宜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增加刚性和量化条款,完善了议事决策的机制和程序。关于领导干部在某些重大领域自由裁量权过重过大的问题。我市大力推进权力公开运行,建立健全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职责、权限和决策内容、形式、程序、结果等情况公开制度,并在主要领域、主要行业推行主要领导干部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认真落实我市《关于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的实施意见》,严格执行一把手“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建立健全了“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权力制约机制。突出重点领域,规范权力行使关于重大工程项目、重大土地出让项目等出现监督盲区的问题。我市制定出台了《宜昌市规范招商引资产业扶持政策管理办法》,研究拟订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对招商引资、土地出让等重点领域进行了规范,加强了监督力度。在清理核查中,我市发现并纠正了伍家岗区三峡物流园项目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问题。关于招商引资工作为暗箱操作留下漏洞的问题。根据《宜昌市规范招商引资产业扶持政策管理办法》,我市完善了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政策扶持机制,进一步规范了审批程序。对招商引资项目均严格执行评估考核,实地考察,专题会审,市委、市政府审批的评审准入机制,加大了招商引资工作监督力度,确保各类招商引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关于对本地企业和外来企业的优惠政策没有一视同仁的问题。我市重新拟定了招商引资合同示范文本,规范了招商引资政策,对外地和本地企业均一视同仁。在土地出让中,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对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用地均实行“招拍挂”制度,不设立有碍公平、公正、公开的限制性条件。关于城市规费减免不规范的问题。严格执行2013年9月出台的《宜昌市市级非税收入缓减免管理办法》,保证各项规费的收取按照规定应收尽收,不留任何漏洞。同时,根据国家方针政策和宜昌市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办理的具体措施,确保今后所有规费缓减免审批程序严格规范。关于城市规划管理需要更加严格的问题。我市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更新等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加强监督,避免城市规划过多调整情况出现。同时,市规划局制定了《宜昌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和单体设计方案审查流程》,对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位、外立面等指标的批后监管作出了明确规定,确保了项目建设严格按审批方案执行。关于“毛地出让”没有得到制止,滞纳金纠纷越来越多的问题。我市在清理的基础上,无特殊情况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净地”出让;对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一律实行“净地”招拍挂出让。同时,我市起草了《宜昌市城区出让土地交付、价款缴纳违约金处理暂行办法》,对“毛地出让”产生的违约金问题,一律采取出让方与受让方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依法解决。关于在土地协议出让中存在土地出让金返还的问题。我市下发了《关于印发招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取消了原招商引资合同中土地出让收入返还的内容,进一步规范了政府招商合同的订立与管理。我市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将土地出让价款依法足额收取到位,做到应收尽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落实“八项规定”,纠正不正之风关于少数基层干部作风简单、粗暴的问题。我市紧紧围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纠正“四风”,加大明察暗访力度,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1至9月,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322个,处理418人,其中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26人,比去年全年增长687.5%。市纪委监察局组织开展5次明察暗访,先后3次对52起典型案件、68人点名道姓进行了通报曝光。关于强征强拆现象时有发生,损害群众利益的“苍蝇”腐败问题较多的问题。我市加大整改力度,今年先后下发了《关于切实解决征地拆迁信访突出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强化责任对进京非正常上访实行综治问责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是征地拆迁的主体,切实加大问责力度。深入开展基层信访突出问题专项治理,1至9月,市纪委监察局共排查问题线索231件,立案查处57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66人(次),移送司法机关10人。关于机关干部在企业兼职的问题。结合全市开展的“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活动,我市分层分类开展了清理和规范,实行台账管理,逐项销号。今年以来,共清理规范在企业兼职(任职)的党政干部293名,其中,已免去企业兼职的276人,按规定将工资、人事关系转入企业的15人,辞去公职的2人。对政府部门主要领导兼任市七大融资平台法人代表的问题已全部进行清理,免去在七大融资平台公司中担任的所有职务。
关于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的问题。我市已组建专班进行了摸底调查,分类建立了台账。据统计,全市有54名在职市管干部的配偶、子女涉及经商办企业,占在职市管干部总人数1465人的3.69%。近期,我市将进一步核实情况,全方位摸清底数,同时按照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逐人逐企业研判,综合甄别,坚决清理和纠正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落实“两个责任”,严查违纪违法问题关于党委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需要进一步加强的问题。市委出台了《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党委主体责任16项、纪委监督责任6项、保障措施12项。市委成立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主体责任的统筹协调和推进落实工作。同时,我市下发了《关于实行“廉政清单”制度的通知》,在全市县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廉政清单”制度,推动落实“两个责任”走向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市纪委监察局进一步整合监督力量,新增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和第四、第五纪检监察室,具有执纪问责职能的室增加到11个,直接负责案件审查和执纪监督的人员增加到45人,配齐配强了队伍,为党风廉政建设和***败斗争取得更大成绩奠定了基础。根据省委巡视组反馈的党员干部有关问题,我市加大查办案件力度,今年1月至9月,全市共查处一般干部案件348件,同比上升72.28%;乡科级干部案件86件,同比上升160.61%;4个主城区和宜昌高新区立案39件,同比上升116.67%;市直部门立案9件,同比上升50%。关于省委巡视组移交的5个个案问题,市纪委及相关部门已全部进行了调查处理。 三峡日报记者孙晓陵 三峡日报通讯员杜双江三峡日报(sxrbgfwx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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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炒菜是每个人或多或少都会的烹饪技能,但你知道吗?这里面其实还有很多学问。不正确的炒菜方式会使菜的营养大打折扣小编必须事先声明一下,以下情况纯属调侃,如有雷同自行反省,切勿强行对号入座!都说宜昌老婆温顺多娇,怎一个爽字宜昌5万安置房全部开工 1.3万公租房待分配昨日,记者获悉,今年以来,全市实施棚户区改造46304套(户),近日,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布了0-14岁儿童伤害预防指南,跟以往发布的儿童伤害预防指南不同的是,此次专家对于宜昌现在这天儿,凑个周末约上三五个小伙伴吃顿热气腾腾的火锅,想必是每个吃货的梦想~~说起宜昌这火锅店,确秋意渐浓,寒意重重。南方的叶子依旧红得热烈,海南的度假生活才刚刚开始,东北已经是一片纯净的冰雪世界。不负秋意速 读是的,2014年的法定假期已经全部放完了,也就是说你该专心好好工作了!为了给忙碌的你一点曙光,小编先预研究显示,两条香蕉,可以提供足够能量维持90分钟剧烈的运动。但是,香蕉不单只提供能量。还可以帮我们克服或治疗11月1日,社会智库中郡经济发展研究所发布第十四届全国县域经济与县域基本竞争力百强县名单,宜都市以第98位的在***与故宫的西侧,有一片宏大而神秘的建筑群,人们叫它“中南海”。中南海是中海和南海的合称,总面积约15010月的最后一周, 宜昌吃货界异常地热闹!自从发起全民寻“包兄兄”以来,各路吃货给潮妹儿提供了数十家好吃的包人见人爱 车见爆胎 秘籍为什么别人能成为闪亮的“人人爱”,你还在一旁刷朋友圈?那是因为你缺乏正确的方法,所以橘子红了橘子红啦,橘子丰收哒。你看,那满山的苍翠中,一串串金黄的橘子压弯了枝头。本应该高兴,庆祝丰收的橘农宜昌城区今日关停两家热电厂小火电机组,安能热电、美联热电5台小火电机组正式关闭,停止上网发电。今天上午,宜昌导读湖北宜昌?亭,三国时经典战役“夷陵之战”发生地。而今,在?亭上下游沿江近100公里范围内,另一场“重大战sxrbgfwx2013三峡日报(原宜昌日报)创刊于日,为***宜昌市委机关报.2008年经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批准设立三峡日报传媒集团,为湖北市州报首家.热门文章最新文章sxrbgfwx2013三峡日报(原宜昌日报)创刊于日,为***宜昌市委机关报.2008年经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批准设立三峡日报传媒集团,为湖北市州报首家. 今日***互动,中院多次向西陵区法院调查有无庭审录像?西陵区法院说没有!关于举报宜昌两级法院勾结公安包庇流氓唐显?当葛洲坝法院院长已由葛洲坝法院调查。 西陵区法院老牌的纪检组长邹顺友,作为一名***员要讲真话啊!你儿早忘记那一幕了吧?你把录像机摄录的庭审记录是否销毁了啊!不要欺骗党和人民政府啊! 俺做为一个正宗的38抗日革命后代特向宜昌中院发问: 做为一个有8年党龄的网络革命党,试问中院庭审录像有无这个问题,当年参与庭审的人员,贵方有无调查? 葛洲坝公安处法制科 申学良(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宜昌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并获年宜昌十大优秀仲裁员。葛洲坝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蒋诗胜 夜明珠治安办 朱玉平(现伍家派出所) 王春明 宜昌西陵区法院 审判长邹顺友
审判员叶建国
书记员王红卫 宜昌中级法院 审判长姚世铸
代理审判员朱志敏
代理审判员曹斌
书记员阮思军 序号姓名性别现任职务(或岗位)职称进入时间进入渠道所占编制类别编制卡证号在编状况备注所属单位 5 邹顺友 男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军转安置 行政编制
所属单位 13 向建军 女 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调配 行政编制
所属单位 35 叶建国 男 审判管理办公室正科级审判员
调配 行政编制
所属单位 21 汪红卫 女 立案庭副庭长
组织任命 行政编制
所属单位 106 朱志敏 男 审判管理办公室审判员
公开招考(聘) 行政编制
所属单位 107 曹斌 女 行政审判庭 审判员
公开招考(聘) 行政编制
所属单位 35 阮思军 男 行政审判庭庭长
毕业生分配 行政编制
所属单位 好在本人早已防止法院方说无庭审录像,已在网上公布。当时法院无监控设备,但扛摄像机的人出现在一审中。中院贵方说对庭审录像问题西陵区法院与我各说一词。一个无一个有。 哈哈,俺仰天大笑,毛爷爷何在?笑得好心酸! 俺不提案子中的疑点,为什么专提庭审录像?庭审录像是邹顺友大官人帮俺说话啊!莫非他帮了唐显?,把磁带录像销毁或藏匿了,或许假设磁带录像保管时间无法读取(可技术还原哦)。 西陵区法院称无庭审录像,俺默默的质疑1是否证明法院含音像档案保管不健全2西陵区法院邹顺友继续企图掩盖他本人违法犯罪的丑恶本质。 好吧相信法院说法,那么请宜昌中院公布完整庭审记录,不要说没有哦。
楼主发言:27次 发图:
莫非中院把皮球踢给葛洲坝法院? 宜昌中院请答复我,不论贵方答复好坏啊,俺继续宣传! 一桩宜昌法院丑闻看法院各方如何表演 邹顺友你儿年纪一把了,还在西陵区法院网站显示你当年明判暗调时的光辉形象,害得俺有技术手段确认你现在的摸样,你的***倡廉文章写得好啊。
宜昌中院告诉广大访民该如何做!
中国政府***风暴宜昌法院消极对待
宜昌中院你不能这样,当时庭审法官都没死啊!
邹顺友,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邹顺友,男,1957年9月出生,汉族,湖北省襄阳县人,大学学历。1976年11月参加工作,1978年10月加入中国***。 其主要经历是:1976年11月至1987年11月,宜昌市军分区服役,任连职助理员;1987年12月至1988年7月,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1988年7月至1991年5月,任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1991年5月至1992年5月,任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审判员;1992年5月至1994年4月,任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1994年4月至1997年9月,任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因违背道德良心协助流氓矿老板唐显?当葛洲坝法院院长制造冤案(1995)西行初字第11号判决书【另宜昌中院(1995)宜市法行终字第15号】有功,1997年9月至2002年3月,任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办公室主任;2002年3月至2005年3月,任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2005年3月至2006年3月,任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兼执行庭庭长;2006年4月至2009年9月,任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2009年9月,任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邹顺友你儿从事纪检向党宣过誓,不许造假欺骗组织哦
咧宜昌法官当老赖截访依法上访革命群众 一审庭审录像都不敢公开也配当中国男人 陷害我一个人够了吧不能再作恶害大家啊 政法大学毕业法官写错别字罚抄写一百边 老子是国立中央大学维权系宣传班研究生 只从与宜昌法院腐败分子搞对象其乐无穷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革命群众会审判你们滴 爱祖国爱人民谁在说谎话长长鼻子没鸡鸡
看葛洲坝法院如何调查呢?俺得把俺收集有关葛洲坝法院违法乱纪的东东准备好
狠抓廉政防控机制建设区法院筑“廉政防火墙” 12:17
来源:三峡商报
本报讯(通讯员邹顺友凌白未)近年来,西陵区法院结合自身实际,多方狠抓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构筑起了“廉政防火墙”,有效预防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该局立足强化组织领导,落实“一岗双责”,抓好防控措施的落实,以促进司法公正;强化节点监控,实施无缝隙化管理,构建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强化科技促廉,廉政风险动态监控,提高队伍技能和廉洁水平。 此外,该院还注重强化内外结合,拓宽廉政监督渠道,通过召开座谈会,公布举报***等举措,形成监督互动的格局;强化亲情监督,开展家庭助廉共建,使家家把助廉当成家务事,人人甘当家庭防线的把关人,为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按院方所称无录像,一审出现扛摄像机一定是鬼啊。法院闹鬼。鬼在那录像记录着整个庭审原被告律师法官的精彩表演!庭审录像不是证据!!!!!院方说没就没有了,哈哈。那玩法者的栽赃的证据才是证据! 万恶的资本主义美帝从60年代都开始保存庭审录像!
为什么踢给葛洲坝法院?无非就是当时是葛洲坝集团的事,宜昌管不了葛洲坝,那奇怪宜昌西陵区法院、宜昌中院还要判呢?
西陵法院档案工作目标管理顺利通过省特级复查验收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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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1:59 1月16日,由西陵区档案局局长江文君带队的考评组对西陵区法院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进行省特级复查验收。考评组通过审查资料、实地察看、听取汇报、综合评议后一致认为:区法院高度重视档案管理工作,各项档案管理制度健全,设备设施完善,各科室的档案得到了统一管理,收集较为齐全、整理较为规范。经考评,西陵区人民法院机关档案工作符合省特级标准,同意通过省特级复查。 自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被评为省特级以来,西陵法院进一步加大投入,强化管理,配齐3名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和数名兼职档案员,引入微机档案查寻系统,全院的档案管理工作形成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网络,为审判工作提供了优质高效服务。 以前档案很差啊
加强庭审管理 促进司法公正 作者:罗书臻 发布时间: 09:09:43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分享到: 0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为此回答了记者的问题。 记者:《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对庭审活动录音录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请您介绍一下该《规定》的目的和背景。 答:庭审记录是人民法院法庭活动的记载,具有诉讼证据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做出裁判的重要基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当前我国法庭记录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传统笔录和电脑录入。为加强审判管理,发挥科学技术在诉讼活动中的作用,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制定本《规定》,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以期完善庭审记录方式,规范法官庭审行为。 记者:那您可以谈谈出台《规定》是为了解决哪些具体问题吗? 答:出台《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当诉讼参与人对笔录有异议时缺乏有说服力的核对依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但是由于缺乏有说服力的核对依据,容易导致书记员与当事人形成争执。这也可能成为当事人对案件提起上诉或者申诉的理由。 第二,对法官庭审活动缺乏有效的监督。近年来,有媒体报道法官在法庭上行为不检,但是由于这不属于法庭记录的内容,致使人民法院查处时又找不到相应的证据,既对涉事法官无从处罚,又对媒体难以进行有力的回应。 第三,对认定扰乱庭审秩序行为缺乏充分的证据。近年来,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过激行为时有所现,冲击法庭、辱骂法官、毁损证据等破坏庭审秩序的行为有所增多,法官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但是对这些行为人进行处罚的却相对较少,其中一个原因就是缺乏认定破坏庭审秩序行为的证据,虽然有时法庭笔录上会有所反映,但是往往过于简单,记录不够完整、具体,难以作为进行处罚的依据。 现代电子音像技术已经非常成熟,越来越多的行业将电子音像作为记录的主要手段或者辅助性工具。我们希望通过对庭审进行录音录像,运用现代科技解决上述问题,这也是人民法院一项重要的司法改革项目。 记者:诉讼法规定“法庭笔录”是庭审活动的法定记录方式,目前法律还没有规定“庭审录音录像”的法律地位,请问《规定》对庭审录音录像是如何定位的? 答:是的,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法庭笔录为庭审活动的记录方式,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这方面的内容,从合法性来讲,录音录像不是法定的庭审记录方式。本着依法改革的精神,在诉讼法有关规定没有修改的情况下,录音录像不能取代法庭笔录,但是,它可以作为书记员补正笔录或不予补正的依据,避免当事人与书记员对笔录是否需要补正产生不必要的争执,以增强法庭笔录的证明力,也有利于提高书记员及诉讼参与人对法庭笔录签字重要性的认识。由于庭审录音录像还具有法庭笔录之外的其他功能,因此,本《规定》中的庭审录音录像应当定位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性措施、提高法庭记录质量的辅助性手段。《规定》既对传统法庭记录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革性的解决方案,又没有突破现行法律规定。 记者:《规定》要求对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案件的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对于简易程序及其他程序案件,根据需要对庭审活动录音或者录像,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对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案件的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是因为这些案件相对重大复杂,审理程序本身要求规范,有必要用录音录像将法庭审理活动的详细情况记录下来。考虑到简易程序案件解决矛盾纠纷的实际需要,避免录音录像加重当事人的心理负担,以及人民法院迅速审结案件的实际情况,故对于简易程序案件、不具备录音录像条件的巡回审判不要求一律录音录像,但是应当根据需要来决定是否对庭审活动录音或者录像。也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我们才规定人民法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部分审判法庭***录音或者录像设备,在基层人民法院以及以上所有法院,我们要求在审判法庭都***录音或者录像设备。 记者:《规定》对庭审录音录像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庭审录音录像必须具有真实性、完整性。《规定》要求庭审录音录像应当由书记员或者其他人员自案件开庭时开始录制并告知诉讼参与人,至闭庭时结束。除休庭和不宜录音录像的调解活动外,录音录像不得间断。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叠加同步录制时间或者其他措施保证庭审录音录像的真实性、完整性。书记员应当将庭审录音录像的起始、结束时间及有无间断等情况记入法庭笔录,以使法庭笔录和庭审录音录像互相印证。 记者:庭审录音录像和庭审公开是什么关系?为什么还规定了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拍录、传播庭审录音录像? 答:庭审录音录像是法庭记录的辅助性手段,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司法公开。庭审录音录像具有案件材料的性质,《规定》要求以光盘等方式存入案件卷宗,和其他案件材料一样,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拍录、传播庭审录音录像。《规定》要求,具备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等在人民法院查阅条件的,应当将其存入案件卷宗的正卷,允许当事人等查阅。由于录音录像自身易传播的特点,如果不具备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等在人民法院查阅的条件,人民法院可以将其存入副卷,以避免被不法复制、拍录、传播。除了作为案卷材料所发挥的作用以外,该《规定》还规定人民法院院长、庭长或者纪检监察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阅庭审录音录像,发挥对庭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作用。当然,调阅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庭审录音录像,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记者:有了庭审录音录像,法庭记录方式更加完善,庭审活动应该更加规范,肯定会减少一些不必要的争执,也有利于树立人民法院公开透明、敢于接受监督的形象。 答:这正是我们制定该《规定》所期望的效果。
一个没有完整的庭审记录能说明什么?细节决定胜败!
这一幕庭审记录有无? 西陵区法院称无庭审录像,俺默默的质疑: 1、是否证明法院含音像档案保管不健全。 2、西陵区法院一审审判长邹顺友销毁藏匿了磁带庭审录像。 3、庭审记录是否完全真实记录整个庭审原被告审判长律师的声音,有无选择性记录。 4、本人对法院系统自我内查的最终调查结果持保留意见。
一审开庭他质问被告帮我说话,我以为他是个好法官,他说明判暗调,我们惹不起被告也答应了。 最后他说搞不好是报复,还说有些话不好多说,不行就走! 妈的,这伙计当过兵,还有没有点良知!由于一审的原因,二审维持原判!
不是有巡视组吗?
西陵区行政庭日开庭摘录(不知与一审庭审笔录是否对的上) 被告(公安处):传票忘了带。 审判长(邹顺友):你们是什么单位? 被告:我们是葛洲坝集团公安处,公章没来得及换。 审判长:唐打原告父亲与本案有没有关系? 被告:没有关系。 审判长:到底有没有关系? 被告:那是枝和叶的关系。 原告律师(汪洋):被告办案程序不合法,证据不充分。 ①超前取证,单人取证。10点报案,8点调查。20多天才传唤,超过24小时;②原告到唐单位找高庭长已自诉,已报案。唐口供也承认原告到其单位;③双方均为以轻微伤,只处理一方不公平,原告有中级法院法医鉴定;④被告自我鉴定。唐口供自己伤情与公安处法医鉴定结果相反,且法医鉴定书上写扭打而伤。⑤对案发现场2个离现场200多米远的外地民工取证提出质疑,并提供了目击证人的证词。 被告:有调解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律师:对95003号传唤证(原件已交区法院)真实性提出质疑(治安办并无范世文主任,范系联防队员)对唐从8点到10点期间的行动质疑。 原告父:调解书是假的,可做笔迹鉴定。在治安办已向朱玉平指出,他说,我不管真假。唐打我并没有超过半年,报案,治安办为什么不受理? 原告:……唐打我,我随即到找葛洲坝法庭高庭长报案,高庭长说不要把事情搞大,对谁都不好,组织会解决好的。后回学校遇见治安办民警王春明,他当时也没有传唤。在厂保卫科,治安办拿四张拘留证,我不签。王春明威胁说,你不签没关系,我们可以告你妨碍执行公务。我只在其中一张上签名,其余三张没让我签。朱玉平说,你知道告不赢就好,就是要拘留你10天。我对朱说,凭你的身份和我说这些是什么意思,说明你心里有鬼。 王春明:看他当时比较老实,没传讯。 审判长:你从事司法工作几年? 王春明:九年。 审判长:你怎么连最起码的司法常识也不懂? 蒋诗胜:我们葛洲坝比较特殊,说错一句话,写错一个字是常有的事,人民日报有出错的时候。(我们不敢相信一个公安干部在严肃法庭上竟然能说出这样的辩护词) 整个法庭庭审人员顿时一阵大笑,法警笑弯了腰。 被告:原告衣服是自己撕破的。 审判长打断蒋的话,手一挥,说本案庭审结束,将组成合议庭。 收材料时,公安处蒋诗胜说回去整理下午再交。因行政案,期间有摄像机录像记录,在庭审时看到拘留申请书:填表人朱玉平,时间(应为6月4日),公安处处长没签字,我父亲名字被写错。 疑点: ①原告区法院传票从被告公安处拿。 ②西陵区法院(1995)西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书连唐显?、申学良(公安处法制科科长,现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姓名写错,分别写为:唐显昆、申学文。西陵区法院是故意写错?还是在掩盖什么?一审判决书写错人名,姑且是瑕疵,不予追究,二审判决书更正,又出现人名错误,这该如何解释?唯一解释,该案被行政干预后,二审判决书应付差事。 ③治安办民警使用假传唤证(联防队员冒充领导签印)及假调解书,超前取证,单人取证。10点报案,8点调查。20多天才传唤;从2个离现场200多米远的外地四川民工(给学校做活的,200米的距离民工的视力、听力真好啊)取证,为什么不向当地围观的居民调查取证。 ④在法庭上公安处法制科干部:我们葛洲坝比较特殊,说错一句话,写错一个字是常有的事,人民日报也有出错的时候。 ⑤西陵区法院(1995)西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书否定原告中级法院法医鉴定。 ⑥交了诉讼外活动费100元,中级法院(1995)宜市法行终字第15号行政判决书上写区法院办案人员不知道地方。 ⑦公安处办案人员从无向驻二中校警(李、秦二人)取证,中级判决书上冒一汪姓证人(汪业宏姓名有误应为王业宏,治安办主任是其妹夫)。 ⑧唐显?(口供伤情与公安处法医鉴定结果相反,法医鉴定书上写扭打而伤)本为中级法院人,中级法院不回避,法院不知被告变更的单位名称。 ⑨拘留申请书,时间为(应为6月4日),公安处处长没签字,原告父亲名字被写错。 ⑩2份判决书上案发时间不一致(8时许、9时许)。西陵区法院判决书:唐显?殴打原告父亲时间写为(应为)
蒋诗胜:我们葛洲坝比较特殊,说错一句话,写错一个字是常有的事,人民日报有出错的时候。(我们不敢相信一个公安法制科干部在严肃法庭上竟然能说出这样的辩护词) 只要庭审笔录有这一句话记录。我就不提庭审录像。 掌声响起,吹口哨,喝倒彩。
国家法制就是被这些公安败类搞坏的,政治立场值得怀疑。
争自己权益 天经地义 为***牺牲 生的伟大 死的光荣
法院一审二审判决书盖上大印出错也正常啊
俺的案子只是举报葛洲坝法院院长的一部分了,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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