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多少杜元伟 中国海洋大学海同名的

是一家专业网站,提供超界服饰(杜元)到伟海拉链的公交路线查询服务。
当前位置: > 义乌超界服饰(杜元) 到 伟海拉链的公交换乘查询结果
本站查找从超界服饰(杜元)到伟海拉链的公交线路有:
本页地址:
[超界服饰(杜元)] 可乘坐 ///) 再乘坐
到 (/) 最后乘坐
便可到达 [伟海拉链][超界服饰(杜元)] 可乘坐 ///) 再乘坐
到 (/) 最后乘坐
便可到达 [伟海拉链][超界服饰(杜元)] 可乘坐 ) 再乘坐
到 (/) 最后乘坐
便可到达 [伟海拉链][超界服饰(杜元)] 可乘坐 ) 再乘坐
到 (/) 最后乘坐
便可到达 [伟海拉链][超界服饰(杜元)] 可乘坐 ////) 再乘坐
到 () 最后乘坐
便可到达 [伟海拉链][超界服饰(杜元)] 可乘坐 ////) 再乘坐
到 () 最后乘坐
便可到达 [伟海拉链][超界服饰(杜元)] 可乘坐 ) 再乘坐
到 () 最后乘坐
便可到达 [伟海拉链][超界服饰(杜元)] 可乘坐 ) 再乘坐
到 () 最后乘坐
便可到达 [伟海拉链][超界服饰(杜元)] 可乘坐 ) 再乘坐
到 () 最后乘坐
便可到达 [伟海拉链][超界服饰(杜元)] 可乘坐 ///) 再乘坐
到 () 最后乘坐
便可到达 [伟海拉链][超界服饰(杜元)] 可乘坐 /) 再乘坐
到 () 最后乘坐
便可到达 [伟海拉链][超界服饰(杜元)] 可乘坐 ) 再乘坐
到 () 最后乘坐
便可到达 [伟海拉链][超界服饰(杜元)] 可乘坐 ) 再乘坐
到 () 最后乘坐
便可到达 [伟海拉链][超界服饰(杜元)] 可乘坐 ) 再乘坐
到 () 最后乘坐
便可到达 [伟海拉链][超界服饰(杜元)] 可乘坐 /) 再乘坐
到 () 最后乘坐
便可到达 [伟海拉链][超界服饰(杜元)] 可乘坐 ) 再乘坐
到 () 最后乘坐
便可到达 [伟海拉链][超界服饰(杜元)] 可乘坐 ) 再乘坐
到 () 最后乘坐
便可到达 [伟海拉链][超界服饰(杜元)] 可乘坐 ) 再乘坐
到 () 最后乘坐
便可到达 [伟海拉链][超界服饰(杜元)] 可乘坐 ) 再乘坐
到 () 最后乘坐
便可到达 [伟海拉链][超界服饰(杜元)] 可乘坐 /) 再乘坐
到 (/) 最后乘坐
便可到达 [伟海拉链][超界服饰(杜元)] 可乘坐 ) 再乘坐
到 () 最后乘坐
便可到达 [伟海拉链][超界服饰(杜元)] 可乘坐 ) 再乘坐
到 () 最后乘坐
便可到达 [伟海拉链][超界服饰(杜元)] 可乘坐 ) 再乘坐
到 () 最后乘坐
便可到达 [伟海拉链][超界服饰(杜元)] 可乘坐 ) 再乘坐
到 () 最后乘坐
便可到达 [伟海拉链][超界服饰(杜元)] 可乘坐 ) 再乘坐
到 () 最后乘坐
便可到达 [伟海拉链][超界服饰(杜元)] 可乘坐 ) 再乘坐
到 () 最后乘坐
便可到达 [伟海拉链][超界服饰(杜元)] 可乘坐 ) 再乘坐
到 () 最后乘坐
便可到达 [伟海拉链][超界服饰(杜元)] 可乘坐 //) 再乘坐
到 () 最后乘坐
便可到达 [伟海拉链][超界服饰(杜元)] 可乘坐 ) 再乘坐
到 (//////////////////////////////) 最后乘坐
便可到达 [伟海拉链][超界服饰(杜元)] 可乘坐 ) 再乘坐
到 (///////////////////) 最后乘坐
便可到达 [伟海拉链][超界服饰(杜元)] 可乘坐 //) 再乘坐
到 () 最后乘坐
便可到达 [伟海拉链][超界服饰(杜元)] 可乘坐 ) 再乘坐
到 (//) 最后乘坐
便可到达 [伟海拉链][超界服饰(杜元)] 可乘坐 ) 再乘坐
到 () 最后乘坐
便可到达 [伟海拉链][超界服饰(杜元)] 可乘坐 ) 再乘坐
到 () 最后乘坐
便可到达 [伟海拉链][超界服饰(杜元)] 可乘坐 ) 再乘坐
到 () 最后乘坐
便可到达 [伟海拉链][超界服饰(杜元)] 可乘坐 ) 再乘坐
到 () 最后乘坐
便可到达 [伟海拉链]由于没有查到有直达的或是一次换乘的车,所以本站给出二次换乘的乘车方案!推荐这篇日记的豆列四川省阆中泓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曹志全、杜瑜***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 崇法判决书查询系统
四川省阆中泓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曹志全、杜瑜***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浏览:5次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28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阆中泓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
法定代表人程贵,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志全,男,生于日,藏族,住四川省小金县。
委托代理人赵刚,四川伊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杜瑜,男,生于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上诉人四川省阆中泓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志全、原审被告杜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14)阆民初字第4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民三庭副庭长龚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志平、龙?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泓峰公司法定代表人程贵、被上诉人曹志全的委托代理人赵刚、原审被告杜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曹志全系个体工商户,在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一段10号销售钢材、建材,其经营的商铺名称为“金牛区鑫湘建材商贸部”。日,泓峰公司与绵竹市民政局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由泓峰公司承建绵竹市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及市社区服务中心工程。泓峰公司承建该工程后将该工程又分包给杜元海,由杜元海实际投资、管理。泓峰公司于日向绵竹市民政局出具了委托书一份,其内容为:兹委托我司杜元海同志前往你处,全权办理绵竹市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及社区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业务接洽等相关事宜。日,泓峰公司又向绵竹市民政局出具委托书一份,其内容为:兹委托我司杜瑜同志前往你处,全权拨付绵竹市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建设项目工程款。日,金牛区鑫湘建材商贸部与泓峰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约定:1、由金牛区鑫湘建材商贸部向泓峰公司所属绵竹民政局工地供应钢材约100吨,泓峰公司委托杜元海为收货人的全权代表,其签字的送货单和泓峰公司收货单为有效结算凭证;2、如泓峰公司延迟付款则每天按总金额的3‰向金牛区鑫湘建材商贸部支付违约金。双方同时对钢材材质、规格等进行了约定。该购销合同上甲方(本案被告)泓峰公司的印章,其印章编号为5,杜元海作为公司委托代理人签名。乙方(本案原告)处加盖有金牛区鑫湘建材商贸部的印章。合同签订后,曹志全按约向泓峰公司所属工地供应钢材,曹志全所提供的送货单上收货单位及经手人处有杜元海的签名。经结算,杜元海于日向曹志全出具了一份欠条,其内容为“今欠到鑫湘商贸部原欠钢材款本金叁拾万元(从2012年6月至2012年9月底)利息伍万元(小写:50000.00元),在九月底支付清”,欠款利息人处有杜元海的签名。杜元海已于2014年7月份去世。曹志全提供了泓峰公司于日向绵竹市民政局出具的委托书,其内容为“泓峰公司现委托绵竹市民政局代为支付成都市鑫湘建材商贸行所供绵竹民政局工地钢材款,款项金额由我公司代表杜元海与鑫湘建材负责人结算金额为准,并共同前往办理”。该委托书上加盖有泓峰公司的印章,其编号为5。
审理中,泓峰公司认为曹志全所提供的《钢材购销合同》及日的委托书上加盖的印章不是泓峰公司加盖,而是由他人通过彩印的方式形成的,从而申请对印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定。经委托南充明澄司法鉴定所对印章的形成进行鉴定。南充明澄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为:日的《钢材购销合同》落款处留有的“泓峰公司”的印章印文不是泓峰公司印章加盖形成,而是以“泓峰公司”印章印文为摹本,利用专业打印设备打印形成。日的《委托书》“泓峰公司”印章印文系原子印章盖印形成。
日,阆中市公安局出具证明一份,证实泓峰公司原使用的胶体印公章(5)因无法使用报废,已于日销毁,正式使用新刻铜章一枚,号码为0。
曹志全起诉请求泓峰公司支付曹志全货款350,000元及违约金,并承担为追收此款所产生的差旅费用。
原审认为,泓峰公司承建绵竹市民政局发包的绵竹市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及市社区服务中心工程后又分包给杜元海,泓峰公司还向绵竹市民政局出具了委托书。杜元海作为泓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身份与曹志全签订《钢材购销合同》,曹志全有证据证明将合同所约定的钢材运送到绵竹市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及市社区服务中心工程工地,收货人有杜元海的签名,且杜元海向曹志全出具有欠条。曹志全作为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杜元海具有代理权限,这符合有关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且杜元海作为该工程的实际投资人,向曹志全出具的相关欠条应当视为不损害双方的合法权益,现泓峰公司在没有证据反驳曹志全与杜元海之间还有其他钢材***合同的情况下,依法应当依照杜元海所出具的欠条向曹志全承担支付货款及约定利息的义务。至于《钢材购销合同》及委托书的印章问题,因是否是泓峰公司加盖不影响曹志全向泓峰公司的工地供货的客观性,不能成为泓峰公司不支付货款的理由。曹志全请求泓峰公司支付违约金和为追收此款所花去的差旅费因未明确金额和提供相关证据,原审不予支持。杜瑜与曹志全没有发生合同关系,不应承担向曹志全支付货款的民事责任。遂判决:一、泓峰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支付曹志全货款及利息350,000元。二、驳回曹志全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泓峰公司负担。
泓峰公司上诉称,一、曹志全与杜元海于日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加盖印章经鉴定系利用专业打印设备打印形成,泓峰公司不是该合同相对人,不应承担责任。以泓峰公司名义于日出具给绵竹市民政局委托中编号为5的印章虚假,阆中市公安局证实该印章已于日销毁,杜元海、曹志全涉嫌伪造印章、诈骗犯罪,本案应中止诉讼,移交公安侦查;二、案涉工程为杜元海、杜瑜借用泓峰公司资质、名义中标承建,若案涉***合同真实,应由杜元海、杜瑜承担责任;三、曹志全未提供相关证据,涉嫌虚假诉讼,应要求曹志全提供钢材来源、运输、收货等证据;四、杜元海等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原审适用法律不当。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中止本案诉讼、移交公安机关侦查或驳回曹志全对泓峰公司的诉讼请求。
曹志全答辩称,杜元海以泓峰公司名义与绵竹市民政局于日签订施工合同后与曹志全签订钢材购销合同,曹志全出售的钢材用于该工程,即使钢材购销合同印章系利用专业打印设备生成,也不影响该合同履行,双方结算部分钢材款后还书立了欠条,从日泓峰公司出具给绵竹市民政局的委托书可见泓峰公司知情。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杜瑜答辩称,杜元海与泓峰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因杜元海患病,杜元海向杜瑜出具委托书,杜瑜未享有该工程权益。
二审经审理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日,泓峰公司与杜元海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内部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绵竹市救灾物资仓库及社区服务中心,杜元海按工程总造价2%交纳管理费5.59万元,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杜元海应上交各种税费全部由自己缴纳,并以泓峰公司名称办理各项缴款手续,……。
本院认为,泓峰公司与杜元海于日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内部承包合同》,同日,泓峰公司向绵竹市民政局出具委托书载明委托该公司杜元海全权办理绵竹市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及社区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业务接洽等相关事宜。日,泓峰公司与绵竹市民政局签订《合同协议书》,由泓峰公司承建绵竹市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及市社区服务中心工程。该工程对外表现为由泓峰公司承建,泓峰公司与杜元海另行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内部承包合同》,实质为杜元海借用泓峰公司资质、名义中标承建,泓峰公司允许杜元海以该公司名义承建工程。杜元海在施工中因工程需要以泓峰公司名义与曹志全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并加盖“泓峰公司”字样印章,曹志全将案涉钢材送至该工地,虽然《钢材购销合同》等印章不真实,但基于上述外在表象的事实,曹志全有理由相信杜元海系代表泓峰公司实施的民事行为,泓峰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案涉印章真实与否,并不影响泓峰公司在本案中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杜元海与曹志全对案涉钢材结算后,并书立欠条,泓峰公司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但该工程需钢材是实,泓峰公司亦未提供相应反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泓峰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650元,由四川省阆中泓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龚 莉
审判员 张志平
审判员 龙 ?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杜丝亚
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

参考资料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