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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北京9月9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相信申请过汽车贷款的朋友,都知道贷款买车往往需要提供贷款申请书、***明、工作以及抵押担保相关的手续。那么贷款买车需要手续费吗,具体又是多少?不少申请车贷的朋友,都表示不太清楚。先来听安徽的郑先生遇到的事儿。
安徽的郑先生去年贷款购买了一辆奔驰车,贷款是在“奔驰金融公司”做的。期限是24个月。今年上半年,郑先生想提前还款。没想到,他摊上事儿了。
郑先生:2014年我的元月份从奔驰金融公司贷款买的车,现在我要提前还款,我到期还款日是2016年的元月份,还剩下4个月时间。现在我跟他们讲提前还,他们可以。昨天我打***给他们讲,把这个账算一下,他就报了一个明细,明细其中有一项是一个本金是和未到期的利息,它把利息扣除了,我想可以,这是没到期嘛。然后他还说出一个还款的费用,还款的费用就是贷款剩余本金和未还利息的3%。我说你这个收的不合理,他说我们当时签合同的时候上面都写的很清楚,我说我这个不太清楚。当时签合同我就签了,没看,我说这个我可不可以不出,他说不行,合同规定的。
郑先生把各种已还款、应还款、利息、手续费等数据给我们报了一遍。
郑先生:他的报价单生成日期是2015年的9月7号,报价的有效期是2015年的9月9号,总共贷款的期限是24个月,目前的话,就是应收款的总额是11万6千零80几块零4分。
记者:这就是您现在需要一次性归还钱是吗?
郑先生:是的,其中含未到期的利息,未到期的利息是2189块9毛2,实际提前还款的本金应该是11万3千8百99块1毛2。这就是我必须要还的本金了,它的手续费收多少钱呢,就是这四个月的手续费的3%是3416块9毛7。
记者:就是说您要提前还款的话,还需要再交一笔手续费?
记者:这个手续费是您剩余需要还款数额的3%,是这个意思吗?
郑先生:对,含未还的利息在内。
郑先生一算,余款的利息比手续费还低,于是和“奔驰金融公司”的工作人员商量能不能把应还款的利息交上,然后把手续费免了。可是这个建议被奔驰金融公司方面拒绝了。
郑先生:价格就是总共是款项是11万6千零80几块零4分,然后应收的总额去掉一个未到期的利息是2189块9毛2,提前还款的本金应该是11万3千8百99块1毛2。我说这样,我算了一下已经是倒挂了,我把你利息全部还掉的话,也不需要这么多钱,就是说还少还一些金额,你的费用算的不合理。他说就这样搞的,以前有人提过这个意见,但是找到奔驰金融的CEO都没办法。
郑先生想不明白,自己把应还款的利息,这个本来不必他还得钱交上,然后把自己不愿意交的手续费免掉,自己能省一千多块钱,奔驰金融公司方面没什么损失啊,这利人利己的事,他们怎么就不同意呢?
郑先生:我觉得这个手续费,我提前还了,我也没有违约,就是把这个钱还下了,还剩下4个月,我们守信用的。现在就是一个手续费不合理,还有我跟他协商,我说手续费是不合理的,我按一次性办理的,这个利息就我也认了,我也办理了2189块9毛2。我一次性办理奔着金融的本金和未到期的利息,提前付了。你这个还款的3%费用就不要收了,因为奔驰金融公司没有涉及到任何经济上的损失。
郑先生由此认为,奔驰金融公司太霸气,他们定的合同是霸王条款。
郑先生:我说你这不是霸王条款吗,这样的吧,手续费就不要收了,我认你的未到期的4个月的利息,我一次性把这个给你付掉,这样的话我还少付1000多块钱,我是这意思。
郑先生在向我们投诉时提到,奔驰金融公司方面说,合同里签得清清楚楚,就只能按照合同办理,没法通融。而郑先生说,自己当初签合同的时候,那么多内容,没有仔细看,就看来金额和利息、还款时间什么的。就算到了接受我们采访的时候,他也没能仔细的查看一下合同。
记者:您后来看合同了吗?合同上是这样签的吗?
郑先生:我没有看合同,因为当时贷款的时候他叫我签字,我就签字,我看了数额,其他的没看。
记者:问题是他跟您说了合同上写的明明白白,就是这样的,您后来回家查合同了吗?
郑先生:还没有查合同,抱歉。
随后,我们联系了奔驰金融公司的***人员,希望能和公司负责公共关系的工作人员取得联系,核实并了解一下关于贷款手续费方面的问题。对方答应尽快回复,但是到节目开播之前,我们没有能够接到奔驰金融公司方面的***。
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北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协会理事芦云,以及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胡钢律师就本期的案例里进行了分析与点评。
贷款无论是买房还是买车,以个人经验,有手续费这一说法吗?
芦云:我确实经历过,而且在我接触的案例中也有经历过,有手续费。因为可能根据各家银行的情况,收和不收,收多收少,包括在收取手续费的一些条件上,都有不一样的规定。
芦云女士自身的经验告诉我们,这是根据各家银行的各自需求来定的,可收可不收,可多收可少收。从法律上来说有相关的规定吗?它能不能收,应该怎么收?
胡钢:总体来说,商业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的服务,它的价格除了按法定的存贷款利率以外,其它的价格基本是放开的,但是放开并不意味着不进行监管,不意味着漠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在相关的法律制度涉及方面,首先要强调的是,相关服务价格信息要充分披露,也即让消费者能够满足其法定的知情权。同时也要让消费者有一个充分的自主选择权;对于金融机构普遍出具的这种有利于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的格式合同,也要符合国家合同法的规定,它里面不能有所谓的霸王条款。这一方面的规定比较清楚,无论是商业银行法,还是相关的金融机构的监管法律法规,包括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构成一个完整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体系。当然这一方面,我们国家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目前是整个框架已经构建起来了。
现在问题是,很多消费者对手续费这个事不是特别清楚,以芦云女士个人的经验以及在处理日常事物当中的经验来看,这个手续费您个人清楚吗?
芦云:现在一般来讲,在跟银行去签订贷款的时候,首先会有一个贷款合同,这个在贷款合同中一般会于手续费或者提前还款的一些事项会有一个约定。这里面就有一个问题,这个约定是不是所谓的霸王条款,我们需要审视它的约定,是不是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或者是减轻免除了经营者的责任,如果是,毫无疑问这是一个霸王条款。按照合同法,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这条款是无效的。另外一个方面,我认为银行所收取的手续费或者所谓的违约金,其实严格来讲它不是违约金,也不是所谓的叫预期损失,所以这里手续费这个称呼就显得有点模棱两可。
这个所谓的手续费其实严格来讲不是违约金。违约是指什么?是指贷款人没有如期发放贷款,还款人没有如期还款,这个时候他所要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而提前还款相当于是更好的履行了还款义务,这种情况下并没有加重银行的责任,而且也不影响银行的收益。我们通常认为现在所谓的违约金其实并不是严格意义上合同法的违约金,这个手续费只是说银行在平衡过程中所需要的一种费用,但这个费用真的是实际产生的吗?我想未必如此。
胡钢律师对于这个手续费,持一个什么样的观点?如果是对于您自己的都不是特别清楚的这样一笔手续费,您是会交还是不会交?
胡钢:虽然提供这种汽车贷款服务的大部分是汽车金融的公司,当然也有其他一些机构。我们看到这些汽车金融机构本身收取的这种贷款的利率一般和银行的贷款利率类似,也即整个金融机构存在着全世界很多金融机构都不存在的法定贷款利率。一年期的贷款利率可能将近3%,而国外可能这部分存贷款利率几乎是0。在这种情况下金融业日子过得非常好,还要收取名目繁多的手续费,我觉得从整个国家的金融运行角度来说,特别是实体经济支撑的角度来说,恐怕未来手续费种类应该减少,额度应该大幅度下降。手续费已经成为了架在汽车消费者脖子上一把并不锋利的刀,慢慢割消费者的肉。同时汽车贷款有的时候还会要求捆绑所谓的特定汽车保险,甚至还要求你购买所谓的车贷险,这使消费者的费用总额大幅度增加,对于国家的汽车消费而言,是一种遏制,而不是促进。所以这种汽车贷款领域的不正常现象,我们应当加大执法力度,特别强调以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点。
对于手续费来到底大家应该怎么来认识它呢?刚才我们胡钢律师的说法就是等同于顿刀子瘌肉,如果能把它坎掉的话最好是坎掉,对消费者是有益的,您的观点。
现在郑先生是这样的,利息大概还剩下2千多块钱,手续费大概需要3千多块钱,所以郑先生就是想把这个利息还上,把手续费省掉,这样的话我能够省一千多块钱。对此,金融公司拒绝了他的说法,说我们只能按合同办事,郑先生的要求合理吗?
芦云:郑先生的这个想法从他的角度来讲是可以的,但因为这件事情本身有合同在先,双方对于提前还款已经有了明确的约定,郑先生可能没有足够的去重视。我觉得这从郑先生的角度来讲,他自己也有一定的疏忽。在目前有合同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就具体事项进一步协商。
胡钢: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今天的案例来说,首先要解决合同本身的合法性问题。如果是格式合同,合同法有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这种格式合同,经营者有两项义务和一项责任,即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提示义务即是说经营者应当将合同里可能对消费者不利的条款用醒目的字眼或者方式重点展示出来;说明义务就是要用消费者的要求对合同中的各种条款进行一个必要的说明。同时经营者的一项责任即是,经营者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和提示义务,要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它不能举证,证明已经尽到了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法院人民法院就可以规定,这份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就有可能构成霸王条款。所谓霸王条款就是构成无效。第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金融的第28条,它核心的意思是网购等远程交易还有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有一个充分的信息披露义务。据我所查,奔驰公司的这种网站上对于金融方案仅仅列出了律例,而没有明确载明手续费,手续费如果和利率数额相似,基本量级是一个量级,比如一个是3%,一个4%,应该说是一种重大的费用,或者说是价款,而它没有提前的明示。这种情况下恐怕就直接违反了消保法第28条的这种金融机构的法定的充分信息披露,有可能就构成一种隐瞒真相的行为。隐瞒真相或者虚假告知就是构成一种民事欺诈,也可以衍生为一种消费欺诈,按照国家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消费者可以选择要求退一赔三,最低500元。
对于必须严格按合同办和可以在合同之外进行双方的协调,芦云女士是怎么平衡两者的关系的?
芦云:需按照合同办,大的前提是这个合同合法有效,也即合同是双方真实意志的表示,是在公平、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签订的。在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依据合同去双方履行权利义务这是毫无疑问的。适才胡律师所提及的,现在对于免除这个责任的条款,是不是一个无效的条款,也即这个合同的约定是不是一个无效的约定,在这里会有一个问题。但不管是在实践中处理一些具体的问题,还是在法院诉讼前有一个调解的阶段,都会在合同的基础上,有一个双方的协商。其实这两者并不矛盾,双方协商也是本着互谅互让去解决问题的一个态度,有的时候更容易化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