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 光 大 道 咨 询 电 话 是 多 ...

六大疑问质询江西省委书记苏荣
共 97640 浏览 28 回帖&&
发帖: 6 篇
在线时长: 1 小时
六大疑问质询江西省委书记苏荣
我要维丨权。联丨系电丨话0,身丨份证号05253X,地址是江西省上饶市凤凰安置小区078号。以下是我的维丨权材料。请求社会各界的帮助。谢谢!!!
第一大部分:事丨件经过:
国家领导人对上丨访群众作出的承诺无法兑现
——江西省委省政丨府不落实“国家领导人批示、国务院转(交)办”的事项
我是江西省上饶市民蒋志云。
今天写的这个信,首先是为了感谢国家领导人对上丨访群众的关怀,其次是为了求助社会各界(党政、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等)有效监督监管江西省委省政丨府,促使江西省尽快落实“国家领导人批示、国务院转(交)办”的事项,依法解决我上丨访国家领导人的事项,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事丨件是:
去年(2008年)12月2日,我电丨话上丨访国家领导人黄孟复(现任全国政协副主席、工商联主席,国家级,办公电丨话0106***7112),反映了一系列问题(包括2002年上饶市政丨府非法拆迁、拿不出任何有效工作证件的所谓“拆迁工作人员”私闯民宅、故意伤人、上饶市信州区公安机关炮制冤案、市政丨府有关部门非法倒卖土地,以及市房管局、信丨访局、省建设厅等政丨府有关部门以政丨府文件导体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进行非法处理,省邮政局与省人大常委会收发室工作人员侵犯我的通信权利、导致我向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反映问题的快件失踪等),黄主席当时告诉我,让我整理成材料,给他写信,我于当日整理好材料,次日寄出,6日寄达黄主席所在的全国工商联办公厅,11日早上,黄主席办公室回电丨话,黄主席秘书告知,此信丨访事项主席非常重视,已经作出相关批示(批示内容是黄主席秘书告诉我:“就是要求认真研究处理”),转到国家信丨访局(国务院信丨访办)处理。日、23日,我两次向黄主席查询此事处理进展,黄主席说:“你放心等消息。既然我们转出去了,就会负责联丨系信丨访局找到下面部门作出处理。”3月底,黄主席告知我:根据向国家信丨访局查询得知,我所反映的问题属于个案,应该由江西省委省政丨府处理,所以已经从国务院转(交)办到江西省政丨府。
因为黄主席曾说,事还是要地方政丨府办的,而且也已经查证到国务院将黄主席的批示转(交)办到江西省委省政丨府了,所以我就自己主动联丨系省委省政丨府,要求省委省政丨府落实国家领导人的批示精神,解决我上丨访国家领导人的事项,但是,一直到8月份,江西省委省政丨府均告知我“未收到”,而拒绝落实。我于8月19日,到全国工商联要求核实,工商联秘书处长王力涛、行政处长李国泰分别接待了我,当天中午,工商联秘书处还开过短会。
我得到的核实结果是:
一、黄主席亲笔签名批示转给国家信丨访局处理的文件,这是唯一一份;
二、我所说的黄主席承诺答应“既然我们转出去了,就会负责联丨系信丨访局找到下面部门作出处理”属实;
三、国家信丨访局在今年3月12日(3月12日是李处长核查出来的,王处长后来还核查到3月20日以后,大约是3月22还是23日也有相关记载)给全国工商联回话,证实国家信丨访局已经作了转发文件,将黄主席的批示文件附在其后,转到江西省信丨访局;
四、此批示文件转发后,按法定程序,应由江西省人民政丨府重新从头彻查,作出依法处理,答复上丨访人,并向国家信丨访局作回复,然后国家信丨访局再向全国工商联作回复,将江西省人民政丨府的回复附在国家信丨访局的回复文件之后。但目前为止,全国工商联尚未收到来自国家信丨访局关于此信丨访事项的回复;
五、假设国家领导人的批示文件在江西省信丨访局遗失,那是非常重大的过失,后果非常严重;国家信丨访局转下去的文件,不会多也不会少,说了转(交)到了,就肯定转(交)到了;
六、全国工商联表示,由于我仅属个人,不属任何组织、单位、团体,而国家领导人所作的批示的详细内容以及转发的文件文号(黄主席自己也说这个不需要文号)属于机密,不方便告知;如果江西省人民政丨府对我所提供的核实内容有异议,可以通过组织程序,直接向全国工商联秘书处或行政处查证核实,全国工商联总机电丨话可以在官方网站上查到,号码是(,可以由总机转接到秘书处或行政处,也可以直接拨打秘书处分机2109找王力涛处长(王处长还有一个分机号为2103)或行政处分机2113找李国泰处长核实,除此座机之外,李处长还留有手丨机号;假设江西省人民政丨府在向全国工商联核实该信息准确无误后,在江西省信丨访局仍然找不到与该批示文件相关的文件,应该由江西省人民政丨府通过组织程序,向国家信丨访局继续核实,请求国家信丨访局查出当时的转发文件的相关内容,以保证国家领导人的批示精神能够依法有效落到实处。
我将此核实的信息提交给江西省委省政丨府,要求核查国家领导人批示后,由国务院信丨访办转(交)办到江西省委省政丨府的批示件究竟去向何处,并再次重申要求省委省政丨府落实国家领导人的批示精神,依法解决我上丨访国家领导人的事项。但是省委省政丨府仍然表示:“以前跟你说过了,我们这里没收到。”“我们不知情。”也表示他们不会去向全国工商联或国家信丨访局核实此事,理由是程序不对。
9月中旬,我又联丨系黄主席办公室(分机号2002),将上述情况反映,黄主席办公室告知我:“我们这里已经跟苏荣那里说过了。”“他们表示一定会调查清楚,依法办事。”“你再联丨系一下省委,苏书记和他的秘书都知道此事。”“如果苏荣他们不承认此事,你就再回来联丨系我们这里。”
得知此消息,我非常振奋,因为自从苏书记但任江西省委,就一直在强调“要解决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而我上丨访国家领导人的事项,国家领导人作了批示,经过国务院转(交)办到省委省政丨府,国家领导人办公室还与我们省委书记办公室通电丨话告知了这事,还是省委书记办公室向国家领导人办公室作出保证“一定会调查清楚,依法办事”的,我当时就如吃了一个定心丸,感觉此事已经有了强有力的保证。于是我继续联丨系省委省政丨府,通过省委秘书处、民声通道、政丨府信箱、信丨访局、省长手丨机等平台,电丨话、网络沟通,直接点名找苏书记,要求省委省政丨府落实国家领导人的批示精神,依法解决我上丨访国家领导人的事项,但是一直杳无音信。省委秘书处说:“我们不知情。苏书记和他秘书都是高高在上,我们也联丨系不上。”民声通道说:“我们这里报不上去,最多也就是跟办公厅主任说一下。”省长手丨机说:“我们与省委是两个不同的单位,不能查。”政丨府信箱与信丨访局更也没有正面的、直接的回应。至今仍然为止,江西省委省政丨府也没有表示过承认他们收到黄主席批示后,国务院转(交)办下来的批示件。
9月底,黄主席办公室也努力试图让江西省委省政丨府主动联丨系我,来协调解决这个问题,但是时间过去一个多月了,江西省委省政丨府也没有联丨系过我。11月5日,黄主席对我表示:“我们已经尽力了。你的问题不是我们可以直接处理的,我们没有直接处理权。我们只能够把你反映的问题转交到有权处理的部门,你们省委才是处理这件事的权力部门,他要怎么处理我们不能插手管,我们不能强制他们怎么做。”我也理解黄主席的为难,毕竟工商联只是商会,人民政协也只是参政议政,只有提意见或建议的权力,但是所提的意见或建议,权力部门实在不采纳那也是没有办法的事。黄主席为了这事,跟我通电丨话不下十数次,而他秘书与我通电丨话则已经有数十次之多,他秘书也曾经说过,黄主席为了这事,也影响了工作情绪。我听了,也感觉挺对不住他老人家的。黄主席已经60开外了,国家的商会发展工作,他起决定性的作用,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他不忘我们老百姓,以国家领导人的身份,受理我上丨访,作出批示,追踪国家信丨访局按法定程序,由国务院转(交)江西省委省政丨府,并以他办公室联丨系我们省委书记办公室,着重向我们省委第一领导反映我上丨访的事项,要求解决,可见我们的国家领导人对群众的关怀不是说空话的。说真的,我是因为上丨访到国家信丨访局都解决不了,所以才会找国家领导人,要是能够直接联丨系上国务院(权力机构)的有关领导,我绝对不会因此而劳烦黄主席。
其实,我们老百姓的初衷,只是因为受了冤屈,受了伤害和损失,要求一个公道,一点合理合法的赔偿。当年我们地方上的政丨府官员就是所谓的拆迁工作人员,叫嚣“我们调查过了,你们姓蒋的在背景没有大官。”所以就对我们进行了非法拆迁。才导致了后来一系列问题的发生。后来,要不是市、省政丨府有关部门在处理这些问题的时候不能列举法律依据,那也不会发展到如今。今天,我仍然只有一句话:“作为老百姓,我需要的是依法解决问题。”
有人也许会说,既然省里说没有收到上面的批示件,那他们却知道你上丨访了国家领导人,你自己再把上丨访材料复制一份给省里,要求他们解决,不就行了吗?这样的提议,初一看,十分有理,仔细看,是毫无道理的,理由是:
一、正是由于省里一直不给予依法解决,我才上丨访国家领导人,现在连国家领导人帮助我向省里反映(国家领导人作批示、国务院转(交)办)都不被重视,没能获得依法处理,何况我自己提交上去,他们根本就可以不理睬;
二、根据法定程序,我们省里在这个上丨访事项上,在2007年已经由省里结案,如果没有上级的批示或指示,那么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省里将不再受理我对此事的上丨访。而是自己提交给省里的话,自然是没有上级的批示与指示的,省里有完全可以推托的理由与借口;
三、根据法定程序,由国家领导人批示后的信丨访事项,不论以前作出过任何处理,都应该全然推翻,由有权处理该事项的行政机关,全部重新彻底的从头调查,依法处理。所以,只有找出国家领导人批示后、国务院转(交)办到江西省委省政丨府的批示件,我上丨访国家领导人的事项才有机会获得依法解决;
四、根据法定程序,黄主席办公室也承认,我上丨访黄主席是正规程序,黄主席是国家领导人,虽然自己没有直接处理权,但是将相关事项批示并转到国务院要求处理,也是符合法定程序的,国务院在今年3月份将此事项转(交)办给江西省委省政丨府,也是符合法定程序的。至于江西省委省政丨府为什么没有落实,其中原因不得而知,但是问题肯定是出在江西省委省政丨府这一级。
这也是我为什么一定坚持再三要求江西省委省政丨府落实国家领导人的批示精神的原因。因为只有落实了国家领导人的批示原因,我上丨访的事项才能够获得依法解决,否则就算我自己把材料递交给省委书记,也不可能获得依法解决,省委省政丨府会坚决以“早已结案”来敷衍、搪塞。只有找出国家领导人的批示件,或是省委省政丨府得到国家领导人的指示,才能翻案。
我衷心感谢黄主席,为了老百姓尽心尽力。我也有一些问题,想要对江西省委省政丨府以及苏荣书记提出,其中有质疑的,也有询问的,请苏书记回答。
一、9月11日、17日,黄主席办公室告知我,已经就此事与苏书记办公室进行过联丨系,已经将我上丨访黄主席的事项以及相关批示件的转(交)办事项都已经明确告知苏书记办公室,苏书记与他秘书都知道此事,并表示一定会调查清楚,依法办事。我想问苏书记的是:是否确有此事?如果有,为什么江西省委省政丨府一直不予以落实国家领导人的批示精神,依法解决我上丨访国家领导人的事项?
二、国家领导人批示后、由国务院转(交)办到江西省委省政丨府的上丨访事项,肯定是有一个批示件的,黄主席已经从国家信丨访局了解到,确实已经转(交)办到江西省委省政丨府来了,请注意是“转(交)办到”而不是“转(交)办过去”,很明确,是已经到达江西省委省政丨府了。我想请请问苏书记的是:为什么国务院转(交)办到江西省委省政丨府的含有国家领导人批示的批示件,在江西省委省政丨府会得出“未收到”的结果?这个结果是如何得出来的?
三、自从苏书记但任江西省委,一开始就提出了“要解决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中国人民特别是上丨访群众以及大多数党政主要领导和干过信丨访工作的干部都知道,反映不强烈的事,是不可能获得国家领导人批示的。我上丨访国家领导人,国家领导人批示,代表国家很重视我上丨访的事项。可是,国家领导人都非常重视的信丨访事项,在国家领导人批示后、经国务院转(交)办到江西省委省政丨府以后,却杳无音信地失踪了,这令人百思不得其解。我想请问苏书记的是:自从您到任江西省委以来提出的“要解决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是否只是在唱高调?又是否是您或您所领导下的江西省委省政丨府认为,国家领导人批示后、由国务院转(交)办到江西省委省政丨府、而且国家领导人办公室亲自传达给您办公室的信丨访事项,仍然算不上是“反映最强烈”?如果是,那么请您告诉我,在您和您所领导的江西省委省政丨府看来,要到什么程度才算是“反映最强烈”?最举例说明,我好参照标准,以便进行“最强烈”的反映,来让您和您所领导的江西省委省政丨府重视,促使我上丨访国家领导人的事项获得依法解决。
四、我们国家对信丨访事项的处理,是有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归明确规定的,国家领导人依法受理,由国务院转(交)办到江西省委省政丨府的事项,江西省委省政丨府只有承办,依法行使法定权限,在法定期限内给予依法解决。我国的对于信丨访事项处理的法定时限,通常为两个月,遇到特殊情况可以三个月,法定节(假)日顺延。我上丨访国家领导人的事项,自从今年3月份从国务院转(交)办到江西省委省政丨府,已经8个月,早就超出法定时限了。时至今日,江西省委省政丨府对此事仍然不作任何正面回应,我不知道是你们不敢回应,还是不愿回应,又或者是另有原因。我想请问苏书记的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您和您所领导下的江西省委省政丨府究竟有没有约束力?即:江西省委省政丨府究竟要不要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来办事?国家领导人批示后、由国务院转(交)办到江西省委省政丨府的事项,长达8 个月,江西省委省政丨府都没有依法落实,您对此作何解释?我想这也是全省人民特别是所有信丨访群众都非常想知道的,而且人民群众也有知情权,您是我们省的第一领导,大家都会希望您强调的“要解决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不是唱高调,都会想来了解您将对此作何等解释。我期待您的解答,也希望您能在新闻媒体上,对全省人民作一个合理合法的解释。
五、国家领导人批示后、由国务院转(交)办到江西省委省政丨府的事项,在超出了法定时限已经长达近半年时间了,按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应该依法承担各自的责任。但是,我只是一个公民,不是执法部门,也不是司法机构,也不是监督机构,我没有任何权力或能力去直接追究他们的有关责任。但是我知道,只要江西省委省政丨府真正能够依法办事,那么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就一定会被追究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相应责任。我想请问苏书记的是:您和您所领导的江西省委省政丨府,对此事所涉及的有关部门及其领导所应承担的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相关责任,将作出何等处理?又将以何方式来保护我(上丨访者、当事人、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完善制度,帮助我以及更多的上丨访群众都能够获得依法解决实际问题,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作为当事人与受害者,我有权要求知道结果,同时更希望您和您所领导的江西省委省政丨府保证全省人民的知情权,将此结果在新闻媒体上公布,这也必将是全省人民都欢欣鼓舞的。
六、江西省委民声通道、秘书处、信丨访局、政丨府信箱、省长手丨机等官方平台,是我们上丨访群众向省委省政丨府反映问题的渠道,在我所遭遇的这次上丨访经历中,它们完全没有起到任何解决问题的作用,一是所谓的“报不上去”(民声通道的说法),二是表示“就是没收到”(信丨访局的说法),三是表示“我们不能查”(省长信箱的说法),四是表示“谢谢来信人的理解”(政丨府信箱的说法),五是表示“我们不知情。苏书记和他秘书高高在上,我们联丨系不上”(秘书处的说法)。这样多五花八门的说法,其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没有为民办事,没有解决群众所反映的问题”。我想请问苏书记的是:您和您所领导的江西省委省政丨府,为什么会设置一些如此摆设机构?它们既不能为民办事,又浪费了国家财政(机构设置需要经费,国家还要给相关工作人员发工资以及福利待遇),是否考虑予以插销这些机构?或者是这仅仅是相关工作人员的问题?如果是,那么您和您所领导的江西省委省政丨府将对这些工作人员作出何等处理?将对这些机构作出何等改革,以保证这些机构真正成为为民办事的窗口?
以上几个问题,我想请苏书记作出官方回答。但是由于我没有能力直接联丨系上苏书记,所以求前来助于,希望获得帮助。同时也希望苏书记及其所领导的江西省委省政丨府尽快完善江西省的法制建设,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谢谢!!!
------------------------------------------------------
第二大部分:省政丨府信箱的荒诞答复(图附后):
江西省政丨府信箱的荒诞答复
我是江西省上饶市民蒋志云,向江西省政丨府提交的反映问题的材料(附图),标题是“江西省政丨府为何一再坚持行政不作为?”编号是“”,提交时间是“ 10:08:32”,允许公开 。所反映问题的事发地是“江西省省政丨府”,内容如下:
***********************************************************
我已经向省政丨府提供了证据线索,证实国家领导人黄主席(全国政协副主席兼工商联主席黄孟复)的批示件早就由国家信丨访局转到江西省信丨访局了,我根据此证据要求江西省政丨府落实国家领导人的批示精神,依法解决我反映的问题。但是江西省政丨府却对我所提供的证据不予以调查核实,采信江西省信丨访局一面之词,坚持以“未收到”为由而进行推诿,拒绝落实国家领导人的批示精神。我现在再次向江西省政丨府提供全面的证据线索,证据就是黄主席及其秘书以及全国工商联丨系的联丨系方法,黄主席及其所在单位的秘书处与行政处都可以证实确定此批示件早已由国家信丨访局转到江西省信丨访局了。作为被投诉对象,江西省信丨访局应回避。江西省政丨府应依法对我提供的证据线索进行调查核实,不能仅仅凭江西省信丨访局的一面之词“未收到”而不落实国家领导人的批示精神,而应在向有关各方面(包括向黄主席及所在单位申请核实调查)调查核实后,出具相关调查结果的书面材料,以查处江西省信丨访局行政不作为(坚持以“未收到”为由拒绝落实国家领导人批示精神),并落实国家领导人的批示精神。如需要请问当时的文号等信息,请向黄主席所在单位全国工商联查询,全国工商联表示可以为江西省政丨府提供查询核实,以证明黄主席的批示件确定已经国家信丨访局转到江西省信丨访局了。联丨系电丨话,总机,主席办公室分机2002,秘书处分机2109,王力涛处长办公室分机2103,行政处李国泰处长办公室分机2113,李处长手丨机,均可为江西省政丨府提供查询。如果江西省政丨府不能出具书面调查结果,即属于行政不作为。请江西省政丨府依法调查取证后,再下结论。所谓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江西省政丨府如果不调查此事,听凭江西省信丨访局的一面之词,那么一切后果都将由江西省政丨府承担。
***********************************************************
事隔两个月,江西省政丨府信箱回复如下:
***********************************************************
你反映的问题已按有关规定于日转送至上饶市政丨府办市长***处理,请等待转送单位的办理结果。同时感谢你对网上信丨访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已与来信人电丨话沟通。谢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这使我感到十分意外。自从9月8日,我向省政丨府信箱提交以上材料以后,省政丨府或者如上所说的“上饶市政丨府市长***”并没有任何方式联丨系过我表示处理该问题。而且,这个回复中只有日期,没有回复单位的落款,也不知道究竟最终答复的单位的哪个单位。我在材料中反映的问题,是有线索的,特别是工商联总机号码与主席办公室电丨话,在工商联官方网站上还是可以查到的,我所说的“黄主席批示后转到国务院,又转到江西省政丨府处理”是真是假,一问就可以明了。但是江西省政丨府信箱在处理这件事的时候,没有出具任何调查结果,反而是来了一句“已与来信人电丨话沟通。谢谢您的支持和理解。”这使我太困惑了,困惑理由有以下几点:
一、江西省政丨府信箱对待群众反映的问题,为什么就不能根据群众提供的线索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并出具调查结果?这一行为具有行政不作为的嫌疑。
二、江西省政丨府信箱或是所提到的所谓的承办单位“上饶市政丨府市长***”,自从我反映问题的9月8日以后,一直到省政丨府信箱最后答复的11月10日,始终没有与我电丨话联丨系告知我要进行处理这一事项,这一内容的“已与来信人电丨话沟通”并非事实,不信可以查通话纪录。
三、江西省政丨府信箱在答复中写的“已与来信人电丨话沟通!谢谢您的支持和理解。”首先,我上面已经说了,这此期间根本就无任何政丨府单位与我电丨话沟通表示要处理此事。其次,我要强调的是:我作为一名上丨访群众,好不容易上丨访到国家领导人,国家领导人关心我,作出批示,转到国务院,再转交到江西省政丨府处理,国家领导人还为此事多次追踪查询国家信丨访局,也曾经联丨系过江西省委省政丨府,目的就是为了要依法解决我们群众反映的问题。江西省政丨府这种对事丨件没有进行认真调查,想要顾左右而言它,不落实国家领导人批示精神的行为,是范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的。我作为上丨访群众,不会支持这种不合法的行为,也不能理解江西省政丨府的这种行为。
----------------------------------------------------------
第三大部分:当时上丨访黄主席的材料(带图的会上传在附件里):
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工商联主席黄孟复:
黄主席你好。我是江西省上饶市市民蒋志云。
我前不久向黄主席求助的信,根据向中国邮政查询,的确是被黄主席所在单位签收的,但不知道是什么缘故,致使黄主席没有收到。但我相信,这次写信是先与黄主席有约定才寄的,黄主席肯定能收到。
先说下我之所以向黄主席求助的因由:
第一个原因是我曾在与陈先生(系前中丨共领袖、中央副主席、中丨纪委第一书记、中国“计划经济之父”陈云之义子,傅碧崇将军之女婿)的交谈后中,得知黄主席不仅仅是个尽职尽责的好干部,还是个体察下情的好领导。这一点在最近几次与黄主席的通话中,根据黄主席的语气,已经得到了证实。
第二个原因是因为我们地方上的信丨访渠道闭塞。我自从去年得到建设部回函指示继续向地方政丨府(省、直辖市人民政丨府)反映后,继续向省政丨府反映,省政丨府一直没有理会我的反映。而我寄给省人大常委会的信,却是没有投递成功的,江西邮政将我的信投递给个人签收,我向中国邮政反映过,却到现在也得不到具备法律效力的答复。邮政系统所给的书面答复,没有行政公章,不具备法律效力,很像是伪造的文件。而且,说实话,不加盖具备法律效力的行政公章的文件,现在有能力做出这类文件的人多的是,谁也不能因此认定邮政部门作出的没有行政公章的书面答复我具备法律效力的答复。因此,这只能说明江西省信丨访渠道还存在一定程度的闭塞,群众反映的问题不能得到重视,因此不能获得依法解决。
第三个原因是因为我在人民网上看到关于“老大难,老大难,老大出面就不难”的说法用来诠释信丨访事丨件的办理。所探讨的问题几乎都是很多积压的信丨访案件由于多年不能得到依法处理,后来在一些领导的重视下最终获得依法解决,而媒体感叹,能得到领导重视的问题确实不算多,这也正是很多信丨访案件还没得到处理根源。因此,我也希望我反映的问题能够得到领导的重视而获得依法解决。
因为以上三个原因,所以我向黄主席求助,请求黄主席重视,请求国家有关部门和机构的重视为我依法解决我所反映的问题。我所反映的问题大约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2002年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丨府开发建设上饶市人民政丨府重点工程——江南商贸城工程项目的非法强制拆迁遗留问题;
二是2002年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丨府开发建设上饶市人民政丨府重点工程——江南商贸城工程项目中拆迁工作人员不出示合法有效工作证件闯到我家非法殴打我,打得我受伤住院,并且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为了维护这次非法拆迁的顺利进行,炮制我“阻碍执行公务”罪的冤案;
三是日上饶市信州区北门乡光学东路安置小区办公室非法倒卖国有土地的行为。该办公室在收取了我家18000元“拆迁安置购地款”后,却不肯依法办法土地权属变更手续,使我家在安置小区建安置房所使用的依法性质应为土地本应办理“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至今未能办理到“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手续;
四是江西邮政与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收发工作人员张秋玲、余正根非法侵犯公民自由通信权利,使我反映问题的信不能寄达省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闭塞了江西省的信丨访渠道;在中国邮政要求江西邮政给予处理后,江西邮政至今没有给出具备法律效力的答复;
五是上饶市房地产管理局、上饶市人民政丨府信丨访局、江西省建设厅、上饶市国土资源局信州分局等地方各级政丨府有关部门对群众反映问题的处理意见不合法,甚至石信丨访局连我反映的问题是什么都弄错了,而省建设厅所作的处理意见首先不全面,其次其作出处理意见的没有法律依据仅仅是以政丨府文件代替国家法律法规,市房地产管理局作的意见也不全面,也没有法律依据,也一样是以政丨府文件代替国家法律法规,而市国土资源局信州分局作的处理意见根本就是颠倒事实,并且处理意见比上级交办给他们的时间还要早一星期产生;
以上五点是我反映问题的大致情况,具体的反映资料附在信后一并寄上。资料里对这五点有详细的反映说明,也有详细的反映要求。
黄主席,我们地方上官员曾说“去调查过”我“姓蒋的在北京没有人当大官,没有背景靠山”(拆迁工作人员冯涛河说的,不止一次说),所以当初拆迁的时候,他们才那么大胆地坚持非法,乃至到了后来上丨访的时候,地方上的官员嚣张的程度只怕黄主席想不到,他们的态度是:“别拿上级来压我。你上丨访了哪位领导就叫他自己来为你解决”(市房地产管理局局长汪满火说的);“国丨民党八百万大军都叫我们消灭了,何况你们区区几个上丨访的拆迁户”(原上饶县副县长、上饶市三口一路工程指挥部负责人之一辛鲁冀说的,有人说他最少说过五次以上,具体说了几次我就不知道了)……正因为有了如此等等嚣张的地方官员,所以我上丨访的问题才没有获得依法解决,也正因为如此,我才不得意向黄主席求助,请求黄主席重视以获取依法解决。尽管这些气焰嚣张的地方官员暂时没有被制裁,我都认为他们最终也免不了道德的制裁,尽管未必是人肉眼所能见,却也未尝就可以逃脱天理人情国法的追究。
黄主席,身为社会最底层的我,也是不得已才向黄主席求助,感谢黄主席的重视,也使我反映问题获得依法解决多了一重希望,多见到一线光明。只是以前曾发生过一类情况:从上级转到我们地方上的信丨访案件,地方上不承认收到,一直拖延着,上级电丨话说得再清楚都没有用,地方政丨府对上丨访群众仍然不承认上级有转办或交办;我就有一次上级交办到地方上办理而地方上到现在不承认的经历。所以,我有个不情之请,请求黄主席书面回信。
请求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工商联主席黄孟复主席在书面回信中告诉我,我所反映的问题归哪个部门管,于什么时间经过什么程序到达该部门,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政策,我能在多久内获得该有关部门的书面处理答复。黄主席身副国家级干部,对我国的法律与政策肯定明了,相信这次有黄主席的重视,有关部门也不敢像对待一般上丨访群众一样互相推卸。
请求黄主席在回信的时候,用特快专递信函,在信封上写上收信人的姓名以及联丨系电丨话。因为我现在还没有通信地址,信也是要靠朋友转的,请黄主席回信的时候安以下通信方法联丨系:
地址:江西省上饶市带湖路86号三楼上饶市天地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郑永星转蒋志云收;邮政编码:334000;联丨系电丨话:郑永星手丨机丨39,蒋志云0。若是黄主席能抽空应我之请,亲自前来江西省上饶市解决我反映的问题,欢迎来我家做客,我家电丨话5,地址是:江西省上饶市凤凰安置小区078号。
江西省上饶市市民蒋志云
要求中央和国家解决问题的反映材料
中央和国家:
本人是江西省上饶市民蒋志云,现向中央和国家反映2002年江西省上饶市非法拆迁以及遗留的诸多问题,要求中央和国家给予合法合理的解决:
一、2002年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丨府非法拆迁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
1、原始记载:根据日,上饶市“三口一路”工程信州区段指挥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甲方暨拆迁人,是上饶市人民政丨府临时设置机构,其法人单位是上饶市人民政丨府,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未获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与蒋发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乙方暨被拆迁人)所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原始记载:甲方为拆迁人上饶市人民政丨府(《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甲方暨拆迁人上饶市“三口一路”工程信州区段指挥部非独立法人单位,是上饶市人民政丨府临时设置机构),乙方为被拆迁人蒋发茂,甲方以征购名义拆迁乙方签定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其所依据的政策文件为《饶府字[2002]50号》文件(也称《饶市府办字[2002]50号》文件)暨《关于印发上饶市商贸大市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实际拆迁乙方房屋合法面积385.62㎡,砖混结构,乙等,其中26丨5.24㎡按350元/㎡进行补偿,其余120.38㎡按280元/㎡进行补偿,征购乙方建议房6㎡,围墙3.2m,粪坑1个,电丨话移机1部,宅基地空地面积25㎡。甲方实际付予乙方房屋拆迁补偿款元。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经上饶市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于日监证,所记载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2、乙方房屋的性质:乙方房屋是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乙方房屋所使用的土地性质是“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日,上饶市人民法院在“经市政丨府批准,本院在北门乡长塘村民小组征用土地一块,位于东靠上德公路路边,西靠长塘大塘边,长三十一米,宽十三米。根据拆迁需要,现分配给拆迁户蒋发旺、蒋发茂、蒋发清三户做为建房地基使用”的情况下,征用了该土地分配给乙方,并在日,经上饶市土地利用管理局批准同意,上饶市人民法院将所征用土地其中面积为158.2平方米的部分转让给蒋发茂,转让理由是“供拆迁户自建房使用”,转让方是“上饶市人民法院”,承让方是“蒋发茂”,签章日期为“93.2.9”,签章内容为“经研究同意转让宅基地计158.2平方米”。签章单位是“上饶市土地利用管理局”,所签公章是“上饶市土地利用管理局建设用地管理专用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乙方所使用的土地权属性质依法属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002年,上饶市人民政丨府建设重点工程项目——江南商贸城(原名:中国江南商贸中心),将乙方所在的上饶市二类地段划入规划开发区内。所以乙方的房屋性质是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3、甲方拆迁乙方房屋的非法之处:江西省建设厅于日,也曾对乙方的上丨访做过政策支持,明确指示上饶市建设局“请按国务院305号令的精神做好当地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但是甲方不执上级的明确指示,违反当时生效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305号令颁布),强与乙方签定无效合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第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而甲方是上饶市人民政丨府临时设置机构,其法人单位是上饶市人民政丨府,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未获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明显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其拆迁乙方房屋使用的政策是“符合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的“《关于印发上饶市商贸大市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饶府字[2002]50号)”(见日上饶市人民政丨府信丨访局作出的《关于蒋志云信丨访事项调查处理答复》),不是符合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的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甲方强与乙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4、地方政丨府不予以合法解决:
(1)上饶市房地产管理局日作出的《关于我市蒋发茂、蒋发旺、蒋发清、叶三旺等拆迁户信丨访问题的处理意见》。该意见认为乙方使用的土地权属性质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违背了上饶市人民法院依法转让国有土地给乙方的事实,同时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该意见作出的处理是“我们认为应维持原拆迁协议”。这一处理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2)上饶市人民政丨府信丨访局日作出的《关于蒋志云信丨访事项调查处理答复》。该答复作出的处理是:“对信丨访人蒋志云父亲蒋发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信丨访问题的处理,符合建设部《关于印发<处理城市房屋拆迁信丨访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号)文件精神的,应当维持原拆迁协议”,这一处理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同时也违背了建住房[号第一条的规定,没有对“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等违反《条例》规定的”甲方处以“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照《条例》规定给予处罚”的处理,明显是包庇甲方。
(3)江西省建设厅日作出的《关于上饶市信州区蒋志云信丨访问题的调查意见》(《赣房拆字[号》文件)。该文件认为:乙方的房屋“为国有土地私有房屋,砖混结构,建于1990年,建筑面积26丨5.24平方米”,这一内容严重失实,违背了具备法律效力的原始记载资料所记载的事实,也违背了乙方房屋实建于1987年,合法建筑面积385.62㎡的事实。
该文件认为:“上饶市国土资源局日已出具认定结论,蒋发茂所住房屋土地为划拨国有土地。为此,我们认为应维持上饶市国土资源局的意见”,认定乙方房屋的土地权属性质为“划拨国有土地”,这一内容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以及上饶市土地利用管理局批准上饶市人民法院将此国有土地依法转让给乙方的事实,违背了乙方所使用的土地权属性质依法应为“出让国有土地”的事实。
该文件认为:“蒋发茂房屋拆迁由上饶市东信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按规定进行了评估,拆迁人按市场评估价117579元(443.3元/㎡)给予了补偿,实际付给124182元(468.2元/㎡),并给予了安置地自建房屋,补偿价格合理”,这一内容失实。乙方的房屋在拆迁时没有任何评估,被拆迁后上丨访要求解决,被指定由上饶市东信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根据甲方所提供的错误资料进行评估,其提供的资料违背了乙方使用土地为“出让国有土地”的事实,将该土地的权属性质改为“划拨国有土地”,然后将错误的资料提供给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这样的评估结果与事实相违背。
该文件认为:“按建设部建住房[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拆迁双方已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原则上应维持原协议”要求,我们认为蒋发茂房屋拆迁应维持原协议不变”,这一处理,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同时也违背了建住房[号第一条的规定,没有对“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等违反《条例》规定的”甲方处以“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照《条例》规定给予处罚”的处理,明显是包庇甲方。
5、江西省人民政丨府及有关部门对信丨访不负责。日,本人依法上丨访中丨共江西省委常委、江西省人民政丨府副省长赵智勇,反映该问题,要求省政丨府对上饶市房地产管理局日作出的《关于我市蒋发茂、蒋发旺、蒋发清、叶三旺等拆迁户信丨访问题的处理意见》依法进行复查。经省委省政丨府依法受理后,赵省长做了批示,交办到江西省建设厅,据江西省人民政丨府信丨访局办信处聂处长告知,交办要求有关单位在2007年7月底前做出复查意见并进行答复,而且日,省里还有工作组到上饶市与我本人以及父亲(乙方当事人)见面了解了情况,但是在7月份却不能作出复查意见并答复。根据江西省建设厅《赣房拆字[号》文件显示,其所做的复查意见是在日,违反了省委整政丨府的交办要求,而且江西省建设厅并没有按照本人留的联丨系方法给予答复,美其名曰“委托上饶市房地产管理局副局长司德轩将该复查意见转交”,而上饶市房地产管理局一直没有将该复查意见的文件原件转交给本人,江西省建设厅对本人的实际答复时间,是日,本人在电丨话中多次要求其将复查意见答复,其才应允本人的要求,并要本人到其单位去取。
本人于日依法上丨访国家建设部,要求对江西省建设厅日作出的《关于上饶市信州区蒋志云信丨访问题的调查意见》(《赣房拆字[号》文件)进行复核。日,建设部信丨访室回信告知本人按《信丨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应向当地政丨府(直至省、直辖市人民政丨府)继续反映。本人于日,将申请复核的材料寄达江西省人民政丨府,并在江西省信丨访局网上信丨访系统咨询江西省人民政丨府对该复核申请的的受理情况,江西省信丨访局网上信丨访系统第号答复为“反映的问题已按有关规定于日转送至省建设厅处理,请等待转送单位的办理结果。同时感谢你对网上信丨访工作的信任和支持。”这一行为违反了《信丨访条例》第三十五条“信丨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的规定,江西省人民政丨府做为江西省建设厅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至今未依法受理本人提交的信丨访复核申请。而江西省建设厅并非江西省建设厅自己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无权受理该复核申请。但是事实上是江西省人民政丨府没有依法受理本人提交的复核申请,并将该复核申请转送给无权受理的单位进行办理,而江西省建设厅非法受理了其无权受理的复核申请。
6、反映要求:要求甲方复原返还乙方财产。乙方原所在地现市场价已超7000元/㎡(乙方原建筑所使用土地是“出让国有土地”,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使用年限为70年,除已使用9年外,尚余61年,而甲方在乙方原住处地段现有建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年限仅50年。乙方的土地使用年限甲方的1.25倍,所以乙方建筑的价值不低于甲方在乙方原住处的建筑市场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要求甲方复原返还乙方房屋,若不能复原返还者,要求安现有市场价,根据原始记载的合法数据进行经济赔偿,金额为385.62㎡&7000元/㎡=26丨99340元。但此赔偿金额易引发争议,所以强烈要求复原返还乙方房屋,避免争议。
二、为了进行非法拆迁,地方官员将我打伤,地方公安机关炮制冤案:
1、原始记载:日,我家向中丨共上饶市委提交了反映材料,反映日,时任上饶市信州区副区长的余筱萍带一群所谓的“拆迁工作人员”拒绝出示工作证件闯到我家将我打伤的事实,反映材料上有当时在场的邻居签名佐证,可以证明这是事实。
2、公安机关的处理:日,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出具了《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炮制我“阻碍执行公务”罪,并作出“决定给以治安拘留十五日处罚”的处理,后来在非法拆迁实施后,于日,又将“决定给以治安拘留十五日处罚”的处理改为了“决定给以治安罚款贰佰元正处罚”。
3、日上饶市人民政丨府信丨访局作出的《关于蒋志云信丨访事项调查处理答复》。该答复承认:“日,北门派出所以信丨访人蒋志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条第七款之规定,阻碍国家公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处以治安拘留15日处罚”,“日,市‘三口一路’工程信州区指挥部正式书面函告北门派出所:鉴于大市场(春来江南商贸城大市场)拆迁户蒋发龙等人能主动配合指挥部拆迁工作,认识错误态度较好。经请示市指挥部同意,对信丨访人蒋志云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一事,请公安机关酌情从轻处理”。非常明显,该冤案只是为了协助非法拆迁而进行。
4、反映要求:要求追究时任上饶市信州区副区长的余筱萍等有关“拆迁工作人员”和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及其具体参与炮制冤案的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要求赔偿我精神损失费,名誉损失费,住院花费的医疗费用以及误工费用等经济损失。
三、甲方涉嫌非法倒卖土地:
1、原始记载:根据日,上饶市信州区北门乡光学东路安置小区办公室开具的***原始记载:收费单位是“安置小区”,时间是“日”,交款单位或个人是“蒋发茂”,地号为78#,收费依据及标准是“拆迁安置购地款”“180㎡*100元/㎡”,收费金额是“18000元”,收费项目标准单编号为“81”,***上签章为“上饶市信州区北门乡光学东路安置小区办公室财务专用章”,编号“36丨”,***的监制单位是上饶市财政局,上有“上饶市财政局事业性收费收据监察章”,属于正规***。其所记载内容为土地交易性质及权属变更性质原始依据,所记载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2、该土地的权属性质:该土地权属性质依法属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及原始记载的合法数据,该土地的权属性质依法属于“出让国有土地”。
3、上饶市房地产管理局日作出的《关于我市蒋发茂、蒋发旺、蒋发清、叶三旺等拆迁户信丨访问题的处理意见》。该意见认为:“同时该四户都在安置小区分配了宅基地(均为国有划拨土地)自行建房”。这一处理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乙方为城市居民,甲方规划的安置小区亦非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丨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之列,所以该宅基地的权属性质依法不能是“国有划拨土地”。
4、江西省信丨访局网上信丨访第X号,江西省建设厅答复“蒋志云:你好! 给你安置的土地是国有划拨土地,有关土地和房产手续,请你到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日”这一处理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乙方为城市居民,甲方规划的安置小区亦非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丨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之列,所以该宅基地的权属性质依法不能是“国有划拨土地”。
5、甲方涉嫌非法倒卖土地的行为:以拆迁安置的名义将活该土地强行卖与乙方,并拒绝协助乙方依法办理合法的土地权属变更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及原始记载的交易性质,该土地权属应为“出让国有土地”,但是甲方坚持只能协助乙方进行办理变更为“划拨国有土地”,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导致了乙方在甲方“统一规划”的安置小区的自建安置房办理不了合法的“出让国有土地”权属以及合法的房地产权属相关证件。
6、上饶市国土资源局信州分局日作出的《国土资源信丨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国土资信处字[2008]第05号》文件)。该文件称:“你于日向江西省国土资源厅电丨话咨询信州区北门街道光学东路安置小区办公室非法***土地行为信丨访事项,我分局已处理完毕”。这一处理违背了《信丨访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也违背了事实。试问上饶市国土资源局信州分局的工作人员是先知还是神仙,居然能够对我将于一星期后要提交上丨访的问题进行提前解决,在我还没有进行上丨访反映之前,他们就能事先作出处理意见?!所以,该文件内容完全违背事实。
该文件称:2004年11月,根据上饶市人民政丨府办公室抄告单,饶府办字[号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日市长办公室会议确定的“加快安置小区建设,加强对拆迁户安置有关问题”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同意在北门街道沽塘村320国道边,划拨国有土地一块为安置拆迁户之用。日,通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2002编号:饶市规选字第41号文件,选址批准面积是8丨7.9亩,上饶市人民政丨府饶府字[号文件,确定该安置小区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供拆迁户安置。 上丨访人(蒋志云)反映光学东路安置小区办公室于日收取讲发茂拆迁安置购地款,是北门街道沽塘村代收取的安置小区初步建设的土地平整费、青苗补助费、三通等费用,每平方米按100元/㎡计算。
这一内容中所谓的“上丨访人(蒋志云)反映光学东路安置小区办公室于日收取讲发茂拆迁安置购地款,是北门街道沽塘村代收取的安置小区初步建设的土地平整费、青苗补助费、三通等费用,每平方米按100元/㎡计算。”是无稽之谈,我国的***制度,就是收费依据的合法初始凭证,明确记载了收费依据的性质,假如这些钱真的如该文件所说是属于“安置小区初步建设的土地平整费、青苗补助费、三通等费用”,那么***上就不会原始记载着收费性质是“拆迁安置购地款”,而应记载为“安置小区初步建设的土地平整费、青苗补助费、三通等费用”,但是***的原始记载并非是“安置小区初步建设的土地平整费、青苗补助费、三通等费用”,而是“拆迁安置购地款”就说明该土地的权属性质是交易性质,当权属发生了变更,卖方理应协助买方依法进行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甲方拒绝协助乙方依法办理该土地的合法手续。物权的交易,在法律中都有双方要依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规定,若不执行,即构成非法交易。甲方拒绝协助乙方依法办理该土地的合法手续,构成了非法倒卖土地的罪行。
7、我继续向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反映,被拒绝受理。
8、反映要求:要求追究甲方非法倒卖土地的法律责任,并追究上饶市国土资源局信州分局对群众上丨访不负责的法律责任,同时要求中央和国家承认乙方所使用土地的性质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依法保护乙方的自建安置房(约500㎡)的产权,责令甲方协助乙方依法办理该土地的权属变更手续即依法办理“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手续以及协助乙方办理合法的房地产权属的相关证件。
四、江西邮政与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收发工作人员张秋玲、余正根非法侵犯公民自由通信权利,江西省邮政局涉嫌伪造国家机构公章与文件:
1、多次通过电子邮件上丨访时任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全文甫,均被信丨访处告知邮件乱码,要求我写信。我按信丨访处的要求写信上丨访,发的是特快专递邮件,邮件号为ET8丨CN和ES8丨CN,江西邮政进行投递时,与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收发工作人员张求玲、余正根共同侵犯公民自由通信权利,江西邮政将我寄给江西省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的邮件投递给的收件人并非江西省人大常委会,而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收发工作人员张秋玲、余正根私自签收不属于自己的邮件,并进行藏匿,这一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属于侵犯公民自由通信权利行为。
2、我向中国邮政反映江西邮政的以上行为。日,我收到江西省邮政速递局寄来的所谓“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收发室”证明,该证明上的公章,只有人民币一分钱硬币那么大,而且是黑色的,里面的字迹模糊,隐约可以认出是“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收发室”十四字,该公章的中心处也与其他行政公章不同,没有公章徽标。我向国家邮政局质疑该证明与上面的公章的合法性以及其来源是否确实为江西省人大常委会,由于我的质疑有理有据,国家邮政局要求江西省邮政局再次到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开具证明,日,我再次收到江西省邮政速递局寄来的所谓“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秘书处”证明,这次的证明就更离谱,在这个证明的开有是这样写的:“我局于……”,可见这次的证明并非来自于江西省人大常委会,这个语气明显是江西省邮政速递局的第一人称语气,然而在证明里却没有江西省邮政速递局的公章,上面仅有的一个公章,是黑色的,而且中心处没有徽标,显然不是行政公章,这个公章的字迹模糊,但是能仔细看出其中是“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秘书处”二十字,签在所谓的“签收单位公章”处,如此明显属于伪造的证明文件与公章,都来源于江西省邮政速递局,我向国家邮政局做反映,国家邮政局坚持处理到这样就是已经完全把使处理好了。但实际上的结果是邮政系统至今不能拿出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答复。
3、反映要求: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追究江西邮政与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收发工作人员张秋玲、余正根侵犯公民自由通信权利行为的刑事责任,依法追究江西省邮政局非法伪造国家机构公章与文件的法律责任。并承担赔偿因此而使我的上丨访事丨件没有获得解决的所有损失。
以下附相关图片材料。
江西省上饶市市民蒋志云
(注:图片总共有170多张,在帖中就此省略,如果有媒体能够帮助我,请与我***联系或QQ联系)
' + newItem.onLineCount+ '' + newItem.name + '';
NTES.ajax.importJs(url, function() {
var len = hotLive.
if (hotLive != '' && len != 0){
for (var i = 0; i < len-1; i++) {
var boboItem = hotLive[i],
isLive = boboItem.live,
liveHref = isLive ? boboItem.liveUrl + boboStatTag : "/" + boboStatTag,
boboLiveStat = isLive ? '' : '',
boboHtml = '';
html += boboH
if(i === 0){
html += newH
NTES(".bobo-list").attr("innerHTML", function() {
return this.innerHTML +
}, "utf-8");
}, "utf-8");
发帖: 1 篇
在线时长: 0 小时
发帖: 1 篇
在线时长: 0 小时
发帖: 22 篇
在线时长: 2 小时
绝对支持。
发帖: 1 篇
在线时长: 0 小时
发帖: 1 篇
在线时长: 1 小时
支持,顶。
发帖: 1 篇
在线时长: 1 小时
要维权,我们支持
发帖: 3 篇
在线时长: 0 小时
在与民争利的政府面前,拆迁户永远是弱势群体,我支持你,政府要死人了,媒体来曝光了,才会赢得才狼的“同情”
发帖: 2454 篇
在线时长: 2 小时
发帖: 1 篇
在线时长: 0 小时
郑永星?不就是那个网络论文诈骗犯吗?楼主委托他办事,很容易倒霉哦!
发帖: 9 篇
在线时长: 10 小时
发帖: 9 篇
在线时长: 10 小时
发帖: 9 篇
在线时长: 10 小时
发帖: 9 篇
在线时长: 10 小时
发帖: 1 篇
在线时长: 0 小时
郑永星,你这个畜 生!
发帖: 12 篇
在线时长: 0 小时
谢谢支持。
发帖: 0 篇
在线时长: 0 小时
哈哈,郑永星,你也有今天,傻逼!
发帖: 0 篇
在线时长: 1 小时
顶起来,看习书记上台后,这帮***污吏怎么表演。。。
发帖: 0 篇
在线时长: 0 小时
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党内不允许有凌驾法律之上的特殊党员,党的领导干部应率先垂范,作人民群众的表率。党中央应该重拳出击,坚决查处违反党纪国法的领导干部,坚决打击司法腐败,铲除制造冤案的犯罪分子!
发帖: 0 篇
在线时长: 0 小时
江西这种事情都的是,非法倒买农用田的,广丰县排山镇余坡温村有好多这样的情况。占用农用山地。因为老百姓是弱势的原因?求帮助
本楼通过手机发表 []
发帖: 0 篇
在线时长: 0 小时
江西这种事情都的是,非法倒买农用田的,广丰县排山镇余坡温村有好多这样的情况。占用农用山地。因为老百姓是弱势的原因?求帮助
本楼通过手机发表 []
发帖: 0 篇
在线时长: 0 小时
太多这样的事,估计三分之二的干部要被查下去。
发帖: 5 篇
在线时长: 1 小时
发帖: 0 篇
在线时长: 0 小时
发帖: 0 篇
在线时长: 0 小时
大家好,我是九江永修人,我是个80后&,我下学后就在外省打拼了几年有了一点积蓄,在外地的我从网络上看到现在我们江西也发展的不错,我就想回家去发展,也想给家乡做一点贡献吧,所以我就回到九江,在九江市买了一套房,然后就把余下的所有积蓄在九江市开了一家服装店,转让费就16万还有装修进货共花了30多万。我们一家有7口人奶奶90岁,爸爸70少妈妈60多,下有女儿6岁,儿子4岁。这一家人就我和我老婆两人有劳动能力。我们两才20多岁开这个店这可是一家7口的饭碗啊!店开张后经过我们小两口的细心经营生意做还可以吧,虽然没有多余的存款但我们一家7口人的温饱解决了。心想这日子总算有点着落了。可是好景不长,九江市要搞旧城改造,说是要让居民住上好房子,日子过的更好。我们的门面也划为旧城改造范围,我们一听到这个消息人都快要晕倒了。这可怎么办啊!这可是我们一家人的家当和饭碗啊!!!!之后我们一家人都没有睡好过。我去问过
政府拆迁人员,他们说
政府要拆迁是没有办法的事情,他们说我们投资的钱和我们这一家人的生活都不会管,他们只找房东谈。天啊这还要不要人活啊!他们叫我们去从新找店面,我们那里还有钱啊,现在大街上的店那里有没有转让费的啊。我们一家老小的生活以后还怎么过啊!希望好心人看到我的事给我想想办法, 希望领导看到了能重视这个问题。给我们一条生路吧!!!!!
发帖: 6 篇
在线时长: 16 小时
苏荣如此模式民众利益,蔑视国家领导人的批示,如此放肆贪腐,他不被抓受审,天理不容!但是,他如此劣迹斑斑,谁在继续提拔他?难道这种提拔就是无缘无故的吗?肯定收了黑钱才提拔黑官!应该抓起他背后的保护伞和后台!看看他通过提拔苏荣们受了多少黑钱!
发帖: 0 篇
在线时长: 1 小时
本楼通过手机发表 []
发帖: 0 篇
在线时长: 1 小时
[推]网络小说生于天涯,回馈天涯 这样的派出所长跟土匪是否一样(转载) 访问:231 回复:2 只看楼主.?收藏.?首页.?末页.?去底部 1L1L1L-29 11:24 1、 钟勇:瑞金人事任免文件,在瑞金市政府网可查)自从当上瑞金市公安局岗面派出所所长以后,经常公车私用(上班期间不坚守岗位,开着警车到红红商店喝茶,该商店在瑞金市教育局门口),并把警车多次违停在人行道上面,阻碍行车通行,如果有关部门不信,你可调那里的监控; 2、 钟勇从市区开车至岗面乡时,遇到赌车时,多次把警车停在路中间,阻碍交通,大家建议他都移一下车让让路,大家都好通行,他大声说:你打122、让交警过来处理,我懒得理你。。。(村民董北京可作证,公开手机号). 3、 钟勇于日用警车将岗面乡陈坑村村民强行带至岗面派出所,胁迫他与其签订“林地及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流转协议”,如果不依,就对其外地上班的儿子灭口(有录音可作证),林地面积124.9亩,年限30年,价格18000元,主要用途:开采金矿,从价格上,试问,谁敢相信,100多亩的林地,用1万多块钱能买来?又有谁会愿意卖?更可怕的是,他陆续用同样的手法与村民董南海(残疾人,公开手机号)、钟海生、钟同松等签订了多达1000多亩林地流转协议。(后附真实合同) 5,因为吃喝嫖赌,包二奶导致离婚,有据可查。
本楼通过手机发表 []
发帖: 0 篇
在线时长: 0 小时
苏狗被调查,你有希望了哈
每30秒自动保存一次内容
我眼中的似水流年作品征集
24小时热帖榜
下次自动登录

参考资料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