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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删了哦&此日志送给有着美好梦想的孩子们!!!!!
SM中国选秀办得风生水起,多少怀着梦想的孩子踏上了征程,但却不明白前方等待着你的是什么,不是打击孩子们,只是普及一下知识,BLX大可不必观看
首先下文是一个中国练习生案例,挺火的!!!!!【记载事件】:日,轰动一时的“韩国SM娱乐公司和中国练习生解约官司”
2001年,相信大家还有印象,当年韩国SM娱乐文化公司在北京举行“H.O.T in China
”选秀活动。当时三位中国少年被选中,他们分别是韩庚,李笑,魏星。&
2003年,韩庚,李笑,魏星,三名中国少年同赴韩国,与其他SM公司的实习生一起培训。&
2005年11月,韩庚所属的Supper Junior
组合正是出道,韩庚还是主打队员。&
可其他两人呢?他们同样和SM公司签了“卖身契”!&
现在我们把时间调回到2001年。
2001年,随着选秀活动的开始,李笑,魏星,这两个少年的明星梦开始启程。&然而,他们没有想到,一年之后他们都成了被SM遗忘的人。&2002年,李笑多次接到SM公司的口头许诺签约,但签约的事宜一直拖到李笑参加高考都还没有任何结果。在家人的建议下,李笑选择继续升学深造,还在高考中以优异的成绩考上大学。&日,李笑终于等到SM公司的签约邀请函,这就意味着,李笑可以到韩国深造(当SM公司的练习生),但却要放弃学业。但内地签约名额仅有3个,大家都认为应该是前途无量,而且SM公司在韩国娱乐圈很有地位,算是找到了个好东家。因此李笑最后选择和SM公司签了10年的演艺合约。当时觉得SM公司合同存在漏洞的只有李笑的父亲。合同中只有履行的义务,回报却微乎其微,而且几乎没有商量的余地。在艰难的交涉中,李笑的父亲仅将一条医疗保障的条款,添加到了厚达8页的合同中。&至此,各项事宜也落到了实处。按照合同所签订的协议,李笑可在出唱片之前可以接受SM公司10年的培训。&【事件链接:能在SM公司成功出道的艺人,都是经过漫长的练习,这是韩国娱乐圈人尽皆知的事】日,李笑办了旅游证,首次动身前往韩国受训。&李笑在韩国培训期间,课程设置非常紧张,和他们一起培训的韩国新练习生就有50多名,竞争非常激烈,李笑训练时不敢有丝毫怠慢。&2003年3月----2004年7月,培训都在正常进行,李笑每3个月需要回国续签旅游证,这时能回家探亲。&2004年7月,意外发生了,回国续签的李笑,未能跟前4次一样,返回韩国参加培训。&李笑说:“公司只是说业务比较繁忙,马上就会办好签证。但10个月过去了却还是毫无音讯。”询问有关部门后才得知,SM公司和他签订的合同属于用工合同,应办理劳务输出用工的长期护照。&但办理此护照,SM公司就要向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缴纳税务费用,而旅游证恰好可以逃避这一笔费用。&【事件链接:SM公司所有中国籍的练习生,都是每隔三个月就要回国续签旅游证的】&2005年4月,SM公司没有任何通知李笑回韩国参加培训的迹象,只让他在北京等候结果。&这段时间内,李笑放在SM公司宿舍的私人物品不知去向。(诸如:手提电脑、CD机、高档演出服……)&2004年7月,被公司“雪藏”起来后,SM公司开始拖欠李笑每月4000元的生活费,虽然此前支付了一部分,但至今尚欠12000元人民币。按合同规定,李笑在发唱片前不能参加任何形式的演出,也不能再和其他公司合作。他的梦想就变得遥遥无期。李笑律师与SM公司驻北京办事处进行交涉,但SM公司海外部部长李雨龙则以韩国唱片市场不景气,及公司业务繁忙等借口回避李笑。&【事件链接:韩国综艺名卢主持提过,之前他很想采访金希澈,但由于SM公司实习生不能曝光,才不了了之】&李笑不能忍受无赖的SM公司,强硬要求解约。SM公司也同意解约,但不肯承担任何责任和赔偿费用。&日,李正式发出律师函,要求与SM公司解除合约,并要求赔偿相应损失。但SM公司却以李笑违反公司约定,并以“携带大量公司财产”等失真描述进行威胁。&
SM公司回复的律师函里明确指出,李笑愿意私下和解,SM公司愿意赔偿李笑等待答复期间,在SM公司北京办事处所垫支的16000元,并在双方签订无偿解约10天内支付。&若是李笑坚持通过法律方式和借助媒体报道的话,那李笑不但要双倍支付SM公司付给李笑的培训费用(约30万人民币),还必须承担一切违约带来的后果。&魏星现在和李笑一样,拿青春做赌注的明星梦石沉大海,将来该何去何从?就李笑和魏星跟SM公司的合同纠纷案,记者咨询了李笑的律师。&律师认为,根据合共内容来看,这是一份不平等的涉外劳务输出合同。&合同甲方韩国SM公司提出了很多不平等条款&合同乙方李笑和魏星并没有仔细推敲合同的具体内容就签订了合同,导致了现在被动的局面。&李笑和SM公司长达8页的演艺合同中,律师发现了很多有失公允的地方,合同中很多条款对于甲方(SM公司)的义务约束很少,而且合同涉及国际司法。首先,合同中SM公司规定,有关合同的诉讼由汉城民事地方法院管辖,中国法院无权管辖。单是在韩国收集证据的费用,都将是一大笔费用。&如果起诉的话,成本将会很高,而且语言和地域差别,会给李笑起诉时带来很大困难。&其二,当时SM公司跟李笑和魏星一共签订了中文,韩文,英文3个不同版本的合同,3份合同的内容并不一致,很多关键的用词都不一样。例如:合同第九条:提到的合同定金,中文版本:“甲方(SM公司)向乙方(李笑和魏星)共支付3600万韩元(人民币240000元)的定金,作为乙方进行歌手创作的代价”,而其他两个版本,与所表达的意思在法律上,更是差之千里。&其三,合同第九条规定:“支付的定金在唱片发行后,由甲方首先从乙方的收入中抵消处理。”这样就等于乙方用自己的钱包装自己,乙方只是甲方的“挣钱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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