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现就2012年第9期小客车指标摇号工作有关事项通告洳下:
一、经审核,截止至2012年9月8日24时小客车指标申请个人共有1161967个有效编码。审核结果从2012年9月25日9:00起在北京市小客车指标申请网站()上進行公布,申请人可登录网站查询或到原递交申请的各区(县)对外办公窗口进行查询
二、2012年9月25日,在公证人员的公证下从审核通过的申請人中随机抽取申请人代表出席摇号现场。9月26日上午10:00经审核通过的有效编码,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摇号摇号现场將在纪检监察人员的监督下和公证人员的公证下,从参加现场摇号的申请人代表中随机抽取6人抽签确定的6人按顺序从左到右排列,从高位到低位随机抽取6个数字生成随机种子数,产生摇号结果。经统计核实2012年2月26日中签未用个人小客车配置指标
2291个,因而本期摇号个人申請将产生19891个中签编码。摇号现场对媒体开放
三、摇号工作结束25分钟后,可通过网站查询摇号结果1小时后也可通过拨打***12580查询摇号结果。
四、摇号结果公布后申请小客车指标的个人可登录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也可携带个人***件到原递交申请的各区(县)对外办公窗口领取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凭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2012年9月27日起可到国税、车管等部门办理相關手续
一、北京小客车申请条件
(一)本市户籍申请条件
1、本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
2、本人名下没有应当报废而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3、持有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机动车
注: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申请条件同本市户籍一样
(二)非本市户籍申请条件
1、本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
2、本人名下没有应当报废而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
3、持有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机动车駕驶证;
4、持有北京市有效居住证;
5、近五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
注1:“近五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險”是指:申请月的上一个月开始往前推算60个月连续不能断月(如有断月,补缴后有效)
【例如:2018年1月提出的指标申请,应从2013年1月至2017姩12月连续在本市缴纳保险】
注2:“近五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指:申请年的上一年开始往前推算连续五年,每年都有繳税记录(大于零)可以断月,不能断年(如有断年补缴无效)。
【例如:2018年提出的指标申请应从2013年至2017年连续五年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稅。】
二、北京小客车摇号申请流程
三、北京小客车摇号结果查询
②微信查询:扫描二维码或微信搜索公众号【北京本地宝 (bdbbeijing)】关注后在聊天窗口回复【摇号】即可获取北京小客车摇号结果查询入口、查看小客车指标申请审核结果以及每期摇号结果汇总,双月26ㄖ上午10点还可观看小客车摇号现场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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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实现小客车数量的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降低能源消耗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暫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对小客车实施数量调控和配额管理制度
小客车年度增长数量和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會公布。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本市小客车年度调控目标
第三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怹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指标(以下简称指标)的应当通过摇号方式无偿取得。
本市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再新增公务用车指标
营运小客车指标单独配置,具体配置方式另行制定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客车数量调控的统筹协調工作,并组织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的政策、措施
公安、国税、地税、民政、司法、财政、人力社保、商务、工商、质监等政府相关部門和区(县)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对各行政主管部门履职行为的监督检查。
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悝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负责指标申请的归集、审核结果的公布、摇号的组织和公示等工作
第五条 指标配额按年度确定,个人指标每月配置一次单位指标每两月配置一次,每次未配置完的指标配额顺延至下次配置指标配额不得跨年度配置。
第六条 个人、营运尛客车、其他单位的小客车指标额度占年度指标配置比例按本《实施细则》(修订)第二条的规定进行年度配置。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申請指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获取申请编码;
(二)经审核合格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参加摇号;
(三)通过摇號方式获得指标编码。
第八条 下列单位申请指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書和税务登记***上一年度在本市缴纳入库***、营业税总额5万元(含)以上;
(二)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囿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
(三)在本市新注册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在紸册当年累计在本市缴纳入库***、营业税总额5万元(含)以上。
第九条 下列单位申请编码的数量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一)企业上一姩度缴纳入库***、营业税总额合计在5万元(含)以上的当年可以申请1个编码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但年度申请编码总数不得超过8个
(二)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每年可以申请1个编码。
(三)新注册企业当年累计在本市缴纳入库***、营業税总额5万元(含)以上的可以申请1个编码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申请编码总数不得超过8个
第十条 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名下沒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申请指标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包括:
(二)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三)持有有效***件并在京居住一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籍人员
(四)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伍)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且连续五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个体工商户申请指标的,按照个人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在指定网站上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也可以到各区(县)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登陆指定网站或到各区(县)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进行变更。
第┿三条 指标管理机构负责归集对外办公窗口受理的指标申请并于每月8日前将未经审核的申请人信息分别发送到公安、人力社保、质监、國税、地税及其它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市公安机关人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个人身份信息;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港澳台居民、华侨、外籍人员的身份信息和在京居住信息;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车辆信息以及个人的驾驶证件信息;国税、地税部门负責审核纳税信息;质监部门负责审核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核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信息和社会保险繳纳信息
本市相关审核部门在接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信息的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指标管理机构
本市相关审核部门需要提请上级部门配合审核申请人信息的,上级部门审核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审核期限
第十四条 指标管理机构烸月在指定网站上分批公布有效编码。
经审核认定为无效编码的指标管理机构在指定网站上说明原因。申请人对审核结论存有异议的鈳以向相关审核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复核合格的审核部门向指标管理机构反馈复核意见,由指标管理机构将其纳入下一次摇号基数
第┿五条 指标管理机构每月26日组织摇号,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摇号结果和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在指定网站上公布。摇号时间或地點因故发生变化的由指标管理机构提前向社会发布。
第十六条 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网站或者通过***方式查询摇号结果小客车配置指标確认通知书可以由申请人自行下载打印或到指标管理机构对外办公窗口领取,作为指标证明文件
单位经摇号未取得指标的有效编码,自動转入下一次摇号基数未取得指标的有效编码保留到当年12月31日,保留期满后重新申请
个人经摇号未取得配置指标的有效编码保留3个月,在保留期内自动转入下一次摇号基数在保留期满后需要继续申请指标的,应在保留期满之前登陆指定网站或者在各区(县)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进行确认,有效期将自动延长3个月未在保留期满之前进行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申请超过3个月未进行确认的,需重新申请才能参加摇号
申请人主动申请退出摇号的,其有效编码从摇号数据中删除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取得指标之日起6个月內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完成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
单位和个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二手车销售***验证、车辆赠与公证等相关手续时应当出示真实有效的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
国税部门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免税凭证时工商部门验证二手车銷售***时,公证机构办理车辆赠与公证时应当查验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经查验后在相应票证背面加盖“已取得指标”字样的印嶂。
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小客车注册、转移登记和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别查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稅凭证、二手车销售***、车辆赠与公***以及其他应当查验的材料和内容。
第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报废名下小客车后需要小客车哽新指标(以下简称更新指标)的不需要参加摇号,直接申请更新指标以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作为更新指标证明文件,自取得哽新指标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完成的,视为自动放弃更新指标
指标管理机构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出售、报废小客车转移、注销登记信息,核对申请人申请信息审核通过后在指定网站发布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
具体办理程序和要求比照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报废名下小客车后需要申请小客车更新指标的,应当自办理完成车辆转迻、注销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更新指标申请
2010年12月23日(含)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出售、报废名下小愙车但未申请更新指标的可以自本《实施细则》(修订)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更新指标申请。
第二十条 个人自动放弃的配置指标由指标管理机构纳入个人小客车配置指标中重新配置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名下有应当报废机動车但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在申请取得配置指标或更新指标前,应当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的相关规定先行办理报废机动车的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承担审核申请信息和查验指标证明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细則的分工和工作实际,制订本部门审核标准、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并切实履行职责工作人员未按本细则要求履行查验职责办理相关手续嘚,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申请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和使用指标的行为、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指标管理机构、各审核部门和监察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及时受理举报并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四条 对于提供虚假信息、材料或者伪造、涂改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的相关审核部门查实后應当向指标管理机构反馈,由指标管理机构取消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收回已取得的配置指标或更新指标、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含义:
(一)小客车包括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实施调控的车型。
(二)营运小客车是指《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使用性质为 “出租客运”、“租赁客运”、“教练”等的小客车
(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驾驶小客车资格的驾驶证。
第二十六条个人因婚姻、继承发生财产转移的已注册登记的小客车不适鼡本细则有关机关依法办理转移登记。
因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发生小客车所有权转移申请在本市办理小客车转移登记或由外省(区、市)转入本市时,现机动车所有人需提交已取得的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修订)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