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决定建一个商贸城,把我的洗车场建设方案也画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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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报2011年第1期(总第7期)
麻阳苗族自治县门户网站 www.mayang.gov.cn
发布时间: 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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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报
2011年第1期(总第7期)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1年6月30日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麻阳苗族自治县县城木场弄旧城改造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市场食盐供应的通告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有线电视网络整合的通告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春季森林防火禁火令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县城区市容市貌专项整治活动的通告
县政府办规范性文件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务车辆
定点维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促进就业
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实施方案》的通知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深化非煤
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麻阳苗族自治县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县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的通知
麻阳苗族自治县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县出租车燃油附加费的通知
麻阳苗族自治县物价局关于核定我县民爆器材价格的通知
麻阳苗族自治县物价局关于核定我县民用***品配送及爆破作业
服务价格的通知
麻阳苗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务车辆定点维修
有关事项》的通知
县政府常务会议学法讲座
如何理性看待社会公正问题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修订《麻阳苗族自治县县城木场弄旧城改造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麻政发〔2010〕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顺利实施县城木场弄旧城改造,根据实施工作出现的具体情况和问题,决定对《麻阳苗族自治县县城木场弄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方案》重新印发,请遵照执行。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麻阳苗族自治县县城木场弄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实施木场弄旧城改造,是县委、县政府为加快旧城改造步伐,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作出的重大决策。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木场弄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木场弄旧城改造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在木场弄旧城改造规划范围内,因旧城改造需要进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方案。
二、麻阳苗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是木场弄旧城改造的项目法人(项目拆迁人)。
三、拆迁范围:东至锦江雅苑(南苑),西至富州北路,南至防洪堤,北至步行街,上述区域的实际拆迁范围以规划拆迁红线为准。
四、就地安置区:
农行商业房安置区为商贸城1#楼(商贸城连接富州北路通道北侧)北端单元商铺门面。农行办公用房安置区为商贸城1#楼(商贸城连接富州北路通道北侧)北端单元写字楼。
木材公司商业房安置区为商贸城1#楼(商贸城连接富州北路通道北侧)南端单元商铺门面。木材公司办公用房安置区为商贸城1#楼(商贸城连接富州北路通道北侧)南端单元写字楼。
富州北路5户商业门面房安置区为商贸城1#楼(商贸城连接富州北路通道南侧)商铺门面。
为自建民宅拆迁户提供的商业用房位于商贸城商业一层2#楼、3#楼、4#楼、5#楼门面;
住房安置区为商贸城2#楼、3#楼、4#楼、5#楼住宅楼;
详见规划图。
五、木场弄旧城改造房屋拆迁按宣传公示、搬迁腾空、申请裁决三个阶段进行,每个阶段按计划时段完成相应工作。
宣传公示阶段: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对木场弄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先征求意见,举行论证会、听证会,然后对建设规划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示。
搬迁腾空阶段:拆迁人要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房屋腾空,将验收合格后的房屋交拆迁单位拆除或自行拆除,领取房屋腾空证。
申请裁决阶段:搬迁期限届满后经多次协商,拆迁双方仍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人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裁决。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履行裁决内容、仍未搬迁的,拆迁人提请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县人民政府实施强制拆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六、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土地使用权面积以土地使用***确认的土地使用面积为准。未经产权机关颁发产权证的房屋,由房屋、土地登记机关按国家现行房屋、土地测绘规范进行测算。
七、临富州北路5户民建房拆迁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合法有效地商业门面房按门面房进行拆迁安置。拆迁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
(一)货币补偿。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的门面房部分和住宅房部分的补偿金额进行补偿,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可以协商确定。
(二)产权调换。实行“拆1补1,以旧换新”,商业门面部分的面积按拆除1平方米用安置地商贸城1#楼(商贸城连接富州北路通道南侧)商铺门面调换1平方米,对等面积不找差价,下差面积按安置商铺的市场价结算差价。住宅部分的面积也实行拆除1平方米用安置区住房调换1平方米,调换形式为相近面积的套房,对等面积不找差价,下差面积按该安置套房市场价结算差价。
(三)因拆迁造成停业(含租金)损失,按以下标准补助:
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业损失按营业门面房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o月标准计算,过渡期暂定一年。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给予6个月一次性补助。
八、住宅套房(含房改房)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安置形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
(一)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拆迁区块的基准价格,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及环境等因素,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以房地产评估价格确定。
(二)产权调换。按“拆1补1,以旧换新”的补偿安置标准进行补偿安置,即每拆除1平方米,在住房安置区用新建套房调换1平方米。调换形式为相近面积的套房,对等面积不找差价,下差面积按该安置套房市场价结算差价。
九、其他自建民宅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异地拆建三种补偿安置方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
(一)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拆迁区块的基准价格,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及环境等因素,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以房地产评估价格确定。
(二)产权调换。
1、调换原则:选择产权调换的,按“面积换面积,以旧换新” 的补偿安置标准分别按下列两种情况进行补偿安置。
(1)属平房的,按“拆1补1.2”进行补偿,即每拆除1平方米在住房安置区用新建安置套房调换1.2平方米,调换形式相近面积的套房;
(2)属一楼一地以上楼房的,均按“拆1补1”进行补偿,即每拆除1平方米在住房安置区用新建安置套房调换1平方米,调换形式相近面积的套房。
实行产权调换,下差面积按该安置套房市场价结算差价。
2、优惠政策:
(1)有独立房屋产权证的平房户(房产证遗失的,以房屋登记部门核实出具证明为据)经补偿仍达不到70平方米的,补足70平方米。
(2)每一户(以拆迁一宗地为一户计)被拆迁人按26平方米(以房产部门勘测实际面积为准)安排商贸城商业一层门面一间(详见规划图),与被拆迁人系数面积对等的门面面积,拆迁人全额奖励给被拆迁人。超出或少出部分按门面销售市场价相互支付差价。系数面积少于门面面积的,由被拆迁人向拆迁人支付面积差价;系数面积多于门面面积的,由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支付差价。
被拆迁人系数面积计算方式如下:
系数面积=门面占地系数×被拆迁人合法用地面积
门面占地系数=(被拆迁人户均26平方米门面面积×安置总户数)与被拆迁人总用地面积之比,经测算为0.2。
被拆迁人的用地面积以土地使用证确认面积为准,原农民宅基地未办理土地登记发证的,按《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确定合法用地面积。
3、逾期签订协议或搬迁腾空的,只按“拆1补1,以旧换新”补偿,并不予享受以上政策优惠。
4、合法住宅空地(经批准住宅用地扣除建筑占地的部分)及经批准但尚未基建的宅基地的使用权按照《麻阳苗族自治县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若干规定》(县政府令第45号)确定的住宅用地基准价(315元/平方米)计算补偿地价。属于出让用地的,按基准价予以补偿;属于划拨地的,经征收40%土地收益金后给予补偿。无合法用地手续的,经查明土地来源,补办有关手续后,按前述规定予以补偿。
(三)异地迁建。在城东新区安排重建用地供被拆迁人重建。
1、建设用地按拆建一宗地安排一宗重建用地,用地面积按规划要求确定。被拆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小于新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包括间距)的,其差额部分用地价款由被拆迁人按该重建用地的挂牌出让价支付;被拆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大于新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包括间距)的,其差额部分用地补偿款按照《麻阳苗族自治县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若干规定》(县政府令第45号)计算补偿地价。属于出让用地的,按基准价予以补偿;属于划拨地,经征收40%土地收益金后给予补偿。无合法用地手续的,须依法查明土地来源,并补办有关手续。
2、房屋补偿,按房屋建筑部分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标准见附件)。
3、异地迁建应严格执行城市建设规划及设计要求,涉及的规费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优惠。
十、住宅产权调换,选择安置房高楼层的给予加面积优惠。
(一)自建民宅(含临富州北路5户门面民宅):选择安置楼层为二、三、四楼的,保持补偿面积不变。选择5层的,每户增加4平方米建筑面积;选择6层,每户增加8平方米建筑面积;选择7层的,每户增加12平方米建筑面积。逾期签订协议或搬迁腾空的,不予享受以上面积优惠。
(二)住宅套房(含房改房):原则上按原居住楼层选择安置相应楼层,如相应楼层无房可选,需选择高楼层的,按上述规定予以面积优惠。
逾期签订协议或搬迁腾空的,不予享受以上面积优惠。
十一、产权调换实行 “先搬迁腾空先选房”原则。
被拆迁人签订协议后,在同一时段(以3日为一个时间段)内的,参加公开抽签并按抽签结果排列选房顺序号。选房安置时,由拆迁人根据排列的选房顺序号发给被拆迁人“选房证”,按顺序在安置区内任选安置房,并办理产权调换及登记***相关手续。
十二、拆迁人提供的住宅安置用房系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商品房,具体标准如下:
1、现浇楼面,层高3米,室内高2.9米;
2、楼梯设施完好,房屋内墙体见白;厨房及卫生间墙体水泥沙灰抹底,厨房内设水槽及炉具搁板,卫生间提供蹲式便器;
3、窗及玻璃齐全,***入户门(防护门);
4、室内应设置***、电视、空调、综合布线等各类插座,通电、通水、通电视,灯具为白炽灯。
十三、拆迁农行、木材公司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计算补偿金额,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可以协商确定。
(二)产权调换。实行“拆1补1,以旧换新”,农行商业门面部分面积按拆除1平方米用商贸城1#楼(商贸城连接富州北路通道北侧)北端单元商铺门面调换1平方米;木材公司商业门面部分的面积按拆除1平方米用商贸城1#楼(商贸城连接富州北路通道北侧)南端单元商铺门面调换1平方米。农行、木材公司办公用房的面积也实行拆除1平方米用商贸城1#楼写字楼(商贸城连接富州北路通道北侧楼三层以上部分,农行在北端单元楼,木材公司在南端单元楼)调换1平方米,调换形式为整层写字楼(职工食堂、招待所等设计,由设计部门与被拆迁单位另行衔接);写字楼每层设男女两蹲式卫生间各一间,农行特种车辆库在停车库选择最安全位置进行安置。对等面积不找差价,下差面积按安置门面、写字楼、车库销售市场价计算相互支付差价。
(三)农行、木材公司建筑占地外的用地,按土地用途和用地性质,依照《麻阳苗族自治县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若干规定》(县政府令第45号)规定计算补偿地价。
十四、搬运公司房屋实行“拆1补1,以旧换新”产权调换,调换形式为住宅套房,相差面积按安置住宅套房市场价结算差价。
十五、商业门面面积确定。房产证明确记载为商业门面的,以房产证登记的店面面积为准。房产证未明确的,店面的面积原则按原房屋临路层第一自然间结合进深测定。同一层但不属于门面的面积合并到住宅面积计算。&&
十六、拆迁违法建筑、临时建筑相关规定。
(一)拆迁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二)拆除未明确规定使用期限(已使用二年以上),而规划等管理部门在审批中已注明城市拆迁时需无偿拆除的新建、扩建、加层的房屋或临时建筑,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迁,不予补偿。
(三)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后的50%给予补偿。
(四)拆除经过违法建筑处理后保留使用的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十七、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重新设定担保或者清偿债务。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规定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对安置用房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并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和抵押人。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能重新设立抵押权的,由拆迁人对货币补偿款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并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和抵押人。
十八、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厕所、猪圈、柴棚、围墙、水井等)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补偿(重置价标准参照308省道改造补偿标准)。
十九、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各类补偿费标准
(一)过渡安置费:住宅3元/平方米.月(属于临街商业房的需剔除门面房的建筑面积),不足200元的,补足至200元,过渡期从搬迁腾空之月起到安置之月(以拆迁人发出的交房通知之日为准)止。
(二)搬家费:300元/户o次,2次共计600元;
(三)空调***、***移机补偿费:200元/户;
(四)有线电视移装补偿费:300元/户;
(五)自来水移户补偿费:400元/户;
(六)电移户补偿费:400元/户;
(七)其他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予以补偿。
二十、拆迁补偿金分二次支付,首次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按补偿总额的30%支付,余下部分于被拆迁人将被拆除房屋腾空移交拆迁人后一次性付清。被拆迁人凭房屋腾空交付验收证明和拆迁协议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结算补偿资金。
二十一、被拆迁人的房屋由拆迁人组织拆除。属平房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请自行拆除自己的房屋。自行拆除的,费用和安全责任自行承担,建筑材料归己。由拆迁人组织拆除的,建筑材料归拆迁人处理。
二十二、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优惠政策。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按照评估确定的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总金额(不含各类补助费、奖励费、装修补偿费)另增加10%的补贴。
二十三、搬迁腾空奖励。自建住宅、私建营业房奖励额为8000元,住宅套房(含房改房)奖励额为4000元,分二次支付。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并同意提前搬迁、腾空旧房的,支付50%;按时搬迁腾空房屋并经验收合格交付房屋钥匙的,支付剩余的50%。逾期签订协议或搬迁腾空的,取消相应奖励。
二十四、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被拆迁人应将原房屋所有权证和原土地使用权证等合法权属***原件交给拆迁人,由拆迁人向房产和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办理原房地产权证注销手续及新安置房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产权登记相关税费属原合法面积的由拆迁人承担,超出原提供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面积的由被拆迁人自行承担。原未办理土地、房产登记发证的,被拆迁人自行承担涉及发证的税费。
二十五、其它未尽事宜,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另行制定。
二十六、其他
1、木场弄旧城改造项目,是增强城市服务功能,改善城市形象的一项重点工程。相关部门和高村镇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加大宣传力度,让拆迁政策深入人心,营造全社会支持拆迁的氛围。新闻媒体要及时报道支持配合拆迁工作的人和事,对于阻挠拆迁工作的人和事进行公开曝光。广大市民要以城市建设大局为重,积极配合做好该项工作。
2、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范围内各单位及个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租赁房屋,国土、工商、建设、房产等有关部门应暂停办理征地、发放营业执照和房屋、抵押、租赁、产权变更等有关手续。
3、在拆迁安置工作中,无理取闹,阻挠拆迁工作,行凶打人,强占土地、房屋,哄抢国家资财,破坏城市建设,由有关执法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房屋拆迁重置价标准及房屋结构特征
房屋拆迁重置价标准及房屋结构特征
房 屋 结 构 特 征
内外24厘米眠墙,层层柱圈梁,现浇或预制板楼面,地面屋面内外粉刷贴瓷砖,玻璃窗(含铝合金),对外门窗全带纱,地面地板砖或水泥地面,屋面油毡防水。
内外24厘米眠墙,隔层围梁,预制板楼面、地面、屋面,内外粉灰、玻璃窗,对外门窗全带纱,屋面油毡防水,砼小板架空隔热,水泥地面。
内外24厘米眠墙,地圈梁、顶制板楼面,屋面。内外粉灰或清水墙,玻璃窗,对外门窗全带纱。屋面油毡防水,砼小板架空隔热,水泥地面。
内外24厘米眠墙,地圈梁、顶制板楼面或木屋架瓦层面,内外粉灰或清水墙,玻璃窗,水泥或地面砖地面。
承重墙 24厘米斗墙,部分一二墙,预制板楼面,木屋架,瓦屋面。内外粉灰或外清水墙,玻璃窗、水泥地面。
外24厘米砖墙,部分一二墙,瓦屋面,内外粉灰或清水墙,水泥或三合地面。
排扇屋加,瓦屋面,木板全封壁主顶,木板钉顶,楼板满榨,玻璃门窗和房屋全部油刷,水泥或木地面。
排扇屋加,瓦屋面,一楼全封壁主顶,二楼、木板部分封壁,木板或仟维板钉顶,楼板满榨,普通木格花窗或玻璃窗、门窗或壁全部油刷、水泥或三合地面。
集体或个人搭建的厕所、猪栏、牛栏、堆放杂物的杂棚,有柱有屋盖(不论有没有墙体)的棚屋等。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
麻政发〔2011〕1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烟花爆竹燃放安全事故,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下列场所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一)城市规划区内党、政、军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七)商场、超市、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八)风景名胜区和林地、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二、农历腊月二十八日至次年正月初六,可以按规定燃放外,县城区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依法报经县公安机关批准并发布公告。未经公安机关许可和监督,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四、严禁燃放礼花弹等烟花爆竹A级产品;燃放组合烟花必须距离建筑物和构筑物100米、小礼花(礼炮)距离50米。
五、严禁向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监护人未履行管理、教育责任,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通告规定,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使公民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由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六、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烟花爆竹燃放行为(举报***:110)。
九、公安、安监、交通、质监、工商、邮政、城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严厉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社区要积极主动地抓好烟花燃放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发生安全事故,确保安全稳定。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市场食盐供应的通告
麻政发〔2011〕2号
食盐是人民群众生活必不可少的特殊食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食盐属政府定价商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擅自提高食盐价格。但近期,受东部沿海地区食盐急购影响,部分经营者擅自提高食盐价格,并散布食盐涨价的虚假信息,我县城乡部分超市、商店出现食盐急购现象,扰乱了盐业市场秩序。为稳定市场食盐供应,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省属井矿盐产盐大省,我县食盐来源主要为常德、衡阳井矿盐,货源充足,食盐质量安全可靠,食盐不会短缺涨价。
二、政府盐业部门拥有强大的食盐生产和供应能力,并有充足的食盐库存,完全能保证全国各地的食盐供应。我县盐业公司食盐库存充足,有能力保证我县市场正常供应,广大群众要不信谣、不传谣、不抢购、不囤积,理性购买食盐。
三、食盐属国家指令性专卖产品,任何经销单位不得擅自涨价。即日起,县物价局、县工商局、县公安局、县盐务局已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县内所有经销点进行专项检查,对造谣惑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贩卖私盐及散布涨价信息、串通涨价、扰乱社会市场秩序等行为的,将依法严肃查处。
四、为保证我县食盐正常、有序供应,即日起,实行食盐配送服务、分期定量购买,每户在近期可凭***到本村委会(社区)定量购买,以保证每家每户有食盐可用。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有线电视网络整合的通告
麻政发〔2011〕3号
为推进我县有线电视网络整合与发展,加快有线电视数字化进程,进一步丰富广大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文化产业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30号)和上级有关指示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加快有线电视网络整合与发展,对构建现代传播体系,更好地把党和政府的声音传入千家万户,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要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县各单位、社会各界要深刻认识有线电视网络整合与发展的重要性,积极支持,共同做好推进有线电视网络整合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加快推进全县有线电视网络整合。我县已有部分乡镇电视网络于2010年整合到湖南有线网络集团,对于少数未进行有线电视网络整合的乡镇,广电部门应加大工作力度,有序进行网络整合,确保全县安全优质传输电视节目。
三、加强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在有线网络区域内,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用户必须自行拆除小天锅,广电部门应按网改优惠价给予***有线电视,用户需接收数字电视信号的,广电部门免费为用户配送一台机顶盒。对于拒不拆除小天锅等设施的,广电等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拆除。工商、公安、广电等部门应紧密配合,加大对非法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查处力度,净化市场。
四、大力推进乡镇数字电视平移工程。从2011年起,对已完成网络整合的乡镇,要有计划、有步骤办理数字机顶盒领用手续,广电部门要安排技术人员为用户免费***调试,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春季森林防火禁火令
麻政发〔2011〕4号
近期,我县气温持续偏高,风干物燥,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高,农事林事野外用火多,森林防火形势严峻。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发布如下禁火令:
一、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至四月十五日,为我县春季森林防火禁火期。
二、禁火期内,严格执行野外用火规定:
1、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物、易爆物品进山入林;
2、禁止在林区内及林缘300米范围内吸烟、野炊和上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3、未经批准,禁止炼山;
4、未经批准,禁止在林内及林缘进行爆破等行为,禁止使用电、火捕猎野生动物的行为;
5、禁止在林区内烧荒、烧田埂草、烧草木灰、烧稻草。
三、高火险期内,全县各乡镇、各部门一定要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方针,要高度重视、严密部署、统筹安排,进一步落实单位行政一把手负责制,认真贯彻相关的森林法规,落实各项森林防火管理制度。
四、积极做好扑救山火的准备工作。高火险期,专业森林消防队要保持手机24小时开通,随时待命,做到早发现、早出动、早扑灭。一旦发生森林火灾,所在乡镇、村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其他相关行政负责人必须在规定时间赶赴现场,有组织地指挥扑救,严禁群众无组织扑火,严禁动员组织残疾人、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参加扑火。
五、禁火期内,县气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提供森林防火天气监测预警预报;县林业局、县森林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从快从重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六、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专门力量,加强野外用火巡查,做到见烟就查,违规就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发现森林火情,拨打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火警***: 5880314或110、119。
县长:彭平安
&&&&&&&&&&&&&&&&&&&&&&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麻政发〔201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麻阳苗族自治县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麻阳苗族自治县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更大限度地满足我县城乡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有效缓解困难群众就医难问题,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是指政府和社会对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以及其它特殊困难群体因病致贫而给予适当救助的一种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县户籍的符合本办法规定救助条件的困难居民申请办理医疗救助。
第四条 医疗救助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政府主体救助与社会帮扶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二)公平、公开、公正和科学合理救助的原则;
(三)突出重点与分类分层施救的原则;
(四)及时救助的原则;
(五)部门配合、整合资源、共同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 县民政部门为城乡医疗救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同民政部门做好城乡医疗救助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医疗救助审核和有关服务工作。
村委会、社区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辖区内医疗救助的受理、调查、初审、公示、呈报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医疗救助的对象为具有本县户籍的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城市低保对象及按政策规定应享受医疗救助的其他困难群体。
第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一)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伤害、吸毒、自杀、自残等;
(二)***移植、镶牙、整容、整形等;
(三)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或未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未按规定的基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实施诊治的。
第八条 医疗救助采取资助参合参保、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和慈善医疗援助等方式。
第九条 资助参合参保是指资助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助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参合参保),资助标准根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调整而调整。
(一)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1、资助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
2、资助标准:农村五保对象和农村低保一类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全额资助,其他低保对象予以部分资助。
3、办理程序:按县农合办的规定,在年度参合时间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民政部门审核的对象名单,与县农合办衔接,统一办理本乡镇资助参合对象的参合手续,并发放《麻阳苗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
(二)资助参加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资助对象:城市低保对象。
2、资助标准:城市低保一类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除国家规定的普补和特补标准外,对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全额资助,其他低保对象予以部分资助。
3、办理程序:按县医保中心的规定,在年度参保时间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民政部门审核的对象名单,与县医保中心衔接,统一办理本乡镇资助参保对象的参保手续,并发放《麻阳苗族自治县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
第十条 门诊医疗救助包括日常门诊救助、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和特大疾病定额门诊救助三种方式,救助对象每年只能享受其中一种门诊救助。
(一)日常门诊救助
1、救助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70岁以上老年人和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人员。
2、救助标准:视我县每年医疗救助资金总额酌情给予定额门诊医疗救助,最高限额不超过500元。
3、办理程序:由村委会、社区调查摸底、民主评议初步确定救助对象,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经审查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核。已审核的救助对象经张榜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发放定额门诊医疗救助卡。
(二)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
1、救助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和城市低保对象。
2、救助病种:糖尿病、心脏病(心衰一级以上)、偏瘫、类风湿关节炎(活动期)、慢性肝炎(住院二次以上)、甲亢、高血压、重度精神病等。
3、救助标准:视病情酌情给予一定数额的医疗救助,最高限额不超过1000元。
4、办理程序:由本人持***、户口簿、《五保证》或《低保证》、县级以上定点医院诊断证明书等资料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经审查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核,审核合格的发放定额门诊医疗救助卡。
(三)特大疾病门诊救助
1、救助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和城市低保对象。
2、救助病种:恶性肿瘤、肾病综合症、重度大面积烧伤、颅内骨折或血肿(含积水)、系统性红斑狼疮等。
3、救助标准:视我县每年医疗救助资金总额酌情给予定额特大疾病门诊医疗救助,最高限额不超过3000元。
4、办理程序:由本人持***、户口簿、《五保证》或《低保证》、县级以上定点医院诊断证明书等资料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经审查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核,审核合格的发放特大疾病定额门诊救助金。
第十一条 住院医疗救助是指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和城市低保对象因病住院在获得新农合或医保补助、定点医疗机构减免及其它政策性补助后,对个人自付部分而给予适当的救助。
第十二条 住院医疗救助应当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并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基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予以诊治。住院医疗救助不限病种,不设起付线,除大病住院和农村五保对象在县乡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外,最高限额一般不得超过3000元。
(一)救助标准
1、农村五保对象在县乡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个人自付部分的100%予以救助。
2、参合的农村低保对象和参保的城市低保对象,一类对象按自付部分的50%救助,二类对象按40%救助,三类对象按30%救助。
3、未参合的农村低保对象和未参保的城市低保对象按自付部分的20%救助。
4、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和城市低保对象因患大病住院,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50000元以上的,救助最高限额不得超过20000元。
(二)办理程序
1、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患者出院前须带***、户口簿、《五保证》或《低保证》在获得新农合或医保补偿后,在定点医院直接办理医疗救助兑付手续。
2、在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患者出院后须带***、户口簿、《五保证》或《低保证》、《住院证明书》、《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或医保、新农合住院费用补助清单等资料,直接到县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救助手续。
第十三条 临时医疗救助是指对农村五保对象和城乡低保对象以外的低收入家庭成员,因患恶性肿瘤、肾病综合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肝硬化(腹水)、实行大型外科手术等重病且医疗费用在3万元以上,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而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资助。本年度内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第十四条 申请临时医疗救助由本人持***、户口簿、县级以上疾病诊断证明书、医疗***或参合参保补助证明等资料向户口所在地村委会、社区申请,经调查初审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县民政部门审核,审核合格的发放救助资金。
第十五条 积极开展慈善医疗援助活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进行捐赠,为困难家庭重大疾病患者提供慈善医疗援助。
第十六条 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须经县卫生局、民政局审查合格,由县民政局签订《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服务责任合同书》,并给予授牌后方可作为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
第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我县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基本标准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统一标准进行规范化建设,建立统一网络结算平台,依法开展医疗救助工作,并加强对医务人员医德医风教育,加强对救助对象用医用药管理,帮助救助对象合理用医用药。
第十八条 医疗救助资金来源包括上级拨款、本级财政预算、部分福利彩票公益金和部分慈善资金。
第十九条 经县民政部门审核认定后,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合参保的资金,由县民政部门直接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专户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专户。
第二十条 由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垫付的日常门诊救助资金、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资金和住院医疗救助资金,经县民政部门审核后,直接拨付至医疗机构和药店。
第二十一条 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医疗救助资金年内结余可转向下年度使用,不得改变用途。
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采取隐瞒、欺诈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依法责令退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从事医疗救助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施行之日起,原《麻阳苗族自治县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麻政发〔2008〕7号)同时废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县城区市容市貌专项整治活动的通告
麻政发〔2011〕9号
为进一步改善县城区环境卫生,巩固和发展创卫成果,推动创卫工作再上新台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麻阳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县城区开展市容市貌专项整治活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 一、县城区的洗车场不得占道(人行道、车行道、公共场地)经营,洗车场要有标准的硬化场地,带盖的沉沙井,专用的排水沟,作业时不得影响周边环境和过往的行人、车辆。对人行道路面造成损坏的,必须进行修复。
&&& 二、车辆修理厂(店)不得在人行道、车行道上作业,不得向下水道排放污染物,作业时不得产生超标准的噪音。对人行道路面造成污染的必须清洗干净。
&&& 三、县城区内的水泥经销店要采取防止水泥扬尘污染措施,不得出店经营,经营活动不得影响周边环境和过往行人、车辆。
&&& 四、步行街小饮食店、摊店必须进店经营,进水、排水和“三防”(防水、防苍蝇、防蟑螂)设施完善,污水污物收集密闭,日产日清。
&&& 五、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工商局、县药监局、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县卫生监督所、县交警大队等相关职能部门要联合执法,加大对洗车场、车辆修理厂(店)、水泥经销店、步行街饮食店、摊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经营井然有序,环境卫生整洁。
六、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务车辆定点维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麻政办发〔201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务车辆定点维修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一月一日
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务车辆定点维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公务车辆维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以下简称采购单位)进行公务车辆维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务车辆定点维修企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县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县城内申请参与定点维修的企业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定点维修企业,一定二年。
第四条& 采购单位可以根据定点企业的服务承诺等自主选择其中一家或多家维修企业作为本单位定点维修服务单位,与其签订《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务车辆政府采购定点维修合同书》,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县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条 公务车辆政府采购定点维修的具体管理程序。
(一)车辆送修。车辆送修前,采购单位必须填写《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务车辆政府采购定点维修送修单》(以下简称《送修单》),相关人员应按要求在《送修单》上签字盖章。
(二)车辆维修。定点维修企业凭采购单位开具的《送修单》上的维修项目,在确认车辆身份及维修项目相符后进行维修。如需增加维修项目的,必须征得采购单位同意并补办相关手续后方可维修。
(三)车辆验收。车辆维修完成后,采购单位按车辆送修项目以及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对维修服务项目进行验收。
第六条& 因定点维修企业无力维修而需到非定点企业维修的,采购单位应持定点维修企业出具的证明,向县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送修。
第七条& 公务车辆在外地发生故障需就地维修的,其修理费需凭采购单位外出派车单、随车外出公务人员证明,经单位领导审批并加盖公章送县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第八条 采购单位的公务车辆,在保修期内可以到供货商或厂家授权的特约维修站维修;保修期结束后,必须到定点维修企业进行维修。
第九条& 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维修的车辆,按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车辆维修费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核支付。
(一)车辆定点维修企业开出的维修费用结算单经采购单位签章确认后,报县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才能办理结算。经县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签章确认的结算单是采购单位支付车辆维修费用的唯一依据。
(二)车辆维修费拨付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拨付程序直接拨付给车辆定点维修企业。车辆维修费不得使用现金结算支付。
第十一条& 非定点维修的车辆维修费用按下列规定进行结算。
(一)定点维修企业无法维修而在外维修的车辆维修费结算,须提供由定点维修企业出具无法维修的证明、县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审批意见和审定的维修结算单;
(二)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维修,但定损不全而属单位承担的维修费用结算,由保险公司出具有关资料。
上述情况的结算,均按第十条规定支付车辆维修费用。
(三)公务车辆出差在外因故障确需就地维修的,车辆维修费可以使用现金结算,但应按相关程序审核后方能报销。
第十二条& 采购单位未按程序报修或者擅自在非定点企业维修车辆的,县财政部门不予拨付维修费用。县审计部门在审计中查出的,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其维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不得在本单位经费中报销。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单位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定点维修企业必须严格信守维修工时费、材料费和服务承诺,不得变相提高维修工时单价和材料费标准,不得无故拒绝修车,不得超出其经营范围和维修类别修理公务用车,不得以假充真,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不得擅自转由其他关联企业维修。
第十四条 定点维修企业必须在厂内明显位置公示公务用车维修报价、服务措施以及联系和监督办法等内容,以便各维修单位查询和监督。
第十五条 采购单位不得无故向定点维修企业提出超出服务承诺以外的其他不合理要求。定点维修企业有权对采购单位的不合理要求拒绝办理,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 县财政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定点维修企业的维修质量、价格和服务水平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估。对定点维修企业违反《政府采购定点维修协议》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取消定点维修商资格等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促进就业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实施方案》的通知
麻政办发〔201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麻阳苗族自治县促进就业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麻阳苗族自治县促进就业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小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对就业的推动作用,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鼓励和扶持创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推动创业促进就业为重点,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切实加大小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落实力度,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为县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加大促进就业小额贷款工作力度,落实小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探索建立创业贷款快捷、便利的运行机制和程序,逐步建立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多方协作的长效工作机制,更好地促进具有一定创业能力和创业愿望的群体创业就业。
&&&& 三、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0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8〕20号)、《湖南省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09]34号)、《湖南省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有关操作细则》(湘劳社工字[号)。
四、主要内容
(一)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对象
1、凡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备一定创业能力和具有创业愿望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下列人员: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军队退役人员、高校毕业生、失地农民和返乡创业的农民,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审查同意贷款的前提下,可以向县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小额贷款财政贴息。
2、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除广告业、******、网吧以及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外,下同)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的,在向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小额贷款批准后,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小额贷款财政贴息。
(二)小额贷款财政贴息条件
1、符合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对象的个人,申请贴息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②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③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④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所需资金的40%;⑤具备还贷能力;⑥无不良记录、信用良好;⑦原则上应经过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⑧具有当地居民常住户口。
2、符合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对象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贷款贴息时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经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②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③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④具备还贷能力;⑤ 与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条件的人员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费。
(三)申报程序
个人申请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贷款财政贴息的程序:
1、准备资料。申请人(企业)准备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加盖公章的贷款借据复印件、贷款合同等相关资料。
2、提出申请。申请人向本人创业所在地的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申请企业向县就业服务局提出申请。
3、填表初审。申请人(企业)申请后填写好有关表格,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对申请人的信用等情况进行初审,并经乡镇金融服务中心联审,签具意见,加盖公章,将初审合格者向县就业服务局推荐。
4、通过评审。县就业服务局审查申请人(企业)资格,评审其创业项目。
5、财政贴息。贷款贴息按季度办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每月20日前向县就业服务局提供贷款贴息清单并申请贴息;县就业服务局根据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供的清单,造具贷款贴息明细表和汇总表,于15日内报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通过审查后,根据上级财政贴息资金下拨情况,将贴息资金拨付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四)小额贷款财政贴息资格审查
1、符合条件的个人申请贷款贴息的资格审查:县就业服务局根据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的推荐意见,对贷款贴息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主要审查内容是:①本人有效***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②本人《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或军队退役人员证件或《高等院校学生***》或失地证明或由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出具的返乡创业证明;③本人两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3张;④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⑤乡镇、村(社区)对申请人的信用情况证明;⑥自筹资金证明;⑦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信用联社盖章的贷款借据复印件、贷款合同、个人存折或银行卡号复印件等)。
2、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贷款财政贴息的资格审查:县就业服务局根据企业的申请,对贷款贴息申请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报县财政部门复审。资格审查的内容是:①营业执照副本;②税务登记证副本;③贷款申请书;④当年新招用的符合小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条件人员的有效证件;⑤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⑥企业与新招用的符合小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条件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⑦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⑧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并有企业盖章);⑨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信用联社盖章的贷款借据复印件、贷款合同、开户银行账号等)。
&&&& (五)小额贷款额度和贴息标准、期限
1、妇女开展创业的小额贷款最高额度为8万元,其他个人申请贴息的小额贷款最高额度为5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其吸纳人员的人数和人均5万元以内的额度贷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贷款根据其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贴息贷款,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属微利项目(指除建筑、娱乐业、广告业、***、***、网吧、氧吧等和暴利行业外的所有项目)实行全额贴息。所有个人小额贴息贷款利率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3、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贷款财政贴息,由中央和省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由县财政部门负责贴息申报。
4、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5、对同一贷款对象发放的第二次贷款不贴息。
&&&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为确保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顺利开展,成立麻阳苗族自治县促进就业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副县长和相关县领导任副组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副主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人民银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县就业服务局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就业服务局,由县就业服务局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2、强化宣传。采取有线电视、网络、横幅、标语、宣传车、发放宣传手册等各种形式,加大对小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宣传力度,特别是对有关操作流程进行广泛宣传,让全县广大创业人员知晓政策,享受政策,构建“政府大力支持、金融部门发放贷款、创业人员自主创业”的良好格局,整体推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加快我县富民强县进程。
3、密切配合。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各单位要肩负起工作职责,分工合作,各司其职,确保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顺利实施,惠及群众。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工作;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指导辖区内贷款贴息的申请、审核工作,根据上级财政部门安排贴息情况,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要负责建立健全信贷档案,对促进就业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单设科目,单独统计,单独考核”,认真做好贷款贴息的审核、申报工作;县就业服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贴息工作进行政策宣传解释和指导,对小额贷款贴息申请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小额贷款条件的个人创业项目进行评审。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麻阳苗族自治县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麻政办发〔2011〕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麻阳苗族自治县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麻阳苗族自治县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深化矿业秩序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行为,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煤矿山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根据《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怀政办函〔2011〕58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落实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的责任,彻底取缔应关未关的非法生产矿点,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依法停产整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非煤矿山,扎实推进非煤矿山整合重组,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开采秩序,提高产业集中度,提升技术装备水平、抗灾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促进全县非煤矿山安全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1、严格标准,依法整顿。专项行动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开展,严格执法,强力推进。
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整顿关闭措施,县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给予分类指导。
3、淘汰落后,提高素质。进一步淘汰规模小、装备技术落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二、工作重点
(一)下列非煤矿山依法关闭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1、未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勘查或开采的;
2、已吊(注)销证照应关未关或关闭后反弹的;
3、具有采矿许可证但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违法组织生产被依法查处后拒不按要求整改的;
4、年生产规模5万吨以下(不含5万吨)的石灰岩及建筑石料小采石场(以采矿许可证为准),以及其他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矿种最小开采规模且通过整合、技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
5、超深越界开采拒不退回的、同一非煤矿山1年内有2次以上(含2次)超深越界开采行为的,以及证照到期、资源枯竭且无法扩界的;
6、资源整合矿山设计不予利用的矿井;
7、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
8、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的;
9、被责令停产整顿,拒不执行监管指令,擅自组织生产的;
10、危库、险库、病库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再利用尾矿的尾矿库。
(二)下列非煤矿山依法依规停产整顿
1、采矿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过期的;
2、具有采矿许可证但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
4、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
5、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资源整合矿山)未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程序,违法建设、生产的;
6、未采用分台阶(分层)开采的露天矿山;未实现机械通风的地下矿山;不按设计要求开采,且存在大范围采空区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地下矿山;不按设计要求开采,且存在大范围采空区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地下矿山;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水情不清且未采取有效探放水措施的地下矿山;其它安全隐患比较严重需要进行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
7、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8、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排放尾矿的尾矿库;坝体超过设计坝高、超设计储存尾矿、超量排放尾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
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在整改作业中要严格控制下井人数,最多不得超过3人,否则,视同违法生产,从严查处。
三、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5月8日前)
研究制定并发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召开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落实责任,明确目标。成立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动员大会。各单位要广泛宣传、深入发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排查摸底阶段(5月8日--5月15日)
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各有关部门和乡镇对区域内非煤矿山及尾矿库进行全面排查,提出需依法依规关闭和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及尾矿库名单。
1、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结合节后复产验收工作,要依法依规对8类应停产整顿的对象下达停产整顿通知。
2、各乡镇人民政府对10类应依法依规关闭对象中的前两类,提出辖区内拟关闭名单报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3、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10类应依法依规关闭对象中的第1、2、4、5 类,提出拟关闭名单报县人民政府。
4、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10 类应依法依规关闭对象中的第3、6、7、8、9、10类,提出拟关闭名单报县人民政府。
(三)全面实施阶段(5月16日--8月15日)
1、对依法应关闭的非煤矿山,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于5月10日前,按照“六条标准”即(切除电源、收缴火工品、拆除设备、炸毁井筒、遣散人员、恢复地貌)依法依规关闭到位。
2、对应予关闭的非煤矿山,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作出关闭决定,并在县电视台公告关闭名单,同时抄送上一级颁发有关证照的部门,并报市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吊(注)销有关证照。县公安机关和电力供应部门要依据县人民政府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提供的关闭矿山名单,分别对其实施停供民爆物品审批、收缴剩余民爆物品和停止电力供应。8月15日前,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六条标准”对应予关闭的非煤矿山关闭到位。
3、对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各相关部门、辖区内有矿山的乡人民政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落实停产整顿责任人和措施,相关部门暂扣证照、跟踪督查,确保停产整顿到位。按规定程序验收合格后,返还证照,恢复生产。停产整顿期间,企业按整改要求实施安全隐患整改确实需要民爆物品的,由县公安机关依据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整顿矿山限量供应民爆物品的计划,严格实行民爆物品限量审批,并对储存民爆物品的仓库进行经常性检查,防止非法***民爆物品的行为发生。
4、8月15日前,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安监部门,提出资源储量相对较少且无法扩界的非煤矿山名单报县人民政府,由非煤矿山企业与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签订限期关闭及限期内发生死亡事故立即无条件关闭协议后,有关部门核发(或延期)相关证照恢复生产,到期后坚决关闭。
5、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地组织督查组,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及时发现整顿关闭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通报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解决,积极探索建立完善长效机制,推动整顿关闭工作向纵深推进。
(四)检查验收阶段(8月16日--9月30日)
1、8月16日起,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关闭和停产整顿情况进行自查,并于8月31日前将自查情况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9月1日起,组织有关部门对专项行动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情况报市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3、专项行动结束后,由县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县安委会将非煤矿山深化整顿关闭工作情况列入年度评先考核的重要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检查验收不合格单位:督查督办、检查验收、群众举报并经核实发现存在1处非法生产矿点没有采取措施予以查处的乡镇;专项行动期间非法生产引起一般以上事故的乡镇。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人民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政府办联系领导、县安监局长、县国土局长为副组长,、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工商局、县工业经济局为成员单位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由县安监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专项行动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县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部署和督促检查,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和检查验收,各职能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各级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二)严格责任追究。1、非煤矿山企业负责人拒不执行关闭措施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予以责任追究,触犯刑律的要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整治不力、工作滞后、问题突出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由县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通报批评、重点督办。凡在专项行动中整治不力、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一律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三)加强部门配合,严把安全准入关。国土资源部门在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或变更登记手续时,对矿区情况复杂、存在重大隐患的,应征求安监部门的意见。要建立国土资源部门和安监部门矿山行政许可信息情况通报机制,加强沟通和配合,从源头上把好安全准入关。
(四)加强社会监督。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充分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用好12350 举报平台,鼓励群众举报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在全社会营造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高度督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按照市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于每月4日前将上月工作情况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麻阳苗族自治县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县出租车燃油附加费的通知
麻价[2011]6号
县宏升出租车公司:
你司《关于调整出租车燃油附加费的请示》收悉。为缓解成品油价格上涨给城市出租车带来的经营压力,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城市公共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实行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消(2006)6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请示县领导同意,决定在价外加收0.5元燃油附加费。
你司应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好实施当中的有关问题。自觉接受物价检查机构的价格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擅自提高价格的,将按照《价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本通知自二O一一年元月二十一日起执行。
&&&&&&&&&&&&&&&&&&&&&&&&&&&&& 二○一一年元月二十一日
麻阳苗族自治县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县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的通知
麻价[2011]5号
麻阳液化气站:
由于近期国际原油价格上涨,国内液化气石油气生产厂家出厂价格也相应上调,为维护民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民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管理办法》湘价消[2007]46号,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将我县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调整为每瓶97元(12公斤)。对自愿需要送气到户的,可加收送气服务费3元/瓶,非电梯楼超过5楼(含5楼)的加收1元送气费。
县内燃气企业须加强对各销售网点价格的监督管理工作,在店内醒目处将液化石油气规定的价格、重量标示清楚,妥善处理好实施当中的有关问题。自觉接受物价检查机构的价格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降价或擅自提高价格的,将按照《价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本通知自二O一一年元月二十一日起执行。
&&&&&&&&&&&&&&&&&&&&&&&&&&&&& 二○一一年元月二十一日
麻阳苗族自治县物价局关于核定我县民用***品
配送及爆破作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麻价(2011)11号
县民爆器材专营有限公司:
& &&&你公司《关于核定我县民用***品配送及爆破作业服务价格的报告》收悉。为了稳定我县民用***品的运输和爆破作业的市场秩序,避免***品流失,杜绝和减少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不受损失,根据怀市价(2010)175号《怀化市物价局关于我市民用爆破作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现批复如下:
&&&& 一、配送服务价格
&&&& 1、销售配送费按15元/吨、公里计算,超过或不足一吨按本标准换算;
&&&& 2、每次配送最低配送费为200元/次;
&&&& 3、以上标准已含驾驶员、安全员、押运员等人员费用。
&&&& 二、爆破作业服务价格
&&&& 1、爆破作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前期现场勘探、爆破方案设计、办理***品购买手续、二次配送至工地、装药堵塞、连接网络、警戒、起爆、爆后检查、二次破碎大石块,以及封闭管理运行中的相关信息服务。
&&&& 2、商业性开发工程爆破项目按实际炸药用量9元/公斤收取;
&&&& 3、重点工程、民生工程、村民非盈利工程的爆破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优惠;
&&&& 4、单次使用量在三件以下的各类小规模零星爆破项目,按每人每天150元收取;
&&&& 5、锦和、江口临时储存库收费:考虑到前期投入大、安全整改费用高,管理要求严,用药量较小的等实际情况,仓储人员工资及安全管理费用按实际用量炸药1元/公斤,雷管0.5元/发收取。
&&&&& 三、爆破服务公司服务不到位的或者不服务的均不得收取爆破作业服务费。爆破服务公司除收取爆破作业服务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四、你司应严格加强对爆破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广泛宣传,严格落实,本批复自2011年元月起执行,试行期一年,试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麻阳苗族自治县物价局关于核定我县民爆器材价格的通知
麻价(2011)10号
县民爆器材专营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定我县民爆器材产品销售价格的报告》收悉。为了规范我县民用***产品销售价格市场,促进民爆行业的稳定发展,确保民爆企业安全经营,切实做到维护和保障用户的利益,根据怀市价(2009)18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批复如下:
一、民爆器材价格,详见附表;
二、本价格为含税价格;
三、价外征收3%价格调节基金;
四、本批复自2011年元月起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麻阳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有关事项》的通知
麻财购[2011]44号
县直各单位,各乡(镇)财政所:
为规范县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公务车辆维修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购〔2009〕6号)、《怀化市财政局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定点维修有关事项的通知》(怀财购〔2009〕180号)和《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务车辆定点维修管理试行办法》(麻政办发〔2011〕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就县直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维修企业
县级企业4 家、市级企业 6 家(见附件1)
二、实施期限和范围
1、实施期限: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2月29日止。
2、实施范围:各单位所属的所有公务车辆(含外借的需在本单位开支费用的车辆)。补轮胎、换电瓶和400元以下的自购配件可不适应定点维修。
三、定点维修企业的选择
为了促进各维修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不断提高公务车辆的维修质量,在有效期内,各单位可根据车辆状况,按照方便就近的原则选择定点维修企业,作为本单位公务车的定点维修单位。并与之签订《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务车辆政府采购定点维修协议书》(见附件2)。纳入定点维修的车辆,每次送修须由单位填写《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务车辆政府采购定点维修送修单》(见附件3),各定点维修企业凭送修单对公务车辆进行维修。
四、维修费用的结算
1、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由单位财务凭司机、管车领导签字盖章的送修单、维修费清单、有效***到县采购办审核后,按财政国库支付程序直接拨付给定点维修企业;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按上述程序到县采管办审核并将维修资金转入政府采购专户,直接拨付给定点维修企业。结算时间由单位和企业协商确定,不得使用现金结算,不得无故拖欠维修费。
2、公务车辆因公离开麻阳县城区,途中故障确需在外地维修的,可使用现金结算。但应选择所在地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车辆定点维修企业实行定点维修,所在地暂未进行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政府采购的,可由单位自行选择维修企业。结算时,需凭随车人员差旅报销单复印件、有效***、维修费清单、经单位领导签字的情况说明报县采管办审核后报账。
五、其他事项
1、各单位应加强对本系统公务车辆定点维修的组织领导,尽快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本单位和下属单位,切实做好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工作。
2、各单位要加强对车辆维修结算工作的财务监管,严格按照各定点维修企业的优惠承诺和维修结算单支付维修款项。凡未在点维修企业维修的车辆,财务部门不得办理结算,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
3、各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做好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车辆定点维修企业提出《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服务承诺书》(见附件4)以外的不合理要求。
4、各单位发现定点维修企业不能履行服务承诺或违反本通知规定,应向县财政局举报,一经查实,将列入不良记录名单。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资格并禁止参加下一轮县直公务车辆定点维修的投标。县采管办将视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不定期对车辆定点维修企业进行检查或考核,发现有违规情况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将取消其定点资格。
5、县直各单位的公务车辆原则上必须在本县维修,确需在县以上定点维修企业的,向县采管理办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送修。
6、为保护公务新车的合法权利,在厂家保修合同期内的公务车辆应在该品牌怀化服务点维护。但事前必需到采管办备案。
7、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省、市、县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规定,严禁在公务车辆定点维修中有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
8、本通知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1、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务车辆政府采购定点维修企业名单(略)
2、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务车辆政府采购定点维修协议书(略)
3、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务车辆政府采购定点维修送修单(略)
4、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务车辆政府采购定点维修服务承诺书(略)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如何理性看待社会公正问题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法治追求的终极目标,是政府工作的价值取向,用家宝总理话讲,“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这是我们政府的良心”。理性看待当前工作社会公正问题,对于履行政府肩负的推进公平正义责任,把公平正义体现在政府的每一项工作之中无疑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一、从历史的、相对的、具体的三个层面去把握社会公正的丰富内涵。
(一)什么是社会公正
1、一般而言,社会公正是社会成员对社会是否“合意”的一种价值评判,其实质是要求经济、政治、文化等各种权利在社会成员之间合理分配,每个人都能得到其所应得到的;各种义务由社会成员合理承担,每个人都应承担其所应承担的。社会公正既体现为一种价值理念,也体现为一种制度安排;既可视为一种原则和标准,也可视为一种状态和结果。
2、社会公正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用简洁易懂的语言概括,可以将“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等看成是对社会公正直接而生动的表述。
(二)社会公正是历史的、相对的、具体的
1、社会公正是历史的。社会公正是随着社会产生而产生、随着社会发展而发展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人们对社会是否公正有着不同的衡量标准,社会公正也呈现出不同的内涵。社会公正是一种历史现象。
2、社会公正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社会公正,不能把社会公正等同于平均主义。我们所追求的社会公正,是要让全体社会成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但不否认差别、消灭差距,而是将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以激发每个社会成员的潜力和全社会的创造活力。
3、社会公正是具体的。社会公正要求权利合理分配、义务合理承担,但如何合理的分配与承担,在具体的领域又有具体的内涵和具体的标准。
(三)社会公正的实现是一个持续努力、永无止境的过程。作为一个美好追求,社会公正的实现程度受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不能脱离现实发展水平去盲目追求社会公正。同时,社会公正对于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巨大的反作用。
二、从“社会”和“人”这两个视角去看待社会公正问题
(一)社会公正取得成就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成员的发展获得更多的机会和空间,个人的能力素质对个人的成功起着越来越关键的作用。
2、社会流动逐步畅通,社会成员不再简单地被划分为干部、工人以及城市居民、农村居民等身份。尤其是城乡壁垒逐步打破,城乡之间的流动更加顺畅,广大农民可以进入城市谋生甚至可以转变为市民。
3、加大扶贫力度,农村贫困人口从改革开放初到现在减少了2亿多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城乡义务教育全部免除学杂费;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低保等制度的实施使低收入群体的生活得到保障,且标准在不断提高。
4、经济社会的其他领域及政治领域同样取得了巨大成就。
存在问题:收入差距日益扩大,扭转这一趋势的任务十分艰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不协调问题比较突出,由此引起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存在比较大的差距,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由于体制机制不完善,权钱交易等腐败问题屡禁不止,由此带来的社会不公问题引起人民群众强烈不满,***倡廉的任务十分艰巨;等等。
(二)把握“社会”和“人”这两个视角,把社会公正问题凸显与社会发展状况联系起来,与人们心理期待的变化联系起来。
1、从“社会”这一视角看,当前社会公正问题凸显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所处的阶段紧密相关,既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大背景决定的,又是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快速转型的结果。
(1)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这一阶段,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总体上还不高,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社会主要矛盾没有变,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发展不平衡的状况也没有根本改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在不断探索完善之中,社会主义政治体制也需要进一步改革完善。这些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特征,是影响我国社会公正的基础性因素。因此,看待我国社会公正问题,不能脱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大的历史背景,否则对社会公正就有可能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
(2)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快速转型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问题、积聚一些矛盾,其中就包括社会公正问题。当前,我国进入人均GDP4000美元的发展阶段(经济学界认为,从3500美元到1.1万美元是一个“中等收入陷阱”),快速发展中积累的矛盾不断涌现,各个方面的挑战接踵而至。这是我国当前发展的一个阶段性特征。在这样一个阶段,社会公正问题容易凸显。这也是世界各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拉美一些国家还因此陷入“中等收入陷阱”(出现包括经济增长回落或停滞、民主乱象、贫富分化、腐败多发、过度城市化、社会公共服务短缺、就业困难、社会动荡、信仰缺失、金融体系脆弱等特征)。
(3)体制机制还存在不健全、不完善的地方,也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社会不公。比如,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体制机制还不健全、不完善,致使我国劳动报酬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呈逐年下降趋势,这是当前我国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重要原因。再如,由于体制机制的不完善,一些行业凭借垄断地位获取高额利润,并将其变为职工的高收入;个别人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寻租,吃拿卡要、贪污受贿;等等。
2、从“人”这一视角看,当前社会公正问题凸显与人们的心理期待紧密相联,既缘于人们的心理期待随着社会发展而水涨船高,又缘于人们对社会公正的要求越来越多样化、不同的人对社会公正的期待各有不同。
(1)纵向上看,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社会发展,人们对社会公正的期待也越来越高,不断向社会公正的清单中填充内容,使社会公正从抽象到具体、从简单到复杂、从低标准到高标准,由追求分配公正向追求就业公正、教育公正、司法公正、保障公正等方面扩展。需要注意的是,人们心理期待在一定条件下会超越社会发展步伐,出现“跨越式”提高。所以,在看待当前社会公正问题凸显时,一个重要视角就是应看到人们的心理期待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而水涨船高甚至“跨越式”提高这一事实。
(2)横向上看,即使在同一历史时期,除了最基本的社会公正需求,不同社会群体对社会公正的心理期待也各有差异。社会成员的分层分化越复杂,对社会公正的心理期待也就越多样,社会公正问题也就越容易凸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结构深刻变动,社会群体类别不断增多,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不尽相同,决定了他们对社会公正的期待也不尽相同。正是对社会公正越来越多的不同期待交织在一起,使当前我国社会公正问题凸显。
三、突出“认识到位、举措得力、形成合力”这三个解决社会公正问题的重点
1、充分认识社会公正的价值意义。首先,社会公正对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没有社会公正的引领,经济的增长并不必然带来社会公益品的增长、贫困人口的减少、公共服务的均等、社会福利的共享等,反而有可能导致两极分化。社会公正引领着我国社会的发展方向,也不断增强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其次,社会公正对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社会公正通过权利的合理分配、义务的合理承担,使人们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有序发展。而不公正的社会必然是一个不和谐、不稳定的社会,极端的不公正必然导致社会的动荡、发展的中断。第三,社会公正对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动力作用。公正与效率既有相互排斥的一面,也有相互统一的一面。持续的高效率必定要以社会公正为基础。当一个社会只注重效率而导致公正缺失时,贫富的悬殊、规则的不公、社会的动荡等将无法使高效率长久维持,必然通过提高社会公正水平来提升效率。因此,公正和效率是社会发展的两个轮子,共同驱动着社会的发展。
2、举措得力。实现社会公正,需要采取切中肯綮的举措。其中,最为重要的举措就是实现科学发展,不断做大蛋糕,努力分好蛋糕。实现科学发展与实现社会公正,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不注重社会公正就谈不上科学发展,没有科学发展也不可能实现真正的社会公正。在现阶段,要实现社会公正,必须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不断做大蛋糕,为实现社会公正奠定坚实的基础。在此基础上,还应采取各种有针对性地举措,努力把蛋糕分好,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3、形成合力。实现社会公正是一个艰难过程,需要各方面形成合力、不懈努力。首先,政府应承担主要责任。实现社会公正,不可避免地会涉及权利和利益的分配与调整,有时还伴随着尖锐的斗争。没有公共权力作保证,没有完善的制度为保障,社会公正的实现很可能寸步难行。当前,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实现社会公正进行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特别是加强制度建设,不断消除人民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方面的障碍,为实现社会公正提供制度保障。其次,社会应发挥协同作用。没有社会的协同,社会公正总是不全面、不完善的。实现社会公正,政府的作用是决定性的,但政府又不是无所不能的。尤其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公正问题日益复杂化,政府的制度设计往往难以面面俱到,这就要求社会积极介入,发挥协同作用。尤其是各种社会组织和各类企业,都应积极参与到社会公益慈善事业中来,对处于困境而无力自行摆脱的社会群体提供更多援助和关爱。最后,个人应培育公正之心。社会是人的社会。实现社会公正,个人不能置身事外。个人具有公正之心,是实现社会公正相关制度有效运行的基础。如果个人缺乏公正之心,总想在社会分配中多占便宜甚至不劳而获,必然导致极端个人主义,带来社会的非理性,使整个社会陷入无序状态。只有每个人都具有公正之心,为实现社会公正不懈努力,才能让社会公正放射出比太阳还要灿烂的光辉。
来源:法制办  
作者:法制办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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