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边境经济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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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在昆明召开 在新常态下打造云南经济升级版
李纪恒陈豪作重要讲话 仇和主持 罗正富等出席会议
省委经济工作会议25日至26日在昆明举行
明年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云南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科学认识、主动适应、积极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把转方式调结构放到更加重要位置,着力深化改革开放,着力实施创新驱动,着力强化风险防控,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圆满完成“十二五”规划目标任务
省委经济工作会议25日至26日在昆明举行。会议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云南工作重要批示精神为指引,总结2014年经济工作,部署2015年经济工作。
省委书记李纪恒作重要讲话,对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做好新常态下我省经济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深入分析了当前我省经济形势,提出了2015年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省委副书记、代省长陈豪总结了2014年全省经济工作,对明年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并作总结讲话。省委副书记仇和主持会议,省政协主席罗正富出席。
会议传达学习了习***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会议指出,习***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对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带来的趋势性变化作出了阐释,深刻指出了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后出现的趋势性变化和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这是中央从我国经济发展阶段性特征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判断,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经济发展的大逻辑,具有重大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为我们谋划、推动明年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发展提供了重要依据和遵循。
会议指出,今年以来,面对错综复杂的国内外环境、日益严峻的经济形势和自然灾害频发的困难局面,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防风险、惠民生的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保持定力、精准发力,科学研判、主动作为,有针对性地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坚持扩大总量和转型升级并进,着力以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经济发展、结构调整、民生改善、风险化解,保持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平稳。
会议指出,在新常态背景下,云南经济与全国各地既有相同的特点,又面临着一些特殊的情况:一是发展阶段不同;二是产业结构内涵不同;三是“三驾马车”拉动经济增长的协调性失衡;四是供给能力严重不足;五是工业投资与民间投资比重明显低于全国;六是创新能力与科技进步差距较大;七是市场经济主体的培育水平较低;八是经济体量小。我们一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对形势的分析和判断上来,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习***总书记关于经济发展新常态重要论述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新常态下云南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努力走出一条符合云南实际的新常态发展之路,在经济新常态下打造云南经济升级版。
会议强调,要毫不动摇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始终坚持发展第一要务,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确保全省经济发展稳中有进积极“进”、稳中有为主动“为”,实现稳中提质、稳中求好、稳中求优。要辩证看待形势,始终坚定发展信心,努力把潜力释放出来,把各种可能的风险与挑战化解掉,拓展经济发展新的更大空间。要坚持改革开放和创新驱动并举,充分发挥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进程中蕴含的巨大潜力,在发展中升级、在升级中发展,推动经济提质增效升级。要把握发展全局,坚守发展底线,既要保持宏观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又要重视防范和化解各种风险;既要着力推动传统产业向中高端迈进,又要积极发现培育新的增长点、增长极;既要积极稳妥推进“四化”同步发展,又要优化经济发展空间布局,坚持不懈推进节能减排和生态环境保护;既要坚定不移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又要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更加重视社会大局稳定,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要处理好继承与创新的关系,以“功成不必在我”的胸怀,发扬钉钉子精神,绵绵用力、久久为功,干好每一天、干好每一月、干好每一年,干好每一件事,涓涓细流、汇成江海,件件实事、合成大事。
会议提出,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明年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云南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科学认识、主动适应、积极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把转方式调结构放到更加重要位置,着力深化改革开放,着力实施创新驱动,着力强化风险防控,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圆满完成“十二五”规划目标任务。
会议强调,要立足省情,认识新常态,把握新机遇,不断挖掘经济增长新动力。
一要切实增强内需对经济增长的拉动力。要千方百计保持投资较快增长,抓住机遇,加快建设通江达海的交通网络、国际化广覆盖的航空网络、安全可靠的水保障网络、跨区域内强外联的能源网络、共享高效的信息化网络等“五大基础网络”;围绕“投什么”“谁来投”“怎么投”等重大问题,研究推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所需,各方面关联度高、拉动力强、影响力大的大事、要事。要多点支撑促进消费扩大和升级,通过创新供给激活消费需求,抢抓国家实施养老健康家政、信息、节能环保、旅游休闲、住房、文化教育体育等6大领域消费工程的机遇,充分发挥云南优势,深挖消费潜力。要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综合承载能力为支撑,加快推进滇中城市经济圈、建制市、重点县城、特色小镇、城市综合体、新农村建设、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城市地下管网建设,深入推进城乡人居环境提升行动,扎实抓好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一步发挥城镇化对投资、促消费的重要作用。
二要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要坚持走云南特色的工业转型发展之路,做到优化存量与做大增量并重、传统产业与新兴产业发展并重、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并重、资源利用与绿色发展并重,做好承接产业转移这篇大文章,强化资源型产业布局导向,狠抓工业园区转型升级。要促进服务业提质增效,积极培养以物流、金融、信息、科技、商务服务为重点的生产***务业和生活***务业,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大力发展大旅游业。要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在稳住粮食生产的基础上,大力发展绿色农业、特色农业和品牌农业,引导农民念好“山字经”、唱好“林草戏”、打好“果蔬牌”,推动我省由农业资源大省向农业经济强省跨越。
三要优化发展空间格局,着力打造带动全省经济发展的增长极。要落实区域协调发展的新思维,紧紧抓住国家实施“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等战略的机遇,打造发展空间新格局。要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着力推进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市场体系、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城乡建设、生态环保六个一体化建设,努力使滇中城市经济圈成为全省发展的强大引擎、重要支撑。要超前谋划南北经济带、城镇带,规划建设沿边开放经济带,加快滇西边境山区发展,大力发展县域经济。
四要加快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充分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要以政府自身革命带动重要领域改革,营造有利于企业家和外来投资者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要继续创新体制机制,放手放胆、放开放活,掀起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浪潮,全力推动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升;要集中力量解决经济领域的突出问题;要鼓励各地各部门解放思想、积极探索、差别化试点,积极谋划一批具有云南特色的改革措施;要强化责任、落实督办责任制,解决“中梗阻”问题;要建立健全改革举措实施效果评价体系。
五要着力提升对外开放水平,拓展发展新空间。要积极融入国家“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等重大战略规划建设,提速互联互通步伐。要加快推进国家重点开发开放实验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综合保税区等开放载体建设,积极承接国际国内加工贸易订单和加工贸易企业转移,提高引进外资规模和质量。要进一步办好中国—南亚博览会、中国昆明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国际旅游交易会,充分发挥对外开放平台作用。要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促进外资外贸增长方式转型升级,提升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利用两种资源的能力和水平,大力发展开放型经济。
六要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争当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要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政绩观,认真落实新环境保护法,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推动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城镇格局、产业发展格局、生态安全格局。要深入推进“七彩云南保护行动”和“森林云南”建设。要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
会议提出,做好2015年经济工作,要抓好10个方面重点工作。一是切实增强内需对经济的拉动力。我省经济建设的长期实践表明,投资和消费始终是拉动经济增长的最大力量,这个态势在相当长时期内不会改变。要多管齐下扩大有效投资,多措并举促进消费升级,着力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二是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加大农业政策和资金投入力度,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扩大开放,加快美丽乡村建设,扎实推进扶贫开发。三是集中力量打造产业发展新优势,优先发展一批重点产业,稳步调整优化产业布局,着力破解制约发展难题。四是突出重点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以“五网”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抓好重大项目建设,多措并举加快建设进度。五是切实增强新型城镇化的驱动力,以人为本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一步优化城镇空间布局,进一步提高城镇建设和管理水平。六是进一步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抓好国资国企改革,推进财税体制改革,抓好金融改革,继续推进农村土地、生态文明、对外开放、医药卫生、公务用车等各项改革。七是不断提高对内对外开放水平,统筹互联互通建设,优化区域合作机制,继续提升开放平台,努力扩大招商引资。八是大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完善创新环境,发挥科技人员在创新驱动上的主力军作用,扩大科技开放合作。九是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全面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十是更加重视民生改善和社会建设,千方百计保持就业稳定,认真做好社会保障,大力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会议强调,要加强党对经济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要积极适应经济新常态下的新变化,不断创新党领导经济工作的理念、方式和方法,把科学精神、民主精神、法治精神体现到党对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领导的各个方面,努力把抓发展、抓经济的氛围搞得浓浓的。要不断加强党领导经济工作制度化建设,不断提高党领导经济工作的水平,不断增强党领导经济工作专业化能力。
会议还对高水平编制我省“十三五”规划和做好岁末年初工作作出部署安排。
会议号召,全省上下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解放思想、求真务实、奋发进取,认真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的各项部署,努力完成明年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任务,为实现富民强滇、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而努力奋斗。
省委常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班子成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出席会议。
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中央驻滇有关单位,各州(市)县(市、区)和滇中产业聚集区,国家级开发区和部分非公企业负责人参加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
8日,省委书记、省长陈豪主持召开省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传达学习近期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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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边境经济贸易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文  号:云政发[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生效日期: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边境地区解放思想,充分发挥地缘优势,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帮助下,积极发展与我国毗邻国家间的边境贸易与经济合作,走出了一条加快边境地区经济发展的路子,促进了边境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对于增强民族团结,稳定边疆,巩固和发展我国同周边各国的睦邻友好关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化和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国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对边境经济贸易的政策措施进行了必要的调整。这对我省边境经济贸易发展带来了一次严峻的机遇和挑战,必须讲纪律,顾大局,依据国家的政策和,按照调整、规范、完善、发展的方针,采取切实措施,继续保持和促进我省边境经济贸易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并促使边境经济贸易向更高的层次发展。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2号《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已以云政发〔1996〕20号文件转发)及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下发的有关配套文件,省人民政府制定了《云南省边境经济贸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边境经济贸易管理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边境经济贸易的规范管理,维护边境经济贸易的正常经营秩序,促进边境经济贸易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边境经济贸易,系指边境小额贸易、边民互市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与毗邻缅甸、越南、老挝三国有陆地接壤的边境县(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边境开放城市的辖区(以下简称边境贸易地区)。即:富宁、麻栗坡、马关、河口、金平、绿春、江城、勐腊、景洪、勐海、澜沧、孟连、西盟、沧源、耿马、镇康、龙陵、潞西、畹町、瑞丽、陇川、盈江、腾冲、泸水、福贡、贡山26个边境县(市)
  第四条 省对周边国家经济贸易局(以下简称省周边局)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全省边境经济贸易工作。
  边境经济贸易需商毗邻国家主管部门及我使馆的涉外事宜,由省周边局承办并统一对外。
  边境地区边境经济贸易业务的主管部门为各边境地区(地区、州、县、市)外(边)经贸局(委、办),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边境贸易工作。
  第五条 国家设置在对外开放口岸的海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以及进出口商品检验机关,依照国家、法规实施管理、检查、检疫和检验。
  二、边境小额贸易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边境小额贸易系指我省边境地区经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贸易的企业或其它贸易机构之间进行的贸易活动。
  第七条 我省开展边境小额贸易的国家指定口岸为:
  国家一类口岸:瑞丽、畹町、河口、金水河、天保、磨憨、景洪;
  国家二类口岸:章凤、盈江、腾冲、片马、南伞、孟定、孟连、打洛及田蓬、沧源(待批)
  我国与毗邻国家另有协议的,按两国协议办理。
  第八条 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通过指定边境口岸进口原产于我国毗邻国家的产品,除烟、酒、化妆品以及国家规定必须照章征税的其它商品外,“九五”前3年(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第九条 申办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由申办企业所在地的边境贸易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报省周边局审批。省周边局在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核定的总数内,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资格与条件进行审批,报对外经贸部核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批准文件核准登记。
  第十条 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的资格和条件:
  1.应是在国家规定的边境贸易区域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2.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
  3.须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边境小额贸易必备的设施和资金;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适应经营边境小额贸易的业务人员;
  5.省外企业须与边境贸易区内具有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联营、参股,开办生产加工企业,方可参与边境小额贸易。
  6.国家明文规定不得经商的部门及境外商人不得申办边境小额贸易企业。
  7.同一部门在同一注册地不得重复申办边境小额贸易企业。
  8.已在边境地区登记注册并已经外经贸部批准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易货贸易公司、边贸公司和生产企业,均可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边境小额贸易。
  第十一条 根据我毗邻三国实际,瑞丽市、河口县和勐腊县各指定一家有经营实绩和经营能力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通过指定的边境口岸经营向毗邻三国出口我省自产的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出口商品,以及进口国家核定公司经营的商品,指定企业由省周边局审批,报外经贸部核准。
  第十二条 对边境小额贸易企业每年进行一次检审,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年审共同进行。检审内容及验收条件由省周边局制定,由各边境地州边贸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检审合格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保留边贸经营权;检审不合格企业要限期整改。连续两年检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
  第十三条 进出口商品管理
  (一)出口商品管理
  1.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凡出口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除实行全国统一招标,统一联合经营的商品和军民通用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及我在国际多、双边协议中承诺限量出口的商品外,可免领配额、许可证,在外经贸部切块下达的指标内,海关凭企业出口合同和省周边局专项下达指标的文件验放。
  2.指定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出口云南省自产的国家规定实行统一联合经营的商品,在外经贸部下达的指标内,海关凭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的出口合同和省周边局专项下达指标的文件验放。
  (二)进口商品管理
  1.国家实行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在国家机电办核准的边贸专项计划内,经营企业凭省周边局专项下达指标的文件向省机电办申领进口配额证明,凭进口配额证明向省外经贸厅领取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配额证明》和《进口许可证》验放。
  2.国家实行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在国家核准边贸专项计划内,经营企业凭省周边局专项下达指标的文件向省计委申领进口配额证明,凭进口配额证明向省外经贸厅领取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配额证明》和《进口许可证》验放。
  3.属特定管理和登记管理的商品,经营企业凭省周边局专项下达指标的文件向省计委或省经贸委申报登记,海关凭有关部门发放的证明验放。
  4.国家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在国家核准边贸专项指标内由省周边局指定公司经营,其进口农资商品、粮食、成品油、棉花等属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凭省周边局专项下达指标的文件向省计委领取进口配额证明,凭进口配额证明向省外经贸厅领取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配额证明》和《进口许可证》验放。农资产品进口后必须交由边境地区农资部门统一经营;粮食进口后必须交由边境地区粮食部门统一经营。
  有关企业在进口前应持上述证明、证件和合同报主管地海关审核同意,凭主管海关签发的减免税证明,到口岸海关办理征税验放手续。
  (三)除国家规定实行统一联合经营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出口商品外,开展边境小额贸易可不受贸易方式和经营分工的限制。经批准享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均可经营除国家有特定规定以外的进出口业务。
  第十四条 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商品指标、配额、许可证实行年度专项申报制度,由核准经营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提出年度计划,报边境地(州)、县边贸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当年9月30日前报省周边局,由省周边局根据各地上报计划及年度进出口实绩、生产情况及增长率,向省外经贸厅、省计委、省经贸委提出下一年度计划,由上述部门按规定权限向国家主管部门申领或审批核发各地所需年度配额、指标和许可证。
  外经贸部、国家计委、国家机电办专项下达的进出口计划、配额和许可证必须专项使用,由省周边局统一分配,并会有关部门下达。
  第十五条 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合同和统计办法范本由省周边局统一制定,有关企业和边贸主管部门应按规定使用、填报。
  第十六条 边境小额贸易享受一般贸易出口退税政策,并按一般贸易出口退税办法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具体办法待国家有关部门明确后由省国税局会有关部门另文下达。
  三、边民互市贸易
  第十七条 边民互市贸易,系指边境地区边民在边境线20公里线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在交通不便的、自然条件恶劣的民族、贫困、边远山区及历史形成的边民互市点,距边境线距离可适当的放宽。
  第十八条 边民互市市场应设在边境地区的适当地点,具体地点由边境地、州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提出,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我省边境地区的居民和毗邻国家边民,均可进入边民互市点从事互市贸易。但应按照中缅、中老、中越边境地区边民出入境管理规定,从指定的口岸和通道出入境,并办理出入境和海关手续,方可参加互市。
  第二十条 边境地区居民每人每日从境外带进的物品,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一件不可分割的生产、生活物品除外);超过人民币1000元不足5000元的,对超出部分《按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规定征税;超出人民币5000元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第二十一条 我省边民携带互市物品出入境时,在设关地通道,由海关监管;在未设关地区,由当地国税部门监管并征收应税互市物品的税收。
  根据我省边民互市惯例,边民互市行业主管部门为边贸主管部门,边民互市市场列入集市贸易市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并列入集市贸易统计。对于边民互市物品销售照章征税。
  第二十二条 我省边境地区的商店、供销社等企业,如在边民互市点设立摊位,从事商品交换活动的,按照边境贸易管理。
  第二十三条 边境双方居民和从事商品交换的企业,均不得携带或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出入边民互市点(见附件)。
  国家限制进出口和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在边民互市贸易中双方边民携带人民币出入境,以人民币6000元为限。
  第二十五条 边民互市贸易应在指定的互市市场进行,不准在场外交易。
  四、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系指我国边境地区经外经贸部批准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边境地区外经企业),与我国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开展的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目。
  第二十七条 边境地区对外经济合作项目,单项承包工程项目,金额在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下或单项劳务合作项目在100人(含100人)以下的合同,由边境地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归口报省周边局审批;海关凭省周边局批准备案的合同及批准书验放;单项承包工程项目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单项劳务合作项目在100人以上合同,由省周边局报外经贸部备案,海关凭外经贸部核发的《批准书》验放。
  第二十八条 瑞丽、畹町、勐腊、麻栗坡、河口、景洪、金平,各选择一家有实力并有开展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经济技术合作基础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经省周边局审核后报外经贸部批准,授予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开展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
  已经外经贸部批准有外经权的企业在边境地区的子公司可到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开展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业务。
  第二十九条 我省企业到毗邻国家举办生产型和第三产业项目,由省周边局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条 边境地区外经企业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带出的设备、材料和劳务人员自用生活物品,除涉及实行配额招标的出口商品、军民通用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及我在国际多、双边协议中承诺限量出口的商品外,在合理范围内,不受经营分工和出口配额的限制,并免领出口许可证。海关按批准的合同和设备、材料、物品清单和《批准书》验放。
  第三十一条 边境地区外经企业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换回的原产于毗邻国家的物资,不受经营分工的限制,按项目合同规定的品种和数量进境。海关按批准的合同和《批准书》验放。
  第三十二条 边境地区外经企业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进出境的货物,由我省国家一、二类口岸进出。
  第三十三条 边境地区外经企业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换回的原产于毗邻国家的物资,执行边境小额贸易的进口税收政策。海关凭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的合同及《批准书》验放并办理减税手续。
  五、附则
  第三十四条 规范边境经济贸易收费管理。口岸边境贸易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单位、项目和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下达。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在边境口岸对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入出境车辆和人员进行收费。
  第三十五条 鼓励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和外经企业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兴办贸易生产型企业和项目,并向实业化、集团化和国际化发展,把贸易与资源开发和富民结合起来,为繁荣边疆多作贡献。
  第三十六条 边境经济贸易应从数量型向质量效益型发展,树立以质量求生存的观点,切实维护我边贸进出口商品的质量信誉。对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企业,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直至吊销边境小额贸易和外经经营权。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有关部门后续政策不符,由省政府结合实际另作补充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日起执行至日止,届时视国家规定另行制定管理办法。过去规定与此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
  (一)禁止进境物品
  1.各种武器、弹药及***品;
  2.伪造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4.各种烈性毒药;
  5.鸦片、***、***、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
  (二)禁止出境物品
  1.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2.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3.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
  4.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5.麝香
  6.天然牛黄
  7.白金
  8.铜及铜基合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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