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是房主和不是csol房主怎么踢人人啊!!??

【案例再现】&&&&李某的父亲由宋某作为中介方,以李某的名义与钱某签订了一份房地产经纪合同,购买位于某区域的商品房一套,李某的父亲并按合同约定交付给钱某定金20000 元。合同签订后,李某发现该合同上卖方写的是张某,而在上面签名的却是钱某。经到房产局咨询和核实后,李某找到钱某,要求退还定金20000 元。后得知该房屋是刘某购买给张某的,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李某的父亲所交的20000元定金实际上在刘某手中,李某的父亲在收到17000元后,出具了收条,并在收条上注明“另外补偿叁仟元整给房主”。后李某在向刘某索要3000 元未果的情况下,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刘某返还3000元定金,钱某对刘某的返还义务负连带责任。【荣凯说法】&&&&判断民事合同的效力,其法律依据是民事法律法规,是《民法通则》《合同法》,而不应该是行政法律法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本案中当事人签订的《房地产经纪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合同签订人钱某既不是房主本人,其甚至与房主没有任何联系。钱某明知刘某不是房主,自己既没有房主的委托手续,也没有刘某的委托手续,而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并收取定金,其主观存在过错。并且钱某将定金转交给刘某也是没有任何法律和合同依据的,该转交行为也存在过错,因此钱某对《房地产经纪合同》无效和定金的转交均存在过错,其应承担连带返还责任。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正荣凯团队面向基层为百姓服务,主要为离婚、继承、***、遗嘱、房产类纠纷等提供法律服务。&&&&法律咨询找荣凯:8 或通过新浪微博搜索李荣凯&&&&办公地址:济南市经四纬二路东图大厦8楼&&&&做客嘉宾:李荣凯,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服务所主任,济南市政协委员,山东省青联委员,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法律咨询***: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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