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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店镇出生实名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政府年度重点工作***情况
张店镇出生实名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各村、镇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实名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9]34号文件)、《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实名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六政办[2009]61号文件)、《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实名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全面提高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和出生实名登记工作程序,确保我镇出生实名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扎实推进,现结合我镇实际,提出以下工作实施意见:一、部门工作职责出生实名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是加强出生人口信息统计,改善人口结构,提高人口质量,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为此,卫生、计生、派出所、统计部门必须从大局出发,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落实长效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扎实抓好出生实名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一)卫生部门1、规范入院登记,严格确认身份。孕妇入院后,接生单位要规范入院登记,主动查验孕妇及其配偶的有效证明(***或户口簿、现役军人的***、士兵证),以及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认真如实填写《安徽省出生医学登记表》,登记孕产妇及其配偶的真实信息。对没有或不愿提供有效***明或怀疑提供假***及住址的,应在填写生育登记报告时在备注栏加以注明,并立即向镇计生办报告,计生办应指派专人迅速核查,无法确定身份的另行备案。2、规范出生登记,认真核发证明。接生单位要将孕妇及其配偶有关情况进行规范登记,认真记录婴儿出生情况,以建立准确的健康档案;妇幼保健机构要加强《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要坚持人道主义和便民利民的原则,按照住院分娩技术规范和医疗文书的要求,及时无条件免费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单位要认真核对出生婴儿姓名、性别、出生状况及其父母信息,确保《出生医学证明》记录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接生单位要从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出发,无条件及时提供助产服务,未经批准不得向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孕产妇信息。3、规范通报制度,及时交流信息。接生单位必须在孕产妇分娩后24小时内登录“六安市出生信息通报平台”,将《安徽省出生医学登记表》中登记的有关信息录入《六安市出生人口信息通报系统》。助产医疗机构要与计生办建立双向协作关系和定期信息通报制度,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定期向辖区计生办定期通报信息,确保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出生登记信息用邮件以电子表格形式传给辖区计生办。(二)人口计生部门1、加大工作力度,查清查实身份。对接生单位通报的没有或不愿意提供有效***明或怀疑提供假***明、假生殖保健服务证和假生育证及住址的,计生办在接到通报后立即落实专人迅速进行核查,并将核查后确定身份的信息反馈给接生单位,对无法确定身份的对象要建立专门档案。2、完善工作制度,规范信息交流。一是计生办在24小时内对上报的出生登记信息进行核对,是本辖区管理对象的要及时录入省WIS系统,是省内区外的对象,计生办通过WIS查询核实管理单位后,每周通过省流动人口信息交流平台向所在地进行通报和交流。对省外的管理对象,每周通过国家流动人口信息交流平台通报给管理单位。二是对于接生单位每月5日前通报的上月出生登记信息,计生办在10日前按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接生单位的《安徽省出生医学登记表》原始登记信息和网上录入信息开展一次全面核查,发现错漏信息要查明原因,督促纠正,并向乡镇卫生院提供上月孕妇早孕、5岁以下儿童死亡、育龄妇女死亡信息。三是每月5日前,计生办将接生单位通报的上月出生信息和无法确认身份的对象用邮件以电子表格形式上报区人口计生委。四是每季度首月10日前,计生办向公安派出所反馈上一季度出生、死亡和人口迁移信息。(三)公安部门1、凭证入户,严格把关。公安派出所要做好出生人口户籍登记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应依照户籍管理有关规定,凭《出生医学证明》、《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计生部门入户介绍信等相关凭证办理户籍登记手续。户籍管理部门在办理出生人口入户登记时,应认真核查申办人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发现证明材料有可疑情况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暂不予办理,并通知卫生院或计生办进一步核查甄别。对没有《出生医学证明》,属日以后出生的,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后,准予办理户籍登记手续;属日以前出生的,由村《居》委会出具婴儿出生情况证明,经公安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后,准予办理户籍登记手续。2、加强协作,定期反馈。公安派出所和计生办应通力协作,共同做好人口变动管理工作,对计生部门通报的出生信息要督促办理出生人口入户,并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一季度出生和人口迁移信息通报给计生办。(四)统计部门加强对出生统计、人口计生信息的质量管理。对统计机构及统计人员弄虚作假等行为,按照《统计法》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二、方法步骤出生实名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由公安派出所、计生办、镇卫生院、镇统计站四部门协调配合和组织实施。具体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宣传动员阶段(8月16日-26日)。主要是组织学习《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实名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和《金安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实名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制定实施方案,召开专题会议,层层宣传发动。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8月26日起)。全面实施出生实名登记制度。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出生实名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有力抓手和有效载体。各级各部门尤其是卫生、人口计生、公安、统计四部门一定要站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真正将加强出生实名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作为当前人口计生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予以保障。卫生医疗机构要迅速落实信息网络配置,解决好专人、专机问题;派出所、计生办、卫生院要落实好出生实名登记工作职责,确保此工作顺利实施。(二)加强协调配合。派出所、计生办、卫生院、统计站等部门要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每月就出生人口信息进行一次会商,沟通、协调和通报出生人口信息。计生办要协同相关部门制定加强出生登记管理的具体措施,宣传出生实名登记制度、住院分娩的重要性及必要性,要进一步完善人口基础信息管理系统;卫生院要加强出生医学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工作,保证出生医学登记资料和出生医学证明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派出所要做好出生入户登记管理工作。(三)强化督促检查。派出所、计生办、卫生院、统计站等部门要加强对出生登记、《出生医学证明》、人口计生信息的质量管理,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督查。(四)严格责任追究。各接生单位的医务人员、计生部门的统计人员必须如实登记、录入和上报出生人口情况(上报内容包括孕妇姓名、***号码、住址、籍贯、工作单位、职业,配偶姓名、***号码、住址、工作单位或职业,以及婴儿出生时间、性别和胎次等)。对虚假、瞒报、拒报、篡改出生人口信息,提供虚假***件,授予意统计机构及统计人员弄虚作假等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按责任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对仿造《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派出所、计生办、卫生院要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查处。& & & & & & & & & & & 张店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 & & & & & & & &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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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后,出生医学证明中的父亲信息是不真实的,能不能改?
我于2000年非婚生有一子,在给孩子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孩子的亲生父亲早就找不到了(在我怀孕五个月时,孩子的亲生父亲就离我而去),而医院则要求提供新生儿的父母***明,才给开《出生医学证明》。无奈之下,我找到一份前夫的***复印件到医院开了《出生医学证明》,可是,由于〈出生医学证明〉上有假父亲的信息,我一直不敢给孩子上户口,现在正是人口普查期间,我要提供真实的信息给孩子上户口,可又怕前夫知道了将我告上法庭。到医院一问,代夫说必须让我前夫做亲子签定才能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如果我前夫要是不做的话,是不是就没有别的办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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