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县在哪里合管办在哪里啊?

建湖县新农合政策便民问答发布日期:浏览次数:字号:[
&&& 1、什么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农村居民自愿参与,按照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补助的方式筹集资金,实行门诊统筹与住院统筹相结合的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 2、哪些对象可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 县内农村居民、小城镇居民和非本县户口的外来常住人口,凡未参加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以户为单位均可参合。按年度参合,每年缴费一次,参合后中途不能退出,未参合者中途不能参加。
&&& 3、新生儿如何参保?
&&& 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上一个缴费期至下一个缴费期之间出生的婴儿,可以参加当年度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 婴儿出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父母为其申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自出生之日起产生的医药费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范围。
&&& 4、参合人享有哪些权利?
&&& ⑴、按照规定享受医药费用补偿;
&&& ⑵、查询、核对自己缴费以及获得补偿情况;
&&& ⑶、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与使用情况;
&&& ⑷、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管理;
&&& ⑸、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5、参合人履行哪些义务?
&&& ⑴、以户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个人费用;
&&& ⑵、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规定和规章制度;
&&& ⑶、在就医和获得医药费用补偿时如实提供个人相关资料和信息;
&&& 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6、参合人在村卫生室看病如何补偿?
&&& 参合人在参合乡镇范围内定点村卫生室看病时须持本人合作医疗就诊卡就诊,按可报费用的50%现场即时补偿,日补偿限额15元(含一般诊疗费),年补偿限额300元。
&&& 7、参合人在镇卫生院门诊看病如何补偿?
&&& 参合人在定点镇卫生院门诊看病时须持本人合作医疗卡就诊,按可报费用的45%现场即时补偿,日补偿限额40元(含一般诊疗费),年补偿限额400元。
&&& 8、参合人在县级及以上医院门诊看病如何补偿?
&&& 参合人在县级及县以上医院门诊看病,除规定的慢性病和特殊疾病外的普通疾病医药费用不予补偿。
&&& 9、门诊特殊疾病包括哪些疾病?门诊特殊疾病门诊费用如何补偿?
&&& ⑴、恶性肿瘤放化疗、终末期肾病、透析治疗、***移植抗排异治疗等门诊大额可报费用,参照同级住院起付线和补偿比例补偿。
&&& ⑵、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Ⅲ期高血压、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脑卒中后遗症、帕金森氏综合症、慢性肾炎、重性精神病等疾病门诊治疗的与疾病相关的可报费用参照同级医院住院比例补偿。设起付线400元(年内只设一次),年补偿限额5000元。
&&& 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诊断由县级及以上定点医院明确,并出具诊断书。特殊疾病门诊费用凭诊断书、有效***、本人合作医疗就诊卡和本人***回参合地合管办(镇卫生院)结报。
&&& 10、门诊慢性疾病包括哪些疾病?门诊慢性疾病门诊费用如何补偿?
&&& 门诊慢性疾病包括糖尿病、高血压、心脑血管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抑郁性神经症、慢性肝炎、肺结核、癫痫、甲亢、视神经萎缩等疾病,在县级定点医院就诊的可报费用超过400元以上部分,按照县级住院补偿比例结报补偿,年补偿限额2000元。
&&& 门诊慢性疾病由县级定点医院诊治,并提供诊断书。慢性疾病门诊费用凭诊断书、有效***、本人合作医疗就诊卡和本人***回参合地合管办(镇卫生院)结报。
&&& 11、参合人在镇卫生院住院如何补偿?
&&& 参合人在定点镇卫生院住院,需携带本人合作医疗就诊卡和***,出院时费用补偿与结账同步结算(外伤、中毒另行规定),按可报费用减起付线200元后的90%予以补偿。
&&& 12、参合人在县级定点医院住院如何补偿?
&&& 参合人在县级定点医院住院,需携带本人合作医疗就诊卡和***,出院时费用补偿与结账同步结算(外伤、中毒另行规定),按可报费用减起付线400元后的70%予以补偿。
&&& 13、参合人在县外医院住院如何补偿?
&&& 参合人在县外新农合定点医院住院的医药费用(外伤、中毒另行规定),出院后凭合作医疗就诊卡、***、转诊单、国家财政部和卫计委规定的统一原始***、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清单在次年6月底前回参合地合管办办理补偿手续。
&&& 经过办理有效转诊手续到市级定点医院住院的医药费用,按可报费用减起付线500元后的60%予以补偿。经过办理有效转诊手续到市外定点医院住院的医药费用,按可报费用减起付线800元后的50%予以补偿。
&&& 参合人办理转诊手续转外就医的医药费用,采取保底补偿的办法,保底补偿的实际比例为35%(不含医用耗材,血液、生物、营养制品等)。
&&& 对未办理有效转诊审批手续,自行在县外医院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用,补偿比例下调15个百分点。
&&& 14、住院医药费用中的检查及医用耗材补偿有何规定?
&&& 单次检查定价超过500元的部分按照70%计入可报范围。
&&& 国产医用耗材定价超过500元的部分,按70%纳入可报范围,进口医用耗材按照50%纳入可报范围。全年医用耗材最高补偿封顶线2万元。
&&& 15、新农合全年累计补偿最高限额是多少?
&&&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大病保险补偿除外),不分医疗机构级别,全年累计计算,包括住院和门诊及其他补偿等。&&
&&& 16、符合补偿政策的意外伤害补偿最高限额是多少?
&&& 符合补偿政策的意外伤害(包括外伤、中毒)年补偿封顶线8000元。
&&& 17、县外医院住院如何办理转诊手续?
&&& 确因病情治疗需要到市级新农合定点医院住院的,须由县人民医院或县中医院(眼科疾病可由建阳眼科医院,精神类疾病可由县第三人民医院)出具转诊证明,到县合管办备案;到市外新农合定点医院住院的,由市级定点医院出具转诊证明,到县合管办备案。转诊原则是逐级转诊,先市内,后市外。
&&& 18、外出劳务人员在外期间看病如何办理补偿手续?
&&& 外出劳务人员在务工所在地医院住院发生的费用(外伤、中毒另行规定),出院后凭有效的务工证明和暂住证明(到县合管办办理转诊手续)、合作医疗就诊卡、***、国家财政部和卫计委规定的统一原始***、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清单等材料,回参合地合管办办理补偿手续,可按办理转诊手续的相应比例补偿。
&&& 19、在县外因突发疾病需急诊抢救的如何办理补偿手续?
&&& 在县外因突发疾病需急诊抢救的,可在就近医院治疗,并在就医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携就诊医院急诊抢救证明、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证明到县合管办登记备案,出院后凭合作医疗就诊卡、***、县合管办备案手续、国家财政部和卫计委规定的统一原始***、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清单等材料,回参合地合管办办理补偿手续。按办理转诊手续的相应比例补偿。外伤、中毒另行规定。
&&& 20、个人同时参加商业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医药费用应如何补偿?
&&& 在新农合补偿后,将住院医院提供的结报材料的复印件和镇合作医疗办公室提供的补偿封面,经县合管办加盖公章,到保险公司结报。
&&& 21、对新农合结报补偿的意外伤害或中毒有哪些规定?
&&& 凡参合人因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违法犯罪、打架斗殴、刑事犯罪等所致外伤以及因自身故意(如:自杀、自伤、自残、酗酒、吸毒、服毒等)所致自身伤害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均不属于新农合补偿范围。
&&& 22、在县内发生的意外伤害或中毒,符合补偿条件的结报如何办理?
&&& 在县内就诊的意外伤害或中毒患者,符合新农合补偿政策的,患者或家属提出申请,管床医生在《意外伤害或中毒调查申请报告》中做好意外伤害或中毒详细过程的记录,并由管床医生和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定后,于24小时内提交经治医院新农合办公室盖章,经治医院新农合经办人员及时***通知县新农合外伤或中毒核查人员,新农合外伤或中毒核查人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后交患者或家属。患者出院后凭合作医疗就诊卡、***、国家财政部和卫计委规定的统一原始***、入院记录有效复印件、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清单、签字确认符合补偿政策的《意外伤害或中毒调查申请报告》等材料,向参合地合管办办理补偿手续。
&&& 23、在县外发生的意外伤害或中毒,符合补偿条件的结报如何办理?
&&& 在县外就诊的意外伤害或中毒的患者,出院后30日内凭合作医疗就诊卡、***、转诊单、国家财政部和卫计委规定的统一原始***、入院记录有效复印件、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清单等材料,向参合地合管办申请办理补偿手续时,如实填写好《意外伤害或中毒调查申请报告》中的相关内容,镇合管办经办人员在收到患者或家属填写好的申请报告后立即***通知县新农合外伤或中毒核查人员取证调查,并签署意见后交镇合管办。
&&& 镇合管办收到县新农合外伤或中毒核查人员签署确认符合补偿的申请报告后,按意外伤害或中毒的新农合政策规定给予补偿。
&&& 外伤或中毒申报***:
&&& 24、医药费用有哪些不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范围?
&&& ⑴、使用的药品或者诊疗项目未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或者诊疗项目目录的,但实行按病种定额付费的除外;
&&& ⑵、按照规定应当由工伤或者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医药费用的;
&&& ⑶、应当由第三方负担医药费用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等);
&&& ⑷、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 ⑸、境外就医的;
&&& ⑹、因故意犯罪、酗酒、吸毒、自杀、自伤自残、蓄意违章等造成自身伤害发生医药费用的;
&&& ⑺、因美容、整形等非基本医疗需要发生医药费用的;
&&& ⑻、上年度发生的医药费用在次年6月底前未申报的;
&&& ⑼、保胎、中止妊娠、治疗不孕不育、无生育计划生育的医药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治疗性病、性功能障碍等费用;
&&& ⑽、未提供国家财政部、卫计委规定统一原始***的;
&&& ⑾、各类***或组织移植的***源或组织源;
&&& ⑿、医疗机构超范围执业的费用;
&&& ⒀、医疗鉴定及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诊疗费用;
&&& ⒁、挂号费、体检费、救护车费、陪护床费、会诊费、出诊费及生活服务类费用等;
&&& ⒂、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象(PET)、电子束CT、照相与录像监测的费用;
&&& ⒃、口腔科正畸、正颌、口腔种植、口腔修复等诊疗费用;
&&& ⒄、涉及义眼、助听器、眼镜、近视眼的诊疗费用;
&&& ⒅、国家和省规定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
&&& 25、什么是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制度?
&&& 农村居民重大疾病保障是提高重大疾病患者实际受益水平的一项制度。我县从2010年开始实施,每年逐步扩大重大疾病病种范围。2013年我县重大疾病病种已增加至20类25个病种。符合重大疾病患者在确定的重大疾病病种定点医院救治的医药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达70%。
&&& 26、哪些人可享受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制度?
&&& 新农合的参合人同时享受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制度。
&&& 27、哪些疾病属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制度范畴?
&&& 共20类疾病25个病种:0~14周岁儿童先心病(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0~14周岁儿童白血病(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耐多药肺结核、重性精神疾、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慢性髓细胞白血病、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唇裂、腭裂)、肺癌、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急性心肌梗塞、脑梗等。
&&& 28、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享受哪些补偿政策?
&&& 重大疾病病种患者实行限额 (或定额)收付费,新农合支付定额费用标准的70%或支付限额范围内实际发生费用的70%。重大疾病患者在县内定点医院实行即时结报,在县以上重大疾病定点医院救治的需办理重大疾病的转诊手续,未办理重大疾病转诊手续,或者未在重大疾病定点救治医院诊治的,按照普通疾病相应比例结报补偿。
&&& 29、农村重大疾病定点救治医院有哪些?
&&& ⑴、儿童先心病定点救治医院
&&& 江苏省人民医院、南京市儿童医院、盐城市妇幼保健院
&&& ⑵、儿童白血病定点救治医院
&&& 江苏省人民医院、南京市儿童医院、苏州大学附属儿童医院
&&& ⑶、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定点救治医院
&&& 建湖县人民医院、建湖县中医院
&&& ⑷、重性精神疾病定点救治医院
&&& 建湖县第三人民医院
&&& ⑸、耐多药肺结核定点救治医院
&&& 盐城市第二人民医院
&&& ⑹、慢性髓细胞白血病定点救治医院
&&& 江苏省人民医院、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南京市鼓楼医院
&&& ⑺、血友病定点救治医院
&&& 江苏省人民医院、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南京市鼓楼医院
&&& ⑻、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定点救治医院
&&& 盐城市第二人民医院
&&& ⑼、I型糖尿病、甲亢、脑梗死定点救治医院
&&& 建湖县人民医院、建湖县中医院
&&& ⑽、唇腭裂定点救治医院
&&& 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
&&& ⑾、急性心肌梗塞定点救治医院
&&& 建湖县人民医院、建湖县中医院
&&& ⑿、食道癌、胃癌、结肠癌定点救治医院
&&& 建湖县人民医院、建湖县中医院
&&& ⒀、直肠癌、肺癌定点救治医院
&&& 建湖县人民医院、建湖县中医院
&&& 30、农村重大疾病保障病种患者在县内定点救治如何办理审批程序?
&&& 县内定点救治审批。患有农村重大疾病保障病种的参合人员,由其本人(或亲属)携带***(或***)、新农合就诊卡和县级及县以上医院诊断病历和相关检查资料,到县级相关定点救治医院合管办,按照规定要求办理登记手续,确认符合救治条件后,由定点救治医院与被救治对象签定&盐城市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定点救治登记表&,实施定点救治。
&&& 31、农村重大疾病保障病种患者在县外定点救治如何办理审批程序?
&&& 患有农村重大疾病保障病种的参合人员,由其本人(或亲属)携带县级定点救治医院出具的转诊申请单,向县合管办提出救治申请。县合管办对其身份及病情核实后,结合县级定点救治医院转诊申请建议,确定转诊的县外定点救治医院,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申请救治对象持转诊单到指定的省、市定点救治医院接受复查,确认符合救治条件后,由定点救治医院与被救治对象签定&盐城市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定点救治登记表&,实施定点救治。
&&& 32、什么是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 新农合大病保险是在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费用给予进一步补偿的一项制度,从而有效减轻重大疾病给参合农民带来的经济负担,切实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 33、享受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对象是哪些?
&&& 所有新农合的当年度参合人同时享受农村大病医疗保险。
&&& 34、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来源有哪些?
&&& 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从新农合基金中列支,无需参合居民另外缴费。
&&& 35、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有哪些保障?
&&& ⑴、被保险人发生高额医药费用,包括住院和门诊疾病,经新农合补偿后,年内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药费用超出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部分,赔付比例为50%;个人负担合规医药费用超出20000元以上部分,赔付比例为60%。
&&& ⑵、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除自杀、自残、酗酒、打架斗殴、违法犯罪等行为)产生的高额医药费用,无第三方负担,经新农合补偿后剩余部分的合规医药费用超出10000元以上部分,补偿比例为50%。
&&& 我县农村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赔付业务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盐城分公司中标承办,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建湖支公司负责兑付。合同期限为三年半,自日起至日止。
&&& 36、不列入农村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项目有哪些?
&&& ⑴、在本县非定点医院或未经转诊县外就医发生的医药费用,急诊、已办理异地居住登记情形的除外;
&&& ⑵、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药物;
&&& ⑶、《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定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
&&& ⑷、医用耗材、药品、检查等单个计价单位的定价超过本县规定最高值的;
&&& ⑸、在非医疗机构发生的药品、耗材等费用;
&&& ⑹、应由第三方负担的医药费用;
&&& ⑺、建湖县新农合补偿方案规定的其它不列入合规范围的医药费用。
&&& 37、合作医疗就诊卡管理规定有哪些?
&&& 合作医疗就诊卡实行一人一卡制,由参合人个人保管,仅限个人使用,不得转借、冒用、涂改和伪造。对新增人员或参合地有变化的人员由县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在次年年初统一发放。
&&& 38、合作医疗就诊卡遗失或损坏了怎么办?
&&& 参合人合作医疗就诊卡遗失或损坏的,凭本人有效***件到县合管办申请补卡。姜龙祥与建湖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湖县交通局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崇法判决书查询系统
姜龙祥与建湖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湖县交通局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建湖县人民法院&&&&&&&& &&&&浏览:4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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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建民初字第00521号
原告姜龙祥,居民。
委托代理人征林兵,江苏向阳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湖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负责人吴忠诚,该管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洪海,建湖县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建湖县交通局。
负责朱堂珍,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姜大高,该局工作人员。
被告建湖县公路管理站,住所在建湖县近湖街道塘河东路。
负责人周为公,该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郑湖,该站工作人员。
被告建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在建湖县城公安路3号。
法定代表人唐广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姚金蓉,该局法制科科长。
原告姜龙祥诉被告建湖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湖县交通局、建湖县公路管理站、建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龙祥及其委托代理人征林兵,被告建湖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吴洪海、被告建湖县交通局的委托代理人姜大高、被告建湖县公路管理站的委托代理人郑湖、被告建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委托代理人姚金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龙祥诉称: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282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6元、后续治疗费4000元、营养费405元、残疾赔偿金68692元、护理费4960元、误工费1431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9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建湖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辩称:肇事路段我区从未进行维护过,对本案原告的经济损失不予认可。原告提供的司法鉴定书缺乏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专家会诊报告,对该鉴定书脑神经构成轻度伤害十级伤残不予认可。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凭正式***,要有原件,补交不认可,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无异议,后续治疗费不认可,残疾赔偿金只能按照农村标准进行计算,护理费只能按照每天50元计算、期限按照鉴定书的期限,误工费按照农村收入标准14958元进行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认可。
被告建湖县交通局辩称:按县政府的划分范围,我局管理国省干线及县道范围,肇事路段不属我局管理范围,我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原告对我局的诉讼请求。
被告建湖县公路管理站辩称:肇事路段不属我站管理范围,我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建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辩称:本起事故与我局无关,我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2008建湖城市管理委员会明确规定该条路不属于我局管辖范围。
经审理查明:日13时25分左右,姜龙祥驾驶苏J×××××号二轮摩托车沿建湖县经济开发区明珠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与南京路交叉口处时,因道路上有坑塘,致姜龙祥摔倒,姜龙祥跌地受伤,车辆不完全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姜龙祥被送往建湖县中医院住院治疗17天,花去医疗费28260元。日,原告姜龙祥的伤情经盐城市射阳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姜龙祥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外伤,遗留颅脑外伤后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限150日,护理期限45日(其中住院期间护理每天为2人),营养期限45日,预估后续治疗费4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姜龙祥因道路管理瑕疵受到损害,依法有权获得赔偿。根据《江苏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建湖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建城管[2008]4号文件精神,应认定被告建湖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该路段的维护和管理人。本院结合建湖县公安交通巡逻***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当事人陈述及现场的坑塘状况,认定建湖县经济开发区明珠路与南京路交叉口处的路面坑塘不平被告建湖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未能尽到维护和管理的职责,存在过错,原告姜龙祥驾驶二轮摩托车时未能减速行驶和遇路面情况采取措施不当亦存主要过错。本院酌情认定被告建湖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本起事故中承担30%的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建湖县交通局、建湖县公路管理站、建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原告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医疗费282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6元、后续治疗费4000元、营养费405元、误工费14310.8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68692元,被告辩称应按农村居民标准主张赔偿,经查,原告受伤前,长期居住在射阳县长荡镇长荡居委会,故按城镇居民标准主张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护理费4960元,本院支持3100元,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本院结合本起事故中的双方过错程度,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姜龙祥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282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6元、后续治疗费4000元、营养费405元、误工费14310.8元、残疾赔偿金68692元、护理费3100元,合计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姜龙祥受伤遭受损失合计为119073元。被告建湖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赔偿原告姜龙祥35721元,上述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以上数字按个位取整数)(单位名称:建湖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账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姜龙祥对被告建湖县交通局、建湖县公路管理站、建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诉讼请求和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44元,鉴定费1900元,合计2944元,由原告2061元,由被告建湖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8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44元(户名:盐城市财政局;开户行: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21)
审 判 长  李乃春
审 判 员  刘大维
代理审判员  顾秋红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长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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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盐城市建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当前位置:
建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公司地址是盐城市建湖县人民路376号,我们主要经营政府政务部门,您可以拨打***0联系我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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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盐城市建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公司类型:企业单位
所 在 地:江苏 宿迁市
公司规模:
注册资本:未填写
注册年份:年
经营模式:
经营范围:政府政务部门
主营行业:
联 系 人:建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先生)
部门职位:
公司地址:盐城市建湖县人民路376号
邮政编码:224700
公司***:0
手机号码:
公司网址: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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