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找gm .申请被盗 你的帐号材料齐备的话应当能找回来
先用安然码冻结账号..用材料去***申请.丢的器械都能找会的.感谢.请采取.
进行帐号修复啊.那个绝对可以只要你记得你的重要信息什么都能解决.
节哀吧我想说的是不是被盗肯定是你被人骗到什么网站填写什么了不然将军怎么会被换呢
(2014)大刑初字第22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号码×××,汉族,吉林省大安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大安市,现住大安市。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号码×××,汉族,吉林省大安市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吉林省大安市。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6日被执行逮捕,于2015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号码×××,汉族,吉林省大安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大安市。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武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号码×××,汉族,吉林省大安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大安市,现住大安市。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范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号码×××,汉族,吉林省大安市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吉林省大安市。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秦占学,男,****年**月**日出生,居民***号码×××,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现住大安市。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安市看守(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被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0元,于2011年6月15日被释放)
被告人刘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居民***号码×××,汉族,吉林省大安市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吉林省大安市。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9月13日被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丙,男,****年**月**日出生,居民***号码×××,汉族,吉林省大安市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吉林省大安市。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号码×××,汉族,吉林省大安市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吉林省白城市。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日被执行逮捕,于2015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李俊峰,吉林于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号码×××,汉族,吉林省大安市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吉林省大安市。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日被执行逮捕,于2015年2月1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朱佰成,大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李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居民***号码×××,汉族,吉林省大安市人,高中文化,无业,现住吉林省大安市。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孙奎,大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郑二勇,男,****年**月**日出生,居民***号码×××,汉族,吉林省大安市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吉林省大安市。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0月18日被大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45,000.00元。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居民***号码×××,汉族,吉林省大安市人,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吉林省大安市。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丁,男,****年**月**日出生,居民***号码×××,汉族,黑龙江省安达市人,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吉林省大安市;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于2014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戊,男,****年**月**日出生,居民***号码×××,汉族,吉林省长春市,高中文化,无业,现住大安市。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于2014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己,男,****年**月**日出生,居民***号码×××,汉族,吉林省大安市人,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吉林省大安市。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于2014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号码×××,汉族,吉林省大安市人,初中文化,个体,现住吉林省大安市。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于2014年11月11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孟某某、刘某甲、李某甲、武某某、范某某、秦占学、刘某乙、刘某丙、张某某、赵某甲、李某乙、郑二勇、赵某乙、刘某丁盗窃一案,被告人刘某戊、刘某己、郭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由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月26日以大检刑诉字(2014)第18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7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琦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份,被告人孟某某、刘某丙、李某乙、张某某等人窜至本市联合乡万福村居民杨某某家,盗窃2岁二串公寒羊一只(毛重90斤),所盗物品经大安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1,080.00元。
2014年夏季,被告人孟某某、刘某甲等人窜至本市烧锅镇富强村居民谷某某家盗窃1岁二串子母寒羊一只(毛重100斤),1岁二串子母寒羊一只(毛重80斤);盗窃本市烧锅镇富强村居民刘某庚家6岁二串子母寒羊一只(毛重120斤),上述所盗物品经大安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2880元。被盗3只羊由被告人孟某某、刘某甲拉到本市“农贸市场大厅”,被告人郭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1550元将这三只羊收买。
2014年6月14日,被告人范某某、刘某甲等人窜至本市“嘉禾名苑”小区盗窃居民孙某甲家红色豪爵牌HJ125K-5型摩托车一辆,经大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6,440.00元。
2014年7月6日,被告人范某某、刘某甲等人窜至本市“安盛地产韩国直销店”门前盗窃赵某丙家山地越野摩托车一辆;
2014年7月14日,被告人范某某、刘某甲等人窜至本市“粮食所家属楼”盗窃费某某家红色金城125型摩托车一辆。
2014年7月21日,被告人孟某某、刘某甲窜至本市“锦江”小区盗窃刘某辛家蓝色雅马哈150型摩托车一辆。
2014年夏季,被告人武某某勾结伙同被告人孟某某、张某某、赵某乙窜至新立采油厂6-018号油井,盗窃原油约1吨价值人民币4000余元。
2014年4、5月份间,被告人武某某勾结伙同被告人孟某某、李某乙、赵某甲等人窜至本市红岗采油厂捞油队DBF平2(菜井坊东北2500米)油井,盗窃原油约0.5吨价值人民币1800余元。
2014年4、5月份间,被告人武某某勾结伙同被告人孟某某、赵某甲等人窜至本市沈家窝卜屯附近油井盗窃原油约0.6吨价值人民币2100余元。
2014年春季,被告人武某某、郑二勇、孟某某等人窜至本市太山镇徐家窝棚附近油井盗窃原油约0.8吨价值人民币2900余元。
2014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李某甲、秦占学、刘某乙、刘某丙窜至本市红岗采油厂五队DB12-16油井盗窃原油约0.3吨价值人民币1100余元。
2014年7月间,被告人李某甲、孟某某、刘某甲等人窜至本市太山镇附近油井盗窃原油两次约2吨价值人民币7200余元。
2014年7月间,被告人李某甲、孟某某、刘某甲、范某某、刘某乙等人窜至本市太山镇附近油井盗窃原油约1吨价值人民币3600余元。
2014年5-7月间,被告人李某甲、秦占学等人窜至本市红岗采油厂采油五队DB16-22(后邢村)油井盗窃原油约1吨价值人民币3800余元。
2014年6-8月间,同案人王国仁(另案处理)经营收盗窃原油的场子期间,被告人刘某戊、刘某己、刘某丁明知是盗窃的原油仍参与收购,收购原油大约7吨,价值人民币25000余元。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书证等。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刘某甲、李某甲、武某某、范某某、秦占学、刘某乙、刘某丙、张某某、赵某甲、李某乙、赵某乙有分有合盗窃公私财物,其中被告人孟某某参与盗窃11起,价值人民币25560余元,数额较大;被告人刘某甲参与盗窃9起,价值人民币20,120.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李某甲参与盗窃5起,价值人民币15,700.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武某某参与盗窃4起,价值人民币10,800.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范某某参与作案4起,价值人民币10,040.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秦占学参与盗窃2起,价值人民币4,900.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刘某乙参与盗窃2起,价值人民币4,700.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刘某丙参与盗窃2起,价值人民币2,180.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张某某参与盗窃2起,价值人民币5,080.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赵某甲参与盗窃2起,价值人民币3,900.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李某乙参与盗窃2起,价值人民币2,880.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赵某乙参与盗窃1起,价值人民币4,0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案系共同犯罪。在被告人武某某与被告人孟某某、张某某、赵某乙、李某乙、赵某甲五人的三起盗窃过程中,被告人武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孟某某、赵某甲、张某某、李某乙、赵某乙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被告人孟某某、刘某甲、范某某、李某乙、张某某、赵某甲、刘某乙犯罪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属未成年犯罪。被告人孟某某、范某某、李某乙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被告人赵某乙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属立功。被告人秦占学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被告人郭某某、刘某戊、刘某丁、刘某己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孟某某等十七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供认犯罪事实,无辩解、辩护意见。被告人刘某甲、张某某、李某乙、赵某甲的指定辩护人的意见均为,上述被告人均属未成年人,其中被告人李某乙有自首情节,张某某、赵某甲均属从犯,均能积极退赃,具有从轻情节。
被告人武某某及辩护人刘艳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辩解、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份,被告人孟某某、刘某丙、李某乙、张某某等人窜至本市联合乡万福村居民杨某某家,盗窃2岁二串公寒羊一只(毛重90斤),所盗物品经大安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1,080.00元。
2014年夏季,被告人孟某某、刘某甲等人窜至本市烧锅镇富强村居民谷某某家盗窃1岁二串子母寒羊一只(毛重100斤),1岁二串子母寒羊一只(毛重80斤);盗窃本市烧锅镇富强村居民刘某庚家6岁二串子母寒羊一只(毛重120斤),上述所盗物品经大安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2880元。被盗3只羊由被告人孟某某、刘某甲拉到本市“农贸市场大厅”,被告人郭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1550元将这三只羊收买。
2014年6月14日,被告人范某某、刘某甲等人窜至本市“嘉禾名苑”小区盗窃居民孙某甲家红色豪爵牌HJ125K-5型摩托车一辆,经大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6,440.00元。
2014年7月6日,被告人范某某、刘某甲等人窜至本市“安盛地产韩国直销店”门前盗窃赵某丙家山地越野摩托车一辆;
2014年7月14日,被告人范某某、刘某甲等人窜至本市“粮食所家属楼”盗窃费某某家红色金城125型摩托车一辆。
2014年7月21日,被告人孟某某、刘某甲窜至本市“锦江”小区盗窃刘某辛家蓝色雅马哈150型摩托车一辆。
2014年夏季,被告人武某某勾结伙同被告人孟某某、张某某、赵某乙窜至新立采油厂6-018号油井,盗窃原油约1吨价值人民币4000余元。
2014年4、5月份间,被告人武某某勾结伙同被告人孟某某、李某乙、赵某甲等人窜至本市红岗采油厂捞油队DBF平2(菜井坊东北2500米)油井,盗窃原油约0.5吨价值人民币1800余元。
2014年4、5月份间,被告人武某某勾结伙同被告人孟某某、赵某甲等人窜至本市沈家窝卜屯附近油井盗窃原油约0.6吨价值人民币2100余元。
2014年春季,被告人武某某、郑二勇、孟某某等人窜至本市太山镇徐家窝棚附近油井盗窃原油约0.8吨价值人民币2900余元。
2014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李某甲、秦占学、刘某乙、刘某丙窜至本市红岗采油厂五队DB12-16油井盗窃原油约0.3吨价值人民币1100余元。
2014年7月间,被告人李某甲、孟某某、刘某甲等人窜至本市太山镇附近油井盗窃原油两次约2吨价值人民币7200余元。
2014年7月间,被告人李某甲、孟某某、刘某甲、范某某、刘某乙等人窜至本市太山镇附近油井盗窃原油约1吨价值人民币3600余元。
2014年5-7月间,被告人李某甲、秦占学等人窜至本市红岗采油厂采油五队DB16-22(后邢村)油井盗窃原油约1吨价值人民币3800余元。
2014年6-8月间,同案人王国仁(另案处理)经营收盗窃原油的场子期间,被告人刘某戊、刘某己、刘某丁明知是盗窃的原油仍参与收购,收购原油大约7吨,价值人民币25000余元。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到案经过,2014年8月,油侦大队将涉嫌盗窃原油的犯罪嫌疑人刘某甲抓获。经讯问,刘某甲交代曾与孟某某、范某某、刘某壬等人共同进行盗窃犯罪。后经公安机关与三名犯罪嫌疑人家属进行沟通,三名犯罪嫌疑人先后来到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
2014年8月份,我大队在侦办孟某某等人系列盗窃原油案件时,经过深挖,分多日又将涉嫌盗窃原油的秦占学、李某甲、刘某乙、武某某、刘某丙、赵某乙、张某某、郑二勇,赵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刘某戊、刘某丁、刘某己抓获。
2014年8月17日,大安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在大安市农贸市场内的郭四牛羊肉店内,将涉嫌收购赃物的郭某某带回公安机关。经讯问,郭某某交代了在其经营的郭四牛羊肉店内,收购刘某壬、孟某某等人盗窃所得的三只羊的全部过程。因当时没有物价部门出具的价格鉴定,无法对郭某某的行为进行认定,故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在物价部门出具价格鉴定后,经公安机关认为,郭某某的行为已经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2014年11月11日,对郭某某采取取保候审。
2014年11月21日,大安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发现:大安市无业居民李某乙曾伙同他人在大安市太山镇某油井处盗窃过原油,经工作,11月21日9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乙主动到大安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投案自首,并对其于今年5月份的某一天参与盗窃原油及2013年参与盗窃羊的两起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鉴定意见;价格计算说明;松江分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称重原油说明;2014年原油价格说明;受理案件登记表;大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常住人口信息表。
3、证人马某甲证实,我来投案自首,我参与两次盗窃原油。第一次是2014年8月份的事,有我、赵某乙、李某甲、还有一个叫小凯的。这次盗窃以前,李某甲就给我打***,他们去偷让我去给放风,说一次就去半小时,去一次给我200元钱,这次我没去。又过了几天李某甲又给我打***,我正好没有钱了,就同意跟去了。李某甲给我打***让我到永琪修配厂找他,当时他们在那里修车,我去的时候还有一个叫小凯的人也在那里,到了晚上快干活的时候李某甲又把赵某乙招来了。我们四个人开着一辆灰色的捷达车去的,偷油的地点在过了太山派出所的一个屯子又过了一块土路才到的。小凯先把车藏了起来,我们四个人出一个人放哨,轮班放哨,剩下三个人干活,李某甲先到油井跟前,把放油的管子接好,之后他去放风,我们三个干活,后来因为有蚊子咬,我们三个也换班放风。大约灌了将近一个小时,一共灌了8袋,每袋大约能有八、九十斤。我们先是可车后排座椅放,放不下就放后背箱里边,因为太挤了,我到太山的时候打车回市里。是李某甲提议去偷油的,地点也是他选的。小凯开他的黑色捷达车。油被李某甲和小凯卖掉的,卖了多少,卖到哪里我也不知道,他们说卖油之后给我钱,到现在也没给。
另证实,第二次就是第一次偷油第二天的事,也是李某甲给我打的***,当时我在五中附近呆着,李某甲让我去永琪修配厂找他,我就去了,大约晚上7点到的。不大一会一个出租车把李某甲带走去买偷油用的板子、丝袋子和绳子。我就一直在永琪修配厂等着,中途小凯来了,我俩一起等。大约晚上9点左右出发去偷油。李某甲和出租车先走,我和小凯在永琪家等刘某丙,等到刘某丙来我们就走了。走到太山境内的时候李某甲给我打***我没接到,我就给李某甲回过去,李某甲跟我说在太山派出所门口等我们好给我们指路,七拐八拐的就给我们领到油井去了,大概11点鈡的时候我们到油井处,李某甲先把管子接到出油管上,刘某丙先开始接油,李某甲绑袋子,出租车司机把车藏起来,司机本人给我们放风,我和刘某丙一个活,换班接油,小凯、李某甲绑带子。放到了第九袋的时候就不出油了,我们装车就走了,李某甲和小凯开着拉油的车走的,我和刘某丙坐出租车回来的。这次偷油有我、李某甲、小凯、刘某丙和一个出租车司机。出租车司机是李某甲找来的,车号没记住。偷油的工具都是李某甲准备的。我们开着上次的黑色捷达车和一台出租车一起去的。这次每袋大约能有八、九十斤。原油都是李某甲和小凯处理的,具体怎么处理我也不知道。
4、证人马某乙证言,我是采油十队的班长,我们队负责对采油厂的水平井进行开采,从红岗子乡高家窝棚一直到太山镇李围子屯,都是我们队负责的。H90P1-1号油井是我们队负责的,这口井是2014年5月中旬新开采的,6月开始抽油,抽油之前的日产量是多少我说不准,之后的日产量具体数值还说不准,大概在40到50吨左右。我们刚对这口井进行开采的时候,产生一些落地油,我们队上的工人就把这些落地油收了起来,并用丝袋子装袋,堆放在了一起,后来被人偷走了。一共有20余袋,能有一吨多。这口井是新开采的,目前我们队对这口井没有准备产量的衡量,而且这口井日产量上下浮动很大,如果被盗几吨原油,根本发现不了。
5、证人陈某某证实,我在采油五队工作,DB12-16、DB16-22是我们队的。这两口油井都在太山镇后邢家屯东面的大地里,DB12-16在46号井组,DB16-22在45号井组。这两口井在2014年6、7月份被盗过,几次不清楚,大约被盗5吨原油,价值25000元。
6、证人蔡某某证实,我负责联合乡安北村菜井方屯附近油井的捞油工作,在我们单位的区域划分中,是DB区域。其中DBF平2号油井(在菜井方屯屯后不远)被盗过原油。这口井是一口自喷井,以前我们是每10多天去放一次油,每次产量在2.3吨到2.8吨之间,去了水杂,产成品原油量在1.7吨至2吨左右。自2014年5月开始,我们再去这口井放油的时候,每次放出来的原油就不到半吨了,而且这口油井的密封盖(带密码)也不见了,油井旁边还被人挖了一条沟,沟里有存放原油的痕迹,所有我们队就意识到这口油井所产的原油被盗了,之后我们把情况汇报给了采油厂保卫科,保卫科也出人蹲守过。这口油井自5月份以来,大约被盗了近20吨原油。现在原油价格是每吨成品原油的价格在5300余元,具体的说不准。
7、证人荆某某证实,我负责13-32油井的管理,这个井场从2014年7月初至现在经常被盗,大约被盗了3、4吨油,被盗原油每吨原油价值5000余元。
证人何某某证实,我是吉林油田红岗采油厂保卫部副厂长,13-32油井在太山镇政府东侧大约500米的包米地里。2014年7月初到现在经常发生被盗现象大约有3、4吨原油。因为该井的产量不太清楚,被盗的数量也不敢肯定。
8、证人王某某证实,我是吉林油田管理局新立采油厂一队书记,在长山镇妙东村6-018的油井在2014年5月-6月期间被盗过。大约被盗2吨多。我们是按照原油产量计算的,正常一口井原油的产量基本是固定的。
9、证人孙某乙证实,我是开火锅店的,我在2014年8月3日在郭四牛羊肉那里买了一只大母羊能有五、六十斤的样,我花600多元钱买的,我老叔生日我买的,我们一家人在一起吃的。郭四给我杀的我去拿的,羊皮留给郭四当做手工费了。
10、证人刘某壬证实,我和刘某甲、范某某、孟某某一起盗窃原油,我说在2014年6月份开始和他们一起盗窃原油的,我们去太山乡东北边的五口油井,使用胶皮管、丝袋子等物品将原油从油井里放出来装好,之后用车拉走。我参与了六次,每次盗窃一吨左右的原油。开始四次是我们四个人一起盗窃的,用孟某某提供的轻羚越野车将原油拉走,之后由刘宇浩、孟某某卖。后来李某甲也和我们一起盗窃原油了。我们一共盗窃六次,六吨左右的原油,一共卖了一万二千元左右,这些钱没有分,都在刘宇浩、孟某某手里放着,我们吃饭、住店、买衣服花了。我和刘某甲、范某某三个人偷了一台蓝色125型摩托车,一台白色越野摩托车,和两台红色125型摩托车。
11、被害人杨某某陈述,我家养羊在大安市联合乡万福村冯家炉村后趟路边,东边是于洪生家西边是李成家。我们家2014年1月份丢过羊,在我家羊圈丢了一只羊。我家是开南大门,羊圈在我家院子里边,住房东边。那只公羊,今年2岁,大约能有90多斤,白色寒羊串子。这只羊是2013年10月份,花1400元买的,买的时候大约能有六、七十斤。
12、被害人谷某某陈述,我家是种地养羊的大约一个多月前具体时间我没记住。在我家羊圈里丢了两只羊,一只大羊一只小羊,都是当年的羊(1)岁,都是母寒羊2.大羊能有100左右斤,小母羊能有80、90斤左右,两只羊能值两千元左右。
13、被害人刘某庚陈述,2014年7月份,我家丢了一只寒羊串子,母羊,6岁,大约120斤左右。一个人整不了。这个羊刚下完羔,正在哺乳羊羔,奶头挺大的,一看就能看出来是刚下完羊羔的。我家的羊在我家院子东侧北边的羊圈里边,我家在刘家窝卜屯,这只羊大约价值人民币1000余元,具体价格不好说,因为正常情况下刚下完羊羔的母羊,需要哺乳羊羔,没有那个养羊的人会把母羊卖掉。
14、被害人孙某甲陈述,我有一台豪爵HJ125K-5型摩托车在2014年6月15日早上四点半发现被盗,这台摩托车是在2013年5月27日购买的,购买的时候花人民币8270元。
15、被害人赵某丙陈述,2014年7月6日晚上,我把我朋友的山地越野摩托车停放在我家安盛地产韩国直销店门前,第二天早上8点钟开门后,我就发现摩托车不见了,今天中午我就出去找,在安盛地产的兄弟果业北面的路上,我当时看摩托车已经被损坏了,车链子折了,机体壳碎了,电瓶线都掐折了。我的摩托车是去年购买的,买时花人民币1300元钱。
16、被害人刘某辛陈述,我的蓝色雅马哈150型摩托车,车牌号是吉G58429,但是上面挂的是尾号8551的车牌子。在2014年7月22日早上发现被盗了。我放在锦江小区2号楼门前的车棚子里,这台车是我两个月左右前在潘文福手里买的花人民币2200元。
17、被害人费某某陈述,我家在粮食所家属楼,我的红色金城125型摩托车,在2014年7月14日的晚上丢了。车是别人以500元的价格抵给我的,车轮圈原来是银色的漆都掉了,我又用自喷漆,重新喷了一遍银色漆。
18、被告人孟某某供述,我在松原市查干胡附近盗窃过原油,那次是武某某给我打***,让我找两个人去松原新立采油厂附近。我联系赵某乙和张某某,武某某找了一个大个我不认识,因为心里没底我没去,在家里等着接车。晚上7点多钟走的,11点多回来的。我接车之后去城南加油站过的秤。这次盗窃原油是武某某找的我,我找的赵某乙和张某某,地点是武某某选的。武某某开一台捷达车,还有一台红色的越野车,这次一共盗窃了大约一吨二、三左右,具体我也叫不准,我去过秤也不看数,有时武某某看,有时加油站给计数。这次我分了200块钱。
另供述,我现在能想起来有两次盗油。大概是在2014年5月份的时候,我和李某乙、武某某、赵某甲,还有一个我不认识的,第一次盗油,地点是在联合乡菜井方屯后边的一口井。武某某给我打***让我找两个人帮他偷油,我找了李某乙和赵某甲,当时武某某让我把李某乙和赵某甲开车送到当天晚上偷油的地方,因为头一次去偷让他俩在那看着来不来人,等到天黑的时候我开着武某某找的三菱吉普车,武某某开着捷达车拉着一个人我们直接去的油井,当时是我和赵某甲下去干的活,武某某和那个人在上边,李某乙负责放风,我俩把油井接上管子直接往三菱车里放油,三菱车改装过,没有后排座,里边就是一个装油的罐子,我放了大约30分钟左右,不出油装了能有半吨左右。我们开这车就走了,回大安之后我们去南湖路加油站过的秤,之后武某某指挥我把车开到一个院子,天太黑我也不知道是哪。这次盗窃原油的车辆、工具都是武某某提供的,原油也是他处理的。这次我们每人分了100块钱。
另供述,过了两三天,武某某又给我打***,说是去偷油,这次我又找了赵某甲,武某某说让我们在太山加油站等着,我俩开着武某某的捷达车等了好长时间,武某某给我打***说让我们去沈家窝棚,我找不到路,他说你就开着车往大安方向走,道上有人接你,接我那个人我不认识,我们到了沈家窝棚井附近,赵某甲下车放风,我在井那边放风,大约过了四、五十分钟,他们完事我们就都出来了,到水泥路把拉油的车交给我。我开着回大安,到了大安我先过秤,之后武某某领着我拉到滨江大道放油那个地方。这次我们一共盗窃15袋,每袋70斤左右。工具还是武某某提供的,原油也是他处理的,我和赵某甲先是放风,后来我负责把车拉回来。我俩每人分得200元。
另供述,我和赵某乙、刘某丙、张智佳在宝石村附近盗窃过一只羊。当时我们开着车看见羊,下车之后把羊装到车后备箱就跑了,当时羊倌发现后,追我们没追上。我们后来才知道偷的是我一个朋友伊镇南老舅家的羊,后来我们还去赔礼道歉。偷的羊有100斤左右,卖给步行街头的一个回族饭店,卖了500元。钱让我们给花了。后来,刘某丙提出让我们去他家偷羊,他说出事他保着,我和于文权去的,于文权自己进院去偷的,刘某丙还告诉于文权,说一边是他妈家,一边是他奶奶家。让于文权去偷他奶奶家的羊,可于文权还是偷错了,偷的刘某丙母亲家的羊。羊大约100斤左右,被我们卖到城南加油站胡同一个屠宰场,卖了500元。我和刘某丙一人200元,于文权分100元。
另供述,2003年末,我、刘晓碟、刘某丙、李某乙、张宝在五间房偷了一只羊,当时是刘晓碟提出来的,当时他堕胎着急用钱。当时我和刘晓碟在外边放风,刘某丙、李某乙、徐宁、张宝(张某某)进羊圈偷羊,我们开着借来的圣达菲,偷了一只羊。卖给了步行街那个回族饭店。羊大约120斤左右,卖了600元。其中100元加油,吃饭200元,剩下的也都花了。
另供述,我跟刘某壬开着李紫薇父亲的全球鹰去郭四家卖的我们盗窃的那三只羊,郭四看完羊说羊太瘦了,一只只能给我们500元钱,刘某壬就和他讲价,最后郭四同意多给我们50元三只羊1550元。郭四没问我羊是怎么来的,问没问刘某壬我不知道。这三只羊有两只瘦的也就一百斤左右,大一点的那只能有一百一、二十斤左右。给刘某甲500元,刘某壬500元,剩下的550元钱我和刘某壬花了。
另供述,因为我盗窃原油、盗窃车、盗窃羊的事来自首。2014年7月份的时候,我、刘某壬、范某某在一起,李某甲来找我们去偷油,说偷一吨给我们每人三百、四百元钱,当时我们就答应了。李某甲和他的一个朋友开了一辆下线的夏利出租车拉着我刘某甲、刘某壬去了太山镇的油井处盗油,我帮忙撑袋子接管,刘某甲、刘某壬换着撑袋子系带子。我们接了十五袋原油不到一吨,后来车陷住了,卸下来车出来后又装的,是十五袋子。这次盗窃是李某甲提供的车,刘某甲去买的丝带子、胶皮管。油是李某甲卖的,一份钱没给我们。这次之后,刘某甲、刘某壬还有我在太山镇的加油站斜对面平房盗窃了一台红色125型摩托车。太山偷得摩托车坏了之后在金岛后街附近小区,刘某甲、刘某壬进入小区盗窃了一辆蓝色的150型摩托车,我望风了。卖了500元钱我没分到钱,之后李某甲买了一辆213吉普车,还雇了一辆出租车,去太山镇的油井处,有我、刘某甲、刘某壬、李某甲、出租车司机、司机的朋友、范某某盗窃了一次原油这次盗窃一吨左右,我、范某某望风了。之后隔几天,刘某甲提议去偷羊,刘某甲借的李紫薇父亲的车,拉着我、李紫薇刘某壬去烧锅镇偷羊那个村我不清楚,刘某壬找的地方说是他家一个亲属。刘某壬、刘某甲进去,我在院外接应,他俩把羊从墙扔出来,他俩盗窃了三只羊,我们把羊装后备箱就走了。李紫薇就在车里看着我们偷羊了。李紫薇在我们从旅店出来就知道我们要去偷羊,在车上说偷羊的事,李紫薇也听到了。2014年7月22日,刘某甲提出来不和李某甲一起偷油,我们几个单干,7月24日晚上,刘某甲、猛子(开出租车)、范某某(开捷达车)一起去太山镇去盗油,我和出租车司机望风,接到范某某的***说刘某甲被抓了,我们就回大安了。
19、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2014年6月份,李某甲找到我和小文、刘某壬、还有范某某说是去盗窃原油,我们同意了,李某甲教会我们如何偷油之后每天都是李某甲着急我们几个,他开一台夏利车将我们几个拉到太山镇的13-32井场,李某甲把我们拉到井场后他就支嘴,我们几个有的挣袋,有的接管从油井放油。每次都放3、4袋原油,之后将装好的原油放到井场旁边的坑里攒着。大约5、6天后我们几个把攒了能有18、9袋原油。2014年7月12日晚上21时左右李某甲让小文开车他的捷达车拉我们几个到井场,他自己开着夏利车也去井场了。到井场后,李某甲让我们攒在该处井场的18、9袋原油装到捷达车的后备箱以及后座处。装完后我开着装油的捷达车到达大安后,李某甲将车接过去将车开走去卖原油了。我们一共盗窃18、9袋原油,每袋120斤。2014年7月19日开始,我同小文(孟某某)、范某某、刘某壬几个人脱离李某甲想独自偷油,我和小文买了一台墨绿色的捷达车,每天晚上我们几个就开车到先前的13-32井场放油,然后将油装到丝袋子里,放在井场旁边的坑里等着成车以后拉走,我们偷了3、4天以后,攒了大约17袋,每袋原油100多斤,2014年7月24日我们想再偷两袋后一起拉走,正要偷油时被油田派出所的人给抓了。刘某壬还领着我和范某某、小文偷过摩托车和羊。偷了两辆摩托车,两只羊。
20、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我来投案自首,我在2014年7月份左右,在太山附近盗窃的原油,在大安市里偷的摩托车。第一次是2014年7月份,当时是白天去的,我们五个人骑摩托车去的,到了太山附近的油井,李某甲和孟某某负责放风,我和刘某甲、刘某壬负责将原油放出来装袋,我们放了几口井,一共放了30袋,当时庄稼已经长了起来,我们把灌好的原油扔在地里,就在太山镇里等着。晚上李某甲找了一辆黑色捷达车,一个司机开来的,之后我们就把油井那里之前放的30袋原油装了其中的22袋带走了,我们跟着车就出来了,因为原油太沉,中间卸下去10袋,李某甲和那个司机先拉走了12袋,后来又回来取的拿10袋原油,这趟拉走之后,我们就骑着摩托车回大安了,当时地里还剩下了8袋原油。这一次盗走的原油一共22袋,每袋100斤左右,去了水大约80斤左右。盗窃的原油工具是李某甲和刘某甲提供的,李某甲去卖的,我没有分到钱,李某甲原来有个捷达车让刘某甲给开碎了,李某甲的意思是用这次偷油的钱来修车,所以我们就没有分到钱。第二次,是刘某甲花3500元买了一辆报废的捷达车,跟第一次偷油大概隔了4、5天,我们想几个人再去放点油,跟原来庄稼地里剩下的8袋凑够一吨(大约20袋)再拉走,我和刘某甲、孟某某三个人趁着天黑开车就去了,还是去原来那个地方,我们在一口井放了6袋,又去下一口井偷油的时候就被油田派出所给抓住了,我和孟某某跑了,刘某甲没有跑出来,这一次一共盗出来6袋。我和刘某壬、刘某甲去大安嘉禾名苑偷了一辆摩托车,卖了350元,第二次也是我们三个偷了三台摩托车。
2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2014年4月份左右,我在大安市水晶城附近的“杨子汽修”帮忙,认识了“晓峰”、“二扁头”,我指导他俩偷原油。我认识他俩后,他俩就不偷油了,听他俩的意思是:他俩以前和晓峰的老姑父一起偷油了,但是晓峰的老姑父太抠,分给他们的钱少,他俩就单干了,但是因为没有人手,还没有车,一直没干成。我们认识以后,他俩就找我合伙去偷原油,开始的时候我没答应去,一直到2014年5月28日那天,我过生日,他俩又和我说起偷原油的事,他俩说每趟偷原油就给我300元人民币,我就答应了。2014年6月份的一天傍晚,晓峰就给我打***,说是干活,我说去,晚上七点半左右,晓峰就开着一辆黑色奥迪100轿车来接我了,“二扁头”也在车里,之后我们三个人就去了太山境内,晓峰事先选好了准备盗窃的油井,到那附近以后,晓峰让我在路口看道,他和“二扁头”开车去了油井附近放油并装袋,完事后我就过去和他们一起离开了,我们走到太山镇的二级路上,我就下车自己打车走了。我们这次盗窃原油二十余袋,具体数我说不准,总量一吨多。他们说给我三百元,但是到现在也没给我。我和晓峰、“二扁头”盗窃了两次原油以后,我看他俩也不给我钱,我就不和他俩一起盗窃原油了,我在家开了一段时间的出租车,就通过“二扁头”认识了小文(孟某某),认识孟某某以后,过了几天,孟某某给我打***,说是要和我合伙盗窃原油,他们找井、出人,我就负责拉油。开始我没答应,因为我没有拉油的车,后来我买了一辆银白色捷达车,我就和孟某某他们一起盗窃原油了,我负责开车拉着人到油井附近,然后和孟某某一起看道,二伟、刘某壬、耗子他们上井去放油装油,等把原油装好了,耗子就出来取车,开进去把原油装上车,之后我和孟某某就联系出租车回去,二伟、刘某壬、耗子他们开着我的捷达车拉着原油去卖,卖的地方是耗子找“二扁头”联系的。我和孟某某、二伟、刘某壬、耗子几个人合伙盗窃了三次原油,第一次盗窃完原油,耗子就把我的捷达车开坏了,我又买了一辆“213”吉普车,第二次盗窃原油就是用的这辆车,后来车被扣了。第三次实在没车了,我就找到了刘某乙,雇刘某乙一起去的,刘某乙用他自己的车拉了原油,并找人把原油卖了。
另供述,第一次盗窃的原油卖了3600元人民币,被“二扁头”拿走800元;第二次的原油被扣了;第三次盗窃的原油分了两批,一批卖了1000元,另外一批丢了。第一次我拿到2800元人民币,后来买213吉普车的时候花了;第二次被扣了,没得到钱;第三次分到了300元人民币。我和孟某某他们盗窃了三次原油以后,我们就分开了。我通过刘某乙认识了刘佳、马某甲他们,刘某乙提出盗窃原油,并把刘佳、马某甲找来了,我又把晓峰的姐夫找来了,我们五个人在太山境内的一口油井处盗窃了一次原油,当时是开刘某乙的黑色捷达和晓峰姐夫的出租车去的,晓峰的姐夫开出租车负责拉人,刘某乙的黑色捷达车负责拉原油,我和晓峰的姐夫负责看道,刘某乙、刘佳、马某甲上油井盗窃原油,我们盗窃了十二、三袋的原油,每袋能有七、八十斤,刘某乙拉走卖了。我还和孟某某、二伟、刘某壬、耗子还去了大安市滨江大道旁渡口西边大坝根附近的油井处,盗窃过原油,我们先后去了三次,在三口油井处盗窃原油,但是都没有放出来原油。
22、被告人刘某乙的供述,2014年4月份的时候,我碰到了孟某某(在哪碰到的现在记不清了),孟某某和我说领我去干活,干一晚上就给我100元人民币,我就跟着孟某某去了。孟某某领着我去了革志的厂子(厂子在大安北火车道口往东一千米左右的北侧路边),到那以后,孟某某给我和大海找了一套迷彩服,之后我们就上了一辆捷达车,往松原方向走了,当时车上有我、孟某某、大海、革志的侄子(或者是外甥),革志的侄子开车,我们几个人到了什么地方我也说不准,在一口油井处放出了七袋原油,被人发现了,我们装上六袋原油就上车跑了,回到革志的厂子把原油卸下去,我就走了。过了几天,革志又给孟某某打***找我们干活,我们就去了革志的厂子,还是我们四个开捷达车去的,到那以后发现下雨,打算顶雨进行盗窃,但是道过不去,就回来了,第二次去没干成,厂子里有个人就说这次没干成,钱先欠着,就让我们走了。我看他们不给我钱,就不给他们干活了。过了20多天,孟某某又通过他的一个大哥联系,带着我去给武某某盗窃原油,当时给武某某盗窃原油的工人,就把原油送到月亮泡的大坝上,剩下的就不管了,所以武某某就雇佣我和孟某某开车,头两次都是孟某某开着武某某的车拉着我和武某某去月亮泡的大坝,到那以后,我就上拉原油的小型红色类似面包的“轻灵”车,把车开到“二龙”厂子,扔到厂子门口就不用我管了。伍凤军去和厂子的人交易;第三次的时候,我和孟某某坐着武某某的车去了月亮泡大坝,拉油的车是一辆半截车,装了大半车原油,因为我不会开半截车,所以孟某某就去开车了,我们回来到了大安宾馆附近,我就下车了,半截车拉着的原油,拉到哪去了我不清楚了。
另供述,在我参与这三次盗窃以后,我父母就把我看管起来了,挺长时间都没有让我出来。一直到一个多月前,我家里管我没那么严了,我就从家里出来了,通过小亮认识了李某甲,那时候,我攒了2000余元人民币,在别人手里买了一辆破捷达车,李某甲就雇我开车去拉原油,说是一次给我300元人民币,我当时因为买车,还欠别人钱,我就答应他了。李某甲、孟某某、二伟、耗子、刘某壬他们骑着盗窃来的摩托车,去了太山镇附近的油井进行盗窃,他们盗窃完之后,李某甲给我打***让我往太山走,走到太山一个抓拍点附近,李某甲在道边等我,之后他开着我的车拉着我到了太山镇里的“起凡KTV”,在那我下车,看着车进了“起凡KTV”对面的胡同,之后我在那等了一个多小时,李某甲开着车出来了,一直开到太山镇边,我把车接了过来,开到了糖厂附近,把原油扔在了水泥厂对面的草丛里,之后又回到太山镇,拉出了一车原油,再次扔到了水泥厂对面的草丛里,之后我就开车走了,在我走的时候,我看到“刘老五”厂子的“宝哥”去接油了。这次我们盗窃了二十四、五袋,差不多能有一吨的原油。这次盗窃之后,孟某某、李某甲不知道为什么就分开了,李某甲带着刘某壬和我,还有一个李某甲称呼为姐夫的人一起盗窃原油,我们几个人用我的车盗窃了三次原油,每次都是十几袋,第四次的时候,刘某壬又把二伟也叫了过来,我们几个人又盗窃了一次原油,但是到油井以后车就出毛病了,我们就回来了,没有盗窃成原油。之后二伟就不跟我们干了,又和孟某某他们去干了,这期间,刘某壬偷了我一千余元人民币,又把李某甲的捷达车开跑了,我们盗窃的人手就不够了,我就给刘佳、马某甲打***,找他俩一起盗窃原油,我们又去了太山镇的油井盗窃了一次原油,盗窃了16袋原油。
23、被告人刘某丙的供述,2014年7月初的一天下午6点多,刘某乙给我打***,让我跟他出去干趟活。我说不去,他就一直给我打***,过了半个小时左右,刘某乙到我家(南湖路廉租楼13号楼2单元601室)楼下又给我打***说他在我家楼下,让我下来跟他干活。我就下楼了。下楼后,刘某乙开着他自己的黑色捷达(无牌照、老款方头捷达)在楼下等我,他坐在正驾驶位置,马某甲坐在副驾驶的位置。他让我上车,我就直接上车坐在正驾驶后面的位置跟他俩走了。刘某乙驾车沿着往太山镇方向去的辅路上,快到太山镇时,刘某乙给李某甲打***说“你们在哪呢?我们快到了”,李某甲在***里具体说什么我也没听清楚,刘某乙挂掉***后,继续往太山镇走,过了一会,我看见李某甲在路边右侧的一个岔道口站着。看我们车过来,李某甲用手往岔道口的方向指了一下就直接上了一辆出租车(夏利N5,车牌号记不清了)。刘某乙开车在后面跟着这辆出租车,出租车从岔道口下道,路过太山镇政府,又路过三四个屯子,到一个屯子东面的玉米地,车停下的。李某甲和出租车司机从出租车下来,并且从车上拿下来几件工具(三个类似卡子的工具和一个板子)。我和刘某乙还有马某甲从车上下来,刘某乙让我去捷达车后备箱里把丝袋子和绳子拿出来,我就过去把这两样东西拿出来。之后,出租车司机在前面带路,进玉米地往南走,我和李某甲、刘某乙还有马某甲在后面跟着。走了200米左右,就看见一个没有工作的油井。接着,出租车司机和李某甲拿着卡子按在油管子上,他俩拧了几下后,刘某乙又拿着板子上去卸管子下面的螺丝,刘某乙把螺丝卸下来后,原油就从被卸下螺丝的地方流出来。马某甲拿着丝袋子对准螺丝口把原油装的袋,装完袋后,李某甲用绳子把袋口系上。一共装了八袋原油。这时,李某甲跟刘某乙说这八袋原油要是卖时凑不够,把以前藏起来的原油拿出来一起卖了。然后,出租车司机指挥让刘某乙和马某甲把工具收拾起来,让我和李某甲把这八袋原油装到车上,我和李某甲把原油装到车的后备箱里和车后座上。装完车后,刘某乙和李某甲先开捷达车去朝以前他们说藏的原油去了。马某甲站在原地等他俩。我直接上出租车,坐在了副驾驶的位置,出租车司机上车拉着我先走的。走到往大安去的辅路上时,刘某乙开车把我坐的出租车超过去了。我问出租车司机他们干啥去了,出租车司机说他们走了,让我别多问。出租车司机把我送到家小区门口后,就走了。这次我们共盗窃原油600斤左右。原油具体怎么处理的我不清楚,刘某乙知道,我没得到什么好处,他们什么都没给我。
另供述,2014年1月份的一天下午三四点钟,孟某某租了一辆黑色的现代圣达菲汽车拉着我和赵宇在大安市街里溜达。溜达一会,孟某某说去找张志佳,到张志佳家后,当时只有张志佳一个人在家,我们四个人在他家呆了一会,这时孟某某问张志佳说“你们屯子羊多不?”张志佳说“走,看看去呗!”然后我们四个人在屯子外面溜达。溜到屯子外面的村村通公路下面的甸子上,发现有一群羊没人看管,孟某某把车停下来说“下去偷一只”。我和张志佳还有赵宇下车,孟某某没下车,他在正驾驶坐着了。接着我和张志佳还有赵宇在羊群里抓了一只公羊,直接装在车后备箱就走了。孟某某开车往大安市里走,到市里后,我们到市场大厅卖牛羊肉的地方问问收不收羊,也没人要。我们四个就走了,之后我、赵宇和张志佳都回家了,孟某某开车把羊拉走了。
另供述,2013年11、12月份,我家杀猪,孟某某和于文权来我家吃猪肉,过了几天后,我妈给我打***说我家丢了一只羊,接着我给于文权打***问这事,于文权说羊是他和孟某某偷的,之后,我就告诉我妈了,我妈说算了。过了几天,孟某某和于文权买点水果还上我家去串门了。
24、被告人秦占学的供述,2010年春天我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松原市前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执行。2014年8月份,在太山镇后邢家屯东边的油井。当时我开着吉利全球鹰出租车(车牌号吉G53T15)拉着一个叫李某甲的,后边还有2个人开别的车跟着我,其中一辆是黑色捷达,车牌不清楚。
另供述,当天晚上6点钟左右,李某甲给我打***说要去后邢家屯,我向他要了40元钱,李某甲让我到安麒小区楼下门市的“永琪修理部”接他。我开车去了之后,接上李某甲,我俩先到农贸市场里的一个五金商店买的套管头,是李某甲进商店买的,买完后我俩回到永琪修理部,将买的套管头改装一下,在套管头下方焊上一截铁筋,焊完呈“7”的形状,当板子使。然后我开车拉李某甲先走的,我俩走到太山镇政府跟前时,捷达车的司机给李某甲打***说找不找道,我和李某甲停在路边等着,等了一会捷达车来了,我在前边领道,到后邢家屯时,李某甲从我车上下来坐上捷达车,他们去油井了,我在屯子里了。过了一会李某甲给我打***说板子不好使,让我去油井接他,我就开车往油井方向走,走一半时遇见李某甲了,李某甲上我车我俩去太山镇又重新焊的套管头。焊好后我把他送到油井边上的树林带,车进不去了,李某甲下车走进去的,我又回屯子了。又过了一个多小时,李某甲打***让我去接他们,我就又回去的。李某甲和一个小孩开捷达车走的,另一个小孩坐我车回的街里,我把这个小孩送到廉租房那,之后我就接着出车了。
另供述,李某甲开始要到后邢家屯油井去偷油时,我不知道要去盗窃原油,是在李某甲要焊“板子”的时候我才知道的。板子是用来拧油井口的,油井的地点不是我找的。我没有到油井附近协助李某甲他们盗窃原油,也没有告诉他们收拾盗油用的工具。他们盗窃了有十袋左右,他们把偷的油装捷达车后座上,车没贴膜,我能看见里面,当时油袋子没有超过车窗,我是从这点判断袋数的。偷的原油让李某甲带走了,怎么处理的不知道,我也没有从中得到什么好处。到后邢家屯正常打车是40块钱,我知道李某甲要去偷油后,他跟我说油整的多就多给我点钱,少就少给点,我当时也同意了。但是他到现在也没给我钱。
另供述,他们去盗油我参与了两次。第一次有李某甲、小峰、还有一个我不认识。当时小峰跟我说去太山那里偷油,让我去给拉点人,并给放放风,我就去了。这次他们盗窃多少原油我不知道,最后原油是由小峰开车拉走处理的。当时我们开的我的出租车和一辆奥迪100。我分到500元钱。第二次一共有5个人,就认识李某甲,其余3个我都不认识,他们开一台黑色捷达车。到那里偷油,我给放风。
25、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我第一次盗窃原油是在2014年刚开春的时候,通过朋友认识了“三毛”,我们认识后,“三毛”跟我说他能偷到原油,但是他偷油的地方不能让我去,让我出车来拉就可以。然后我们约定的天黑后我将车开到月亮泡镇东山头村村北边,他来取车,我在原地等着。他将车开走去偷原油,偷完后装上车,再将车开到东山头村北边,我将装着原油的车开走,约定的每吨我付给他2000元钱,当时我先给他一半钱,我把原油卖了之后再给他另一半钱,我们一共合作了四次。我把原油卖到了“二龙”收原油的厂子,按人民币3500元每吨的价格卖的。一共卖了10000元左右。给了“三毛”7000元左右,每次给司机300元,剩下的钱归我自己。
另供述,我和三毛合作了四次,三毛嫌我给的钱少,就不跟我干了。我再就没联系上他。过了一段时间,具体几月份我记不清,是春天的时候,我又认识了大安市太山镇的郑二勇,我们又约定了一起合作偷原油。郑二勇找偷油的位置,我们一起去偷,偷到后我负责卖,所得的钱我和郑二勇对半分。我们一共盗窃了两次。第一次是郑二勇打***说他家房后有一口秃头井,开始冒油了,让我带人去灌。当天晚上我带着孟某某、刘某乙,还有孟某某找来的一个小孩,开着我的白色捷达车去的。郑二勇等着我们到了后,郑二勇带着孟某某、刘某乙,还有那个小孩去油井偷油,我在附近的路口放风。我们是用我事先准备好的铁锹和塑料袋灌的原油,灌了七八袋时,他们发现有人来就跑出来开车走了,灌的那七、八袋油扔在油井旁边没拉走;第二次是过三四天后,郑二勇给我打***说油井附近的油坑又冒满了,过来整吧。我开白色捷达车领着孟某某,孟某某还找来两个小孩(我不认识),我们一起去的郑二勇家附近找的他。到那后郑二勇也领着一个人,这个人我也不认识。这次我和郑二勇在附近放风,剩下的几个人去油井灌的原油,他们用郑二勇事先准备好的小铁锹和我事先准备的塑料袋灌的原油。他们灌了十七八袋,然后我和孟某某开车回大安取的我那台中兴轿货,回来将原油拉了回去。这次盗窃净油八九百公斤,以每吨3500元的价格卖给“二龙“厂子了。这次卖了3000元左右。
另供述,今年五、六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在“二龙“厂子借了一台三菱越野车,把车的后排座卸掉了,在后排座伪造按了一个塑料的油罐,油罐能装一吨油。三菱车孟某某开着,孟某某又找来两个小孩,也坐在三菱车上,我自己开着白色捷达车。我们一起去联合乡的一口秃头井处,我在附近放风,孟某某领着两个小孩在油井处放油。他们用我事先准备的胶皮管子接到油井上,直接往三菱车后面的油罐放油,放了四五个小时才放了半灌油,我们看这口井不怎么出油就走了,这次盗窃净油200公斤。在”二龙“厂子卖了700元。我加了200元钱的油,剩下的500元都给了孟某某。这次偷完油之后,孟某某就天天跟我说去菜井方那口井接着偷油去。我说”那口井也不出油,不去。“后来孟某某一个劲的跟我说能出油,过了三四天后我们就去了。也是晚上去的,孟某某又找来两个小孩,我开我的白色捷达车拉他们去的。到地方后他们三个去放的油,我在附近放风。放了大半宿,他们三个才放了八袋油,我看也没多少,就和他们说不要了,之后我就开车拉他们走了。
另供述,今年夏天的时候,几月份我记不清了,我领着“石头”和孟某某给我找来的两个小孩,一起去查干湖附近新立采油厂的一口油井偷过原油,这次也是我在附近放风,“石头”领着那两个小孩,用我事先准备好的铁油管子和塑料袋灌的原油,灌了二十多袋,灌好后他们三个把装满原油的塑料袋装上车,拉回了大安。这次偷了一吨零点,在“二龙”厂子卖了3000元钱,给石头500元,那两个小孩每人200元,加了200元的汽油,剩下的钱我自己花了。在我们去查干湖附近偷油的那天晚上,高闯给我打***说有点原油要卖给我。我给孟某某打***,让孟某某跟高闯去偷的油,是在太山镇沈家窝棚附近偷的,偷了十五袋油。在”二龙“厂子卖了2200元,给了高闯1700元,我留了500元。
另供述,2012年冬天开始,我在刘老五的油厂给他接车,我每天晚上六点到第二天早上六点干活,大概干了七八个月,每个月给我5000元工钱。我每天都能接到原油,但是我都在江边接车,能接到的时候每天晚上能接一车或者两车原油,大约七八吨原油。2013年我还给王锁子和二龙的厂子干过活。2013年我离开刘老五的厂子后和王锁子一起干了。后来王锁子和二龙合伙开厂子时,我给他俩干活。之后他俩又分开单干,我就一直跟着二龙干了。我在二龙的厂子也是帮他接车。
26、被告人郑二勇的供述,今年春天武某某打***联系我,问我家附近有没有出油的油井,他要来偷点原油,他让我找出油的井,他带人和工具来偷,多偷到油就多分给我点钱,偷少了就少分我点钱。我便同意了。大约五六月份,我早上在我们屯子北边溜达的时候,看见一眼秃头井往出冒油,过了不几天,武某某又给我打***,问我这边什么情况。我便告诉他我家北边有个油井往出冒油。武某某又说:“那我晚上就过去整去“,但是当天他没来,第二天晚上武某某开着捷达车,拉着三个人来的,我带他们到油井处,那三个工人去偷的油。武某某去放风。我自己走着就回家了。到家后没一会,武某某就给我打***说油井来人了,工人都跑了,今天干不了。然后这次就没偷走原油,武某某他们就回大安了。第二次是过了不长时间,武某某又给我打***,问我上次偷油的那口井冒的原油还有没有了,我说:”那我不知道,我得看看去“,挂了***我去那口井看见冒出的原油还在,就回家了。下午武风君又给我打***,我告诉他原油还在,武某某说晚上来灌,晚上的时候武某某打***让我在屯子里等他。我便在大道上等他们,大约9点左右,武某某还是开着那台白色捷达拉着之前的那三个人来的,到我跟前便让我上车了,我领着他们到我们屯子西边路边,武某某把车停下,三个工人下车拿着铁锹和塑料袋走着去了那口井去偷油,武某某放风,我便走着回家了。之后武某某给我打***说:”用铁锹不好灌,用铁盆好灌,你给我找个铁盆去。“我便找了一个铁盆给那三个工人送去了,送完后我就回家了。不长时间武某某打***说:”灌完了,灌满了十六七袋,一会我用车拉回去,看看能卖多少钱,再给你分钱。“我问他用啥车拉走,他说有个吉普车。第二天武某某打***给我说:那些油卖了3000来块钱,你看看你要多少。”我说:“就卖了那点钱,我就不要了。”武某某说那不行,让我去大安找他。我便打车到大安乾赢洗浴对面找的武某某,见面后武某某给了我1000元左右,具体给我多少钱我记不清了。他给完我钱后我俩就分开各自走了。
27、被告人赵某乙的供述,2014年五、六月份的时候,有一天晚上六七点钟,我朋友孟某某给我打***问我有没有事,我说没什么事。他说一会让我和他大哥(武某某)去松原一趟,也没说具体干什么,就说陪着去一趟喝顿酒,回来还能给我点钱,他又问我在哪,我说在世纪广场,过了一会孟某某和张宝坐着一辆出租车来接我,我们一起到体育场附近的一家修理厂去了,武某某和一个高个的男子在那等着我们。我问武某某干什么去,他说没什么事,也不用我干啥,之后让我上了一辆红色的越野车,那个高个的男子开车,我坐在副驾驶位置。武某某开着一辆银灰色的捷达车,张宝坐他那台车。之后武某某开着在前面走,我们这辆车在后面跟着,走了一个多小时,我们到了松原地界,武某某给那个高个男子打***让他到前面停一下,张宝也上我们这台车。在一个岔道附近张宝上了我们这台车,武某某开车从大道走了,我们这台车把车灯关了下道了,直接开到一口油井旁边,我就知道他们是来偷油来了。下车后,高个男子从后备箱拿的丝袋子,从车前座拿的井具,他把这些东西***到井上,然后让我去放油,我说我不会,高个男子就教我,我就放了两袋油,。张宝挣的丝袋子,之后我和张宝换了一下,高个男子用麻绳封口。我们放了半小时左右,一共放了二十六七袋原油,我们把这些原油都装到越野车后备箱和后排座上了。之后高个男子开车,我和张宝都坐在副驾驶位置。快上大道的时候,高个男子接了武某某的***,然后我们上大道以后就停下了,武某某开车从后面追上来,高个男子让我和张宝上武某某的车。之后我们就直接回大安了。进入市里后,武某某把我们送到安居二期东南方向的一个小平房,拉油的车进院了,我和张宝还有那个高个卸车。完事后,武某某开车把我们送到世纪广场,我给孟某某打***问他在哪,他说等会再说干活呢,我就自己打车回家了,第二天孟某某打***说给我二三百块钱,我说不要了。2013年年底的时候,有一天下午,孟某某开着他租来的一台圣达菲越野车拉着我和刘佳到张志佳家去接他。从张志家往大安市里走的时候,在一个屯子村村通公路的道东看见一群羊,孟某某就把车停下,他和张志佳先下的车,我们四个抓住一只羊,放在后备箱就拉走了。
28、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大约三个月之前的一天,天刚要黑的时候孟某某给我打***让我去他那溜达。我问他什么事,他没和我说。我告诉他我在世纪广场让他来找我。不一会孟某某就打车来找的我。我俩做出租车到世纪广场对面的邮政储蓄接的赵某乙。然后我们一起做出租车去了乾赢洗浴。到了之后孟某某让我下车上了“五哥”的车,我便上了“五哥”的捷达车。赵某乙下车上了“石头”开的红色越野车。拉着我们上了高速公路,往松原方向走。在车上我问五哥干什么去,他和我说不该问的就别问。我们在查干湖收费站下的高速。下高速后五哥让我下车上石头的车,我便下车上了石头开的红色越野车。然后石头开着车拉着我和赵某乙绕过查干胡收费站对面的环岛,沿着公路往东面开,大概十来分钟,车下了公路走土路,开到一个磕头机旁,这个时候我就知道是偷油来了。但是我的车没下公路,一直在公路上等着。石头让我和赵某乙下车,然后石头从车上拿下来一些塑料袋、绳子和一个铁罐子走到磕头机旁,把铁管子接到了油井上,把油井的阀门打开,他让我和赵某乙接原油,我俩用塑料袋接铁管子里流出来的原油,每袋子装到大约20公分就要满的时候就不装了,石头用绳子把袋口系上挪到一旁,我和赵某乙再装下一袋,大约装了一个小时,装了能有20多袋子,不到30袋就不装了。然后我们三个一起将这些原油装到了越野车上就走了。我们沿着来时走的小路上了公路,到公路上石头让我和赵某乙上了五哥的车。之后我们就回大安了,五哥开车把赵某乙送到世纪广场,把我送到地王歌厅附近的一个宾馆。
另供述,2013年年末,过年前的一天晚上,孟某某给我打***说开车溜达去。他又找的刘小蝶、刘佳、李某乙、徐宁,上车后刘小蝶说去他们屯子偷羊。孟某某就开车拉我们从安北出来城,过了立交桥后往太山方向走,走了不远,又向西边拐了一条路,路过一个桥,桥下是高速公路,过了这个桥又经过好几个屯子才到。到那个屯子后刘小蝶指的去哪家偷羊,到那家后我们就全下车了,我和李某乙、刘佳、徐宁跳到那家院内,我赶的羊,刘佳将一只羊抱出来装到了后备箱内,然后我们都上车回大安了。
29、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2014年4、5月份,我参与了两次盗油犯罪,第一次在大安市联合乡莱井方屯屯后的油井处,当时还有李某乙、孟某某、五哥和一个我不认识的人,使用一辆改造过的三菱牌的越野车装的,这辆车后排座椅都被拆除了,后面的空间装着一个用来装油的罐,这个罐装了多少原油我不清楚;第二次在大安市太山乡沈家窝棚屯后的油井处盗窃一次原油,参与的人还有小旭、高闯、孟某某、还有一个我不认识的人,使用一辆捷达轿车装的,原油都是用丝袋子装好的,我们装了一车,能有二十余袋。
另供述,2014年4、5月份的一天,具体日期记不清了,孟某某给我打***,说是让我去帮他干点活,当时没说干什么活,我就来了大安,在广场附近,孟某某开着一辆白色捷达轿车来接了我,把我拉到了广场附近的一个旅店,当时李某乙已经在车里面,我在旅店待了一会,孟某某就开着车拉着我和李某乙去了菜井方屯,在菜井方屯附近的一个泡子边,孟某某把我和李某乙放下,让我们在那里等着他,之后孟某某就走了。我和李某乙一直在那待到天快黑的时候,孟某某开着一辆三菱越野车,五哥开着一辆白色捷达车过来,之后孟某某告诉我和李某乙在那看着道,要是有人或车过来,就打***告诉他,之后孟某某和五哥就开车去了油井。过了一个小时左右,五哥开着白色捷达车出来,孟某某开着三菱越野车在后面跟着,到我们跟前的时候,五哥和我们说:“完事了,走吧。”我和李某乙就上了白色捷达车,跟他们一起走了。
另供述,孟某某找我的时候我不知道去盗原油,具体是谁提出盗窃原油的我不清楚。他们以什么方式盗窃原油的我也不知道,我就在外面看道了,没有到油井那里去。他们盗窃了多少原油我也不清楚。盗窃来的原油被孟某某卖了。孟某某和我们一起去大安市第二中学南边挺远的一个加油站称了重,之后孟某某开车就从加油站旁边的路走了,我们这车人都没过去,卖到那里我不清楚。这次盗窃所得的钱有多少我不知道,我也没分到钱。
另供述,白色捷达车是五哥的,三菱越野车是谁的我不清楚。“五哥”叫武什么君,我记不清楚了,好像是叫武某某。第一次盗窃完原油以后,我就经常和孟某某他们在一起,过了两、三天,一天下午的时候,孟某某和我说:“晚上去干活。”我就知道是要去盗窃原油。等到晚上的时候,孟某某开着五哥的白色捷达车拉着我就从旅店出来了,我们直接去太山镇的加油站,我和孟某某就在那等着,等了挺长时间,孟某某接到一个***,就带着我一起走了,去的那个地方是哪我不清楚,到地方的时候就看到了高闯、小旭,高闯说是沈家窝棚,之后孟某某就告诉我去跟前的泡子边给他们看道,,他们把孟某某开来的捷达车停在附近就走了。过了2小时左右,他们才回来,回来的时候,高闯开着一辆白色捷达轿车,里面都是用丝袋子装好的原油,装了满满一车,孟某某和小旭是走着回来的,之后孟某某开白色捷达车,高闯开我和孟某某来时的白色捷达车,我们几个人就离开了,开了挺远的路,又接了一个我不认识的人(在车上说话的时候,我得知这个人也是看道的),之后我们就一起回大安。这次盗窃原油大约20丝袋子,还是孟某某拉到加油站附近卖掉了,卖了多少钱我也不清楚,我也没分到钱。孟某某说让我帮他干点活,我过来后才知道是帮他盗窃原油,因为我和孟某某关系不错,我就帮他忙了。
30、被告人李某乙的供述,我因为我之前参与偷原油和偷羊的事来自首。2014年4、5月份的时候孟某某找我还有赵某甲跟着武某某还有一个男的,开着一台捷达车还有另外一台车去蔡井方屯子盗窃了半吨原油。孟某某和赵某甲偷油,我帮着把风。要给我钱我也没要,孟某某请我和赵某甲吃的饭。这半吨油是武某某处理的,怎么处理的我也不知道。还有就是2013年快过小年的时候,孟某某拉着我刘晓蝶、刘佳、徐宁还有一个男的,开车去了大安,往太山镇方向走的。到了太山的一个屯子,孟某某和刘晓蝶在车里负责把风,我刘某丙、徐宁还有张某某我们四个下的车,他们三个进去拽的羊。我在外面接着羊了。我们几个把羊一起抬着装上了车的后备箱里了。我们盗窃这只羊能有100多斤,具体重量我不知道,卖给步行街南面一个回族饭店了。具体卖了多少钱我不知道。这次盗窃时孟某某找的我,刘晓蝶找的具体偷羊的地点。
31、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2014年7月份的时候,有两个年轻的小孩来我家卖了三只羊,一只大母羊,两只小母羊。一共花了1550元,大母羊还有奶水,我就怀疑问俩个男孩羊是怎么来的,不是偷的吧,当时那两个小男孩说不是。我们就开始谈价钱,最后我给他们1550元,之后他们把羊给我卸到劳动局家属楼院内的微型包车内。我收羊的价格要比实际价格低很多。那只大羊正常值一千二、三百元,另外两只每只也得五百元左右。这三只羊总共得值二千二、三百元人民币。我为什么要问羊是不是偷的呢,因为当时我看那只大羊有奶水,我就觉得不是怀着羊羔子就是刚下完羊羔子,正常情况下这样的羊没有那个养羊的会去卖,卖羊的孩子也不知道羊的价格,我觉得羊可能是偷的就问他俩羊是不是偷的了。他俩说不是我就没再问。
32、被告人刘某戊的供述,2014年6月29日开始干的,是给“王老三”打工,“王老三”在大安有个收原油的场子,位置在大安市四棵树乡辖区,在红旗饲养场方向附近一个树带内,具体位置我说不明白,我能找到那个地方。我负责在场子收购原油,化验原油的质量,在将收来的原油装车,装完车后卖到那里就是“王老三”的事了。“王老三”真名叫什么我不知道,外貌特征,男性,50多岁,身高一米七左右,方脸,挺黑的,短发,他的手机号码是。我们是去年7、8月份的时候通过黑龙江的朋友认识的。
另供述,2014年6月中旬的时候“王老三”给我打***,说他场子要开始收原油了,让我过来给帮帮忙。我当时也没有工作,就过来了。我是从6月29号开始干的。每天晚上10点以后,“小二”(刘某己)和“刚子”(刘某丁)出去接车(盗窃原油的车)称重。先是“刚子”负责把车接到后,带到南湖路南边那个加油站,那有地秤,“小二”负责在那给这些车称重,然后“刚子”再把这些车带到“王老三”的场子,我在场子接货,这些车到场子后从车上把原油卸下来,我负责检验原油的质量场子里有准备好的化验设备,检验结果出来后我告诉“小二”数,“小二”再按价格付钱给他们。我们按去掉杂质后净油3600元/吨收购。每天晚上来送原油的都是小车,有轿车和越野车,每晚能收20来吨原油,两天就能收40吨左右。我在负责看着场子的工人将原油装上大货车拉走,拉走后卖到什么地方我就不管了,“王老三”联系卖的。在“王老三”场子干活的工人我都不认识,来卖油的我都熟悉也只是叫外号。送油车辆都是假牌子,甚至没有牌照。送来的油用绿色塑料袋子装着,每袋能装40公斤左右。送油的小轿车每辆能拉来1.2吨左右的原油。每天晚上能来十四、五台车。不都是“小二”和“刚子”接来的,也有“王老三”联系的。原油一般是从黑龙江油田偷来的,也有从大安附近油田偷来的。收吉林的油是几个小孩,用庆铃吉普送来的一车,能有1.4吨。这几个人我都不认识,只能记起一个小孩挺瘦的,身高1米7左右,长方脸。大概是一个月前的事。我从6月29日到8月10日左右在“王老三”场子打工期间共收了21货车,每台车能装三十七、八袋油。我干这段时间一共给我7000元钱。
33、被告人刘某丁的供述,我的外号叫“刚子”。我在大安高速路口接盗窃原油的车辆,接到后将他们带到南湖路附近找“小二”(大名刘某己)称重,之后再带他们到“王老三”收原油的场子找“伟华”(大名刘某戊)卸原油,在之后就没我的事了。“王老三”特征,男,50岁左右,一米七左右,中等身材,挺黑的,方脸,短发,手机号码133XXXXXXXX。很长时间之前我就认识刘某己,他一直串联我跟着接车,但我一直没干。2014年6月28日那天我实在没什么干的就答应刘某己了。他带我去交警队旁边的加气站对面路旁边见的“王老三”,见面后和“王老三”说的挺好,讲好的我每天晚上在大安高速路口接盗窃石油的车辆,接到后将他们带到南湖路附近找刘某己称重,之后再带他们到“王老三”收原油的场子找“刘某戊”卸石油,“王老三”答应一个月给我6000元工钱。然后6月29日晚上我就开始参加此事。每天晚上都是刘某己或者刘某戊给我打***,告诉我到大安高速路口接什么样的车,接到车后带他们找刘某己称重,再到“王老三”的场子找刘某戊卸原油,卸完原油就再没我什么事了。
另供述,我把车带到南湖路后,刘某己带着这些车到南湖路南边那家加油站,用地秤称重,称过重量后这些车到“王老三”的场子卸完原油后,再自己找刘某己称空车的重量,刘某己再按差数支付钱款。我不知道刘某己收原油的价格。“王老三”的场子是一块空地,在红旗饲养场附近,高速公路东侧有个树带。由刘某己和刘某戊负责管理。我接过的盗窃石油的车辆有黑色现代伊兰特、黑色捷达、白色捷达,我最后一次接货接的是一辆浅蓝色“213”吉普。车上的人我都不认识,车辆牌照经常更换,都是黑龙江的号,有时也不挂牌照。每天来送油的有几个重复的,剩下的都是生人。我每天晚上接一到两车。每车装六、七百斤油。都是用绿色塑料袋装着,每袋40斤左右。每车能装10多袋,具体我没查过。我在大安高速公路出口接车都是刘某己或刘某戊告诉我去的。还有一次是去滨江大道东边有个渡口接车,但是没接到。我从2014年6月29日开始到7月15日截止,一共干了17天,刘某己给了我500元。
34、被告人刘某己的供述,我干爹“王三子”(王国仁)跟我说他整个场子(地点在红旗饲养场去的路上有个树趟子)收油,让我去给他检斤,一个月给我5000元钱,要是将来挣钱了,再多给我点。于是我从2014年6月29日开始干。偷完油之后用车装着来到大安市市里,然后给我们负责接车的打***,我们接车的把车接到南湖路加油站检斤,之后到场子里边卸货、化验水分,之后再到加油站去皮,然后我们付钱。我们一共五个人,王三子、二肥子(大名不知道)、刘某戊、刘某丁、晓明(大名不知道)和我。刘某丁和晓明负责接车,人忙不过来的时候我也接车。我负责检斤,我们都负责给钱。二肥子负责送大车(我们收完油成车再往出卖)。刘某戊负责场子院里,装车卸车之类的。我们收购原油的价格是3600到3700元。油都是从吉林、黑龙江过来的。来我们这里卖油的都是轿车,一般七、八百公斤的,都是吉林的,黑龙江的拉少了不够费用,而且偷吉林油的都是小孩,大约十八、九岁的样子。我在工作的这段时间一共收了能有十车左右吉林原油,每车七、八百公斤毛重。这些盗窃吉林原油的我都不熟悉,他们开一个黑色捷达,一辆黑色奥迪100.我接触过的有两个小孩,一个一米七左右,长脸,梳个小炮头,另一个也就一米六左右小圆脸。收购黑龙江原油最多的一天十七、八车,少的时候六、七车。车主要是奥迪、现代,有时候还有奥迪A6。收购来的原油装大车然后往辽宁拉,之后卖给谁只有王三子知道。
本院对被告人刘某甲、张某某、李某乙、赵某甲、武某某的辩护人与公诉机关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进行审查后认为:
被告人刘某甲、张某某、李某乙、赵某甲犯罪时均属未成年人,其中被告人李某乙有自首情节,张某某、赵某甲均属从犯,均能积极退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和《刑法》的有关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对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赃的被告人可对其从轻处罚。所以,被告人刘某甲、张某某、李某乙、赵某甲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刘某甲、李某甲、武某某、范某某、秦占学、刘某乙、刘某丙、张某某、赵某甲、李某乙、赵某乙有分有合盗窃公私财物,其中被告人孟某某参与盗窃11起,价值人民币25560余元,数额较大;被告人刘某甲参与盗窃9起,价值人民币20,120.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李某甲参与盗窃5起,价值人民币15,700.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武某某参与盗窃4起,价值人民币10,800.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范某某参与作案4起,价值人民币10,040.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秦占学参与盗窃2起,价值人民币4,900.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刘某乙参与盗窃2起,价值人民币4,700.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刘某丙参与盗窃2起,价值人民币2,180.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张某某参与盗窃2起,价值人民币5,080.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赵某甲参与盗窃2起,价值人民币3,900.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李某乙参与盗窃2起,价值人民币2,880.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赵某乙参与盗窃1起,价值人民币4,0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郭某某、刘某戊、刘某丁、刘某己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案系共同犯罪,在被告人武某某与被告人孟某某、张某某、赵某乙、李某乙、赵某甲五人的三起盗窃过程中,被告人武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孟某某、赵某甲、张某某、李某乙、赵某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孟某某、刘某甲、范某某、李某乙、张某某、赵某甲、刘某乙犯罪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属未成年犯罪。被告人孟某某、范某某、李某乙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被告人赵某乙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属立功。被告人秦占学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被告人刘某甲、李某乙、张某某、赵某甲均属未成年人,退回全部赃款,其中张某某、赵某甲均系从犯,李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均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范某某均属未成年人,投案自首,其中被告人孟某某在部分盗窃中属从犯,均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郑二勇、刘某丙全部退回赃款,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己、郭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其中被告人赵某乙有立功表现,均对其从轻处罚。经司法行政机关评估,同意接受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丙为社区矫正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3日起至2015年10月12日止)。
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止)。
被告人武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4日起至2015年9月13日止)。
被告人范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3日起至2015年2月12日止)。
被告人秦占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6000.00撤销原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6,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日起至2017年8月17日止)。
被告人刘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3日起至2015年2月12日止)。
被告人郑二勇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00元。(已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5日起至2015年2月14日止)。
被告人赵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
被告人刘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0元。(已交纳)
被告人刘某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已交纳)。
被告人李某乙犯盗窃罪,单处罚金2,000.00元(已交纳)。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2,000.00元(已交纳)。
被告人赵某甲犯盗窃罪,单处罚金2,000.00元(已交纳)。
被告人刘某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10,000.00元(已交纳)。
被告人刘某戊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10,000.00元(已交纳)。
被告人刘某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10,000.00元(已交纳)。
被告人郭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2,000.00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