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刻党支部印章的证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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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 支 部 公 章 滥 用 引 发 的 事 件
—贵溪志光镇塔桥村委会以党支部名誉签定土地权属协议假如不是亲眼所见,笔者怎么也不敢相信,堂堂一级党组织的名誉及印章,竟然被塔桥村委会书记刘老林、塔桥村小组长刘茶林用作私下与塔桥园艺场签定土地权属协议、从而侵害了村民的集体利益,引发出一幕幕不该发生的事情。图为用党支部公章与塔桥园艺场私下签定的协议书江西贵溪塔桥园艺场,位於贵溪市志光镇塔桥村打子岭下,早在1946年,原国民党兵团司令黄维和著名民主人士彭成万就在此地兴办私人农场,栽种梨树,是远近闻名的早熟梨之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该农场更名为塔桥园艺场。为支援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当时的志光公社塔桥大队无偿地奉献出大片土地计10900亩供塔桥园艺场开发建设。贵溪县政府工作组、志光公社、塔桥园艺场等五部门以及社员代表,也先后于1963年、1986年二次为避免日后的土地纠纷,对该地界进行了权属界定,土地权属划分得以充分明确。图为继1963年之后1986年政府再次确认的土地权属协议书2013年,塔桥园艺场因房屋逐年老化,该场启动了统一规划程序对房屋进行改造,但因整体规划的需要,又需占用塔桥村小组的2至3亩林地,村小组干部群众又一如既往地予以了支持,并也得到了相应的土地出让补偿款。事情本来一团和气的很是顺畅,睦邻之间也一直友好相处。但令塔桥村民万万没想到的是,塔桥园艺场的改造建设,其范围竟然大大超出了原经县、乡、塔桥园艺场本身,合计五个部门、先后二次并附有补充协议界定的、长达五十余年之久的、土地权属协议界定的范围,人为地圈地多达二十余亩。村民们一头雾水,不明事由的出入到底在那里。于是,他们集体推举出患癌症二年,重病缠身的、1986年就曾亲身参与过县乡二级,五部门土地权属确认协调会的老支书刘胜太,代表他们与塔桥园艺场进行磋商协调。但令老书记也没有想到的是,塔桥园艺场竟然拿出了一份日与塔桥村委会重新签定的土地权属界定协议书来,而且上面还赫然盖有塔桥村委会党支部的公章,签有书记刘老林和塔桥村小组长刘茶林的大名。这是怎么回事?老书记懵了。心想,这似乎不大可能吧?这么大的事,且牵扯着广大村民切身利益的事,怎么连个会也没开?意见也没征求就私底下与园艺场签了下来呢?这党支部公章的加盖能作为民事主体与它人签定任何协议和合同吗?有无法律效力?身为老党员、老支书的刘胜太,党性原则很强,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他随即拖着病重的身体,走访了很多部门,特别是法院、检察院、纪检以及当地较为权威的律师事务所,进行了新协议其合法性的咨询,得到的答复是;党组织公章不参与任何经济活动,也不能作为民事主体参与任何形式的合同签定,此协议不具法律效力!为了慎重起见,老支书刘胜太还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文件资料,其中,第二条就明文规定;二、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印章的使用管理制度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村民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的指导。要指导村民委员会建立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制度,并纳入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之中。村民委员会印章要有专人保管,保管人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提名,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为防止乱用印章,一般情况下,印章使用的审批人与印章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一般不宜直接保管印章。凡涉及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问题需使用印章时,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经会议讨论同意并经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对违反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党支部公章。主要用于党组织建设方面的文书以及党务工作文书等事项。包括:出具党内调查材料、介绍信,发展党员,接转组织关系,党务统计及上报材料,党组织行文,其他需使用党组织公章的工作事项。村党支部公章不得用于办理任何经济业务。……既然文件有明文规定,那村委会书记刘老林为何又在有文件规定前提下,长期地私人掌管着党支部公章到至今呢?在涉及“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问题需使用印章时”又为何没有由村民以及村民代表参与的,村委会主任签字的任何形式的会议呢?……勿用置疑,村委会书记刘老林,村小组长刘茶林欺骗了塔桥村民,侵害了村民利益,他们与塔桥园艺场私底下签定的所谓重新界定土地权属协议是违背广大村民意愿的,是一纸无效协议,是违规协议,甚至是非法协议!……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是农民赖以生存的长远生计。为之,国务院1998年新出台的土地法上对于征收、征用农民土地都有详尽的法律条文规定,国务院等五部委也于2001年出台过关于严禁强征农民土地的相关明文规定。日,江西省政府也出台了关于《乡(镇)政府、村委会不得作为征地主体实施征地》的相关文件,文件中要求;“征地工作事关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长远生计。要严格依法履行“告知、确认、听证”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并且一定要有村民代表的参与。乡(镇)政府、村委会不得作为征地主体实施征地,征地实施主体只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涉及征地中的文书(如征地公告)、协议(如征地协议)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发布或签订,乡(镇)政府、村委会可以承担征地中的协调、协助等具体工作。”所以说,农民手中的土地是神圣的,是任何单位和个人所不能随意侵害和非法占有的。2014年,因村委会党支部与塔桥园艺场签定的一纸无效、非法协议,至使以老支书刘胜太为代表的部分村民,从此走上了他们的维权之路,也发生了一些不该发生的事情。起初,他们依法、依规地按国家信访条例之规定,将相关材料按程序递送给了本级机关的—贵溪市志光镇信访办,(也就是分别从1963年、1986年先后二次以及后来补充协议都参与了土地权属确定的政府单位)得到的答复是,“村民反映的塔桥园艺场在老房屋改造的基础上多占用的20余亩土地,属权属纠纷,建议纠纷当事双方友好协商,或提请贵溪市山林权属纠纷办公室介入调查”……得到这样的答复后,代表们不服其结果,2015年紧接着又向上一级机关贵溪市国土资源局递送了申诉材料,得到的答复内容几乎与志光镇信访办如出一辙,不同之处就是;如不服本办理意见,可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在收到本意见书的30日内,再向更上一级的行政单位提出复查申请,逾期不申请,本办理答复意见即为终结意见,并不再受理”就在村民代表忙于向更上一级行政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时,尚存土地权属纠纷的另一方——塔桥园艺场,却不顾争议事实的存在需协商解决,或由上级单位依法裁定,反之,一意孤行地竟擅自大兴起了土木,短短不足一二个月的时间里,成片成区的建筑物拔地而起,工地上尘土飞扬,机声隆隆,所建房屋有场领导的,一般干部的,普通职工的,以及外单领导和私人的,其气势,大有山雨欲来风满楼之景象……这是笔者在现场拍下的、尚存争议的土地正在被破土建房这是已经初具成型的塔桥园艺场部分领导干部、职工的私人楼房正在建设中的房屋由于势态发展来的突然,也趋于严重,加上村民代表的不断请求,2015年4月的15号,由贵溪市政法委蒋书记,公安局治安大队队长志光镇纪检罗书记,志光镇派出所所长,塔桥村委会书记刘老林组成的协调小组来到塔桥园艺场召开土地纠纷协调会,村民代表由刘国生、刘思成、刘立冬、刘享林、刘天云六人组成,会议一直进行到十二点钟结束,协调结果不明朗,协调组认为,有待进一步调查核实,事情不了了之。村民代表们有些失望,他们认为,此次协调会议又有结果,又没有结果。有结果的是;这事终于引起市、镇领导们的重视了,好歹上级派来了协调组。但没结果的是,这铁板钉钉的事实就在眼前,村民们拿得出1963年、1986年政府分二次给该村依法界定的权属协议书,而对方拿出的却是,2009年没有经过政府以及权威部门参与的,私底下只有他们自己与村委会、村小组个别人的无效协议书,这么简单且又铁的事实,为什么一到协调会上、领导们眼里就变得如此地复杂起来了呢?更难以置信的是,既然是来开协调会的,那参会人员也应该是一些相关职能部门的人呀?(如政府山林权属纠纷办公室,国土局等),这样才能有效地甄别和界定呀。为什么偏偏来的不是政法就是纪检、要不就是公安呢?带着理解又不理解的心情,会议结束后,村民刘立冬等人,来到塔桥园艺场的一家餐馆准备用餐。而就在这时,第一件不该发生的事情从此拉开了矛盾激化的序幕。几名不明身份的年轻人开了一辆被刻意遮掩着车牌号面包车气势汹汹地突然闯进酒店大门,进来就大声地嚷嚷,追问着谁是刘立冬?当村民代表刘立冬站起说自己就是刘立冬时,这几名不明身份的年轻人,不由分说,上前对他们就施于了拳脚,场面一度陷于混乱。最后四名村民代表都受到了殴打,检查出不同程度的伤情,(有医院出具的伤情报告)行凶者至今逍遥法外没有得到追究。事情来的突然,出的蹊跷,村民们不解到至今……4月23日,塔桥村小组部分村民来到工地,为维护他们正当的,尚存争议的、协调组还未最后下结论的土地权属的合法权益,对仍然还在施工建设的施工负责人韦和平要求他出具占地建房的合法审批手续,负责人韦和平出具不了任何手续。村民们想,既然出具不了,那他们就是非法建房,更无权在塔桥村小组的土地地界上兴建房屋。为此,一个拿不出合法手续强行要建,一个又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要阻止违建,冲突最终发生了。村民们推倒了正在建设的部分石墙,以及部分扎好的钢筋……事件发生后,大有进一步升级之趋势,这些日,没有任何部门和领导出面调停,也没有公安派人来遏制势态的恶性发展和漫延,加上协调最后裁定又迟迟未到,不该发生的事就不可避免地接二连三的发生了。4月的27号,老支书刘胜太、刘天云、刘国生三名村民代表见施工现场又在违建,便出面再次向施工负责人韦和平讨要批建手续。负责人韦和平这次比上回聪明了,他谎称有合法的批建手续,把村民们骗到了场部办公室。但令老支书等村民想不到的是,这是个事先已经设置好的陷阱,正等着他们往里钻呢。二十几分钟的期间,他们非但没有看到任何批建手续,等待他们的却是多名没有出示任何证件的,和没有拘留文书的、鸿塘镇派出所的警员,他们同时抓走了刘胜太、刘天云俩人,其中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刑事拘留了老支书刘胜太。紧接着的第二天,被村民推举的代表刘思成,在贵溪市有关部门讨要说法时也以同样的罪名被刑事拘留。接下来的第三天,村民刘思成、刘普兴自己家正在兴建之中的房屋被强拆。志光镇纪检书记罗朝阳坐阵指挥,现场公安等人员多达四五十人……一纸以党支部公章签定的无效协议,竟然莫名地引发出这么多不应该发生的事情,这不能不叫村民们无比的寒心和无助!!!地也占了,人也打了,被抓了,这回市里相关领导和部门也该平心静气地坐下来好好解决一下问题了吧?村民们天真地想着,盼着,他们掰着指头给笔者捋了捋这短短几年一系列因协议而引发的事件。1.2009年,10月16日,塔桥村委会书记刘老林,用党支部公章,在没有召开村民或村民代表参加的,村委会主任没有签名的情况下,私底下伙同塔桥村小组长刘茶林,与塔桥园艺场签定了本已经政府等有关部门界定清楚了的土地权属重新界定协议。有无重新界定转让费,村民们不得而知。2.2009年,塔桥村委会书记刘老林、村小组长刘茶林,将原本属于塔桥村小组的近二十亩土地私自出让给塔桥园艺场用于建设新农贸市场以及十栋房屋,所得款项不知去向。(但市国土局、镇信访办不予认可)3.2009年,刘老林、刘茶林,将园艺场场部以西属于塔桥村小组1000平方米土地卖给学校的刘校长建房,共收取9万元,其中6000入村小组帐户,3000元给了该土地承包村民。剩余款项去向不明。4.2009年,刘老林、刘茶林,将塔桥村小组的土地(打子岭新立界以北近3000平方米)出卖给塔园艺场建房,款项去向不明。5.2009年,刘老林、刘茶林,将园艺场场部前,属于塔桥村小组的600平方米土地,私自卖给贵溪市公安局翁红华,国土局丁荣华建私人别墅,所得款项去向不明。6.2008年,塔园艺场划拨给村小组3、5万元的修路款被他们私呑。(事后被纪检部门已查出)7.2014年以来,新任塔桥村小组长刘祥,更是前赴后继,生财有道;填古井,挖古樟,毁河道,釆砂石,卖土地给私人建房,比他的前任有过之而无不及!……现如今,以老支书为代表的广大村民们,支持维权的签名状,已达村民总人数的75%以上,且都附上了自己真实的***复印件,维权上书的材料也有尺余厚,单用于复印材料的费用就高达几千元不等,他们决意已决,他们将依规、依法、依程序上访,直到有一天拿回属于他们自己的土地,直到有一天,人民的政府总会为他们主持公道的!结束语;一纸本就滥用公章签定的无效协议,且还高高挂上了党支部的名誉,这本身就反映出我们的某些政府、基层组织对公章正确使用的曲解和认识上的不足,加上上级机关监管指导力度的疏漏和欠缺,以至基层组织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甚至是笑话,也就一点都不足为怪了。民以食为天,百姓无小事。设想,假如我们的政府,我们的领导,能及时地,准确地,作为地,设身处地勤政爱民,为百姓着想,把事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解决、甄别在事件的最初摇篮阶段,试想,事情是不是就能很快、很有效的得到解决?不该发生的事情也就不会发生了呢?有人么刻党支部公章怎么办
有人私刻、伪造党支部公章怎么办?
09-07-30 &匿名提问
关于私刻公章与盗盖公章的问题 行为人私刻公章是指非单位工作人员或本单位工作人员在该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盗用该单位的名称刻制公章进行犯罪活动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单位对行为人私刻公章进行犯罪活动的事实处于不明知的状态。而行为人盗盖单位公章,是指行为人(包括本单位工作人员和非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或其他秘密手段盗盖单位公章对外从事一定的活动进行经济犯罪的行为。两种行为之间的区别是明显的,私刻公章行为的本身即已构成犯罪。行为人私刻公章直接侵害的是被私刻公章单位的名称权及国家对印章刻制的管理,而仅实施盗盖公章的行为而不实施其他犯罪的,不一定是犯罪,行为人盗盖公章直接侵害的是被盗盖公章单位对公章的管理和使用权。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结果与单位之间有无关联性是区分私刻和盗盖单位公章犯罪的重要标准。 1 、私刻公章情况下单位的过错问题 在私刻公章的情况下,由于被私刻公章的单位对私刻的行为并不知情,私刻公章的犯罪行为与单位之间没有任何关联性。且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与单位之间也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一般情况下,单位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在另外一种情况下,如果单位对行为人持有私自刻制的本单位名称的印单并使用印章进行经济犯罪活动的事实已经明知,但因出于对本单位声誉、效益或其他方面的考虑,对行为人私刻公章进行犯罪活动不采取任何司法救济措施予以制止,对行为人持有公章并实施犯罪持放任态度,致使行为人再次使用私刻公章实施经济犯罪活动,并给善意第三人造成经济损失,此时,被私刻公章的单位在主观上已明显存在过错。在这种情况下,给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首先应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私刻公章的单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 、盗盖公章情况下单位的过错问题 盗盖单位公章通常有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利用单位对公章管理的疏漏或者利用自己曾经管理和使用过公章的机会盗盖单位公章;二是行为人利用犯罪手段(如盗窃)盗盖单位公章。《若干规定》第五条对盗用公章签订经济合同进行经济犯罪的行为,不认为单位有过错,做了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性规定。但在行为人盗用单位公章进行犯罪的情况下,若单位对善意第三人所遭受的损失持漠视态度,不论其有无过错,均认定单位不存在过错,使其完全免责,显然不符合过错原则和公皆?颉R虼耍?谒痉ㄊ导?校?裟苋啡媳坏粮***?碌牡ノ皇且蚨怨?鹿芾淼闹卮笫?笾率剐形?说粮***?陆?蟹缸锘疃?⒃斐芍卮缶?盟鹗У模?陀Φ比隙ū坏粮***?碌牡ノ淮嬖诠?恚?梢耘辛钇涑械2钩渑獬ピ鹑巍<锤?荨扒嵛⒐??庠穑?卮蠊??獬ァ钡脑?蚪?写?恚?庋??芴逑止?接胝?宓乃痉?砟睢? 3 、关于防止私刻和盗盖公章的措施 ( 1 )关于防止私刻公章的措施,提出如下建议: ①提高公章的制作技术含量,制止私刻或伪造,可以采用类似人民币的防伪技术,使私刻十分不易。 ②严格控制监督公章制作单位的数量和技术设备数量,从源头上杜绝私刻行为。 ③加大打击私刻公章的力度,定罪、量刑方面从重从严处罚,建议对私刻公章进行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④使用“盖章 + 签字”的方法双重防范措施,防止私刻犯罪行为的得逞,借鉴外国的做法,在经济交往中不但要求盖上单位公章,而且要求代表人签字,否则引起的风险由交易双方分担。 ⑤利用新技术发明“文字条码章”,把单位的条形密码加上去,因为单位的条形码一般情况下不容易被仿造。 ⑥加大交易过程中的审查义务,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实施签章前的确认、核实程序。 ⑦健全法制,降低法人准入门槛。因为有些犯罪行为正是利用法人(单位)的资格而达到非法目的的。 ⑧完善法律体系,建立诚实信用的法律监督与惩罚机制。 ⑨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民个人和全社会的法律意识。 ( 2 )关于防止盗盖公章的措施,提出如下建议: ①加大对公章的保管力度和防盗盖措施,必要时可以像财务保管现金一样将印章放入保险柜中。 ②严格公章的使用申请,建立审批和使用人签字确认的一整套登记备案制度和制约机制 ③严格使用后收回工作制度和应收未收的公示告知制度,对于废弃不用的公章和到使用期的公章要及时收回和采取公示告知方法告知有关当事人。 ④加大对方当事人的审查义务,及时提醒对方注意识别防范。 ⑤在刑法分则中确立“盗盖公章”是犯罪行为,并制定一套处罚制度。 ⑥加大过错方的赔偿责任。 ⑦加大对过错行为人的追偿责任。 ⑧完善法制,建立诚实信用的法律监督机制和过错责任的赔偿机制。 ⑨运用多种手段,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提高公民个人和全社会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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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党组织印章刻制、使用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whjggw字号:[
]市直机关各党委(总支)、支部:
党组织行文以及党内有关文书材料的形成,必须加盖党组织印章,这是党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近期,从各单位上报的各类材料中发现,加盖党组织印章工作还比较混乱,主要有三种现象:一是有的单位成立党组织后,没有及时刻制党组织印章,以单位的行政印章代替党组织印章;二是有的单位虽然有党组织印章,但不按规定要求办事,随意加盖单位行政印章;三是有的不清楚单位党组与单位党组织的关系,以单位党组印章代替党组织印章。为进一步规范加盖印章工作,确保党务工作的严肃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印章的刻制
凡是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必须刻制党组织印章。刻制党组织印章,应持机关工委统一开具的介绍信,指派专人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字社刻制。党组织更名、合并或撤销,应及时报请机关工委,待批复后刻制新的印章,及时封存或销毁作废印章。
二、印章的使用
凡是有用印要求的党内各种公文,如工作方案、工作总结、请示报告、通知通报、决议决定以及政审函调、证明信、介绍信和各类报表等,必须加盖党组织印章。用印前,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领导应认真审阅把关,特别要注意落款名称与印章名称不符的问题,在确保行文规范无误的情况下,方可签发、用印。
三、印章的管理
党组织印章一般由组织委员保管,也可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保管人员因事离岗,应由单位领导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用印前要核实签发人、用印内容与落款。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用印后应将印章存放安全处,凡因印章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问题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威海市委市直机关工委
&&&&&&&&&&&&& 2008年5月9日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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