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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诚信中国”注册及相关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的开展,维护“诚信中国”注册用户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诚信中国是由诚商聚盟(苏州)信息技术研究院旗下诚信中国,诚商聚盟(苏州)信息技术研究院在中国电商发展到“诚信”以让中国上至领导下至网民都重视的基础上联合各大商城及搜索机构在苏州相城区城府的大力支持下成立的“诚信中国”注册管理机构,负责运行和管理“诚信中国”电商平台,维护“诚信中国”中央数据库,研究和开发相关技术和标准,制定“诚信中国”相关管理办法,并对“诚信中国”授权代理商进行服务认证和技术许可。
第三条 申请和认证“诚信中国”授权代理商(以下简称授权代理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 申请授权代理商资格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二) 有与从事“诚信中国”注册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 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和能力;
(四) 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五) 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六) 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条 申请授权代理商资格的,应向诚商聚盟(苏州)信息技术研究院《“诚信中国”授权代理商申请书》。
第六条 申请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和相关证明材料:
(一) 法人资格证明;
(二)具有一定的电子商务平台注册服务或代理的从业经验;
(三)具备提供24小时稳定、及时的“诚信中国”注册系统,包括软件平台和硬件设备、通信带宽及其他诚商聚盟(苏州)信息技术研究院认为必要的设备;
(四)有通过专线与互联网络保持持续连接的计算机网络和服务器等设备;
(五) 有属于申请单位的运行正常的网站、电子邮件、传真、***等必要的通信条件;
(六) 具备保证用户注册信息安全的安全系统和相应措施,包括软件系统、硬件设备和规章制度;
(七) 配备适当的技术人员,保证随时监视注册服务状况,并能配合诚商聚盟(苏州)信息技术研究院随时进行软件系统的***、修改和升级;
(八) 配备适当的客户服务人员,保证及时解决用户各类问题,面向用户提供优质服务;
(九) 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十) 能提供长期服务能力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财产保险或其他相关材料)。
(十一)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的承诺书。
第三章 审查步骤
第七条 诚商聚盟(苏州)信息技术研究院自收到《“诚信中国”授权代理商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书的格式审查,并向申请者发出格式审查结果通知书。
第八条 经格式审查合格的申请者,应当向投资中国诚信中国联合信息服务中心缴纳资格审查费。必要的情况下投资中国诚信中国联合信息服务中心将赴申请者办公地考察。诚商聚盟(苏州)信息技术研究院将自收到申请者缴纳的资格审查费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查工作,并向申请者发出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
第九条 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者,应当与诚商聚盟(苏州)信息技术研究院签订《代理商授权协议》,在协议生效后正式获得诚商聚盟(苏州)信息技术研究院“诚信中国”注册服务认证资格。获得认证资格的“诚信中国”授权代理商,每年应当向诚商聚盟(苏州)信息技术研究院缴纳年度认证费。该年度认证费将用于投资中国诚信中国联合信息服务中心为授权代理商提供技术支持、会务、培训等相关服务项目。
第四章 授权代理商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授权代理商在提供注册服务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遵守国家主管部门和诚商聚盟(苏州)信息技术研究院的相关管理规定;
(二) 授权代理商不得代表任何实际或潜在的“诚信中国”持有人;
(三) 在“诚信中国”申请人申请“诚信中国”时,授权代理商应当与申请人签订书面注册协议(包括电子形式);
(四) 授权代理商负责审核“诚信中国”注册申请。
第十一条 授权代理商根据《“诚信中国”注册办法》规定受理“诚信中国”注册申请、审核,将经审核后合格的“诚信中国”注册信息传送至诚商聚盟(苏州)信息技术研究院“诚信中国”中央数据库中完成注册。
第十二条 授权代理商可以发展其代理机构。申请和认证诚商聚盟(苏州)信息技术研究院“诚信中国”注册代理机构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经授权代理商认证后,报诚商聚盟(苏州)信息技术研究院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诚商聚盟(苏州)信息技术研究院服务机构有义务配合国家主管部门开展相关检查工作,必要时按要求暂停或停止相关的诚信中国解析服务。
第十六条 诚信中国注册者因注册或使用诚信中国而侵害他人权益的,应当由诚信中国注册者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诚信中国争议解决办法》由诚商聚盟(苏州)信息技术研究院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诚信中国联合信息中心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和变化,以及无线网络及诚信中国技术的发展等情况对本办法进行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 1月 25日起施行。
诚商聚盟(苏州)信息技术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