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濮阳孙栋违法吗?

一位单身汉靠自己打着一份工,艰难的生活还要养活70多岁的老父亲和一个上高中的儿子,真的不容易啊,他的突然死亡对他的家庭已经是毁灭性的打击,五个多月没人处理,他的老父亲病重在床,上高中的孩子成绩急剧下降。而法医师罗仲康,主检法医贾力,副主任法医师孙栋,而你们三位给严庆华胡编乱造的尸检报告,隐盖事实,简直是给死者家庭雪上加霜,你们的神圣职责在哪?你们的人的良心在哪?你们的目的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法医学尸表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实施
Examination
of cadaver's surface in forensic medicine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任嘉诚、徐华、杨玉璞。
本标准规定了尸表检验的内容、步骤及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院校系统进行司法尸表检验。
本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使尸表检验有一个统一的方法及步骤,为今后的复核及国际交流奠定基础。
3.衣着检查
3.1在现场记录、拍照尸体所处的方位、姿势及衣着情况。
3.2详细检查、记录、拍照、提取、保存尸体全部衣着、饰物。
3.3每件衣服的式样、材料、花色、商标、号码及钮扣。
口袋内携带的每一件物品情况。
3.5每件衣服上有无附着物,如纤维、橡胶、火药、毛发、油漆、油脂、血迹等。发现后应分别提取与分装。
3.6每件衣服有无破损,如发现应辨明是新鲜的,还是陈旧的,破损部位及形态应描述清楚,
4.尸表检查
4.1彻底除去衣着拍照尸体全身像(包括腹侧与背侧)和头面像。
测量、记录尸体身长。
测量、记录尸体体重(无条件可省略)。
测量、记录尸温(肛、肝、脑等)与环境温度。此项工作应在现场及早进行。
观察、记录尸体发育与营养状况。
检查尸斑形成的部位、颜色、量及发展情冼,并做详细记录与拍照彩色照片,
检查尸僵形成的部位、强度及有无破坏情况存在并做详细记录与拍照。
有无尸体痉挛存在,如有请记录、拍照其形成情况及形态。
有无皮革样化存在,如有请记录、拍照其形成部位及形态。
观察晚期尸体现象。
尸绿的形成部位及形态。
腐败静脉网的形成部位及形态。
腐败水泡的形成部位及形态。
腐败“巨人观“的形成及特殊表现〔如死后分娩等)。
尸蜡形成部位。
是否为干尸,如是请描述其特点。
是否为泥炭躁尸,如是请描述其特点
头面部检验:
头颅整体有无变形。
头发型式、色泽、长度、缺损、人工处理及附着物情况均应仔细检查并加以记录。
拨开头发检查头皮 如发现损伤及异常改变应剃光全部或局部头发充分暴露该部位进行检验.记录与拍照。
检查颜面部皮肤颜色,有无损伤、出血、变形等改变及疤痕、色素斑、痣、疵等个人特征
检查眼睛各部(眼睑、眉毛、睫毛、眼裂、角膜、巩膜、结膜、瞳孔等)的病理改变,生理特征、死后改变及损伤情况
检查鼻外型及鼻腔的病理改变、生理特征、死后改变及损伤情况
7 检查耳廓及外耳道的病理改变、生理特征、死后改变及损伤情况。
检查口腔:唇、齿、齿眼、舌的病理改变、生理特点(如齿咬合面的磨耗程度)、死后改变及损伤情况。有必要时应提取唇纹。
病理改变。
损伤情况。
病理改变。
生理特征。
损伤情况。
病理改变。
生理特征。
死后改变。
损伤情况。
背臀部检验:
病理改变。
生理特征。
死后改变。
损伤情况。
四肢部检验:
病理改变。
生理特征。
死后改变。
损伤情况。
必要时提取指掌纹及肠纹
会阴、外生殖器及肛门检验
生理特征。
死后改变。
损伤情况。
提取***、肛门、口腔分泌物及尸表附着物要在尸体清洗前进行。
记录每一局部生理特征、病理改变、死后改变和损伤情况时,要求定位准确,形态描述,详细全面,测量精确。重点处要拍照固定。
上述各项检验主要采取望、触两种方法(望,即用肉眼观,可借助放大镜;触,即用手触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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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4-06-03 17:08
被系统删除于: 17:28:39
发表于:14-06-04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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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4-06-05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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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4-06-08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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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4-06-10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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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4-06-17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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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4-06-21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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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4-07-31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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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4-08-03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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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4-08-06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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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4-08-10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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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4-08-12 09:59
被系统删除于: 17:28:39
发表于:14-08-14 09:38
说真话说实话,却被系统认定为发布广告信息,发布的信息全部被删除,真不知道如何是好,可悲可笑。。。
发表于:14-08-16 09:45
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公安做假的亊实仍然在那里!
发表于:14-08-16 13:37
西祠妈妈,您删了文字删不了亊实,公安做假亊实仍然在那里!
发表于:14-08-16 13:47
习主席欢迎您来南京,有空来看看西祠妈妈,西祠妈妈家是比较热闹的,人多有看头,就是把我正义的评论给删了,可悲可泣!
发表于:14-08-19 16:51
贪污受贿几千万的都算是小苍蝇了,所以中纪委努力打老虎,小苍蝇却仍然到处嗡嗡飞。财狼掌权的省纪委市纪委怎能有所作为????????
发表于:14-08-20 13:53
我弟弟因工伤亡,半年多不能入土为安,仍躺在殡仪馆里。南京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师罗仲康、主检法医师贾力、副主任法医师孙栋。出假尸检报告隐瞒事实真相和商家串通一体,知假造假。南京市公安局、省公安厅、江苏政法委都不管严重护假。谁在作梗,谁是他们保护伞。请媒体帮帮我
发表于:14-08-29 09:47
奉劝贪赃枉法制造团伙们,你们不要再作孽,你们的谎言已经被戳穿,就是用十个谎去圆一个谎,再用一百个谎去圆十个谎,这样圆下去也没有用,最后祝你们大团圆。
发表于:14-08-31 09:52
发表于:14-09-02 21:58
权力被腐败分子滥用、法律被腐败分子践踏、公道得不到维护、正义得不到伸张,怎么能构建和谐社会?
发表于:14-09-03 09:56
近年来恐怖事件频发,从前几年杀刺杀学生,到近几年厦门公交车爆炸案,***金水桥撞车案,太原11、06爆炸案......
事件发生以后,我们痛恨,我们惋惜、我们害怕..... 有人说,这些人没人性,都是那样吗?当官的说,为什么不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呢?生命,对每个人都很重要,大家都想好好活,大家都有父母子女要养....
发表于:14-09-06 10:05
上帝要让一个人灭亡,就让他疯狂。害群之马们一直保持沉默,让我们举报人喋喋不休,就是用这种逻辑混淆视听
发表于:14-09-08 10:24
上级纪委、检擦院举报中心形同虚设...
对待百姓“举报”纪委推到检察院?检察院推到纪委?都在袒护。。。
这是社会的悲哀!
发表于:14-09-11 09:54
依法维权,这是国家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
! 坚定信念,冤案不雪,维权到底!!
发表于:14-09-15 09:49
家人至今无法火化安葬,他的老父亲打击过重,前段时间已经去世,谁来可怜可怜我们,没人为老百姓做主,天理何在????
发表于:14-09-17 09:49
建议把依法治国布置到实处,建立司法权力运行监督约束机制,保障人权。
发表于:14-09-19 10:15
茅于轼三权分立我不赞成,但是我赞成司法独立。只有独立后才能体现法律公平、公正。官官相护,这个尸检报告是无法翻案,要是翻案公安局就是自己打自己嘴巴。肯定是一错再错,从上到下圆谎。
发表于:14-09-22 09:44
等待开庭的日子,调解只是不断的推卸责任,我们家属的目的很简单还我们家属一个真相,老父亲的死亡,孩子的高三,早日解决让这个伤痛的家庭恢复平静
发表于:14-09-28 10:03
人在做,天在看。你们这些王八蛋后面有好戏看。
发表于:14-09-30 09:53
政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公信力......,假作真时真亦假,无为有时有也无。
发表于:14-10-02 09:28
***,民生之根本。千里之堤,溃于蚁穴, 国家之基不可摇!
发表于:14-10-04 09:30
上级纪委、检擦院举报中心形同虚设...
对待百姓“举报”纪委推到检察院?检察院推到纪委?都在袒护。。。
这是社会的悲哀!
发表于:14-10-07 09:37
依法维权,这是国家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
! 坚定信念,冤案不雪,维权到底!!
发表于:14-10-12 10:05
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三位伟大的法医师:罗仲康、贾力、孙栋你们做到了吗?
发表于:14-10-15 10:13
那些有严重问题的官,现在每天所能等待的就是中纪委的召唤,才能结束那寝食难安的噩梦和祈祷。也就是说自作孽,不可活。
发表于:14-10-16 10:46
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不能垮、不能烂!
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纪检部门你们守土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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