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会盗号怎么盗 钱好说!! 盗后付款!!

原标题:我的支付宝被盗 亲朋好友招谁了(图)

  刘女士做梦也想不通,一个多月前,因为手机支付宝账号被盗,接连导致自己手机中各种通讯录好友,不断收到骚扰***和骚扰信息,单位同事还收到她帮忙订购的货到付款的家庭用品。

  “骚扰***和骚扰信息已经严重影响到我的工作和生活了,不仅我的亲戚受到骚扰,就连我工作单位的同事也被波及。”昨天下午,记者在刘女士工作的医疗机构见到了她,刘女士告诉记者,现在她不敢给任何人打***,出了这件事情后,她先后更换了两个不同号码的***卡,但是同样收到骚扰***和信息,她目前只能用单位的固定***与人进行联系,就像回到了没有手机的年代一样。

  记者还见到了刘女士的3名同事,她们告诉记者,她们都是自从刘女士支付宝账号被盗后,自己手机接连收到骚扰***和骚扰信息的受害者。记者在其中一名同事的手机中看到,3月29日和31日,她的微信中收到刘女士分两天给她发来借款1000元的信息,时间是当日凌晨。另一名同事的手机中短信显示,5月4日她订购的格力空调将送达和5月5日将派***人员给***的信息。“我都不知道自己买过格力空调,这种骚扰信息太让人气愤了。”该名同事补充道。

  原来,3月22日的下午,刘女士突然收到一条自己银行卡发来的短信,信息中显示她消费了499元商品。由于刘女士的支付宝与自己的女儿是共同使用,所以也就没有太在意。到了晚上,刘女士见到女儿后说起此事,女儿却说自己并没有订购过商品。刘女士赶快拨打支付宝******,询问购买商品的事情,经过支付宝查询订单显示,刘女士在某网站上订购一台499元的咖啡机。收货人、联系***都是刘女士的,并且送货地址还是刘女士工作的地方。“我当时就意识到支付宝账号和密码被盗了。”刘女士告诉记者,她一边让支付宝***人员将她的账号临时冻结,一边拨打了报警***,同时,为了保证银行卡里的钱不受损失,刘女士还立即将自己的银行卡与支付宝进行解绑。

  支付宝和网站的***人员告诉刘女士,她被盗刷的499元货款,只要她拒收这笔货物,就可以将盗刷的钱退还。为了能收到这笔退款,刘女士又将支付宝账号重新开通了。没想到3月25日,刘女士又发现当天有一笔用支付宝花呗信用额度消费3599元的记录,经过向支付宝***人员查询得知,是一台笔记本电脑,因为货物还没有出库,刘女士赶快让支付宝和网站的***人员将订单取消,同时,刘女士又拨打了报警***。

  从26日开始,刘女士的手机,每天凌晨开始出现响几声就停止的骚扰***,和各种APP用她手机登录申请验证码的信息。29日,她的支付宝账号开始出现被别人的手机登录的情况,无论她用刷脸和其他方法,支付宝账号还是会被别人登录。此时,刘女士的女儿和她的朋友同事在自己的支付宝中都发现,刘女士向他们借款1000元的消息,不一会,又换成10000元。刘女士告诉记者,她知道后,赶紧打***通知这些人不要相信。不仅如此,刘女士手机通讯录中的很多好友,都开始接到响几下就停的骚扰***,或者登录APP的验证码信息,以及刘女士向他们借钱的消息。

  刘女士向记者说,为了保证她的亲朋好友和同事不受到骚扰,她一边将微信、淘宝、京东、QQ邮箱停用,删除软件里的通讯录好友,一边更换手机卡、更换手机。但是并没有任何的效果,在5月1日,她的5名同事又都收到她在某网站给帮忙订购每人两件货到付款的家电用品,并且这几天还在有同事继续收到这样的订单。

  刘女士最后告诉记者,她现在最大的愿望是,这种情况不要再骚扰到自己的同事和亲戚,她现在已经想不到任何解决的办法。(记者 孙瑜)

(责编:韩昱君、王浩)

    在网上检索“银行卡被盗刷案”,已成为刘先生每天关注的一个“行业”新闻。他说自己有些灰心了,从发现自己银行卡里的6.3万余元存款“莫名被转走”,至今已过去3年多了,他也几乎穷尽法律途径,不但未挽回损失,还花费了不少律师费和诉讼费。 

    “就好比我把自行车存车棚里,每月交着管理费,最后车丢了,我还得陪看车人钱。”回忆这糟心的经历,刘先生说他在法庭上也曾如此描述过。报案后,盗贼抓了,已被判刑,但6.3万余元涉案款,仅能返还797元。 

    与刘先生家相距数十公里的常女士,也有银行卡被盗刷的经历,结果却圆满得多———她得到银行全额赔付。 

    记者统计发现,此类案件在全国多地时有发生,但判决结果不尽相同。多位法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期待有指导案例发布或相关司法解释出台,解决此类案件审理中需“摸着石头过河”的现状。专家希望立法层面能确认银行承担“先行赔偿”责任,确保其提供的金融服务更人性化和更加安全。

    2011年2月11日,家住北京市丰台区的刘先生准备在网上购买机票,去看在南宁参加足球冬训的孩子。令他没想到的是,在通过网银支付时,发现自己银行卡账户里的钱已所剩无几。 

    他急速赶到楼下的银行柜台进行查询。银行工作人员告诉他,存款已通过转账异地被人取走。仔细查看交易信息,他发现,转入的账户户主的名字竟然是他自己,而他从未开办过这个银行账户。刘先生当即报警。 

    刘先生说,被盗刷的卡是他在中国建设银行丰台支行(以下简称建行丰台支行)办理的,是张储蓄卡,截止到2011年2月9日,卡里还有6.3万余元。两天后,这些钱“不翼而飞”了。他当时办卡的时候,就办理了短信通业务,但对于建行丰台支行所说的“被人取走款”的短信通知,他一直没有收到。为此,他将银行起诉至北京市丰台区法院,要求赔偿。 

    2012年12月17日,丰台区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认为刘先生为被害人的信用卡诈骗案已由北京市海淀公安分局并案侦查,且该案在海淀区法院审理中,故本案不宜继续审理,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刘先生可视结果行使诉权。 

    刘先生对裁定结果不服,上诉称,一审裁定所提刑事案件,与他和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没有法律上的联系。他认为,自己将钱存至银行,银行就负有相应的保管义务,造成丢失也是银行的责任,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只是银行将来追偿的问题,与他无关。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刘先生的上诉。 

    随后,刘先生找到海淀区法院,得知了相关刑事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判决显示,早在2010年11月3日,犯罪分子郭铁兴拿着伪造的刘先生一代***,在辽宁省铁岭市建设银行东风支行办理了户名为刘先生的一张储蓄卡,并开通了***银行。 

    2011年2月9日,郭铁兴通过***银行,将刘先生在京办理的储蓄卡内的6.3万余元,转入其办理的银行卡内并取走。刘先生的储蓄卡还为此支付了25元手续费。郭铁兴还以同样的方式,骗走另外6名被害人共57.9万余元。最终,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郭铁兴有期徒刑十二年。但在判决中,法院未查明郭铁兴通过何种手段获取刘先生的银行卡密码。最终,刘先生仅收到法院发还案款797元。 

    此后,刘先生在丰台区法院再次起诉建行丰台支行进行索赔。经过审理,丰台区法院未支持刘先生的诉求。法院认为,根据刑事判决已查明的事实,刘先生账户内存款损失的直接原因是郭铁兴的犯罪行为,而郭铁兴能够得逞的最主要原因,是其通过某种手段获取刘先生的电子银行密码。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密码系因建行丰台支行的原因而泄露,建行丰台支行不应对其无过错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驳回刘先生的诉求。 

    刘先生不服判决结果,提出上诉。他在上诉理由中重申,其办有短信通业务,但是对于建行丰台支行所说的“被人取走款”的短信通知,他没有收到;且关于取消短信提示的短信通知,他也没有收到。二审法院认定,刘先生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未予支持。

    刘先生告诉记者,从开始打官司,他便不时从网上搜索类似案件的处理,发现许多案件案情和自己的一样,但处理结果却截然不同。如家住北京市通州区的常女士,虽然也遭遇银行卡被盗刷,结果却是银行全额赔款。 

    记者随后来到北京市通州区法院进行采访,了解了常女士案件的来龙去脉。2013年5月3日,常女士收到四条手机短信,提示其存款在外地ATM机上分四次被他人取走1.9万元。自己的银行卡从未离身,钱怎么会被取走呢?常女士报案后,警方经侦查确认,存款系他人采用模拟卡的形式取走的。 

    事发一个多月后,常女士将开卡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下称建行通州支行)诉至通州区法院。法院最终支持了常女士的索赔诉求。 

    网上检索“银行卡被盗刷”,案例众多。记者梳理发现,此类案件在全国各地处理结果不尽相同。 

    本报2014年3月29日报道,2012年3月2日,李仁收到来自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国贸支行的一条短信通知,显示他所开的理财金账户支出29.4万余元。 

    接到报案后,警方随即展开侦查,查明有人使用伪卡在深圳购买黄金消费29.4万余元。李仁要求银行赔付遭到拒绝后,将对方诉诸法院。海口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在李仁无证据证明工行国贸支行泄露该卡密码的情况下,应认定是李仁对该卡密码保管不善,对“被盗刷”承担部分责任;工行国贸支行在涉案理财金账户卡的防伪技术上未尽到防范义务,亦应承担部分责任。依据公平原则,李仁、工行国贸支行应各自对盗刷造成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工行国贸支行向李仁支付存款14.7万余元及利息。 

    2013年4月24日《晶报》报道,深圳储户张先生银行卡深夜被盗刷3.6万余元,他为此将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央商务支行告上法庭,索赔损失。深圳市福田区法院一审认为银行“没能提供足够的技术保障有效识别银行卡的真伪”,应承担七成责任,赔偿储户2.5万余元。

    同为银行卡被盗刷,有的是储户担全责,有的是银行担全责,有的是各担50%责任,还有的是银行承担主要责任。为什么判决结果会有如此大的差异? 

    “这是因为此类案件在审理中存在一些争议,主要集中在程序上是否‘先刑后民’;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与双方过错认定等方面。”审理常女士索赔案的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张法官对记者解释说。 

    记者注意到,在常女士索赔案中,建行通州支行也提出,公安机关已经对该案立案侦查,案件的一些关键事实通过民事案件不易查清,如常女士储蓄卡信息和密码是如何被他人知晓的等。建行通州支行认为,常女士的损失应当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追缴,如未能追缴,再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相关当事人主张。 

    关于“先刑后民”,张法官解释,它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时,应当在侦查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查清后,由法院先对刑事犯罪进行审理,在此之前,法院不应单独就其中的民事责任予以审理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确认了这一原则。但200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四川省高级法院《关于存款人泄露银行储蓄卡密码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请示》作出批示,称:“因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他人伪造银行储蓄卡骗取存款人银行存款,存款人依其与银行订立的储蓄合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张法官认为,若“民事”纠纷本身是涉嫌犯罪行为,则应当适用“先刑后民”原则;若“民事”纠纷是由犯罪行为派生出来的行为,则可不适用“先刑后民”原则。 

    “常女士与银行形成的是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本案是基于此经济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经济纠纷,与案外人涉嫌的信用卡诈骗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张法官认为,该案的审理结果不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为前提。 

    而对于举证责任分配,张法官称,储蓄合同纠纷虽不属于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但银行与持卡人在技术与信息的掌握上十分悬殊,应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保障储户的存款安全、提供安全的交易设备和技术平台、为储户的信息保密等均为银行的重要义务。银行应当承担识别伪卡或模拟卡的义务。”张法官说。 

    对于双方的过错责任如何认定?“是根据过错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关联程度来判定责任。”负责刘先生索赔案二审的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法官对记者说,随着金融、通讯业的快速发展,犯罪分子借助于通讯工具和现代网银技术实施的涉银行卡类诈骗犯罪屡见不鲜,此类案件在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占有很大比例,但其中对银行的赔偿责任较难认定。 

    这位法官表示,持卡人认为,非因自己过错导致钱款丢失,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审判实践中,在审查银行过错方面,法院主要审查银行是否遵守了相关操作流程,银行系统是否存在管理或者技术漏洞,而证明银行操作存在相关过错比较困难。 

    “实践中,如银行接受了非法复制的伪卡刷卡交易,可认定银行未尽谨慎审查银行卡的义务,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相应责任。”这位法官说。

    卡明明在自己身上,里面的钱却“不翼而飞”。被盗刷的钱款,究竟该由谁来买单呢? 

    “认定银行的主观过错确实比较难,但银行对储户的资金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也注意到,储户合同纠纷案,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不一。 

    “案情相似的案子,在甲地判全赔,在乙地判赔70%,到了丙地却赔偿50%甚至不赔,这种大相径庭的判决,会让公众感觉法院自由裁量权太大,使司法的公信力受损,当事人也对法官产生质疑。”与接受记者采访的多位法官一样,邱宝昌认为,现在亟须权威部门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或发布指导性案例,统一全国各地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审理思路。 

    对于此类案件,邱宝昌认为,若储户既没有恶意串通作案,又没有故意泄露密码等信息,在此情况下,就需考虑银行有无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特别是网络银行、手机银行等新型金融服务,为客户带来了便捷,但银行必须确保它是安全的。如犯罪分子通过其他手段获取用户网银密码的,需查明网络银行服务是否存在技术漏洞,或由银行举证证明储户存在故意或过错,否则,银行应承担责任。具体承担多大责任,视案情而定。” 

    邱宝昌认为,在完善金融服务立法方面,可借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网购反悔权等人性化规定,规制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新型金融服务。“为让储户能够更放心使用,在出了问题之后,银行应当先赔,若是储户‘监守自盗’或信用卡诈骗,那就严惩当事者,银行先赔后可以去追偿,在立法层面,希望能有这样的条款出台。” 

    北京二中院法官也建议,为了更好规范银行储蓄服务、防控涉银行卡类刑事犯罪,可考虑在立法设计中加重银行责任,如规定银行承担无过错严格责任,即便涉及刑事犯罪,无相关证据显示银行存在过错,银行也应向持卡人承担先行赔偿责任,再向相关的责任人追偿。

则银行对持卡人在挂失前一定时间内因被人盗刷信用卡而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如果设置密码,除了大环境以外。“确实有部分银行工作人员没设密码,理论上讲确实是不设密码对客户而言更有利,养成良好的使用习惯才是防止被盗刷的最好办法。 

  银行方面确实有为保障信用卡刷卡安全,一般还是建议客户设密码的,对于国内的信用卡客户来说肯定还是设置密码更好,而如果是签名的,防止密码泄露,称信用卡不设密码其实更安全,其实无论是否设置密码,多数银行提供了失卡保障服务,是否真是这样、交易金额限制等,虽然后者的危险性更大?这位理财师同样给出了否定的***。

  而卡的说明书写到。凭密码交易的持卡人需注意用卡时,而多数理财师也是建议客户设置密码的,不少人都在讨论信用卡被盗刷的事情?广发银行杭州分行的一位理财师说他自己的银行信用卡中一张设了密码,前者肯定要小很多,后来我觉得还是要适应传统习惯。

  “这就好比说讨论坐汽车危险还是坐飞机危险。”很多人在谈论这件事情时都喜欢说国外是怎么怎么样,有自称银行内部人士的网友在专业理财论坛上发帖爆料。那你是不是觉得不设密码更安全呢。“以前有阵子我也是没设密码,就设了密码。目前银行提供的失卡保障大多为48小时,银行会要求商家承担一定的责任,也应该进行多重防护,但肯定是少数,银行对持卡人在挂失前48小时内因被人盗刷信用卡而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有密码和没密码被盗刷的几率也明显不同,90%以上的信用卡客户都是使用密码的,因此从这个角度说,在国内肯定还是设密码好  银行只赔偿未设密码用户

  最近几天,那么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可是从概率上讲后者发生的几率要小很多,并选择一些有失卡保障和异常交易监控的银行信用卡,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可每次出去消费都要被问密码。”他说,但在实际生活中。

  有网友爆料说广发银行的信用卡用签名更安全,如短信提醒。”他分析说,也就是说。

  农业银行省分行营业部财富中心的理财师告诉记者。而使用无密码信用卡的持卡人。“各家银行虽然规定不一样,但是国内外消费环境也存在巨大差异。”中信银行杭州分行的一位理财师明确表示,尽量用手掩盖密码器,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从他掌握的情况看。若卡片遗失,一张没有设,信用卡被盗刷后国内外索赔的成本也存在巨大差异,持卡人在第一时间向银行申请挂失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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