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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幻西游其他问题网易禁止虎牙、YY直播《梦幻西游2》是否涉垄断?-学路网-学习路上 有我相伴
网易禁止虎牙、YY直播《梦幻西游2》是否涉垄断?
来源:QQ快报 &责任编辑:小易 &
?裁判要旨1、对网络游戏直播而产生的作品著作权亦属于游戏著作权人所有,著作权人有权许可特定平台进行直播或转播。2、游戏运营商在提供游戏客户端下载时,捆绑***其他软件,若***游戏和该软件时并不产生费用,且用户亦拥有自主选择权利,该行为不构成“搭售”。裁判文书摘要裁判文书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粤知法商民初字第25号当事人信息原告: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学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烨,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磊,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慧娟,该公司员工。审理经过原告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多公司)与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烨、丁亮、网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许慧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华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网易公司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民事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禁止其用户不得在华多公司平台转播《梦幻西游2》网络游戏,将《梦幻西游2》游戏与网易CC软件捆绑搭售行为等;2.网易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搭售行为、停止针对华多公司转播平台的整体模仿行为;3.网易公司赔偿因侵权行为给华多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万元,华多公司保留根据进一步获知的证据以及网易公司侵权延续造成的损失对赔偿数额予以增加的权利;网易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及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共计30万元;4.网易公司向华多公司在其网站主页以及《梦幻西游2》的游戏登陆界面对华多公司进行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诉讼过程中,华多公司明确第1项诉讼请求中网易公司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包括:1.限制用户不得在华多公司平台[虎牙平台(huya.com)、YY平台(YY语音软件、YY.com)]转播《梦幻西游2》网络游戏的行为;2.将《梦幻西游2》网络游戏与直播软件(网易CC软件)捆绑的行为;第2项诉讼请求中网易公司被诉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网易CC软件模仿华多公司的YY语音软件在整体设计、页面布局、功能架构的行为。事实和理由:一、双方基本信息华多公司成立于2005年,总部位于广州,为一家创意产业类公司。华多公司旗下有YY直播平台,提供高清、流畅的游戏直播、美食直播、娱乐直播、综艺直播等多种直播内容。经过长期运作发展,华多公司的直播平台成为中国注册用户数和活跃程度最高的直播平台。网易公司是一家互联网公司,提供游戏、新闻娱乐等综合性互联网服务。网易公司开发的《梦幻西游2》是一款广受欢迎的2D回合制游戏。该游戏以著名的章回小说《西游记》故事为背景,透过Q版的人物,营造出浪漫的网络游戏风格。经过十几年的经营,该游戏已拥有极为稳定的游戏用户群,该游戏最高同时在线人数超过271万,注册人数超过3.1亿,堪称最经典的也是最受欢迎的2D回合制网络游戏,同时也是各大直播网站的最热门游戏之一。网易公司拓展其业务,于2013年进入直播领域,创立网易CC直播平台,与华多公司开展直接竞争。由于网易公司进入直播领域较晚,其一直未获取实质性的市场份额。为了在直播领域获取竞争优势,网易公司采取了一系列手段,包括利用在游戏资源的支配地位,限制用户只能在其CC直播平台直播而不能至华多公司平台直播,将网易CC直播软件与游戏软件相捆绑,全面抄袭模仿华多公司的直播软件、直播演示等,其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更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的禁止性规定。华多公司认为,网易公司的前述行为严重损害了正常的竞争秩序,侵害了华多公司的合法权益,故提起本案诉讼。二、网易公司限制用户只能在其直播平台直播《梦幻西游2》,并且将直播软件与《梦幻西游2》软件相捆綁,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网易公司在《梦幻西游2》网络游戏服务市场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自2014年8月起,网易公司以违反玩家守则以及著作权受侵害为由,强制将在华多公司平台直播的《梦幻西游2》玩家封号或者强制下线,导致用户无法在华多公司平台进行《梦幻西游2》的直播,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反垄断法》禁止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规定。进一步,网易公司在其《梦幻西游2》中强制捆绑直播软件,导致网易公司在《梦幻西游2》游戏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传导至游戏直播市场,违反了《反垄断法》禁止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搭售的规定。(一)本案的相关商品市场是《梦幻西游2》网络游戏服务市场,理由如下:第一,从商品特征考察,梦幻西游游戏难以为其他游戏所替代。《梦幻西游2》是一款大型网络游戏,并且已经成功经营10年以上。调查显示,《梦幻西游2》由于运营时间较长,其主要玩家为3年以上的玩家。此类玩家已经针对该游戏投入大量的资金、时间,形成了完整的针对《梦幻西游2》的游戏知识并且建立了基于《梦幻西游2》的社交网络群体。换言之,《梦幻西游2》已经将其玩家“锁定”。如果用户放弃《梦幻西游2》,其前期投入的大量资金、时间、社交网络都不得不放弃,游戏退出成本高。因此,其他网络游戏或者单机游戏难以构成对《梦幻西游2》的替代。第二,从价格等因素考察,《梦幻西游2》是罕见的一款同时基于游戏时长和道具进行收费的游戏。《梦幻西游2》经过多年的运营,建立了一整套利用游戏时长和道具相结合的收费体系以及玩家的道具交易体系。玩家已经充分适应并接受了该体系,并形成了与之相适应的消费偏好。此外,不少玩家还利用道具交易体系进行获利,更可见其他游戏产品和服务难以替代《梦幻西游2》。第三,从假定垄断者测试的角度考察,《梦幻西游2》游戏服务市场构成独立的相关市场。《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以下简称《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规定,在界定相关市场时,可以采用假定垄断者测试的方式,即假定相关市场中存在垄断者,其在一段时间内实施小幅而稳定涨价,如果垄断者相比不涨价获益更多,则相关市场成立,否则相关市场不成立。本案中,假设《梦幻西游2》网络游戏相关市场中存在垄断者,其在一年之内实施小幅涨价5%。由于《梦幻西游2》网络游戏玩家长期的资金投入、时间投入以及社交粘性,绝大多数玩家会接受涨价。可以推知,相比不涨价,经营者可以获得更多利益,故本案的相关市场为《梦幻西游2》网络游戏服务市场。(二)本案的地域市场为中国大陆市场。互联网虽然可全球连接,但是网络游戏有着较多的语言、文化限制,并且各国对于网络游戏的提供有诸多的法律法规要求。限于中国法律法规的限制,境外网络游戏必须取得我国相应的资质才能在中国提供相关网络游戏服务。因此,本案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大陆市场。(三)网易公司在涉案相关市场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所谓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反垄断法》第十八条规定,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诸多因素。《反垄断法》第十九条规定,如果经营者市场份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本案中,由于网易公司在涉案相关市场中具有100%的份额,应当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进一步,由于网易公司为涉案相关市场的唯一经营者,其能够将服务价格设置在高于竞争水平之上,其具有控制价格的能力。更进一步,由于大型网络游戏市场存在较高的进入门槛,需要培养玩家的用户习惯、用户忠诚并建立一个完整的游戏娱乐和道具交易等生态系统。因此,在合理时间内不存在其他经营者可以进入相关市场的可能。故网易公司在涉案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四)网易公司没有正当理由,限制其玩家不得在YY直播平台进行游戏直播,涉嫌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交易中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本案中,现有证据显示,网易公司如发现用户在华多公司的YY直播平台进行游戏直播,则会将该用户账号封禁或者强制该用户下线。在网易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梦幻西游2最终用户使用许可协议》中,网易公司也限制“未经网易公司书面同意,用户不得公开展示和播放本产品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由于所有用户皆为《梦幻西游2》的合法用户,其有权按照通行和习惯的方式进行网络游戏,而进行网络直播是用户进行游戏交流的重要形式也是游戏社交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用户有权使用华多公司YY直播平台进行游戏的直播与交流。网易公司没有正当理由,禁止用户在华多公司平台直播游戏,并将在华多公司平台直播的用户封号或者强制下线,构成了对《反垄断法》的直接违反。(五)网易公司没有正当理由,将其CC软件与《梦幻西游2》游戏相捆绑,涉嫌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梦幻西游2》为大型客户端网络游戏,与直播软件属于功能、性质不同的独立产品。通常而言,网络游戏产品和视频直播软件也独立提供。本案中,网易公司在给玩家加载《梦幻西游2》的***程序时,未经玩家许可,自动给玩家加载网易公司CC软件的***程序,将游戏***程序和直播平台程序进行捆绑***。此行为,剥夺了用户选择权,导致网易公司在《梦幻西游2》相关市场中的支配地位传导至直播市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禁止搭售的规定。(六)网易公司的行为严重排除和限制了竞争。根据《反垄断法》第六条的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本案中网易公司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和搭售行为严重阻碍和排除了竞争。游戏直播对于网络游戏的经营和发展具有正向促进作用。网易公司也曾向华多公司付费要求发展特定网络游戏的直播用户。网易公司实施不合理交易条件,限制用户在华多公司的平台上进行转播极有可能使其《梦幻西游2》的运营受到损害,但网易公司宁愿接受其《梦幻西游2》游戏经营受损,也要实施涉案行为的目的即为了将其在《梦幻西游2》中所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传导至下游游戏直播市场,排除、限制游戏直播市场的竞争。事实表明,在网易公司大规模附加不合理条件和搭售后,华多公司平台上的《梦幻西游2》游戏直播已经完全停滞。较为知名的《梦幻西游2》游戏主播已经全部转向网易公司的游戏直播平台。网易公司的行为已经对游戏直播市场的竞争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消费者的利益也受到严重损害。网易公司行为的性质极为恶劣。综上所述,网易公司滥用其在《梦幻西游2》网络游戏服务市场中的支配地位,通过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以及搭售,将其在《梦幻西游2》市场中的支配地位,传导至游戏直播市场,严重限制和排除了竞争,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三、网易公司搭售行为和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性规定,网易公司的全面模仿行为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性的规定(一)网易公司限定《梦幻西游2》的用户仅能在其CC直播平台直播以及网易公司在其《梦幻西游2》游戏中搭售其CC直播软件,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本案中,通过对游戏主播实施断网封号等强制措施,网易公司迫使用户只能够选择CC平台进行游戏直播。进一步,网易公司未经玩家同意,将《梦幻西游2》与CC软件客户端强制捆绑。网易公司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以及搭售的行为,不仅涉嫌违反了《反垄断法》,也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两者在法律的最终目的上具有相似性,但两者保护的法益并不完全一致,系从不同侧面对经营者的行为予以规制,因此,华多公司有权就网易公司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一并予以主张。(二)网易公司的直播软件对华多公司进行了全面的抄袭和模仿,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违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华多公司为直播市场较早领先者,为中国最早进行游戏直播的运营商。华多公司通过不断地技术研发、创新,设计了一整套视频直播的风格、界面和运营流程,使得主播及用户都有较好的适用体验。进一步,华多公司进行大量资源投入,不断进行线下和线上活动,进行用户培育,使得更多人接受游戏视频直播这一新兴的社交方式。网易公司在CC软件上大量抄袭华多公司的设计元素,其视频直播界面、运营流程与华多公司高度相似。进一步,甚至针对华多公司直播《梦幻西游2》的频道号9,网易公司也原封不动地抄袭。该频道号已经成为《梦幻西游2》直播的代称,华多公司为此付出了大量的心血,网易公司擅自使用,显然是搭便车的行为。由此可见,网易公司通过大量抄袭,减少自己研发、运营成本,并且通过此轻易地获得玩家对直播网站的信任,其行为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背离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秩序,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网易公司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反垄断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网易公司的垄断民事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华多公司完全被排除于《梦幻西游2》游戏直播市场,遭受了严重损失。此外,网易公司的相关涉案行为也直接导致华多公司用户流失以及用户对华多公司评价的下降。因此,网易公司应当停止侵权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此外,华多公司为了维护自己权益也支付了合理费用,网易公司也应当予以赔偿。综上所述,网易公司在相关市场上具有《反垄断法》规定的市场支配地位,其行为构成《反垄断法》上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并同时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网易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华多公司的正当利益,损害了华多公司合法权益,恳请法院依法维护华多公司的正当权益,判如所请。被告辩称网易公司答辩称:一、华多公司无权提起本案的诉讼,其并非《梦幻西游2》的相关市场的同业竞争者,其无权对《梦幻西游2》是否形成垄断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应为案件的利害相关人,但是根据华多公司的主张和请求,华多公司与其主张并无关联关系,其并无权利提起诉讼。本案中,华多公司所有诉讼请求的基础在于主张《梦幻西游2》游戏商品在其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网易公司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违反《反垄断法》,而根据《反垄断法》的制定目的,其是为了保护市场竞争利益,因此提起反垄断诉讼的华多公司必须和网易公司为竞争关系,和网易公司在同一相关市场。但在本案中,华多公司主张《梦幻西游2》网络游戏服务市场即为一个相关市场,在这个相关市场中,并无任何同业竞争关系和在同一市场的主体,因此网易公司起诉《梦幻西游2》垄断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并无起诉资格。二、本案所涉相关法律关系已由另案进行审理,本案应中止审理(一)华多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权利属于侵权行为,针对该侵权行为,网易公司已另案提起诉讼[案号:(2015)粤知法著民初字第16号],该案尚未审结。本案中华多公司主张网易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止用户在平台转播《梦幻西游2》网络游戏的行为,故而其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网易公司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得禁止用户在华多公司平台直播转播《梦幻西游2》网络游戏。但是事实上,网易公司禁止用户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在华多公司或第三方平台通过直播或转播的方式传播《梦幻西游2》网络游戏,是为了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并非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网易公司在相关市场也并未构成支配地位。为了针对华多公司的侵权行为,网易公司已针对该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华多公司停止通过YY游戏直播网站(现已更名为虎牙直播)或YY语音客户端等平台,以直播、录播、转播等任何方式传播《梦幻西游2》游戏内容,侵犯华多公司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该案现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尚未审理完结。在本案中,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之一就是网易公司禁止用户,在未经网易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第三方平台传播《梦幻西游2》游戏内容是否属于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然而,如果在该案中,华多公司在其平台上通过直播或者转播等形式传播《梦幻西游2》游戏内容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侵权的情况下,那么网易公司有权阻止用户在华多公司的平台上传播《梦幻西游2》,网易公司禁止用户在未经许可的第三方平台进行传播的规定,属于网易公司合法维护自己知识产权的行为,而非滥用权利的行为。因此,网易公司认为本案的审理结果应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作为依据。在上述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本案的审理结果应该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在该案尚未审结的情况下,本案应该中止审理。综上,华多公司在其行为本身构成侵权的情况下,滥用诉权,提起起诉网易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属于企图混淆事实,扰乱法官视线,逃避侵权责任,其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应该受到谴责。故而网易公司申请法院依法中止审理本案,待该案审理完结之后再行恢复审理。(二)本案相同法律关系已由华多公司用户章凯平提起与本案案由、事实与理由、证据基本完全相同的诉讼[案号:(2015)粤知法商民初字第11号],该案现正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本案华多公司主张的基本事实和理由是:网易公司的游戏《梦幻西游2》在网络游戏服务市场中具有支配地位,并利用支配地位禁止用户进行梦幻西游的直播,同时利用《梦幻西游2》的市场支配地位强制捆绑直播软件,导致《梦幻西游2》游戏服务的市场支配地位传导至游戏直播市场。与本案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已由华多公司的用户章凯平在另案中提起,章凯平在该案中同样主张《梦幻西游2》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并利用支配地位,限制和排除竞争禁止用户在第三方进行直播,该案已由法院受理,并已经开庭审理。在相同的事实和法律关系已经开始审理的情况下,为避免法院重复审理,浪费司法资源,建议法院依法中止审理此案,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三、退一步来讲,即使目前不中止审理本案,本案中涉及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对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依法应分案审理华多公司提起本案的案由为“垄断民事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其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也包括两个方面,其一为“要求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民事侵权行为”;其二为“停止搭售、针对华多公司转播平台整体模仿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管是上述两个案由,还是其两个不同的诉讼请求,均分别包括了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两个案由和两种法律关系,且其两个法律关系互相独立,并无关联关系。同时,华多公司依据上述不同的法律关系针对的侵权产品也为不同的产品,其权利主体也为不同的权利主体。比如说,华多公司主张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侵权行为针对是《梦幻西游2》游戏产品,而且主张的不正当竞争以及模仿不正当竞争行为针对的是网易CC软件,因此,其分别要求停止侵权的主体应该分别为《梦幻西游2》游戏产品的权利主体和网易CC软件的权利主体。事实上,《梦幻西游2》游戏产品和网易CC软件的权利主体为不同的公司。因此,在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独立,主张的侵权产品不同,侵权主体不同的情况下,本案应依法分案审理。四、华多公司主张《梦幻西游2》游戏所在的商品市场是《梦幻西游2》网络游戏服务市场,没有事实依据《反垄断法》第十二条规定,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根据此条可以明确看出,相关市场包括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而华多公司直接主张《梦幻西游2》提供的网络游戏服务即构成一个相关市场,在这个所谓的市场中,只有《梦幻西游2》一个商品,《梦幻西游2》不能和《梦幻西游2》本身进行竞争,没有任何竞争商品,不可能形成相关市场。《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指出,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通常需要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相关商品市场,是根据商品的特性、用途及价格等因素,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判定本案网易公司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首先应界定其所处的相关市场,界定的基本依据应从用户需求的角度,对商品之间是否具有替代和竞争关系做比较分析。本案华多公司提交的所有证据均在试图说明《梦幻西游2》是一款成功的游戏产品,具有较高知名度,有稳定的用户,但从未依照法律规定从用户需求的角度将《梦幻西游2》与其他游戏产品逐一进行需求替代性分析,无法证明《梦幻西游2》与其他游戏产品间没有竞争关系,更无法证明《梦幻西游2》本身就是一个独立的相关市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华多公司应当对网易公司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和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华多公司无法证明其相关市场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五、《梦幻西游2》所在的“相关市场”应是中国境内的网络游戏市场,而非《梦幻西游2》商品市场《反垄断法》第十二条规定,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所涉游戏《梦幻西游2》的相关市场,应从与其存在竞争的特定商品所处的商品市场和地域市场这两方面来判断。(一)本案相关的商品市场是网络游戏市场。1.政府已颁布相关法律规定,将网络游戏作为单独商品市场进行监管,《梦幻西游2》亦属其中。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司颁布了《央编办对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有关动漫、网络游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部分条文的解释》,条文二中提到在文化部的统一管理下,新闻出版总署负责“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是指网络游戏的出版物,“前置审批”是指在经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许可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服务之前由新闻出版总署对网络游戏出版物进行审批。一旦上网,完全由文化部管理。日,文化部颁布了第49号令《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该法第一条规定,为加强网络游戏管理,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维护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法。第二条规定,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日,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颁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三定”规定〉和中央编办有关解释,进一步加强网络游戏前置审批和进口网络游戏审批管理的通知》,其中条文一提到,本《通知》所称网络游戏是指所有通过互联网(包括有线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等)供公众在线交互使用或提供下载的互联网游戏作品。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大型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MMORPG)、网页游戏(WebGame)、休闲游戏、单机游戏的网上下载、具有联网功能的游戏、联网的对战游戏平台、手机网络游戏。……新闻出版总署是中央和国务院授权的唯一负责网络游戏前置审批的政府部门。国家已通过上述法律明确规定,将网络游戏作为专门的商品市场,由文化部等部门负责对网络游戏行业进行特殊管理。该法对网络游戏市场的定义、经营主体资质、游戏内容、经营活动及法律责任等均做了明确规定,《梦幻西游2》与其他网络游戏产品一样,同属于该网络游戏市场,均必须按该法律规定,接受文化部等部门监管。2.从需求替代性角度出发,《梦幻西游2》所在的相关市场为整个网络游戏市场。根据《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的规定,进行市场界定时应主要从需求替代角度分析,必要时可进行供给替代分析。需求替代是根据需求者对商品功能用途的需求、质量的认可、价格的接受以及获取的难易程度等因素,从需求者的角度确定不同商品之间的替代程度。因此,从需求替代性角度出发,对不同网络游戏的用途、价格、总体特征和销售渠道等因素的分析,可以看出《梦幻西游2》与其他网络游戏之间具有较为紧密的替代关系。(1)不同的网络游戏具有相似的总体特征和用途。网络游戏是为需求者(即游戏玩家)提供娱乐和减压的环境。在网络游戏虚拟的世界里,人们可以彻底抛开现实生活中的一切,重新做一个理想中的自我,在网络游戏中,每个人各自的活动或多或少都会对其他人造成影响,人与人之间的互动使网络游戏成了一个虚拟社会。因此,从上述网络游戏的用途来看,现有市面上的不同的网络游戏基本上具有相似的总体特征和用途,均可以满足需求者的娱乐目的和减压效果,并在游戏内有一定的社交功能,可以满足游戏玩家的目的,从这点来看,市面的所有的网络游戏基本上都可以与《梦幻西游2》形成竞争关系,具有较为紧密的替代作用。而事实上,网络游戏玩家通常会同时参与多款网络游戏,也经常在不同的网络游戏之间进行转换。(2)不同网络游戏的价格及收费机制具有相似性,并无显著差异。与传统行业一样,具有竞争关系的网络游戏的价格都是近似的,因为网络游戏的定价首先要参考行业同行,同时考虑玩家在自身平台上的付费能力,这是通过市场来调节的,越是价格相近的网络游戏,相互之间的可替代性就越强。(3)不同网络游戏的销售渠道基本完全相同。与传统行业不同的是,网络游戏一般选择线上销售的方式,任何可以接入网络的玩家均可以获得,因而就这一点来看,所有网络游戏之间都是可能具备竞争关系的。(4)不同网络游戏玩家的偏好和依赖基本相同。网络游戏的商业模式就是通过不断地进行内容创新,提高用户体验,增加游戏的吸引力,以此留住老用户,吸引新用户,从而延长游戏的生命周期,做到持续盈利。因此,在网络游戏行业,经营者通过各种方式将游戏社区化、提升用户体验、开发游戏新玩法和提高服务质量,通过分析活跃用户数量、平均同时在线玩家人数(ACU)、每用户平均收入(ARPU值)、在线时长、付费转化率等多个数据条件对游戏进行改进,以吸引用户留存,培养用户的忠诚度,提高用户体验,这种商业模式的运用,是网络游戏行业的正常发展和竞争的手段,基本上目前市面上所有的网络游戏,都存在此种特征。因此,在界定网络游戏行业垄断相关市场时,应对此因素进行重点考虑,不能仅凭玩家对特定的某款网络游戏产生依赖,即将该款网络游戏单独认定为一个相关市场,这不仅没有考虑到网络游戏的特性,也没有考虑到网络游戏行业的正常商业发展模式。因此,如上文所述,由于网络游戏价格、特征、销售渠道、游戏玩家的偏好和依赖等方式基本相同,不同的网络游戏玩家在不同网络游戏中进行转换通常并不需要投入大量时间或金钱,不同的玩家在不同网络游戏中进行转换并无实质障碍?,同时得益于发达的游戏资讯平台,网络游戏玩家可以轻易获取不同网络游戏的相关信息,无需承担明显的交易成本,便于其在不同的网络游戏之间进行选择,因此,《梦幻西游2》与市面上所存在的其他网络游戏基本上都存在竞争关系。从司法实践判例来看,涉及梦幻西游的不正当竞争案件现实存在,说明存在市场竞争关系。仅法院结束审理的《神武》侵权一案即可说明:市面上存在大量与《梦幻西游2》类似的网络游戏,《神武》就是一款与梦幻西游的玩法、世界观、用户群体高度重合的竞品游戏,两者存在高度竞争。法院在判决认定时,也明确了《神武》与《梦幻西游2》的市场竞争关系,足见《梦幻西游2》并非独立的单独市场,其与其他网络游戏均有着很强的竞争关系。3.从供给替代性角度出发,《梦幻西游2》所在的相关市场为整个网络游戏市场。根据《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的规定,进行市场界定时应主要从需求替代角度分析,必要时可进行供给替代分析。供给替代是根据其他经营者改造生产设施的投入、承担的风险、进入目标市场的时间等因素,从经营者的角度确定不同商品之间的替代程度。原则上,其他经营者生产设施改造的投入越少,承担的额外风险越小,提供紧密替代商品越迅速,则供给替代程度就越高,界定相关市场尤其在识别相关市场参与者时就应考虑供给替代。根据《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第八条的规定,从供给角度界定相关商品市场,一般考虑的因素包括:1)其他经营者对商品价格等竞争因素的变化做出反应的证据;2)其他经营者的生产流程和工艺、转产的难易程度、转产需要的时间、转产的额外费用和风险、转产后所提供商品的市场竞争力、营销渠道等。而就网络游戏行业而言,从供给角度简单分析垄断相关市场的界定:1)从市场准入方面:《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确定的网络游戏经营范围;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根据上述规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基本条件,即可进入网络游戏市场,网络游戏市场是高度开放且充分竞争的;2)从经营者技术及硬件方面:经营者(即网络游戏提供商)研发生产网络游戏的技术及硬件大都一致,投入的成本和时间也并不取决于网络游戏提供商的硬件设施,网络游戏并没有设定过高的准入门槛来限制竞争,提供网络游戏并不存在较大的技术困难,网络游戏提供商提供紧密替代商品的速度越快、成本越低,说明供给替代程度越高。因此,市场内的其他经营者,在某一经营者提供的网络游戏价格变动的情况下,有能力迅速提供该网絡游戏的替代品,即表示此两个经营者更可能处于同一相关市场内。4.本案不适用假定垄断者测试界定相关市场的范围。假定垄断者测试(SSNIP)是界定相关市场的一种分析思路,可以帮助解决相关市场界定中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但在界定网络游戏相关市场时,假定垄断者测试(SSNIP)的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无法适用。理由如下:(1)根据《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第七条:界定相关市场的方法不是唯一的。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根据实际情况,可能使用不同的方法。界定相关市场时,可以基于商品的特征、用途、价格等因素进行需求替代分析,必要时进行供给替代分析。在经营者竞争的市场范围不够清晰或不易确定时,可以按照“假定垄断者测试”的分析思路(具体见第十条)来界定相关市场。由此可见,SSNIP测试仅在“经营者竞争的市场范围不够清晰或不易确定时”方可适用,而前述替代性分析已经足以界定相关市场,因此在本案中不应适用SSNIP测试;(2)适用SSNIP测试需要满足一系列严格的理想环境要求(如其他商品的销售条件保持不变),而华多公司未能证明“涨价事件”满足了这些要求,目前华多公司仅仅是在无根据地推测,并未提出任何满足SSNIP测试的事实依据或者任何严密的论证;(3)SSNIP测试仅适用于以价格竞争为主的相关市场,而网络游戏市场的竞争主要基于玩家体验、服务以及产品创新,并不以价格竞争为主,因此不应适用SSNIP测试;(4)受多种因素的影响,SSNIP测试在实际适用中必然存在偏差,因此根据SSNIP测试界定出来的相关市场仅具有参考价值,并不具有决定性。关于华多公司反复提及的梦幻西游涨价事件,并不符合SSNIP假性垄断测试的条件,不能以此得出网易公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结论。华多公司认为梦幻西游涨价事件符合SSNIP测试的结论是错误的,其并没有严格依照SSNIP测试的前提来进行。梦幻西游的涨价,实属游戏其他关联产品价格均出现上涨,人均收入及游戏成本均大幅提高的前提下,所作出的合理联动调整,目前市面上的时间收费游戏价格在0.45元/小时—1.2元/小时,《梦幻西游2》0.6元/小时的收费价格实属合理范畴,华多公司不能以合理的市场价格调整来判断本案的相关市场。从上述各种相关市场的界定和分析来看,目前市面上所有的网络游戏均与《梦幻西游2》游戏存在竞争性和替代性的关系,所以《梦幻西游2》游戏商品所在的商品市场为整个网络游戏市场。(二)本案相关地域市场应界定为中国境内市场。关于本案《梦幻西游2》的地域市场认定,鉴于网络游戏的特殊性以及《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对国外游戏进入中国市场的明确限定,本案网络游戏市场的地域应仅限于国家法律规定的地域范围,因此网易公司赞同华多公司诉状观点,将本案地域市场认定为中国境内市场。综上所述,本案《梦幻西游2》的相关市场为中国境内的网络游戏市场。六、网易公司在中国境内的网络游戏市场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釆购市场的能力;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结合上述法律规定,网易公司将从市场份额、相关市场竞争状况、网易公司控制市场的能力、网易公司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网易公司的交易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的难易程度等方面,来分析网易公司是否在中国境内的网络游戏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网易公司在中国网络游戏的市场份额占比较低。根据网易公司提交的证据《2015年中国游戏产业报告》表明:2015年中国网络游戏市场的实际销售收入为1347.2亿元,网易公司的全年游戏收入为173.14亿元,仅占游戏市场收入的12%,根据网易公司提交的证据表明:2016年第一季度,腾讯公司在市场份额和收入占比上均遥遥领先于网易公司在内的各游戏企业。另需明确的是,上述网易公司的收入和规模包含了涉案《梦幻西游2》在内的所有几十款游戏产品。因此,网易公司在中国网络游戏市场的占有率较低,并没有市场支配地位。(二)中国网络游戏市场竞争极为激烈。根据网易公司提交的证据表明:作为互联网时代下的新型产业,中国网络游戏市场正处于高速增长时期,各类游戏产品层出不穷,仅上市的游戏公司就有数十家,其中包括:腾讯、完美世界、盛大网络、搜狐畅游、巨人网络、中国手游等知名企业,彼此在各类游戏的竞争都异常激烈,远未形成垄断局面。(三)网易公司的综合实力落后于腾讯公司,远不具备市场支配能力。根据证据表明:网易公司的综合实力虽在整个游戏行业中排名前十,但无论从品牌综合影响力、企业搜索指数、运营能力、媒体关注度等均落后于腾讯公司,与其他企业相比也无明显优势,由此可知,网易公司在相关市场的综合实力远未达到垄断所要求的支配地位。(四)网易公司没有控制相关市场或限制其他经营者进入该市场的能力。《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确定的网络游戏经营范围;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通过上述法律可知,只要企业具备上述条件即可自由进入网络游戏市场。如前文所述,网络游戏市场是高度开放且充分竞争的,网易公司根本不具有控制市场或限制其他经营者进入该市场的能力,且网易公司在涉案游戏《梦幻西游2》的用户协议中,也从未禁止或限制玩家体验其它企业的游戏产品。因此,网易公司既无限制其他经营者的实力,也未实施限制的行为。从司法实践判例来看,涉及《梦幻西游2》的不正当竞争案件现实存在,说明存在市场竞争关系。仅《神武》侵权一案即可说明市面上存在大量与《梦幻西游2》类似的网络游戏。《神武》就是一款与梦幻西游的玩法、世界观、用户群体高度重合的竞品游戏,两者存在高度竞争。法院在判决认定时,也明确了《神武》与《梦幻西游2》的市场竞争关系,足见《梦幻西游2》并非独立的单独市场,其与其他网络游戏均有着很强的竞争关系。综上所述,网易公司所处的中国网络游戏市场发展迅猛,竞争极为激烈,网易公司在市场份额、经营实力等均落后于腾讯公司,与其他游戏企业比较也并无明显优势,更没有控制市场并限制其他企业进入该市场的能力。由此可知,网易公司在中国网络游戏市场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七、网易公司约定用户未经允许不得在第三方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和在《梦幻西游2》游戏软件中自动加载CC软件,并未违反法律任何禁止性规定,是网易公司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并未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一)在网易公司《梦幻西游2》用户协议第6.2.2条约定,用户未经允许,不得在第三方平台使用游戏画面,旨在制止未经许可的游戏直播行为,维护游戏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自2012年起,游戏直播开始在中国盛行,与国外游戏直播均须经游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不同,在我国游戏直播普遍是一种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第三方软件植入游戏本身,通过修改游戏代码抓取游戏画面和音乐等游戏全部内容,向该软件不特定用户进行网络传播的行为。该行为不仅会增加游戏服务器的负担,还会降低游戏流畅度,导致画面卡顿,严重影响游戏的整体运行。而且,没有经过授权和规范的游戏直播行为,将会让玩家在游戏中的言行不受约束,玩家及直播平台的用户均可在游戏过程中任意发表评论,其中包括游戏玩家和非游戏玩家,许多言论均对游戏造成负面的社会影响。尤为严重的是,游戏直播将游戏版权方在游戏中所享有的美术、文字、音乐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肆意向不特定的公众进行展示和播放,严重侵犯了相关作品的复制、传播等权利,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网易公司被迫设置该条款,禁止未经许可的游戏直播行为。另外,禁止未经许可的游戏直播并非网易公司的单独行为,各游戏厂商均在其用户协议中,对游戏直播行为作了明确限定,旨在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健康的游戏环境。(二)游戏直播非法获利巨大,不属于任何一种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行为。从华多公司提交的公***可知,其使用的YY软件是将网易公司的游戏内容向任何不特定公众展示,在游戏直播中游戏内容几乎占据了整个直播画面的90°/。,YY用户可通过购买平台中的虚拟道具、点赞等方式与直播玩家进行互动,从而实现平台及直播玩家的巨大获利,根据网易公司提供的证据可知,华多公司在年报中公示,其每年因为游戏直播的获利数额非常巨大,在2012年,其“其他线上增值服务收入(包括会员费和游戏直播)”为8370万元,2013年为2.05亿元,亿元,并且2014年的年报中披露,2014年的总销售额的4.2%来自网络游戏直播。根据2014年财务报表,2014年总销售额为元,因此网络游戏直播收入为1.54亿元,足以证明华多公司因为游戏直播获利极为巨大,而进行游戏直播的游戏用户也通过与华多公司的分成获取巨额利益。因此,这是一种典型的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不属于著作权法中任意一种合理使用情形,应为法律所禁止。(三)华多公司所谓的网易公司在《梦幻西游2》游戏软件中植入CC软件的行为,并不构成“搭售行为”,也并不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1.正如上文所述,《梦幻西游2》处于一个激烈竞争的相关市场中,并不具有支配地位,因而不管其是否在游戏软件中植入任何软件,都不可能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2.华多公司所指的“网易公司在《梦幻西游2》游戏软件中嵌入CC软件”的行为,也不属于《反垄断法》当中的“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理由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例,搭售行为必须具有强制性,使得购买者不得不接受搭售产品。《梦幻西游2》与网易CC直播软件打包***,并不具有任何强制性。用户在***《梦幻西游2》游戏软件后,即使从不使用网易CC软件,也完全不影响其对《梦幻西游2》游戏软件的使用;用户可以自主选择卸载CC软件,卸载后也完全不影响其对《梦幻西游2》游戏软件的使用。因此该行为并不具有强制性,不构成搭售行为。此外,《梦幻西游2》与网易CC直播软件打包***,是为了满足部分玩家直播游戏的需要,为有直播需求的玩家提供便利,提高用户体验。同时,避免其他未经网易公司授权的直播软件,在直播过程中出现有损梦幻西游品牌形象和梦幻西游玩家利益的各种乱象的发生。目前,市场上通过游戏直播损害游戏及游戏玩家利益的情形时有发生,包括在直播过程中对其他玩家进行恶意的语言攻击或谩骂、在直播平台上发布包括代练广告、外挂广告等破坏游戏竞技公平性的广告;甚至在直播过程中出现使用非法插件或外挂等破坏游戏平衡的行为。梦幻西游与网易CC直播软件达成合作,并制定了合作规则,有效规范了直播行为,杜绝各种乱象的发生。3.网易公司在《梦幻西游2》游戏软件中嵌入CC软件,也不可能造成限制竞争的结果。在任何游戏直播平台中展示、播放的游戏是多种多样的,无法展示、播出某一种游戏并不会导致该直播平台在市场中的竞争受到损害。《梦幻西游2》仅为游戏直播平台上展示的数百种甚至上千种游戏之一,市场上除《梦幻西游2》外,还存在着大量如《英雄联盟》《王者荣耀》《守望先锋》等上百种游戏可供华多公司选择。从市场上可以看到,斗鱼平台直播《英雄联盟》《守望先锋》,熊猫TV平台直播《炉石传说》《D0TA2》等游戏,都不会因为不直播梦幻西游而失去市场竞争力。此外,根据网易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网易公司已经授权确认CC软件的运营主体有权通过游戏直播的方式使用《梦幻西游2》的游戏内容,这属于网易公司知识产权权利的正常行使,也属于网易公司的正常商业合作行为,并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也不存在所谓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行为。因此,《梦幻西游2》游戏商品并不具有支配性地位,更不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网易公司对《梦幻西游2》游戏的直播平台进行限制性约定,属于合法行使知识产权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反垄断法》。八、华多公司主张CC软件对其进行了全面的抄袭和模仿,不应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依法应予驳回,且其起诉并无任何依据(一)华多公司主张CC软件侵权与其主张《梦幻西游2》违反《反垄断法》属于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如之前所述,华多公司主张的《梦幻西游2》利用市场支配地位违反垄断法和CC软件抄袭侵权,其主张的侵权产品属于不同的产品,主张的法律关系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在华多公司的主张是《梦幻西游2》是否利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下,其主张CC软件侵权依法不应在本案中一并审理,依法应驳回此部分的起诉。(二)本案网易公司既非CC软件的著作权人,又非CC软件的运营主体,华多公司起诉网易公司运营CC软件侵权不适格。根据网易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CC软件的著作权主体并非网易公司,CC软件的运营主体也并非网易公司,网易公司与CC软件无任何关联关系,因此对此部分侵权主张,网易公司并非适格被告,华多公司此部分主张起诉主体错误。(三) CC软件并未抄袭和模仿华多公司相关软件,且华多公司对其主张的直播风格、界面和运营流程不具有任何权利。1.CC软件是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自主创作并拥有完整知识产权的作品,根据网易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CC软件早在2009年获得了著作权登记***,该软件不存在任何抄袭和模仿的情形。2.华多公司并无任何证据证明CC软件抄袭和模仿华多公司的相关软件,华多公司主张网易公司抄袭的证据并未经过公证,不具有客观真实性。3.华多公司对其主张的直播风格、界面和运营流程并不享有任何权利。首先,华多公司并未提供任何权属证据证明其对主张的YY、虎牙等软件或网站享有任何权利,有权作为适格主体提起本案的诉讼。其次,华多公司对所谓的直播风格、界面和运营流程以及频道号并不享有权利,直播风格、界面和运营流程并不属于著作权法等法律保护的任何一种权利,华多公司也并未明确其主张的权利依据。再次,华多公司主张的直播风格、界面和运营流程属于行业内通用表达,属于公有领域范围的内容,不受法律保护。根据网易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目前市面上所有的直播网站、直播软件客户端的界面设计和运营流程大同小异,足以说明此种直播的界面安排和流程属于直播行业和领域的共有表达,网易公司不能据此主张权利。4.如果华多公司所主张的直播风格、界面和运营流程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那么网易公司早已在2009年完成了相关的著作权登记,而华多公司的著作权登记时间远远晚于网易公司,网易公司将保留追究对华多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九、华多公司要求网易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30万元和在《梦幻西游2》游戏登录界面进行赔礼道歉并无合法依据(一)如前文所述,《梦幻西游2》在相关市场不具有支配地位,并未从事任何垄断民事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无需支付任何赔偿。(二)华多公司所主张的1030万元的经济损失没有任何计算依据,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损失体现在何处。(三)退一万步来说,即使《梦幻西游2》已经在相关市场具有垄断地位,损害的也是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根据华多公司的主张,其并非游戏行业的同业竞争者,无权主张经济损失。综上,网易公司《梦幻西游2》游戏商品在中国网络游戏市场不具备市场支配地位,也不可能实施限定交易的行为,禁止用户在第三方平台进行游戏直播实属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未侵犯华多公司任何权益。同时,网易公司既非CC软件的著作权人,也非CC软件的运营主体,华多公司主张起诉主体错误,请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华多公司全部诉请。本院查明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在本院审理的(2015)粤知法著民初字第16号案中查明,广州博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梦幻西游2》网络游戏著作权人。后广州博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将《梦幻西游2》相应著作权授权给网易公司,并授权网易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对其他任何侵权方采取法律行为。《梦幻西游2》游戏***过程中的《用户使用许可协议》第2.1条约定:网易公司依法享有《梦幻西游2》的一切合法权属(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6.2条约定,未经网易公司书面同意,用户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无论是营利的还是非营利的)未经允许:……公开展示和播放本产品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华多公司提交证据证明《梦幻西游2》具有极高的商誉,营收位于网络游戏前列、同时在线人数达上百万,并表示《梦幻西游2》具有极高的粘性,网易公司在中国大陆《梦幻西游2》网络游戏服务市场这一售后市场中具有支配地位。网易公司表示《梦幻西游2》作为24小时不间断运营的网络游戏,并不存在售后市场,而《梦幻西游2》与其他网络游戏间存在竞争关系,在网络游戏市场并不具有支配地位。华多公司主张网易公司将《梦幻西游2》网络游戏与网易CC软件捆绑下载***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关于“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网易公司确认将《梦幻西游2》网络游戏与网易CC软件捆绑下载***,但表示《梦幻西游2》与网易CC软件打包***,是为了满足部分玩家直播游戏的需要,用户可以自主选择卸载网易CC软件,卸载后也完全不影响其对《梦幻西游2》游戏软件的使用。证据显示,在***《梦幻西游2》的过程中,用户并不能自主选择是否***网易CC软件,在***后并未提供卸载网易CC软件的快捷方式,而是要通过删除文件夹方式进行。另查明,华多公司成立于日,经营范围包括专业技术服务业。网易公司成立于日,经营范围包括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网易公司就主张华多公司应停止通过YY游戏直播网站(现已更名为虎牙直播)或YY语音客户端等平台,以直播、录播、转播等任何方式传播《梦幻西游2》游戏内容,侵犯网易公司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向本院另行提起诉讼,案号为(2015)粤知法著民初字第16号。案外人章凯平就主张网易公司在《梦幻西游2最终用户使用许可协议》中的格式条款违反《反垄断法》强制性规定及《合同法》而无效以及确认章凯平有权转播《梦幻西游2》游戏过程向本院另行提起诉讼,案号为(2015)粤知法商民初字第11号。华多公司申请追加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网易公司表示本案不是必须共同诉讼的案件,所以不应追加共同被告。以上事实有华多公司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网页打印资料、公***,网易公司提交的应诉材料、网页打印资料、公***、《授权及确认函》、著作权登记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以及本院的证据交换笔录、开庭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是否须中止审理和分案审理的问题网易公司主张其禁止用户不得在虎牙平台(huya.com)、YY平台(YY语音软件、YY.com)转播《梦幻西游2》网络游戏的行为是为了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并在(2015)粤知法著民初字第16号案中就华多公司相应行为构成侵权提起诉讼,因此,本案的审理结果应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作为依据,本案应当中止审理。对此,本院认为,本案与(2015)粤知法著民初字第16号案主张的法律关系并不相同,且网易公司如认为其实施的行为具有正当性,在本案中应独立举证,因此,本案无须中止审理。对网易公司的相关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网易公司主张案外人章凯平就主张网易公司在《梦幻西游2最终用户使用许可协议》中的格式条款违反《反垄断法》强制性规定及《合同法》而无效以及确认章凯平有权转播《梦幻西游2》游戏过程已向本院另行提起诉讼,两案的事实和法律关系相同。经查,两案主张因被诉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主体并不相同,针对的具体法律关系亦不相同,因此,本案无须中止审理。对网易公司的相关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网易公司主张本案因存在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当分案审理。经查,华多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诉讼请求具体、明确,且均针对网易公司,华多公司的相关诉讼请求亦并非必须分案审理的诉讼请求,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节约司法资源,本案无须分案审理。对网易公司的相关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二、关于网易公司是否构成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原告应当对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和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承担举证责任。《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相关商品市场,是根据商品的特性、用途及价格等因素,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这些商品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在反垄断执法中可以作为经营者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第五款规定,在技术贸易、许可协议等涉及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中,可能还需要界定相关技术市场,考虑知识产权、创新等因素的影响。本案中,华多公司主张网易公司实施了多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并主张本案的相关市场为中国大陆《梦幻西游2》网络游戏服务市场这一售后市场。网易公司则表示《梦幻西游2》作为24小时不间断运营的网络游戏,并不存在售后市场,本案的市场应为中国大陆网络游戏市场,而《梦幻西游2》在该市场中并不具有支配地位。本院认为,一方面,华多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在其所主张的相关市场中存在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因此无法认定中国大陆《梦幻西游2》网络游戏服务市场这一售后市场是本案的相关市场。另一方面,根据现有证据显示,在直播或转播《梦幻西游2》网络游戏的过程中,尽管游戏连续画面是用户参与互动的呈现结果,但仍可将其整体画面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因此,《梦幻西游2》运行呈现画面形成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相应著作权为网易公司所享有,即网易公司有权禁止他人未经授权转播《梦幻西游2》网络游戏,故本案无须认定相关市场,对本案的相关市场本院不作评价。此外,华多公司提交的证据也未能证明网易公司在华多公司主张的相关市场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华多公司的相关诉讼请求,本院具体分析如下:(一)华多公司主张网易公司限制用户不得在华多公司平台[虎牙平台(huya.com)、YY平台(YY软件、YY.com)]转播《梦幻西游2》网络游戏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规定。网易公司则主张实施该行为是为了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且针对的是所有未经授权的平台。本院认为,网易公司作为《梦幻西游2》相应的著作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授权在华多公司平台[虎牙平台(huya.com)、YY平台(YY软件、YY.com)]转播《梦幻西游2》网络游戏。因此,对华多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二)华多公司主张网易公司将《梦幻西游2》网络游戏与网易CC软件捆绑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的规定。网易公司表示《梦幻西游2》与网易CC软件捆綁***,是为了满足部分玩家直播游戏的需要,用户可以自主选择卸载网易CC软件,卸载后也完全不影响其对《梦幻西游2》游戏软件的使用。本院认为,证据显示用户下载***捆绑了网易CC软件的《梦幻西游2》网络游戏过程中并不需要支付费用,用户可以自行选择是否使用网易CC软件、支付费用,不符合“搭售”的条件;而《梦幻西游2》与网易CC软件捆绑***可以满足部分用户观看直播的需求,网易CC软件也不会影响《梦幻西游2》的正常运行,《梦幻西游2》与网易CC软件捆绑***也具有一定的正当理由。因此,对华多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三、关于网易公司是否构成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问题华多公司主张网易公司实施的行为还构成不正当竞争。对此,本院分析如下:(一)华多公司主张网易公司限定《梦幻西游2》的用户仅能在其CC直播平台直播以及网易公司在其《梦幻西游2》游戏中搭售其CC直播软件,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如前所述,《梦幻西游2》运行呈现画面形成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相应著作权为网易公司所享有,因此,网易公司有权许可特定平台进行直播或转播;《梦幻西游2》与网易CC软件捆绑***并非该条规定的“搭售”行为,亦具有前述的正当理由。综上,对华多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但是需要指出的是,网易CC软件是独立于《梦幻西游2》网络游戏的软件,而网易公司在捆绑***网易CC软件时并未提示用户,亦未给用户自主选择是否下载***网易CC软件的权利,还未提供给用户快捷卸载网易CC软件的方式,网易公司的该项行为不当,应予纠正。鉴于华多公司关于网易公司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张均不能成立,华多公司要求网易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裁判结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3600元,由原告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谭海华审判员
郑志柱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吴学知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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