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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拍正酣,而不少拍卖行在为其未知的拍卖业绩担忧的同时,还有个头痛的问题,就是举了牌的拍品能否顺利收到钱款,因为近年来迟付、拒付佣金或拍卖款的问题经常出现,“拍而不取”现象屡见不鲜。典型案例如以4.255亿元拍出的齐白石《松柏高立图?篆书四言联》据说至今尚未付款;被一干中国人哄抬到5160万英镑(约合5.5亿元人民币)成交且刷新中国艺术品拍卖纪录的乾隆粉彩镂空转心瓶现仍躺在英国库房中“睡大觉”等。
为解决类似问题,有报道近日称:“在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牵头下,一份旨在规范佣金、拍卖款支付的客户‘黑名单’有望年内出台。信用差、迟付拒付严重的客户恐将遭到业内联合‘惩罚’。”&此消息在收藏界引起了褒贬不一的强烈反响:认可者称可有效惩罚拍场中的那些“老赖”,利于艺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反对者称“赖账”有理,“黑名单”无法实施。那么,这一惊人举措能不能服众?可否顺利实施?下面,我们就听听业内相关人士的说法。
姚政(中国收藏家协会玉器收藏委员会主任):
“拍而不取”是理性收藏的觉醒
在我看来,“拍而不取”是理性收藏的觉醒,而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计划把那些“不诚信”的客户纳入黑名单则有失公允。
“拍而不取”是近年来拍卖市场中常见的现象,如2011年英国某拍卖行成功落锤5.5亿的瓷器后,买受人似乎“恍然大悟”,结果至今“拍而不取”;近日的春拍中又出现了一些竞拍人不付款的情况。究其原因,我想有三:一是冲动的买受人突然冷静。收藏新手往往轻信假象,幻想着今年花2000万元买进一张字画,过个一年半载就能翻几十倍,这比做什么生意都轻松。但是,他们走出拍场就后悔了,因为几十万乃至几百万元买来的书画,说是艺术品可以,说是几张纸也行;二是拍卖的成交价格超出预期。拍卖场上气氛热烈,举牌者你追我赶,很容易令人头脑发昏、出现透支,更何况提前让拍卖公司知道你要买何物,就像小羊羔找大灰狼问路一样,很容易遭诸如抬价等“暗算”;三是竞买后心中不踏实,想找权威的鉴定机构没有,找“专家”、朋友看图录,十个人有十种说法,顿时崩溃。我们必须承认:“拍而不取”对拍卖公司和竞买者都有损失,但竞买者损失更大,因为保证金拿不回来(故意搅局者不算),而那些未取走的艺术品拍卖公司下一场还能接着拍。
那么,这种纠纷应该怎样解决呢?有人说诉诸法律,但我觉着为某些艺术品的真伪再去打官司,更是劳民伤财,因为我们国家现在没有权威的鉴定机构,没什么统一标准,都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法官更是云山雾罩,如范曾流水作业作画一案就给人感觉这个行业水太浑。有消息说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年底前要出台“黑名单”制度,将赖账者、“不诚信”者公之于众。这显然是为了净化拍卖市场,可以说动机不错,但仅将所谓的赖账者列入黑名单就有失公允了那些知假卖假、虚报成交额、坑害收藏者、拖欠货款的拍卖公司是否也应上“黑名单”呢?那些虚假鉴定的专家,甚至连自己的亲娘都不认识的画家亲属是否也应在“黑名单”上占有一席之地呢?
所以,我要提醒收藏者:拍卖会不是一般藏家去的地方,是特殊人群进行特殊活动的场所,初学者更要慎入。那么,初学收藏者应在哪里学习收藏呢?地摊、古玩城还是拍卖会?其实,更好的场所是在全国各地的民间收藏会所。中国收藏家协会的会员遍及全国,许多会员在当地建立了收藏会所,不少初学者都是在会所里学到了文物的基础知识,学到了收藏真谛,学会了理性收藏,即便买了不适合自己的古董,也能较好地协商解决。
总之,我们不提倡“拍而不取”,但“拍而不取”一定是初学收藏者重新审视收藏途径后作出的理性抉择,是对拍卖现状的挑战。
吴树(作家,著有《谁在拍卖中国》、《谁在忽悠中国》等书):
“黑名单”制裁难以行得通
竞拍人迟付、拒付佣金或拍卖款在当下的拍场中经常出现,这不是单方面原因造成的;而中国拍卖家协会拟通过制订“黑名单”来惩治那些“不诚信”客户,则是从拍卖行自身利益出发,估计成效不会太大,甚至会行不通。诚信不是单方面的事情,必须双方诚信,才有诚信的市场可言。我认为,规范中国艺术品市场是一个系统化工程,当务之急是“修法建制”,否则一切无从谈起。
在近年来中国的艺术品拍卖活动中,拍卖行和买受人之间的纠纷接连不断,“拍而不取”的现象屡见不鲜。出现这种不讲诚信的情况,我认为双方都有责任:就竞拍人来说,确实存在耍赖、不付款者;拍卖行自身也存在问题,比如“做局”、“假拍”等,这些陷阱一旦被竞拍人发现,他们自然不会付钱。针对以上纠纷,中国拍卖家协会近日准备拟定“黑名单”,以惩治那些“不诚信”客户。在我看来,这一举措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拍卖纠纷问题:首先“正人先正己”,拍卖行制订这样的惩治措施,前提是要保证自身干净,可现在“假拍”、“拍假”和“造假”等欺骗藏家的恶劣行为盛行,还去约束别人,这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其次,在《拍卖法》没有修改的前提下,一切靠行规自律的做法都是徒劳。我们知道,现行《拍卖法》是容恶性极强的法律(特别是其“免责”规定),保护了拍卖行的利益而伤害了收藏家。大多数国家是没有《拍卖法》的,国外不少国家都是把与拍卖相关的法律条款纳入如《商品法》等相关法律中的。这样,竞拍方当然会做出明知是赝品还付啥钱的蠢事。再者,我们没有完整的鉴定体系和鉴定标准,只有所谓的专家。因此,你拍卖行可以做假,我竞买方随时可以赖账,这样就扯不清了。
总之,要想改变这种纠缠不清的状况,当务之急是“修法建制”,即修改《拍卖法》,去掉“免责”条款,建立一整套文物鉴定体制和标准,否则一切靠行业自律的说法都是鬼话。
许习文(华艺国际拍卖公司总裁、著名书画鉴赏家):
联手银行出“信用黑名单”更有效
收款、催款是拍卖行的一个“老大难”问题。往往来说,拍卖标高的拍品收款都会比较难。因此,拍了高价你先别高兴,收了钱才算是真的成交。征集拍品求人,催款更要求人,这是拍卖行业的苦处,主要原因是我们的诚信体系有问题,而中国拍卖行业协会“黑名单”的出台相信会对拖欠、拒付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不能从根本上杜绝赖账和“拍而不取”的行为。
作为拍卖公司,我们必须要对委托方和买受人两者负责,如果买受人拖欠或拒付拍卖款,委托方就会给我们施加压力,有时候甚至还会引起“三角债”。遇到这样的情况,我们通常采取的方式是尽量协商。如果协商无效,那我们只能向买受人发出律师函,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比如,我们最近碰到了一宗因买受人举了牌而反悔、赖账的事情:开始,买受人刘先生提出因为钱款不够,通过赔偿佣金而不提货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但我们认为不妥,因为我们还要面对委托方。结果,刘姓买受人就恶意通过其他途径向我们施压,说拍品有问题。其实,拿拍品有争议说事是耍赖者的一贯伎俩,但情况往往不是这样,因为信誉好的拍卖公司大都会在真伪方面严格把关,而买受人有时候觉着自己买贵了,就找这个理由。不少人以为现行《拍卖法》规定拍卖行不“保真”,拍卖行就能逃避责任,其实不然:如果《拍卖法》规定“保真”,那拍卖争议肯定比现在不知多了多少倍。比如古代书画,它们没有录像,没有摄影,没有出版物,你怎么能“保真”呢?再比如说,我可以随便否定北京故宫里的任何一件东西,因为大家都没有看到这件艺术品的创作过程,你专家凭什么说它是真的呢?因此,如果拍卖法规定“保真”拍卖,那拍卖公司肯定全部关门了,也就没有艺术品市场的繁荣了。
据我所知,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对“黑名单”制度已经酝酿好长时间了。其实,在他们提出“黑名单”之前,我们公司内部也有一份黑名单:那些恶意拖欠、拒付拍卖款的客户,我们都不给予办理拍卖手续。“黑名单”的出台无疑会对拖欠、拒付现象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但不能从根本上杜绝这些“拍而不取”的问题。我想:拍卖公司能不能和银行联合推出“信用黑名单”,建立信用体制,把这种拖账和赖账行为列入银行的信用记录呢?这样或许更加有效。
对话律师
靠法律维权是拍卖行的最后选择
朱永平(广东省十大中青年法学家、广东省法学会律师学研究会会长):
作为知名律师,您怎么看拍卖市场中的这种“赖账”现象?
朱永平:目前拍卖行业普遍存在的付款难题,令拍卖行频频遭遇“拍而不买”的尴尬。为了避免“拍而不取”情况的发生及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拍卖行会最大限度地采取了相关保护措施,如调高保证金、调整合同细则、部分拍品甚至要求持“特殊号牌”才能竞拍等,或者将有拖欠历史的顾客直接拉入“黑名单”。
针对买受人迟付、拒付拍卖款的情况,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近日在牵头制订惩罚信用差、迟付或拒付拍款严重的客户的“黑名单”,据说这份“黑名单”有望年内出台。您对此有何看法?
朱永平:国外拍卖行早就实行了“黑名单”制度,目的是将有任何违规历史的竞买人彻底挡在门外。在国外恪守诚信的环境下,其威慑力极大。若在我国拍卖行业实行“黑名单”制度,我觉着作用不大,因为它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买受人拒付款的问题。我国《合同法》、《拍卖法》等都针对买受人迟付、拒付佣金或拍卖款等情况,规定了买受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等的惩治措施。也就说,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此类纠纷的救治规定是健全和完善的,而有待提高的是个别人士的诚信水平。反过来,艺术品竞拍人同样也可发起一个组织,对长期拍卖赝品的拍卖行也制定“拍卖行黑名单”,让那些被
“拉黑”的公司无法生存。
“拍而不取”往往发生在有争议的拍品身上,如拍卖行认为拍品是对的,但竞拍人则认为拍品“不对”,双方争执不下,产生纠纷。这种纠纷能否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朱永平:《拍卖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若拍卖行与买受人发生争执并起诉至法院后,拍卖行在前述拍卖法的免责条款保护下,得到法院支持诉求的机会较大。当然,买受人可以组织专家或艺术品机构对拍品进行真假鉴定,如果拍卖行知假拍假,按诚实信用原则,拍卖行胜诉的机会就不大,因赝品而“拍而不取”双方都可诉讼维权。
有人说:这“黑名单”基本是从拍卖行自身利益出发而制订的,且行业协会的条条框框不具有法律效应,是行不通的。您认为呢?
朱永平:是的。此类买受人“赖皮”行为不仅仅在艺术品拍卖行常见,在其他的商品交易中也常见,而靠法律进行维权是拍卖行的最后选择。
在竞买人举牌成功投得拍品后,拍卖行会与竞买人正式签订合同,合同一般会约定买受人先行支付保证金,在规定期限内再支付剩余款项的。若买受人在拍下拍品后不付款、不领取拍品的,根据《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四十条规定:“……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买受人应当承担未付款的违约责任、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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