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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学籍管理规定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师(珠)校发〔2017〕69号

为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2017年2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并缴纳学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教务处提出延期报到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延期期限一般不超过2周。未申请延期报到的逾期者或准予延期报到的逾期者,除不可抗力或经学校批准的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初审合格的方可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初审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它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报到期间,经医院诊断身心健康状况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由本人申请,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准予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批准后1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未按期办理离校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下一学年新生报到期间向教务处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随下一年级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招生部门对以下方面进行复查: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教务处等部门组织学院(部)对以下方面进行复查:

(一)本人及***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二)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三)艺术类、体育类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经复查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一经查实,取消学籍。

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宜在校学习,需在家休养的,所注册学籍无效,教务处出具书面通知送达学生本人,可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自接到通知起2周内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取得学籍的学生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持学生证到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秋季开学前应缴纳本学年学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须办理请假和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逾期2周且无正当理由者,按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未注册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二章 学制与修读年限

第六条 本科生学制4年,专升本学生学制2年。

学生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一般为6年,参加跨校联合培养项目保留学籍的学生最长修读年限(含保留学籍)延长2年,参军入伍学生保留学籍的时间不计入。

第七条 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提前1年毕业:

(一)课程成绩加权平均分达85(含)分以上,且无不及格课程;

(二)未受过任何违纪、违规处分;

(三)获得省部级(含)以上学术成果奖励,或获得发明专利,或在核心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或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可的其它突出成绩。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在第六学期初提交申请,经学院(部)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

准予提前毕业的学生学籍列入毕业年级,届时达不到毕业要求而无特殊原因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八条 学校对各类教学活动均实行考勤制度,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

第九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获得批准方为有效。

学生请假须提出书面申请。请假期限在3天(含)内的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批准,3天以上2周(含)以内的由学院(部)主管领导批准,2周以上的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学生应将准***明及时报任课教师。

因病请假须持医院诊断证明。如患急病可先口头请假,但须在3天内补办请假手续。

请假结束后,须按时销假;若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条 学生无故不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其它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按旷课处理,课堂教学按课表规定的学时计,实习、社会实践等教学环节按每天5课时计。迟到、早退1次均按旷课

5.参考咨询台咨询(二楼大厅C区前台)。

l 讲究文明礼貌,注意衣着整齐。不能穿超短裙、背心、拖鞋等不宜在公共场合穿着的服饰进入图书馆;馆内禁止勾肩搭背、拥抱亲吻等不宜在公开场合显现的行为。

l 读者凭本人借阅卡进入图书馆各阅览室。

l 保持馆内安静,请勿大声喧哗。

l 严禁在阅览室和自习区占座,否则图书馆将进行清理,占座物品丢失责任自负。

l 保持图书馆内整洁、卫生。禁止在图书馆内进食、随地吐痰和口香糖,不乱仍废弃物。

l 维护图书馆安全。馆内严禁吸烟,严禁随意动用消防栓及消防器材,严禁随意升降消防卷闸。

l 爱护馆内各种公共设施,不随意拔插电子设备如鼠标、耳机、键盘等,自觉爱护书刊资料,保护条形码。不要折页、涂抹、圈点、污损、撕毁,如有损坏,照章赔偿。

l 使用书目检索系统以及进入多媒体阅览室,请勿更改机器系统任何设置和硬件配置。严禁在网上浏览和传送反动、***内容。用毕请返回主页或桌面。

l 自觉遵守图书馆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

备注:开馆时间如有变化,以更正通知为准

1.借阅卡既是读者的***明,又是读者借阅书刊资料的识别记录卡。因此,凡使用图书馆的读者都必须办理借阅卡。

2.新生入学后一个半月为集中办理借阅卡时间,以教务处学籍照为标准相片,以学院为单位办理。办理结束后通知各学院统一领取,如有遗漏、信息错误等情况,凭学生证或学院证明30日内来图书馆重新申领或更正。

1.读者凭借阅卡进入各阅览室阅览,或外借图书等各类文献资料

2.借阅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不得涂改和损坏。如发现使用伪造、他人或过期的借阅卡,本馆工作人员有权扣留该借阅卡,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借阅卡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请及时到图书馆二楼大厅总还书台办理挂失手续,也可***(0756-6126637)临时挂失,然后再办理正式挂失手续,以免被他人冒用。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读者自负。挂失一周后补卡,补卡时须持本人有效证件(学生证或单位证明)并交纳补卡费。办卡时间:每周一周四上午8301100,下午2:305:00

1.补办的借阅卡只能以条码号进入ID查询系统(密码为条码号,进入系统后可以自行更改密码)。

2.补办借阅卡后,旧借阅卡又找到的,应将旧借阅卡交回图书馆或做作废处理。如果试图使用旧借阅卡借书(事实上旧借阅卡不能借书),视同伪造证件处理。

凡本校读者离校(学生毕业、结业、转学、退学、教职工调离本校等),或校外读者不再使用本图书馆,一律由读者本人到办公室B207)办理借阅卡注销手续(此前须还清所借全部文献。如有违章情况要依相应条款规定逐项处理完毕)借阅卡由图书馆收回并加盖注销章。读者交纳押金的,本馆负责无息退还。

l 读者凭本人借阅卡入室阅览或外借文献。

l 保持室内肃静,关闭手机或保持在静音状态,不在室内接听***,不穿高跟硬底皮鞋。

l 图书阅览室每次限取图书4册,阅毕,请将图书放在书车上或平放于书架上。报刊阅览室每次限取报纸1种或期刊2册,不要让报纸脱离报夹;阅毕,请放回原处。

l 自觉爱护书刊资料,不要折页、涂抹、圈点、污损、撕毁,请保护条形码。

l 请勿带食物及饮品进入各阅览室,离座时将座椅归位;请勿抢占座位。

l 未办理借书手续或未经允许,读者不得将图书资料带出室外。

借书:读者凭本人借阅卡外借图书。本科生可以借中外文图书20册,借期30天,可续借期30天。研究生可以借中外文图书50册,借期60天,可续借期30天。

图书续借:读者可以自己在网上操作完成,但是必须在借期内进行,否则续借无效。续借流程为:进入【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图书馆】→【馆藏书目查询】→【输入条码或证号】→输入【口令】→【ID登陆】→【用户信息】→【在借信息】→欲续借图书【序号】(或全选)→【续借】

l 还书:读者应按规定期限到图书馆二层大厅总还书台还书,否则将交纳图书资料逾期使用费。还书时,请将图书交给工作人员办理还书手续。

(一)图书资料逾期使用费的规定

1.外借图书应在规定期限内还书。否则,每册每天收0.2元图书逾期使用费。

2.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寒假、暑假期间到期应还回的图书,可在开学后1周内还书,免收图书逾期使用费。但如果图书在法定假期之前就到还书日期,逾期使用费从实际到期日起(包括假期)累计计算。

(二)损坏、遗失图书资料的赔偿规定

读者有在书刊资料上涂抹、勾点、污损和撕毁等行为的,若损坏程度较轻且不影响内容完整,按书刊价格1050%交赔偿金;损坏严重的,按遗失书刊条款处理。书条码或书标破损或丢失的,每册赔款2元。

(三)遗失图书资料的赔偿规定

1.读者遗失图书资料(包括光盘),须在应还书日期前向图书馆总还书台报告。能赔回原版图书的,每册另付5元加工费。赔回随书光盘(复制品,含盒,成本6元)的,每件另付2元加工费。若以平装书赔偿精装书的,则应补齐差价部分。

读者遗失书刊资料后应及时办理赔偿手续,否则逾期使用费照常计算。

2.读者办理书刊遗失赔偿手续3个月内又找到原书且无损的,可以将原书退还图书馆,凭赔款收据索回赔偿金,但要扣除逾期使用费。

3.各类文献遗失赔偿规定

中文图书:1985年以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价1015倍赔偿;19861992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510倍赔偿;1993年以后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35倍赔偿。

l 外文图书:按原价的5倍赔偿。

l 中文期刊:遗失或损坏当年单期期刊,按全年定价赔偿;遗失或损坏合订本期刊按全年定价的5倍赔偿,另加装订费10元。

(四)使用伪造、他人或过期的借阅卡的处罚规定

使用伪造、他人或过期的借阅卡,本馆工作人员有权扣留该借阅卡,使用他人借阅卡者,同时停止双方借阅权三个月,并对使用他人借阅卡者罚款100元。

(五)偷窃图书资料的处罚规定

窃书行为一经发现并认定,将责令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存档备考;通知本人单位批评教育;图书馆张榜通报批评,并给以如下处罚:

l 第一次发现:每册(件)处以100-300元罚款;停止借书权一个月;

l 第二次发现:每册(件)处以300-500元罚款;停止借书权三个月;

l 第三次发现:每册(件)处以1000元罚款;停止使用本图书馆权利。

情节严重的,报请学校有关部门从严处理,直至开除学籍。请读者每次离开阅览室时,仔细检查是否携带有未办理借出手续的图书。

(六)读者使用图书等物品在图书馆占座,图书馆收缴后给予扣留2-7日处理。

(七)损坏公物的赔偿规定:损坏图书馆公共设施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八)在图书馆内吸烟、随意动用消防栓及消防器材、随意升降消防卷闸的按照《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200575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第三章第十三条第一款进行处理。

1.读者应在拿到借阅卡后登录图书馆OPAC系统,进入【我的图书馆】→【我的基本信息】→【E-mail:填入E-mail;在【联系***】中填入联系***,以便图书馆在读者使用图书馆资源超期时进行催还。

2.读者登录图书馆OPAC系统默认用户名(读者ID)和密码均为学号,请各位读者登录后进行修改。

(说明:需要详细了解图书馆其它事宜,可浏览图书馆网页,网址:

悬挂及张贴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环境综合治理,促进安全和谐校园的构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校内各单位、各学生团体悬挂横幅;设置拱门、气球;张贴、派发刊物、小报、壁报、海报、广告、启示、通知、路标等各类宣传品适用本管理规定。

第三条 校内各单位、各学生团体悬挂、张贴或派发宣传品须提前3天填写审批表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附宣传品样式),经主管部门领导同意并签字盖章后报保卫处备案。主管部门负责宣传品内容的审核,保卫处对宣传品的设置地点及涉及校园安全、稳定的其他方面提出意见。

第四条 除学校统一组织的全校性重大活动外,校园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横幅标语。确因工作和宣传需要,可在各教学楼、食堂、宿舍等场所之规定区域内张贴海报类宣传品,张贴前必须征得主管部门及保卫处同意。

第五条 校内各单位组织活动的宣传品,应在本单位的宣传栏内张贴。不得在建筑物、电线杆、树木、路政设施和交通标志上悬挂或张贴宣传品。

第六条 拱门和气球的设置地点不得阻碍交通,不得影响师生正常学习和生活,不得影响校园环境,不得设置于校名石正面或马路上。

第七条 张贴海报时间在5天(含5天)之内,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须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保卫处批准。

第八条 各单位张贴海报类宣传品规格不得超过A0纸大小,即0.84×1.19平方米以下,否则不予审批张贴。

第九条 各类宣传品必须思想健康、内容真实、字迹端正、纸张整洁,同时落有单位真实署名。外来单位赞助校内活动的各类宣传品,赞助单位的落款必须处于宣传品的末尾位置,不得影响宣传品的主题。

第十条 严禁在校园内张贴、悬挂或派发违反宪法和法律,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宣传品;

严禁张贴、悬挂或派发含有人身攻击或不文明用语的宣传品;

严禁张贴、悬挂或派发有损学校形象或扰乱学校正常教育、生活秩序的宣传品;

严禁未经批准张贴、悬挂或派发任何商业性广告;

第十一条 严格贯彻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对宣传品的内容及安全负责,在宣传品时限之前自觉摘除;

设置拱门、气球前,必须认真检查其安全性能,保障其气密性完好后方可设置;

各单位负责定期清理自己的宣传栏、公告栏,清除下来的废弃物不得随意乱扔,必须及时放入垃圾箱内,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清洁。各单位有责任落实自身宣传栏、公告栏内容的检查,发现有第十条规定所严禁的内容时,及时清除并向保卫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学校将视其情节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关于主管部门的说明,在悬挂及张贴宣传品的审批中,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校内各部门、各学院的主管部门为单位本身;院学生会的主管部门为所在学院;校学生会、社团联合会、青年志愿者协会、广播台以及各学生社团的主管部门为校团委。

第十四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为规范校园网络信息的管理,防止不良信息对高等校园的侵害,促进和保障校园计算机网络信息服务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及教育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等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所有联入校园计算机网络的用户、通过计算机网络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场所和站点、在校内计算机网络利用电子公告等栏目发布信息行为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各学院、各部门必须指定网络信息工作的责任人和维护联系人,网络信息工作责任人对该学院或部门的网络信息工作负全责,承担领导责任;维护联系人必须经常性地浏览下属站点和论坛,发现有害或反动信息发生时责成论坛管理员对信息进行备份后删除。

第三条 建立和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和信息发布审查制度。由学校办公室牵头、网络信息中心和保卫处共同参与,负责对上网发布信息进行审查和定期巡查。各学院、各部门建立健全上网用户日志留存(保留60)制度、电子公告服务信息巡查和个人主页信息审查制度等。

第四条 校园网络用户不得利用校园计算机网络及计算机设备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有损或歪曲学校形象,对学校或师生员工造成不利影响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它内容的。

第五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全校师生在使用校园网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严禁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科技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科研信息上网。

第六条 每个网络端口只允许一个授权用户使用,没有办理端口使用手续者,不得擅自使用网络端口。

第七条 各学院、部门、所的计算机网络开放实验室(含计算机教室),需有专人对各台上网主机进行管理。设有国际直通主机的单位也需有专人负责该主机的管理,并建立严格规范的用户上网登记制度。若在某台主机上发生任何有悖网络法规的现象,管理者应依据记录追查嫌疑人,否则,将追究管理者的责任,直至行政处罚。

第八条 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连接集线器、交换机及双头网络线等网络设备。一经发现,将给予通报并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不得发送邮件炸弹,不得扫描端口,不能盗用别人账号或使用不正当的手段通过网络窃取他人信息。一经发现,将给予通报并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十条 对不遵守规定而乱设IP地址,扰乱网络资源的正常分配和使用者;未经批准擅设代理服务器,擅开网络账户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接入服务并处于罚款。

第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建立站点(包括网站、FTP站点、BBS论坛、聊天室等)需要向校办提出申请,社团以及个人建立站点需要向其主管单位提出申请并报校办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办BBS服务,批准开通的站点必须指定专门的管理员对站点进行管理,管理员对发布的信息内容的管理负完全责任。

第十二条 对在校园网上从事其它任何有悖网络法规活动者,网络信息中心将视其情节轻重交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网络依据政府各级管理部门有关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的管理法规进行管理,各法规参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四、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

五、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师(珠)校发2013〕20

第一条 为规范和严格教育教学与学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因违纪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均按本办法予以处分;其他类型学生的违纪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境外交换学习期间的违纪行为适用于本办法;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违纪处分坚持无过错推定原则,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保障学生申诉权的原则;对于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根据错误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分别给予以下五种处分: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可不予以处分的,给予口头批评、通报批评或责令经济赔偿等,督促其改正错误。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严重警告,六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十二个月。学生受开除学籍以外的处分,在处分期间内表现良好,未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本人申请,经学院(部)提出意见,学生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可解除或者终止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学生受处分后因个人原因休学离校的时间不计入处分期内。

毕业班学生违纪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其察看期从给予处分时始至毕业时止,但不得短于3个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作伪证或采取其他方式造成调查困难的行为者;

(二)在本校曾经受到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者;

(三) 在处理违纪事件中发现其在本校期间已有过违纪行为但隐瞒未报者;

(四)共同违纪行为中的组织者和为首者;

(五)纠集校外人员在校内违纪者;

(六)在校外实习、参加交换生项目期间违纪,严重损害学校名誉者;

(七)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或一次违纪同时触犯本条例中两项以上(含两项)条款者;

(八) 在处理违纪事件过程中,用钱财或以其他方式私下解决者;

(九)在违纪处理过程中,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者;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二)主动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自己的违纪行为或在违纪行为的调查过程中,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深刻并有悔改表现者;

(三)受他人胁迫、诱骗违纪,能主动说明情况,协助查清问题,认错态度诚恳者;

(四)主动中止违纪行为,采取措施减轻违纪后果者;

(六)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紧急避险造成违规违纪者。

第九条 经司法鉴定确认,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实施违纪行为的,不予处理,但须按照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时候实施违纪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第十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限制:

(一) 受到纪律处分者,取消其参加当学年各种奖励和奖助学金的资格;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取消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资格;

(二)已获奖助学金的,停发未发的奖助学金;

(三)违纪行为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者,附加经济赔偿;

(四)涂改、伪造、转借证件、证章造成的后果,由实施违纪行为者自负;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者,应赔偿受害人损失。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被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警告或罚款者,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 行为虽未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者,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或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或加入非法组织并从事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活动者;视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宣传邪教或参加邪教组织者,给予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非法占有国家、集体、个人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并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国家立案标准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在国家立案标准以上定罪标准以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国家定罪标准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作案者提供帮助者,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十四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损坏财物的价值和后果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物品价值不足5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损坏物品价值500元至10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损坏物品价值10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安全规章,破坏消防设施设备者,视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严重违反安全规章,破坏消防设施设备,威胁他人生命与财产安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故意触发火情报警装置、谎报火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将管制刀具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物质、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品擅自带入学校或者带出实验室、仓库等规定保管场所,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造***身财产损失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重点防火单位或者场所擅自使用明火,造成公共安全隐患,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引发险情、事故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对打架斗殴者,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打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受伤者,依据伤害程度,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故意作伪证,为调查和取证工作制造困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为打架、伤人提供凶器者,根据后果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纠集校内外人员打群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学校纪律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请人代课或代人答到,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宿舍、会场等公共秩序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具有经济利益行为的代课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各种体育竞赛的,给予记过处分;在校级以上比赛发生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妨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教职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任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校内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制作或复制并传播淫秽书刊、淫秽音像制品或其它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接受和提供***服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有严重骚扰他人行为者,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酗酒闹事,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或煽动他人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学校或者所在地区发生火灾、地震、疫情等紧急情况时,不服从政府或学校依法发布的命令、决定、规定,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严重干扰紧急状态下公共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同意在学生宿舍(公寓)内留宿校外人员,给予警告处分;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屡次违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擅自调换学生宿舍或床位,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将学生宿舍床位转借、转租他人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私拉电线或者违章使用电器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导致火灾险情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学生宿舍内饲养宠物,经劝阻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在学生宿舍内从事租赁、代售代销等经营性活动或收费性活动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危害公共安全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侵犯他人住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非法扣留、冒领、毁弃他人信件、包裹、票据或其它邮件者,视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严重侵犯他人隐私,影响他人正常生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以语言或行为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诬告、恐吓、陷害、诽谤、侮辱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损害他人或学校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故意散布谣言,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言论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学校证章、证件使用规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转借学生证者,视其情节,可给予警告处分;

(二)私自涂改、伪造证章、证件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谎报丢失或冒名补***件、使用虚***明以获得不当利益者,除追回不当利益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使用计算机网络有违法违纪行为者,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冒用他人名义或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账号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责令赔偿因此而发生的经济损失;

(二)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制造并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以及黑客程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恶意传播系统漏洞知识,教唆他人攻击、入侵系统手法者,以及对计算机系统进行试探攻击而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利用技术手段,偷看他人电子邮件,或监视他人网络通信,或收集并散布他人IP地址或有其它侵犯个人隐私之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故意提供有可能诱导他人违法犯罪的信息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未经合法授权侵入他人系统,对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功能或他人网上信息、数据进行删除或修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者伪造实验数据、计算结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对可能处以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以学院(部)学术委员会的认定为处理依据,对可能处以开除学籍处分的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以学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为处理依据。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泄露学校科技成果、技术资料等秘密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未经许可,私自转让、使用学校知识产权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未经允许,擅自将他人的或者自己只是作为成员之一的集体的科研成果、实验数据、研究报告等以自己个人名义公开发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无故旷课的,按照下列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一学期内旷课1016课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旷课1723课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旷课2430课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旷课3139课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连续旷课2周或者一学期旷课累计40课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考场纪律和考试***者:

(一)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并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不听劝阻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的;

5.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影响考场秩序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考生在开卷考试中,携带禁止的资料或者工具的;

10.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的行为。

(二)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在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等参加考试的;

2.在考试用桌上或者身体上涂写任何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文字和符号的;

3.违规使用电子工具或通讯工具的;

4.抄袭他人试卷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的;

5.故意将自己试卷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让他人抄袭的;

6.互相核对***及传递纸条、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7.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8.借故暂离考场以得到***的;

9.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答卷***雷同的。

(三)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接收或传递试题信息;

2替他人参加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3.盗窃试卷、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牟取利益的;

4.有组织(三人以上共同策划)***的;

5.第二次考试***或在一学期内连续(两门课以上)***的。

6.其他严重***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对进行非法经营活动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以学校、学院名义在校外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和经纪人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因从事违法经营引起纠纷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严重违反学校社团管理规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以谋利为目的组织超出社团活动规定范围的活动者,可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组织跨校的组织或活动,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管理权限及组织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校是实施纪律处分的主体。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审核,经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作出决定;

(二)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部)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处处理,报学校办公会议研究后作出决定。

所有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印发处分决定书。

学生处对学院(部)提出的处分建议有异议时,可要求该学院(部)重新审议。学院对异议经审议后维持原处分决定的,应报学校办公会议研究后作出决定,学校办公会议的决定为最后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生处是学生违纪处分的管理机构,负责学生违纪处分的日常管理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召开学生违纪处分评议会。

第三十条 学生违纪处分评议委员会是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纪律处分的评议组织。拟处分学生对拟处分有异议的、包括开除学籍的拟处分,均应由学生违纪处分评议委员会进行听证及评议。

(一)学生违纪处分评议委员会由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教师代表由学生处、教务处、纪检审办公室、校工会、教代会、校团委、学院(部)学工干部及热心学生工作的教师等组成;学生代表仅限于具有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籍的在校学生,具体人员由校学生会、校社团联合会等学生组织推荐代表组成。

(二)学生违纪处分评议委员会由13-15人组成,其中学生代表人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学生违纪处分评议委员会组织的评议会应至少保证有一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教师或学生参与。

(三)学生违纪处分评议委员会组织的评议会实行回避原则。评议会成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拟受处分学生或违纪行为受害人有权申请评议会的成员回避。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的申诉并对申诉进行复查。具体办法按《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200575日学校办公会会议通过)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院(部)发现或者受理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院()提出处理建议;教务处发现或受理的学生违反教学管理规定或考试***事件,由教务处认定其违纪事实;有公安机关裁决书、司法机关判决书或由保卫处经办的治安事件,保卫处负责认定其违纪事实;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事件,由宿舍管理部门认定其违纪事实。受违纪行为危害的相对人或单位,也可直接向学生处提出违纪处分申请,但需提交相关证据。

在特殊情况下,学校可对某些违纪事件直接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三条 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时,应查清事实、收集证据。本款所述“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书证、音像、影像资料等;

(二)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三)证人签名的证言;

(四)有关单位的调查笔录和其他调查材料;

(五)有关机关的裁决书、判决书、鉴定书、仲裁书等。

第三十四条 学生处在接到违纪事件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及相关部门是否决定受理。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相应处分依据的建议和申请,学生处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处决定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的,应书面通知学生拟处分的有关内容,并告知学生有进行听证和申诉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如违纪学生对所犯错误的事实、证据、处分依据表示认同,应签署书面意见,由学生处根据学校规定直接做出处分决定意见书,根据处分管理权限呈报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批或学校办公会会议决定。

第三十七条 违纪学生对所犯错误的事实、证据等存有异议要求听证的,应签署书面意见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处递交听证申请书。学生处接到听证申请书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听证评议会。学生处须在学生违纪处分评议委员会召开听证评议会3个工作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有关事项书面通知处分建议方和听证申请方。除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的案件外,听证应公开举行。听证参加人包括拟被处分学生及其代理人以及有关调查人员。

第三十八条 学生违纪处分评议委员会组织听证及评议会的主要程序包括: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评议会开始,查明有关当事人是否到场,宣布会议纪律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调查人员宣读拟做出的处分决定及违纪事实和处分依据,申请听证方和提出处分建议方就事实、证据、依据等进行陈述和质证及总结陈述;

(三)根据听证情况评议委员会进行闭门评议并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形成处理意见。

评议委员会的评议记录及表决结果等材料应如实归档,评议委员会成员的发言内容应予以严格保密。

第三十九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记录整个听证过程中所进行的所有事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听证笔录记载的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听证主持人提出,由听证主持人主持双方当事人当场修正,或附记于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由听证参加人及听证主持人、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记明事由。

第四十条 学生处应在处分决定意见书做出后的5个工作日内,把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意见书报学校办公会会议决定,把做出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决定的意见书报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制作处分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二条 处分决定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第四十三条 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者可不予公布外,应按处分管理权限在学校、学院(部)范围内以非实名制(公布学号、姓氏)公布。

第四十四条 处分决定做出后,应在10日内送达学生本人并履行签字手续。

如学生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学校工作人员在送达回执上说明拒绝签收的情况并由在场的两名证人签字证明即视为送达。

学生所在学院可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以适当形式通知违纪学生的家长,告知家长违纪学生的后果及应履行的义务,请家长协助学校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被处分学生下落不明,或通过各种方式无法向违纪学生本人送达处分决定书的,可在学校公告栏、学校网站、报纸上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未见答复,即视为送达,并在处分材料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四十五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学生处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四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处分的执行和解除

第四十八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之日起的半年内,需每月以书面形式向学院(部)汇报一次学习生活表现情况。同时,受警告处分的学生应参加学院(部)认定及考察的不少于40小时义工服务活动;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应参加学院(部)认定及考察的不少于60小时的义工服务活动。

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应在处分决定做出之日起的1年内(实际时间少于1年的,按实际时间期间为准),每月向学院(部)书面汇报一次学习生活表现情况。同时,受记过处分的学生应参加学生处认定及考察的不少于90小时义工服务活动;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应参加学生处认定及考察的不少于120小时的义工服务活动。

第四十九条 根据学生在处分期间的表现,分别做出处理:

(一)处分期满并完成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内容的,经本人申请可按期解除处分;

(二)在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并完成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内容的,经本人申请可提前解除处分,但不得短于原处分期限的二分之一;

(三)毕业前尚未解除受留校察看者,按结业处理;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换发***书;

(四)经教育不改或在处分期内另有违纪行为者,从重处分;

(五)解除处分是指处分期限的解除,不是撤销处分。

根据本条第一款做出的决定,由负责考察的学院(部)报学生处审批;根据本条第二款做出的决定,由负责考察的学院(部)提交学生处核实后报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五十条 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在规定时间内离校,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一条 学生的违纪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对处分等级的规定中,凡有“以上处分”之规定的,系指从本项直至开除学籍。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原《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同时废止。

(200575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校正式学籍的各类学生。

第三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可依本办法提出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四条 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

第五条 申诉委员会的职责是:

必要时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

做出同意维持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建议重新审查、审议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结论。

第六条 申诉委员会成员由911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由校领导、校长办公室、校团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顾问组成,其中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应占多数。

教师代表由校工会从全校专职教师中推选,学生代表由校学生会从未受过纪律处分的在册学生中推选。

申诉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任期1年,由校长聘任。

第七条 申诉委员会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校长办公室。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学生申诉;对受理范围内的申诉,经主任批准后可先行核查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对一般申诉事件做好调解、沟通工作;对重大申诉事件,及时报告主任,由主任召集申诉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

各职能部门、各学院对学生申诉事件的审核调查工作应积极协助和配合。

第八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申诉委员会审理并评议等三个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人因不可抗力的因素,其申诉的提起超过了期限,可向申诉委员会申明理由,由申诉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超过规定期限后提出的申诉。

申诉书应记载申诉人姓名、学号、学院、申诉事实及理由,希望获得之补救,并尽可能附上相关资料及证据。

第十条 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的范围:

(一)申诉方认为做出处理、处分决定的程序不合规定的;

(二)申诉方认为处理、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有误的;

(三)申诉方认为处理、处分决定适用学校规章制度不当的;

(四)有证据证明做出决定的机关、单位或有关人员徇私枉法、打击报复的。

申诉委员会不受理对学校的规章制度等抽象行政行为提起的申诉。

第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请求进行初步审核,区别不同情况,依据本办法做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申诉范围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

(二)明显不在申诉范围的,向申诉人说明理由并做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三)申诉书未说明申诉理由和要求的,可要求申诉人重新提交申诉书。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自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正式接受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诉人的申诉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申诉人在申诉委员会做出结论前,可以撤回申诉。

第十三条 申诉提起以后,申诉人如就申诉事件或其牵连的事项提出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委员会,申诉委员会应立即中止申诉处理程序。中止申诉处理程序的原因消除后,可以重新启动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在处理申诉案件的过程中,如有重新进行调查的必要时,申诉委员会可指定委员35人组成调查小组,对处理事实、处理过程等进行调查。

第十五条 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外,申诉委员会的听证会应公开举行,听证会应通知申诉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机关或单位的代表、调查组成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出席或做陈述或说明。陈述和说明的内容以与案件直接有关的内容为限;如与申诉案件无关,会议主持人有权制止其发言。

申诉委员会的讨论与表决情况,应予保密。

申诉委员会的评议过程及申诉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机关或单位的代表、调查组、其它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说明应详细记录并保存;特别重要的,可以录音或录像。

第十六条 申诉委员会对申诉案件做出复查结论的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其决议须有占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的多数同意方为有效。委员应亲自出席评议会议。

第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委员对申诉案件有利害关系者,应主动回避。申诉人在申诉程序开始时,有权要求委员回避。如申诉人理由成立,申诉委员会应接受回避申请。

第十八条 申诉委员会对申诉案件可以做出以下决定:(1)同意维持原处分决定;(2)如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依据事实不清或有错误,或理由不充足,或引用规章不当,或处理或者处分等级不当,可以要求做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机关或单位重新审理或研究。申诉委员会不得做出加重处分的建议或决议。

无论申诉委员会做出何种复查结论,除开除学籍等特别重大的案件可由申诉委员会建议学校暂缓执行原处分决定外,并不影响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十九条 申诉委员会的复查结论应包括申诉处理情况、对申诉人之申诉理由的复查结论、申诉委员会复查决定等内容。同意维持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复查结论书面通知中,应有 “如不服本复查结论,可于复查结论通知书送达本人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的文字。

第二十条 申诉委员会之复查结论通知书由申诉委员会办公室送达学生处、申诉人及做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机关或单位,并报送主管校长。

第二十一条 如申诉委员会要求做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机关或单位重新审理或变动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后者应立即重新审理或研究,并在书面形式的申诉委员会复查结论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复查决定书报送申诉委员会并送达申诉学生本人。

申诉人如仍不服,可在做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机关或单位的复查决定书送达本人后的15日内上诉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十二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限内未再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91日起实施,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关于鼓励学生参加各类竞赛活动的经费

使用及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支持和鼓励广大学生积极参与各级各类竞赛活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着力提高大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鼓励学生为学校争取更多荣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学生以团体或个人身份、以学校名义或代表学校参加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类竞赛活动。

第三条 凡各单位组织学生或学生自愿以学校名义或代表学校参赛的,须经校团委备案后方能参赛。

第四条 学校和学院设立专项经费,用于我校学生参加市级以上(含市级)各类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竞赛活动。

第五条 各项训练及参赛费用由竞赛的组织或承办单位负责承担,报销按学校财务制度执行;对获奖团体或个人的奖励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六条 涉及学校经费支出的,由主管校领导批准使用。

第七条 学校对竞赛活动实行分类奖励。由政府机构或专业学术机构组织的学科和科技类竞赛按照《学科和科技类竞赛奖励标准》执行;文化艺术、体育类竞赛按照《文化艺术、体育类竞赛奖励标准》执行。其中,学生参加的专业性文化艺术竞赛归为学科和科技类竞赛。

第八条 获奖级别的认定,以竞赛主办单位或团体颁发的***或文件为依据。“全国”是指中央国家一级政府机构或全国性学术团体、全国性行业协会等组织的比赛;“省级”指省一级政府机构或全省性学术团体、全省性行业协会等组织的比赛;“市级”指地市一级政府机构或地市级学术团体、地市级行业协会等组织的比赛。

第九条 政府机构、专业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之外的其它机构举办的赛事,一般不予奖励,如影响较大且给学校带来良好声誉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认定获奖级别予以奖励。

第十条 凡组团(队)参加的项目,领队按照指导老师(教练)所获奖金额的20%予以奖励。在同一比赛中,带领1个以上团队参赛的,领队只按照取得最高奖项的团队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一条 同一学生的同一作品(项目)参加不同级别比赛,按照最高级别奖项予以奖励;若在最高级别奖励之前已有奖励,则对最高级别的奖励只补足先期奖励与最高奖励之间的差额。同一作品(项目)多人合作,按照团队发放奖金。

第十二条 在竞赛活动结束后,组织或承办单位要及时向校团委递交总结材料,校团委审核后向学校提出奖励建议。

第十三条 前款不能包含之奖项,由校团委依据本办法提出奖励建议,报学校审批。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关于鼓励学生参加各类竞赛学科和科技类竞赛奖励标准

说明:若奖项是按名次设置,则第一、二名次参照一等奖标准执行,第三、四、五名次参照二等奖标准执行,第六、七、八名次参照三等奖标准执行。

关于鼓励学生参加各类竞赛文化艺术、体育类竞赛奖励标准

说明:若奖项是按名次设置,则第一、二名次参照一等奖标准执行,第三、四、五名次参照二等奖标准执行,第六、七、八名次参照三等奖标准执行。

关于学生自主发展课堂的人才培养改革方案(试行)

2011318日学校办公会讨论通过)

为提升我校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作为我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创新方案的组成部分,现提出关于学生自主发展课堂的人才培养改革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要求

学生自主发展课堂,是相对于学生传统学习课堂而言,由学生根据自己的个性化发展需要或学生群体根据其群体性自我需要,自主规划发展目标、自主设计课程内容、自主组织教育活动、自主选择学习形式的一种教育教学模式。学生自主发展课堂的核心是突出学生自主和促进学生发展,其着力发挥引领思想、陶冶情操、丰富知识和拓展能力的功能,与传统学习课堂相辅相成,共同促进学生打下扎实基础和特色发展。

我校积极开发和建设学生自主发展课堂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是:

1.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精神为指导,紧密围绕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实施,学生自主发展课堂要“打通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打通学生成长的各种资源、打通知识的学习、传承、运用和创造、打通学院文化与社区文化、打通校内课堂与社会课堂”,为学生提供跨界的发展平台。

2.汲取先进教育思想,按照高等教育规律,学生自主发展课堂要以学生为主体,促进每个学生主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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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对于铁路运输事故援的基本原则

下列对于铁路运输事故救援的基本原则,表述不正确的是()。   A.保证铁路正线、车站咽喉道岔的迅速行使   B.以最短的时间修复机车车辆,修复线路   C.减少事故对整个铁路运输的干扰和影响   D.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正确***:A   第 2 题   对红外线辐射,应重点防护的人体部位是()。   A.脾脏和眼睛   B.肺部和眼睛   C.眼睛和皮肤   D.心脏和皮肤   正确***:C   第 3 题   机车车辆配件脱落,机车车辆走行部构件、轮对等限度超标,线路及道岔限度超标,线路断轨胀轨,线路上有异物侵限等,容易导致机车车辆发生()事故。   A.冲突   B.脱轨   C.伤害   D.追尾   正确***:B   第 4 题   起重机械通过取物装置将起吊物品与起升机构联系起来,从而进行这些物品的装卸吊运及***等作业。取物装置种类繁多,如吊钩、扎具、夹钳等。其中起重机械上采用最多的取物装置是()。   A.吊钩   B.扎具   C.夹钳   D.吊环   正确***:A   第 5 题   下列选项中,关于线路标准轨距和曲线线路加密、超高限度叙述不正确的是()。   A.轨距是钢轨头部踏面下1 6mm范围内两股钢轨工作边之间的最小距离   B.直线轨距标准规定为1435mm   C.曲线线路轨距加宽限度:300m≤半径

PAGE 学习 2018年海安县模拟试卷考试 物 理 第Ⅰ卷(选择题 共20分) 第Ⅰ卷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正确.***请按要求填涂在答题卡上. 1.关于粒子和宇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海绵容易被压缩说明分子间有空隙 B.固体分子之间的引力与斥力是同时存在的 C.汤姆生建立了类似行星绕日的核式结构模型 D.宇宙是一个有中心的天体结构系统 2.两只小灯泡L1和L2串联在电路中时,可以确定两灯的 A.亮度不同 B.电压相等 OAB第3题C.电流相等 O A B 第3题 3.如图是某同学探究“杠杆平衡条件”的实验装置,实验中杠杆始终处于水平平衡状态.下列方法中不会使弹簧测力计的示数变化的是 A.将钩码的悬挂点由A向B移动 B.将测力计连接点由B向A移动 C.减少A处所悬挂钩码的个数 D.增加B处拉杠杆的细线长度 4.关于能源、电磁波与信息技术的说法正确的是 A.太阳能、煤炭、核能都是不可再生能源 B.光纤通信利用电信号来传递信息 C.手机利用超声波来传递信息 甲 乙第5题vD. 甲 乙 第5题 v 5.如图甲,某公司研制的“双动力智能型救援机器人”,其长长的手臂前端有二个对称***的“铁夹”.如图乙,在某次救援活动中,用铁夹竖直抓取到重为G的长方形水泥制品,其在空中竖直向上匀速运动过程中,水泥制品的(不计空气阻力) A.摩擦力的大小不变 B.摩擦力的方向向下 第6题C 第6题 D.动能不变、机械能不变 6.如图为发电机的工作原理图,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发电机的基本原理是通电导体在磁场中受力的作用 B.发电机是将机械能转化为电能的装置 C.线圈在转动过程中,感应电流的大小不变 第7 第7题 7.如图,小华同学在做探究“凸透镜成像规律”实验时,把周老师的眼镜放在蜡烛和凸透镜之间,发现光屏上烛焰的像变模糊了.接着,他再将光屏远离凸透镜,又能在光屏上看到烛焰清晰的像.关于周老师的眼睛和眼镜说法正确的是 A.周老师是近视眼,戴凹透镜 第8题B.周老师是近视眼, 第8题 C.周老师是远视眼,戴凹透镜 D.周老师是远视眼,戴凸透镜 第9题PSAR2R1V8.在体育课上,小明同学练习投篮,他站在罚球线处用力将篮球从手中投出,篮球约以1m/s的速度撞击篮板进入篮筐,小明迅速运动至篮筐正下方双手举起接着篮球.由图可估算篮球从篮筐处落到手中 第9题 P S A R2 R1 V A.0.8 J B.8J C.18J D.38J 第10题v9.如图所示电路,电源电压恒为9V.滑动变阻器R1的最大阻值为20Ω,电流表量程为0~0.6A,电压表的量程为0~3V.闭合开关S,将变阻器滑片P从左端移至右端过程中,为保证两个电表均不超量程工作,定值电阻 第10题 v A.15Ω B.20Ω C.30Ω D.40Ω 10.如图所示,用汽车从湖中打捞重物,汽车通过定滑轮以恒定速度缓慢牵引水下一圆柱形重物.从重物开始上升计时,下列表示其重力势能Ep、水对其底部的压强p、汽车拉力做功的功率P、浮力对其做功W随时间t变化的关系图线中,可能正确的是 t t W OO A B C D t p OO t P OO t Ep OO 第Ⅱ卷(非选择题 共70分) 甲 乙第26题第Ⅱ卷共11 甲 乙 第26题 26.(3分)如图甲,在试管中加入少量水,用嘴对着试管口部吹气,使其发声,通过________传入人耳.减小试管中的水量,吹气时试管中空气柱振动的频率变________(选填“高”或“低”),导致声音的音调改变.如图乙,将纸条的一端按在嘴唇的下方,向前吹气时,会看到纸条向________(选填“上”或“下”)飘动. F第27题27.(4分)如图是塔式起重机上的滑轮组.在1min内将1.8×104N的重物匀速提高2m的过程中,作用在绳端的拉力F为8×103N.若以动滑轮为参照物,重物是________(选填“运动”或“静止”)的.则拉力F做功的功率是________W,该滑轮组的机械效率是________%.若要提高该滑轮组提升重物时的机械效率,可采取的措施是________ F 第27题 28.(5分)在1标准大气压下,小明“探究某种物质熔化规律”的实验装置如图甲所示,图乙是根据实验数据画出的物质温度随时间变化的图像.[该物质的沸点为220℃,液态的比热容为1.8×103J/(kg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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