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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社区矫正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举办
中英社区矫正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举办
9月26日,由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和英国驻上海总领事馆主办,上海政法学院社区矫正研究所协办的&中英社区矫正理论与实践研讨会&在上海社会科学院总部召开,来自英国驻上海总领事馆、英国司法部矫正项目组、英国国家罪犯管理服务部门、英国非政府组织CLINKS与来自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江苏省司法厅社区矫正工作局、上海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天津市社区矫正管理局、上海市新航社区服务总站、浙江省台州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局、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上海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中外领导、专家、学者共40多人出席了会议。上海社会科学院副院长、法学研究所所长叶青研究员与英国驻上海总领事馆副总领事Matthew Forbes先生出席会议并致辞。叶所长认为,&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之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的社会团体相应的民间组织以及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与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Matthew Forbes认为对待罪犯应该是是由惩罚与教育两方面组成的,需要依靠政府、非政府组织、社会的一致努力才能尽早使其回归社会。而后他略介了社区矫正在英国的实行情况,表达了与中国在社区矫正方面进行交流与合作的迫切愿望。近年来社区矫正在中国的适用如雨后春笋,但围绕社区矫正的相关制度及配套设施还不够完善,本次会议围绕着中英社区矫正理论与实践研究,探索中英两国在此方面的各具特色理论与经验,进而相互借鉴、学习。与会者就各自所处的角色提出了一系列有价值的观点和对策建议,并引起了其他参会人员的热烈讨论。现将此次研讨会的主要学术观点综述如下:
社区矫正是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以及被裁定假释的罪犯和刑满释放后继续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适用的行刑方式,英国社区矫正刑早在十九世纪后半叶就已经进入司法实践领域,并逐渐发展、成熟。来自英国司法部矫正项目组的官员Steve Pitts系统阐述了社区矫正对罪犯的作用,指出在英国由国家罪犯管理署来对罪犯进行改造,他们的社区矫正刑在英国的刑罚体系中属于中等强度的刑种,适用于实施了具有足够严重危害的罪犯,当法官认为根据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不必判处监禁刑,但是也不能满足仅仅判处罚金刑时,对罪犯宣告进行社区矫正就显得很有必要。这根源于他们刑罚的目的,包括四个方面(1)惩罚罪犯,(2)保护公众,(3)减少再犯罪与改造罪犯,(4)赔偿受害人。根据刑事法院量刑权限法案第35条第1款,法院适用任何一种社区矫正令,必须满足以下法定标准:第一,除非犯罪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或犯罪行为的总和,其严重程度足以适用社区矫正刑,否则,法院不得对该犯罪人判处社区矫正刑。第二,当法院决定适用社区矫正刑时,其选择适用的特定社区矫正令应当最适合该犯罪人;并且,通过该社区矫正令对犯罪人人身自由的限制,应当与犯罪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或犯罪行为的总和的严重程相适应。
其次,被宣告社区矫正令的犯罪人在执行刑罚期间,违反社区矫正令的要求,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大体一致。在程序上,违反社区矫正令的案件由治安法院审理。犯罪人应当到庭。在法院查明犯罪人确实在执行过程中违反了被科处的社区矫正令的要求可能引起以下两种法律后果:
(1)对犯罪人科处罚金,原社区矫正继续执行。
(2)如果犯罪人故意、连续违反社区矫正刑,法院可以撤销原判矫正刑,重新对犯罪人原犯罪行量刑,必要时,可以判处监禁。
而缓刑监管署虽然不能直接对罪犯判处或者更改社区矫正令,但是他可以对罪犯在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作出综合评判进而建议法官是否更改社区矫正令甚至是监禁。
在此基础上Steve Pitts提出了一个&终止理论&,他认为有效的社区矫正会终止犯罪,鼓励罪犯自己改正罪行,鼓励个人重新进入社区,重新建立身份,戒酒、戒毒成为社会成员中正常的一份子,而社会也应该做出积极的姿态,重新接纳这些人,因为他们已经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没有理由不让他们重新开始生活。
在阻止再犯罪率上,社区矫正相对于监禁高出了7%,而在管理成本上却少了90%,由此可以看出不管是在效果还是成本上,社区矫正都有其自身的优势,是监禁无法取代的。
来自英国国家罪犯管理服务部门的Jim Barton先生介绍了在英国,参与法院刑事判决执行的两个主要政府机构是监狱和缓刑执行部门,缓刑执行机构主要负责执行社区刑。国家缓刑署是中央一级管理机构,负责政策规划的决策执行和地方机构的指导管理。国家缓刑署辖42个分支机构(英格兰、威尔士地区),共有1.6万名左右的专职工作人员,由6000名缓刑官、4000名社区服务官和6000名行政辅助人员组成。其中缓刑官应当具有较高学历并获缓刑研究资格***(需要两年的大学学习);社区服务官是缓刑官的工作助手,必须接受过严格的专业培训。缓刑官是国家***,而社区服务官和行政辅助人员都是政府的雇员。这些人员的来源也比较广泛,不仅仅限于法律出身,包括心理学和管理学等其他专业的人才也占有较大的比例。缓刑执行经费由财政拨付,80%来自联邦财政,20%来自地方财政,近年来缓刑(相当于中国的社区矫正)的开支也在日益增加,大概每年在18亿英镑左右。
缓刑执行机构性质比较特殊,是介于联邦政府与地方当局之间的执法机关,也是介于政府机关与民间组织的非政府组织,具有独立性和中介性。缓刑署除了监管社区服刑罪犯和对刑满释放人员实施跟踪调查外,还有很广泛的工作职责:一是为法院准备判决前报告。对未决犯的犯罪性质、原因、经济状况、家庭关系、人格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分析、评估其是否适用社区命令。分析评估报告将在罪犯定罪量刑或法庭听证之前提供给法院,帮助法院正确定罪量刑,二是定期向法院出具监督考察报告,三是提供帮助和服务。包括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戒毒、精神康复和心理治疗等,四是与监狱部门合作,评价罪犯回归社会的适应能力,五是与社会多个部门合作,对罪犯实施心理帮助。
但是他也指出英国民众普遍觉得社区服务过软,不足以惩罚罪犯的罪行为,为此他们在努力增强民众对社区服务的认同感,而这将是一个很漫长道路。
来自英国非政府组织CLINKS的政策与传播主管Nathan Dick从非政府组织在社区矫正中的角色与作用入手,他指出在政府的正确引导和大力资助下,很多非政府组织(民间团体、志愿者)、慈善机构均参与到社区刑罚实际运作中来。它们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为无家可归的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必要的住宿条件、技能教育课程和面对面的服务帮助,促进他们顺利融入自由社会,减少重新犯罪的可能。这些社会机构不是刑罚执行体系的组成部分,但他们参与社区刑罚的执行过程。并且非政府组织长期以来是监狱改革的领导者,创建了缓刑监督服务,志愿服务同时也是变革的领导者。
&&& 时任上海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副局长梅义征就上海市社区校正工作队伍的建设情况进行了介绍并指出,近年来上海社会矫正工作部门在推进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富有成效的探索和实践。首先,应当发挥政府主导的作用,着力打造一体两翼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三支队伍&的概念,他提出:1、凸显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本质属性,打造社区矫正执法队伍;2、顺应提升教育矫正效果和推进社区矫正项目化发展的需要,打造以社工为主体的专业服务队伍;3、着眼于构建社会化的适应性帮扶网络,打造参与广泛的社会帮教志愿者队伍。其次,应明确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各自定位,培育社会组织自主运作的能力,具体来说:1、推动社会组织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自主运作机制;2、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社会组织自主运作提供必要的支持;3、通过签订服务合同和年度评估,明晰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方式和具体要求。最后梅义征副局长还提出,必须积极探索三支队伍分工合作的机制,着力提升社区矫正工作成效,应当做到的有:1、明确各自职责的定位;2、强化区县社区矫正中心执法平台功能的同时,发挥其汇聚资源、整合队伍的作用;3、以矫正小组为纽带,具体落实三支队伍对社区服刑人员日常监管帮扶的职责。
时任江苏省司法厅社区矫正工作局局长李萍以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情况为例向在座的专家学者介绍了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情况和机构建设,她指出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建设经历了三个阶段,从2012年至今已经逐步完成了第三阶段的工作机构建设,李萍局长以图例向在座专家学者展示了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可分为两种:双主体模式下的两支队伍及双主体模式下的三支队伍,目前全省已经建立了以执法工作者为核心、社会工作者为辅助、社会志愿者为补充的&三位一体&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随后李萍局长还展示了社区矫正工作平台较为体系化的建设和功能,并对未来的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寄予了深切的希望。
长期致力于研究英国社区矫正组织管理体制比较的上海政法学院刘强教授发表了自己的看法:由于英国在97年以后的组织管理体制改革中,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刑罚执行机制与管理专业化而所做的一系列改革举措,社区刑罚执行的机构设置相比以往更为合理,并且通过提高执行人员专业化水平的角度出发,逐渐使社区刑罚执行的专业队伍建设日趋完善。他就英国目前的现状指出了现有措施所具有的价值,即:1、建立从上到下的以垂直管理为主的专业化机构;2、监禁与非监禁管理机构在中、上层的紧密结合;3、社区刑罚执行队伍有明确的准入、分类和晋升制度。刘强教授对于我国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模式健全提出了应当既要合理化社区刑罚执行机构设置,也要建立专业化、高素质的社区矫正执法队伍,并呼吁大家对于英国社区刑罚的核心价值予以关注。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尹琳副研究员通过对中日社区矫正队伍的比较研究,借鉴了日本的经验,从我国现阶段社区矫正的现状出发,指出了上海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存在的几点问题主要有:1、社区矫正队伍建设中社会工作理念欠缺;2、人员配置不合理;3、经费投入不足。而发达国家之一的日本由于在社区矫正方面数十年的改革与探索,因此在社区矫正队伍建设的方面明显比我国更具有经验。尹琳副研究员通过例举日本的几大措施,向在座列席的专家学者展示了日本的特点:设立具有专业化知识的观察保护官、设立保护司、更生保护设施、自立准备之家、其他民间志愿者的大力参与等等,形象且完整的介绍了日本关于社区矫正队伍的建设理念。随后,尹琳副研究员对我国尤其是对上海的社区矫正队伍建设提出了专家建议:1、树立监督管理和社会工作相结合的矫正理念;2、设置统一规范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准入资格;3、增加专项财政经费投入,尽早配置社区矫正专职干部和社工;4、提高社工的收入待遇,并给予适当奖励。尹琳副研究员表示,就中国的现状而言,应借鉴并发展日本较为发达的模式,必然可以取得较好的效果,她的这一想法得到中英两国专家学者的一致赞同。
来自上海市新航社区服务总站的郑波总干事,结合十多年的工作经验,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首先向在座的专家学者们展示了上海市新航社区服务总站这一组织的内部架构,并详细解释了社工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的运作机制主要由以下几点组成:1、健全的制度机制;2、强有力的人才队伍保障;3、多元的资金渠道;4、完善的工作机制。以其长期从事社区矫正的经验实践,提出:第一,以专业技术为手段深化社区矫正日常管理;第二,以问题需求为导向深入细致开展针对性帮教;第三,以帮教志愿者为补充优化整合帮教力量;第四,以同工式督导为模式科学有效预防重犯;第五,以项目化服务为路径深化社区矫正效果。通过这些手段已经取得的效果,适应了社会发展的形势变化并凸显社会治理的理念创新,突出了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完善并凸显社会治理的体制创新,关注特殊人群的客观需要并凸显社会治理的实践创新。郑波总干事随后提出,进一步推进社工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的思考和建议有:1、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机制;2、明确社工组织和社工的定位;3、简历动态增长的资金支持机制。他认为,只有将这几点牢牢把握,才能把社区矫正的修复罪犯社会功能真正发挥。
任职于上海政法学院兼社区矫正研究所研究人员武红玉教授通过调查发现:社区矫正的管理机构运行情况存在问题,运行状况和条件来看,普遍存在参差不齐,司法所的编制和实际配备情况不平衡,且有不少地方存在编制不够、资金紧张、条件简陋,教育矫正设施缺乏等问题;而关于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也存在较多问题,例如专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工需要承担大量的其他工作,超过了其职责定位,且司法所的人民调解任务相当繁重,因此会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投入存在影响,加上一些协助工作的人员因缺乏专业训练,难以保证社区矫正管理的专业化运作,加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流动性大,招聘时又存在取向上的偏差,种种问题表明现阶段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并不能很好的满足需要。有鉴于此,武红玉教授提出,既要对管理机构进行机构调整及人员优化的措施,也要对社区矫正官进行适当的专业性选拔,以提高刑罚执行活动的专业化和规范化。
任职于上海政法学院兼社区矫正研究所研究人员的李光勇副教授在研讨会最后提出了他对社区矫正机构设置和队伍建设的想法,首先他对上海市的社区矫正机构和队伍建设方面都进行了分类,依机构设置分类可分为司法行政机关、协作机构、社会组织、其他组织,而在这四类组织中,司法行政机关为社区矫正执行主体。公检法机关为协作部门,社会组织为重要辅助机构、其他组织为一般辅助机构。依队伍建设的人员分类可分为司法行政系统有社区矫正***、社区矫正专职干部;公检法机关有***、检察官、法官;社会组织有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其他组织有村(居)委会工作人员、社区矫正所在单位领导与同事、就读学校教师、家庭中有血缘关系的亲人。在存在的问题中,他进一步指出,社区矫正工作者构成过于复杂,社区矫正工作者薪资差异过大,这些都是目前存在的重大问题。在随后的改革建议中,李光勇副教授认为:1、要建立社区矫正官制度;2、建立弹性的编制制度;3、大力提高社工薪资待遇。他认为,唯有对以上问题进行改革,才能使问题迎刃而解。
上海社会科学院副院长、法学所所长叶青教授在互动与自由发言阶段,就英国社区矫正的工作提出了他的看法,他认为无论在中国还是英国,现阶段在社区矫正工作方面面临一大难题就是当被矫正人是无居所、无亲属、无身份的三无人员时,由于其没有社会从属性,导致社区矫正工作将难以取得成效,甚至得到适得其反的效果,英方代表均一致认为这个问题确属国际性问题,英方也没有切实可行的办法,中国对社区矫正的探索可以说是走在世界前沿的,英方表示希望今后能有更多机会与各位专家教授共同探讨,为中英两国社区矫正的制度健全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