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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和协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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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和协会的区别
中国法人的分类
中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商会,是商品经济的必然产物。一般是指商人依法组建的、以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工商业繁荣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法人。商会法律特征:互益性、民间性、自律性、法人性。商会是商人身份确立的过程,也是商人组织有序化的过程。
行业协会是指介于政府、企业之间,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并为其服务、咨询、沟通、监督、公正、自律、协调的社会中介组织。行业协会是一种民间性组织,它不属于政府的管理机构系列,而是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行业协会属于中国《民法》规定的社团法人,是中国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的一种,即国际上统称的非政府机构(又称NGO),属非营利性机构。(行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中同性质的生产或其他经济社会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体的组织结构体系的详细划分,如林业,汽车业,银行业等。通俗的讲,行业分类就是有规则的按照一定的科学依据,对从事国民经济生产和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体的组织结构体系的详细划分,如林业,汽车业,银行业等。)
商会和协会存在区别吗?
二者都是属于社会组织的一种体现,两者存在一定的共通点,同是也是有区别的。
首先虽说含义差不多的,没有太大区别,但是人们在口头或者感***彩上有所区分。人们常常以为商会通常是"资本家"组成的协会,并用来交流商业经验,维护商业利益。而行业协会通常是指"无产阶级"所组成的维护劳动者利益的团体。
其次,商会出现的更多地是乡源、地域、血缘等作为纽带的,这样的商会常常依靠的就是整个地区的商人力量如何。如果说他们的整个经济、商业发展的不错,那么商会也会有相应的的发展。而异地商会则靠的是异地打拼的企业家们的大力支持了。常常这样的商会总是会有龙头企业的来牵头做的,并且他们会跟当地政府有相关的联系,商会有一定实力之后,也会以商会的名义回去建设家乡。这个是非常符合中国传统思想荣归故里,建设家乡的一种传统美德。所以商会在很多时候更容易被人认可;而协会基本上只会出现在行业组织里,他们强调的更多的是如果通过行业协会这样的一个组织为会员们谋求法律、政策、资源的福利,并通过协会去表达他们的诉求,因为毕竟组织是比个人强大的!也比个人更加容易得到重视。
再者商会是你只要有钱并且跟商会能有一定的联系,都会让你入会的;而协会尤其是行业协会基本上只会让从事该行业的人加入到这样的一个组织了,并且对他们还是有一定的门槛的。但是这两年,协会也有逐渐更名为商会的,也许他们也觉得商会听起来更加高大上吧!
还有一点就是,其实这两年不管是商会和协会,他们的入会标准也在慢慢降低了,因为他们也希望能够发展壮大。他们除了在会员上放宽条件,同是也在日程管理和办公上实现了一部分的智能化,听说都能移动办公了!
行业协会与商会的性质与区别的?& &&&&
比如说:成立一个“中国彩电业协会”与成立一个“中国彩电商会”有什么区别?
基本性质一样,但是组成一般不同。
“中国彩电业协会”他的会员组成可能主要是彩电制造企业(长虹、LG等),而中国彩电商会会员组成应该是以彩电流通企业为主(苏宁、国美),一个是工业(制造),一个是商业(流通)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
〔经民政部核准日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简称中国个协(英译名China Private-Owned
Business Association,简称CPBA)。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条本会是由全国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组织和个人依法自愿组成的全国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个体劳动者和相关组织的桥梁纽带;是进行经营自律、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有力助手;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引导会员诚信自律的重要力量;在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三条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组织会员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发展,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履行社会责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会员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全过程;团结、教育、引导会员爱岗敬业、守法经营、诚信服务、奉献社会,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第四条 本会的发展目标是:努力把协会建设成为党和政府信任、会员满意、社会认可,充满生机与活力、有持续发展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社团组织。
第五条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依据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中小企业促进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体工商户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环境优化。
(二)开展调查研究,了解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状况,进行统计分析,组织理论研讨和高层论坛,为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参考。
(三)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和道德教育,引导会员守法诚信、遵守职业道德、参加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按照规定经批准评选表彰先进会员、推荐先进人物参加相关组织或获得相关荣誉,加强和推进会员精神文明建设。
(四)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和小微企业党建工作,扩大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党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面,充分发挥党组织在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群众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和企业发展中的政治引领作用。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组织招商引资、商务考察、人才技术交流等活动,发挥个体私营经济在促进地方和区域经济发展、资源节约和生态保护中的作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六)为会员提供管理咨询、投资融资、技术支持、企业信息化、对外合作、经营信息、展览展销等服务,支持个体私营企业转型升级科学发展;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建立会员间沟通互助渠道,调解会员经营纠纷,反映会员合理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七)建设会员之家,关心会员生活,组织文化体育活动,兴办为会员服务的福利事业和经济实体,建设网络平台,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刊物和书籍,利用多种宣传渠道,积极推进个体私营企业文化建设。
(八)开展创业、就业指导,组织人才引进、用工招聘、岗位技能培训,引导企业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发挥个体私营经济在创业、就业、再就业中的重要作用。
(九)指导团体(单位)会员开展工作,加强与团体(单位)会员的互助、合作。
(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与我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有关组织和社团的联系与合作。
(十一)强化协会自身建设,坚定理想信念,建立行业组织和分支机构,完善组织结构,健全规章制度,实行规范管理,加强效能建设,提高协会公信力、凝聚力和影响力。
(十二)承接、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团体(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具有入会意愿的以下团体(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团体(单位)会员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个私协会;2.相关理论研究、专业或行业团体组织;3.与本会建立工作联系与合作的单位;4.其他申请加入本会的组织。
(二)个人会员
1.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组织的从业者;2. 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人士;3. 本会团体会员的领导机构成员;4.
其他申请加入本会的人员。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批准;(三)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反映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和合理要求;(六)自主决定加入或退出本会。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五)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
六)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提交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个体劳动者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不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出席有关会议和参加有关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办事机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做到公开、透明,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加强会费收取和使用的规范管理和监督,确保会费等收支符合国家法规和本章程规定。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日召开的全国个体劳动者第四次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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