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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上海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分工|全文

上海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规定

为加强对本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本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定和下达本市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完成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由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确定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自觉服从市安委会的领导、协调和监督。

市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监管局,承担市安委会日常工作。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推动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 市安全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农业、环保、水务、卫生计生、工商、质量技监、体育、绿化市容、安全监管、民防、消防、气象、能监、海事、铁路、民航等依法负有相关行业、领域、事项安全生产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负责牵头做好相关行业、领域、事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市商务、教育、科技、民政、文广影视、国资、旅游等部门,以及上海市警备区、武警上海总队、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等单位,负责牵头做好相关系统(区域)内单位的安全生产指导、督促、检查等管理工作。

市委组织、宣传、编制、综治部门,市监察、司法、财政、规划土地资源、统计、食药监、法制、新闻等部门,以及市总工会、团市委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 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职责及分工

(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根据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要求,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检查下级部门或所属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四)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五)负责系统内安全生产统计分析,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各类专项整治和安全检查,解决本行业、领域、系统存在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消除事故隐患。

(六)健全安全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及工作经费。

(七)负责将市政府及市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逐一***,层层落实。

(八)完成市委、市政府及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市委组织部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落实科学发展、安全发展评价考核体系。

(二)强化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履职考核,并将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纳入干部任职考察和评先评优衡量的重要内容。

(三)加强安全监管干部培训和交流,强化依法履职能力,激发干部队伍活力,并将安全发展纳入各级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教学内容。

第七条 市委宣传部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作为全市社会宣传的重要内容,纳入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组织实施。

(二)开辟全市安全生产公益宣传通道、宣传专栏;组织各新闻单位宣传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

(三)指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舆论监督。

(四)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刊播全市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公告和通报。

(五)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引导新闻媒体客观报道突发事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及社会稳定。

第八条 市编办工作职责

(一)统筹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职责的制定与调整工作。

(二)综合协调部门之间的职能关系,结合本市“三定”工作总体部署和安排,明确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提供指导与服务。

第九条 市综治办工作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综治(平安建设)的工作体系和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考核督导,推动责任落实。

(二)参与安全生产检查执法工作,支持配合严厉打击安生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工作职责

(一)牵头协调本市跨区县(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督促区县政府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重点支持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三)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基础设施、执法保障能力、支撑条件、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及隐患治理所需全市预算内投资,并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工作职责

(一)指导、督促、检查全市工业、信息化和生产***务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工业和信息化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加强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严格行业准入管理,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从源头治理上指导相关行业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二)负责核、航天、航空、船舶、兵器及军工电子行业(民用核设施、民用飞机、民用船舶除外)和军工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并监督检查相关行业和军工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工业、信息产业和生产***务业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技术改造重大项目、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

(四)负责民用***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对民用***品生产、销售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行政审批;对民用***品生产、销售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五)负责监控化学品的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管理工作,严格监控化学品的生产特别许可初审。

(六)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依法查处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违法行为以及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行为。负责本市电力应急管理,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七)负责全社会煤炭、电力、石油日常运行的监控、协调;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发电、供电、用电运行安全;负责成品油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参与指导、管理、协调和推进能源综合利用。

(八)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全市重点领域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工作。协调推进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化和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协调推进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

(九)参与重大电力安全事故及相关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产业、应急产业发展。

第十二条 市商务委工作职责

(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汽车流通、旧货流通行业等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再生资源回收工作。指导、督促、检查商贸行业单位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电梯、消防、儿童娱乐设施等设施场所的安全管理和检查。

(二)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内主体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三)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流通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市教委工作职责

(一)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检查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各类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校内重点场所及学校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和检查,组织或配合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职、违法行为。

(二)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日常教育的重要内容,普及安全知识,组织师生、员工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逃生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三)加强安全科学与工程及职业卫生相关学科建设,加快培养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相关专业人才。

(四)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

(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六)负责组织实施各类学校校舍安全工程的监督检查。

(七)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科委工作职责

(一)指导、督促、检查中央在沪和本市科学研究机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科研院所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安全管理。

(二)将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全市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组织指导工作,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四)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积极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五)在国家和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加大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研究成果的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科技工作。

第十五条 市公安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全市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负责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依法对道路交通安全事项进行行政审批;依法对民用***品、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道路运输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三)依法对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危化品涉及购买、运输等事项进行行政审批。严格实施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及备案证明、运输许可。依法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危化品的行为。

(四)依法对民用***品爆破作业实施安全监管,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监控民用***品流向,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含储存)民用***品的行为。

(五)对本市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施许可和监督管理,依法行使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六)负责依法对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开展行政审批;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和安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

(七)组织制定处置危险化学品道路和民用***品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预案和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实施。依法组织或参与道路交通及其他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并依法上报。组织开展道路交通、火灾事故统计分析。

第十六条 市监察局工作职责

(一)对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二)参加市政府组织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查处事故涉及的失职渎职、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

(三)督促、指导各级监察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责任追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民政局工作职责

(一)指导、督促、检查本系统所属单位、各类民政机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二)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市司法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监狱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检查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监狱及戒毒场所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二)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指导、监督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对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援助。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工作职责

(一)落实政府安全生产投入。将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所需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

(二)完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信贷等经济政策,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预防、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的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职责

(一)指导、督促、检查职业培训机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二)制定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政策,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用工行为,依法查处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有关规定的行为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三)负责工伤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拟定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指导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待遇审核支付。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和工伤保险政策的情况。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履行对事故伤害者或职业病患者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义务。指导农民工培训教育工作。

(四)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推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资格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领域职业资格相关政策。

(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将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晋升、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按照国家和本市评比达标表彰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领域工作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工作职责

(一)组织协调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领域综合性、系统性、长远性、安全性重大问题研究和重大政策的拟订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等房地产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对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除交通工程)以及建材行业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事项进行行政审批,对建筑施工现场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指导、督促、检查建材行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三)指导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园林、市容绿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风景名胜区等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

(四)统筹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相关工作,负责指导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推进协调工作,承担承担城市网格化管理体系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综合协调市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共同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共同加强房屋租赁市场安全监管和商业商务楼宇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

(五)负责地下空间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建设项目管理等职责,承担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负责对本市燃气管理中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行政审批;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燃气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七)组织或参与编制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燃气、综合管线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实施;组织或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处理,并依法上报。

(八)负责本市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

(九)指导、督促区县房管部门对住宅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督促住宅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法律、法规、行业服务规范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加强对住宅小区电梯、消防设施等重点设备设施和场所的安全检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负责各类房屋拆除、住宅修缮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和房屋征收基地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交通委工作职责

(一)负责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指导运输线路、营运车辆、枢纽、运输场站等管理工作;负责拟订经营性机动车营运安全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机动车维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管理,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和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指导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依法负责对本市交通运输(包括道路交通运输、水路交通运输和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中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行政审批;对相关单位执行交通运输及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三)负责对上海港口、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的安全监管。

(四)依法负责本市道路、水路危险货物(包括危险化学品)运输及其搬运装卸、运输服务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行政审批;对相关单位执行危险货物运输及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五)依法负责上海港所辖范围内危险货物(包括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行政审批;对相关单位执行港口作业及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六)负责公路和城市道路、轨道交通、枢纽场站、公交站点、公共停车场(库)、港口、航道、桥梁、隧道等交通基础设施的项目建设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运行维护管理;协调铁路、机场等基础设施项目与市内交通运输的衔接配套;负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护栏、诱导屏等交通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对轨道交通、高架道路及越江桥隧、港口、航道、机场等规划控制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审核。负责对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开展监督检查,对建设、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七)负责本市机场地区的有关机场净空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协调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对机场地区有关落实净空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八)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并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实施公路安保工程,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负责查处船舶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船舶营运等违法行为;指导或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辆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等违法行为。

(九)负责交通运输生产安全事故、港口作业事故、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及实施;负责上述有关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组织或参与上述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上报。

第二十三条 市农委工作职责

(一)指导、督促、检查全市农业行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二)负责渔业安全监督管理。依法行使渔政渔港和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权,依法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渔港、渔船、渔业船员等监督管理。依法对渔业船舶登记、检验等安全事项进行行政审批;对相关单位执行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管理及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三)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对农业机械登记、安全检验等安全事项进行行政审批;对相关单位执行农业机械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四)负责农药、鼠药经营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指导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五)组织制定和实施农业机械和渔业船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农业机械、渔业船舶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环保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核技术利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的污染防治。负责全市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二)负责全市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污染防治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对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以及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储存和废弃物处置中涉及环境安全的事项进行行政审批;依法查处涉及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的违法行为。协助公安部门监控和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三)负责全市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单位进行资质认定;按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并建议地方政府和相关责任单位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四)指导、监督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竣工验收等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依法履行全市企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查处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

(五)组织制定本市放射性及其他环境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并实施,指导、协调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预警工作。负责放射性污染事故及其他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工作职责

(一)编制城乡建设规划应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二)负责本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三)指导、监督、检查矿泉水和地热资源开采等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六条 市水务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水利、供水、排水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检查所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二)承担防汛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水务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对施工单位及施工现场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四)负责制定本市水务、海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协调水务、海洋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依法组织或参与水务系统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市文广影视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文化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文物保护单位等文化单位和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组织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三)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第二十八条 市卫生计生委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市市级卫生计生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检查各办医主体单位、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履行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各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职责。

(二)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对医疗卫生机构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安全管理。

(三)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

(四)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实施紧急处置、救护以及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伤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市国资委工作职责

(一)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指导、督促、检查国资系统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研究制定国资系统企业安全管理对策和措施,协调解决国资系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做好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

(三)按照有关规定,参与所属企业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事故的责任追究。

(四)督促国资系统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第三十条 市工商局工作职责

(一)依法对工商登记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项目进行审查,对未取得批准文件、证件的,不予登记。

(二)依法配合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行为。

(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对有关前置审批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有关前置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部门的通知,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于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

(四)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督促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质量技监局工作职责

(一)制定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规划、计划、政策和相关制度;负责对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改造、修理)、经营、使用(包括气瓶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检验、检测和进出口单位涉及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批;组织、指导、督促对前述单位执行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二)指导和监督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对本市用于安全防护方面的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的监督。

(三)负责核发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指导和监督区(县)市场监管部门的证后监管工作。

(四)组织制定本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并实施;依法组织或参与本市特种设备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区(县)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对特种设备重大(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上报;参与其他设计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需要,组织制修订安全生产地方标准。

第三十二条 市统计局工作职责

(一)把全市安全生产主要指标纳入统计范围。

(二)为全市安全生产统计提供数据支持。

第三十三条 市体育局工作职责

(一)指导、督促、检查全市体育系统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二)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依法加强对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三)依法对本市经营高危险体育运动项目进行行政审批;对相关单位执行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四)组织制定体育运动领域内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实施。依法组织或参与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运营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市旅游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市旅游行业的安全管理。指导、督促、检查本市旅行社和旅馆、A级旅游景区等旅游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二)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加强旅游安全的监督检查;逢重大节庆、赛事、会展等活动,进行重点安全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企、事业单位进行开业前的安全设施检查验收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

(三)编制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协调并会同相关部门实施旅游应急事宜的处置。负责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市绿化市容局工作职责

(一)指导、督促、检查全市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林业行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二)指导、督促公园加强游乐设施等的安全检查和管理,确保游客安全游园。

(三)依法对企业从事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进行许可证核发;对相关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四)依法对户外广告等设施设置进行行政审批;对户外公告、景观灯光等设施设置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五)组织制定行业领域内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实施。依法组织或参与行业领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市民防办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市民防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二)参与对危险化学品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核化恐怖袭击事件)应急救援的相关工作。参加对危险化学品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核化恐怖袭击事件)现场进行的化学侦检、评估工作,协助提出相应的处置对策建议。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法制办工作职责

(一)加快完善全市安全生产法规体系。负责审查有关部门报送市政府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市政府规章草案,必要时,组织起草有关安全生产重要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依法负责本市有关安全生产政府规章解释的具体承办或者备案工作。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新闻办工作职责

(一)负责指导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宣传市委、市政府为保障安全生产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引导舆论客观、真实、全面地反映本市安全生产工作。

(二)及时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事故及其它突发事件信息的发布。

第三十九条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作职责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做好应急救援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第四十条 市消防局工作职责

(一)依法开展本市消防领域的行政审批;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督促整***灾隐患;承担火灾扑救工作,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二)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等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三)在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本市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现场,实施救援工作。

(四)接受安全监管部门委托,依法实施本市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第四十一条 市气象局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各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内部通报、预警及风险评估等信息。负责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二)依法负责对防雷装置图纸审核和工程竣工验收、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单位资质等防御雷电灾害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行政审批,对相关单位执行防雷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三)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对施放气球行为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行政审批,对相关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四)组织开展雷电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统计。组织或参与雷电灾害、施放气球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工作职责

(一)根据国家能源局授权开展除核安全外的电力运行安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电力应急和可靠性管理工作。

(二)对本市电力企业贯彻执行国家能源局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三)督查指导本市电力企业制定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开展定期演练工作。

(四)负责电力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三条 上海海事局工作职责

(一)依法对船舶安全、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和其它货物安全、航运公司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等安全事项进行监督管理;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查处水上交通安全非法违法行为。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负责本辖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组织编制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协调水上事故的搜救;负责辖区内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实施统计、分析和报告。

(四)组织、协调辖区内船舶防台、水上搜救工作,承担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工作。

第四十四条 上海铁路监督管理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铁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实施铁路运输安全、工程质量安全和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对行政许可企业监督检查工作,负责铁路行政监察工作,受理相关举报和投诉,组织查处影响铁路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组织监督铁路运输安全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铁路运输被许可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有关规范铁路运输市场秩序政策措施的实施情况。

(三)组织监督铁路工程质量安全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铁路交通事故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四)组织监督铁路设备产品质量安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铁路专用设备被许可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负责危险货物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督管理。

(六)负责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执法部门的工作联系,建立相关信息通报和监管协调机制。协调组织开展铁路沿线安全综合治理和相关铁路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第四十五条 民航华东管理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综合管理辖区内的民用航空安全。依法对民用航空安全事项进行行政审批;对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违反民用航空安全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

(二)负责对辖区内的民用航空活动进行安全监督管理。按授权对辖区内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人员和设备的证照进行管理和持续的监督检查;对民用航空器及其部件的设计、制造实施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辖区内民用机场运行安全实施行业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机场的净空、鸟击防范、应急救援等管理工作。对辖区内民用机场建设项目实施行业管理;对民航专业工程实施招投标、质量监督管理;对机场飞行程序、运行最低标准、低能见度运行等各类程序进行管理。

(四)负责指导和监督辖区内民用航空空防安全工作和民用机场的安检、消防、治安工作。审核辖区内民用机场、航空运输企业的安全保卫方案和预防、处置劫机炸机或其他突发事件的预案;对辖区内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五)负责维护管理辖区内民用航空市场秩序。监督航空运输企业的服务质量,受理旅客、货主对本地区有关航空运输企业服务质量的投诉;负责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安全管理;组织协调辖区内国防动员和重大、特殊、紧急航空运输和抢险救灾工作。

(六)负责对所辖空域内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系统安全运行实施监督管理;对辖区内民航系统安全生产情况的统计、分析和报告;调查处理辖区内民用航空飞行事故、地面事故以及事故征候和其他不安全事件。

第四十六条 市总工会工作职责

(一)依法对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遵守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制度和法律、法规草案的拟订工作。

(三)依法依规,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代表从业人员对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四)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技能竞赛活动。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组织从业人员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

第四十七条 团市委工作职责

(一)将宣传贯彻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科技知识列入共青团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从业人员参加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协助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带领广大共青团员和青年从业人员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四十八条 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纳入园区发展规划,加强源头管控,严格项目准入。指导、监督园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二)建立健全园区安全管理网络和责任体系,强化工作考核;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完善联检、联防、联动工作机制。

(三)协助相关部门实施园区内行政项目审批及其他行政许可工作。支持、督促、检查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发现、处置并按规定报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

(四)负责园区内生产安全突发事件的防范与处置等应急管理工作。健全完善应急救援机制,编制园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协助责任追究的落实。

第四十九条 上海警备区、武警上海总队工作职责

(一)履行管辖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指导管辖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生产条件,排除各种事故隐患,做好事故防范。

(二)发生重特大事故或重大灾害事故时,根据市政府或市安委会的请求,按有关规定参加应急救援和事故抢险。

第五十条 市安全监管局工作职责

(一)综合监督管理本市安全生产工作。制订本市安全生产规划;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督办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二)重点承担本市冶金、有色、机械制造等行业(简称主管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对主管行业内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三)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环节及相关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行政审批;对前述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依法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委托公安消防部门实施。

(四)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职业卫生的“三同时”审查。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涉及职业卫生的事项进行行政审批。依法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汇总、分析职业卫生相关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五)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组织或参与本市生产安全和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依法上报。

(六)综合管理本市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通报全市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分析和预测本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本市安全生产信息。

(七)负责组织、协调本市安全生产的应急管理,完善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协调机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及组织实施。

(八)组织指导本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及新技术推广工作。

(九)承担市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和市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所述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包含职业卫生相关职责。

第五十二条 各区县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由区县安委会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3年12月19日印发的《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沪安委会〔2013〕9号)同时废止。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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