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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声明如下:本人已经阅读或者完全知晓《会员受赠保险须知》,本人同意《会员受赠保险须知》的全部条款。该条款的主要内容是:
  亲爱的会员:
  根据中国民生救援集团旗下的子公司(下文简称“公司”或者我们)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书面合作协议,对于公司的会员,我们如实告知该协议关于“保险责任免除”的重要内容,请所有持有公司的会员救援保障福利卡的会员在接受保险服务之前,阅读以下内容:
  除独立保险产品中对应各险种的责任免除项目外(本协议不再逐一罗列),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况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公司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投保前已经罹患的及尚未治愈的疾病或意外事故,被保险人在激活之日起24个月内已经存在的疾病和症状或已有残疾的康复或治疗;
  二、被保险人出险时实际从事职业类别超过其投保产品规定之职业类别,或被保险人出险时实际从事职业类别超过承保时之职业类别;应国家要求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特约及涉水工作人员除外,超过地面2米以上的高度作业为五类职业,超过地面3米以上的高度作业为0类职业;
  三、超出限投保保险产品份数对应的保额部分的;
  四、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的药品及诊疗项目;
  五、医疗费用发生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它公费医疗管理部门或新农合医疗部门及第三方已经支付过的医疗费用;
  六、因腰椎间盘膨出或突出、膝关节退行性病变的,颈椎病的,颈椎间盘突出症、关节炎及投保前既往症复发所产生的医疗费用/脑供血不足的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投保前既往症复发、已确诊恶性肿瘤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七、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八、北京平谷、密云、怀柔区任何医院、辽宁铁岭县级中心医院、鞍山、河北青县、青龙县、河北沧州、廊坊市、山东潍坊、山东禹城市、江苏南通、湖北荆州地区、安徽阜阳、河南信阳市地区任何医院,吉林中心医院发生的所有因意外导致的门诊及住院费用(含住院津贴类产品)。
  九、由于被保险人本人及非保险公司责任丢失索赔单据原件所对应的全部医疗费用;
十、因动物侵害(如猫抓狗咬等)造成被保险人身故、医疗费用支出的;
  十一、对于未成年被保险人曾患有或接受治疗过下列疾病:智力障碍,脊柱、胸廓畸形,肿瘤(包括恶性肿瘤及尚未确诊为良性或恶性之息肉、肿瘤、囊肿、赘生物),心脏病,脑血管疾病,哮喘,肺结核,肝炎,慢性肾脏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过敏性紫癜,癫痫,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或正患病住院及因病全休半休,不得投保本保险,否则无论此疾病是投保前还是投保后确诊的,保险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于所有被保险人罹患性病、精神病、疝气、精索、睾丸鞘膜积液、鼾症(指因腺样体肥大、扁桃体肥大、鼻中隔偏曲等导致要求行摘除、矫正术)、斜视矫正术、白内障手术、各项功能恢复的康复治疗而支出的医疗费用;
  十二、疾病住院责任免除的常见疾病种类如下:先天性疾病,并发症,后遗症,慢性病及遗传性疾。具体常见病种有:高血压、高血脂、心脏病,心功能不全二级以上、肾功能不全、重型再障性贫血、冠心病、糖尿病、脑梗、脑出血、脑供血不足,椎基底供血不足、恶性肿瘤、慢性病毒性肝炎、病毒性脑炎、妇科类疾病(包括流产及生育过程中产生的医疗费用)、子宫肌瘤、子宫息肉、乳房囊肿(肿块)、男性病,性功能障碍、不孕、肝硬化、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肾功能衰竭、贫血,消化性溃疡、慢性支气管炎、鼻炎、腰椎尖盘突出,腰肌劳损、腰椎病、先天性肌强直、软骨营养不良、白化病、哮喘、中耳炎、过敏症、肥胖症、皮肤癌、痔疮、肛瘘、婴幼儿先天性疾病与重大疾病等(包含可选择治疗时间治疗的疾病或可择期手术的疾病及妇科病等)。
  关于慢性病:慢性病是指拥有以下两个或两个以上特点的疾病或伤害:
  (1)没有已知的公认的有效治疗方法;
  (2)永久的持续存在;
  (3)复发或可能复发;
  (4)需要缓解治疗;
  (5)需要长期的监护、会诊、检查或治疗;
  (6)需要康复治疗或特别训练。
  截止,中国医疗保险指出慢性病种有如下60种:(1)慢性阻塞性肺病(2)慢性肺源性心脏病(3)支气管哮喘(4)高血压病(5)冠心病、心肌梗死,脑梗死,脑出血,心绞痛、心肌梗塞(6)慢性心力衰竭(7)心脏瓣膜病(8)心肌病(扩张型、肥厚型、限制型心肌病)(9)肝硬化(10)病毒性肝炎(11)胃食管返流病(含返流性食道炎、内镜阴性食管返流病)(12)消化性溃疡(包括食管溃疡、胃溃疡、十二指肠溃疡、残胃吻合口及鞍部溃疡)(13)慢性肾功能不全(14)肾病综合征(15)肾脏移植术后抗排斥药物治疗(16)慢性肾脏病(17)再生障碍性贫血(18)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19)地中海贫血(20)类风湿关节炎(21)痛风(22)老年性骨关节炎(23)糖尿病(24)甲状腺功能亢进症(25)甲状腺功能减退症(26)系统性红斑狼疮(27)脑血管病(28)帕金森病(29)癫痫(30)肺结核(31)结核性脑膜炎(32)一氧化碳中毒迟发脑病(33)各种恶性肿瘤(34)精神疾病(35)艾滋病(36)青光眼(37)黄斑病变(38)慢性葡萄膜炎(39)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及孔源性视网膜脱离(40)慢性荨麻疹(41)慢性湿疹(42)白癜风(43)银屑病(44)围绝经期综合征(45)盆腔炎后遗症(46)骨质疏松(47)功能性胃肠病(48)强直性脊柱炎(49)慢性前列腺增生症(50)肝移植术后抗排异药物治疗(51)慢性胃炎(52)重症肌无力(53)风湿性疾病(硬皮病、皮肌炎、结节性多动脉炎、混合性结缔组织病、干燥综合征)(54)脊髓炎(55)骨髓增生性疾病(真性红细胞增生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原发性骨髓纤维化、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56)天疱疮(57)肝豆状核变性(58)桥本氏甲状腺炎(59)甲亢性心脏病(甲心)(60)慢性前列腺炎
  截止,、慢性病种有如下17种: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帕金森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三级以上)、心脏瓣膜替换手术后抗凝治疗、癫痫、慢性活动性肝炎(乙型)、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阿尔茨海默氏病、情感性精神病(躁狂发作、抑郁发作及双相障碍)、先天性疾病、传染病、瘫痪。 
  以上病种为常见医保报销的慢性病种,由于各地政策不同,最终的报销范围以当地法规为准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未成年人保险金额限额10万元之部分;
  十四、被保险人在因意外伤害而产生的门诊及住院治疗过程中产生的涉及的疾病治疗或预防之医疗费用及住院津贴费用。
  十五、关于意外住院津贴:被保险人在因意外伤害而产生的门诊及住院治疗过程中产生的涉及的疾病治疗或预防之医疗费用及住院津贴费用。因一些忠实的会员在本公司购买了很多不同类型的救援服务,根据促销方案得到本公司出资投保的多份住院津贴保险,根据保险公司的及保险监管的要求,津贴保险的额度是有限制的,津贴保险的年龄限制在3周岁至70周岁,超出无效。为不引起会员的误会。特此告知:如果本公司为您投保的意外险津贴保险累计保险金额超过50元/天,每天的实际津贴赔付将以50元为限,免赔四天,从第五天算起,每次30天,全年限90天。(即:每天最高意外津贴为50元/天)。
  十六、成年客户因误喷洒、误食农药造成中毒,不在保险公司理赔范围。
  十七、因极端天气导致的身故,受伤,身体不适,不在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
  十八、客户参与或介入打架斗殴(含劝架、拉架等),不在保险公司理赔范围。
  十九、交通事故,事故原因:酒驾、不遵守交通规则导致的事故,不在理赔范围。
【责任免除】
1、对于不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因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疾病和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0)大规模的突发的流行性疾病(不可预计的,难以预防由各种致病性微生物或病原体引起的具有传染性的疾病)的爆发;
(11)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
(12)未经保险人或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同意的转院治疗;
(13)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中国境外治疗;
(14)投保人首次参加本保险或者非及时续保,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内罹患疾病直至痊愈所支出的医疗费用;
(15)非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3、对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4.1 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4.2 重大疾病
是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或被保险人首次接受符合下列定义的手术:
(1)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①原位癌;
②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③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④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⑤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⑥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①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②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③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
塞的动态性变化;
④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3)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①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Ⅰ);
②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Ⅱ);
③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注Ⅲ)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4)重大***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移植术,指因相应***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①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②肝性脑病;
③B 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④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9)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①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②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①持续性黄疸;
③肝性脑病;
④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①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Ⅰ);
②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Ⅱ);
③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注Ⅲ)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2)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的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13)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注Ⅳ)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14)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注Ⅳ)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①眼球缺失或摘除;
②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③视野半径小于5 度。
(15)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16)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Ⅲ)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8)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①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Ⅰ);
②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Ⅱ);
③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注Ⅲ)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9)严重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①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②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注Ⅲ)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症不在保障范围内。
(20)严重III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III度,且III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注IV)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 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Ⅲ)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23)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①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②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Ⅰ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Ⅱ网织红细胞<1%;
Ⅲ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25)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Ⅰ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Ⅱ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Ⅲ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Ⅲ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i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ii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iii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iv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v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vi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Ⅳ永久不可逆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上述重大疾病的定义依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4.3 发病及首次发病
发病,是指被保险人出现本附加险合同2.1条所约定的疾病或需接受本附加险合同2.1条所列手术的前兆、症状或异常的身体状况,或已经显现足以促使一般普通谨慎人士引起注意并寻求诊断、治疗或护理的病症。
首次发病,是指被保险人第一次发生并首次被确诊患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并且该疾病在该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前并未发病或有任何症状;或被保险人第一次接受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手术,并且在该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前没有发生该手术所治疗的疾病或其症状。
4.4 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4.5 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4.6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免责声明】
☆ 意外伤害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条款或其他保险凭证中特别约定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斗殴、酗酒、猝死、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7、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8、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9、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空中运动、攀岩、探险、摔跤、武术、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及其他高危险活动或高危险运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 意外伤害医疗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1、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美容和整形手术及一般理疗;
2、神经、精神的功能失常,包括痴呆、神经衰弱、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症、躁抑症、神经症(包括恐怖症,焦虑症,强迫症)、癔症、疑病症、帕金森氏病、偏头痛、雷诺综合症及植物神经功能障碍;
3、椎间盘突出症或膨出症;
4、在本附加合同的签发日之前被保险人已存在但未如实告知的疾病、症状或受伤;
5、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遗传性疾病;
【健康告知】
持卡人及持卡人的子女要确认没有以下情况:
1、过去2年内投保人身保险或健康保险时,被保险公司拒保、延期、加费或者附加条件承保。
2、被保险人过去1年内有健康检查结果异常(如X光、B超、彩超、CT、核磁共振、影像、内?镜、病理检查、眼底检查、血液检查);过去2年曾住院(不包括剖腹产/顺产/鼻炎/急性胃肠炎/肺炎/上呼吸道感染住院)。
3、目前或过往患有下列疾病或症状:
良/恶性肿瘤、白血病、3级以上高血压(收缩压大于180mmHg,舒张压大于110mmHg)、糖尿病、冠心病/冠状动脉狭窄、心肌梗死、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不全二级以上、脑梗死/脑出血、肾炎、肾功能不全、肾/输尿管结石、肝炎、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帕金森氏病、癫痫、精神病、肺结核、慢性阻塞性肺病、瘫痪、慢性胆囊炎、胆石症、胆囊息肉、下肢静脉曲张、甲亢、甲状腺结节、传导性耳聋、胃/十二指肠溃疡、椎间盘突出症、乳腺囊肿/结节、克罗恩病(节段性肠炎)、先天性疾病。
4、过去1年内存在下列症状:反复头痛、晕厥、胸痛、气急、紫绀、持续反复发热、抽搐、不明原因皮下出血点、咯血、反复呕吐、进食梗噎感或吞咽困难、呕血、浮肿、腹痛、黄疸(新生儿黄疸且已治愈的除外)、便血、血尿、蛋白尿、肿块、消瘦(体重减轻5公斤以上)、职业病、酒精中毒、其他药品中毒、智能障碍、五官/脊柱/胸廓/四肢/手指/足趾缺损/畸形或功能障碍。
5、2周岁以下被保险人:出生时体重低于2.5公斤,有早产/窒息/发育迟缓/脑瘫。
持卡人及持卡人的子女应在对本人及子女健康/职业状况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承诺完全知晓本人及子女健康/职业状况。若本人及子女健康/职业状况与上述告知内容不符:
(1)保险公司有权不同意承保。(2)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有权不退还保险费。
【特别说明】
  1、客户出险后应于48小时内报案,若未能及时报案,保险公司所增加的调查和查勘费用由客户自行承担或者拒赔。
  2、报案途径:
  ① 网上报案:推荐客户通过网上报案:登录 ,点击“报案提交”,录入报案信息,点击“提交”即可。
  ② ***报案:可通过拨打3***报案。
  3、提供资料:
  意外伤害须提供三张照片:
  ①出险人受伤部位照片(要求能够清楚看到受伤部位的半身照片,带有当天日期的报纸页眉);
  ②出险人手拿***照片(要求能够看清***图文信息);
  ③出险人身穿病房衣服、带有住院床位号的照片。照片以出险人姓名命名的电子档形式发至邮箱 或官方微信mssos_cn
  4、其它事项:
  ①客户就诊医院必须为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客户住院治疗必须为全日制的入院治疗,不得为康复疗养、戒毒戒酒、美容美体、牙齿美化、近视斜视弱视、家庭病床和挂床(客户大部分时间不在医院的治疗),否则不予报销医疗费用和住院津贴!
  ②、幼儿和全日制在校生可以投保。不包括参加函授、高自考和夜大等非全日制的学生。
【郑重告知所有会员】
  1、如果您同意接受以上“保险责任免除”的所有内容,您才可以接受保险服务。
  2、如果您选择同意接受我们随会员救援保障福利卡赠送的保险服务,代表您已经同意并接受以上“保险责任免除”的重要内容:发生以上现象或者行为,因此而产生的任何费用,保险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不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
  如果您选择不接受,我们视为您放弃接受由我们赠送给您的保险服务,只需要我们的主服务项目。
  3、系统默认为持卡人本人为会员,保险产品也可“赠与子女”,持卡人与受赠人须为法定监护关系。持卡人与受赠人若非法定监护关系,我们视为您主动放弃接受由我们赠送给您的保险服务,只需要我们的主服务项目。
  4、由于保险公司存在"停卖和涨价"等风险及其它不可抗力的因素,MSSOS保留更换提供独立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的权利,MSSOS承诺更换保险公司之后,其所提供的独立保险产品将与原保险方案一致或者优于原保险方案, MSSOS所有产品附赠的保险方案不指定承保公司,请以激活之后受赠保险的保险单号对应的承保公司为准。
5、如果您选择同意接受我们随会员救援保障福利卡赠送的保险服务,一经注册会员成功,万一出现风险,若会员享受到保险保障的同时,本人接受所赠保险的保险公司的任何处理结果,没有异议。
【解释权】
本注册协议的解释权归中国民生救援集团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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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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