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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引进科技创新团队评审和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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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引进科技创新团队评审和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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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引进科技创新团队的评审和管理工作,根据《惠州市引进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天鹅计划&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审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进科技创新团队坚持用人单位为主、政府引导支持为辅。
第二章& 评审对象和组织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引进对象是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对我市产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带来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省内领先水平以上,乃至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科技创新团队。
  第四条& 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下,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会同市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负责实施。在市科技局设立&引进科技创新团队专项办公室&,负责评审、管理和服务、考核等各项日常事务。
第三章& 申报和推荐
  第五条& 申报的科技创新团队必须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有特色鲜明的核心研究方向和明确的研究目标,掌握核心技术或知识产权,符合惠州产业发展需要。团队由带头人一名和核心人员若干名(3人以上)组成,一般在国内外科研机构合作或共同实施重大项目2年以上。团队成员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学术水平在本领域内具有明显优势,已取得突出成绩或具有明显的创新潜力。
  第六条& 用人单位是创新团队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提出引进需求、推荐拟引进人选、建设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落实配套政策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需求,物色拟引进的科技创新团队,进行接洽并签订初步引进协议后,经各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真实性审核后签署推荐意见,上报市科技局。对符合条件但尚未有承接单位的海内外高层次创新团队,可以采取自荐方式直接申报。
第八条& 申报引进科技创新团队须如实填报《惠州市引进科技创新团队申报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评& 审
  第九条& 初审。初审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对拟引进科技创新团队的工作基础、学术水平、创新能力、研究方向、项目建设目标等方面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条& 网评。
  (一)根据团队研究的专业领域分行业进行网上评审,评审专家从广东省科技厅专家库中的省内外同行业顶尖专家中选取,每个行业的评审专家不少于5名。
  (二)网评重点对通过初审的科技创新团队的学术水平等进行评判,评审未达到半数以上专家同意的,不得进入下一评审阶段。
  第十一条& 现场评审和考察。
  (一)由市科技局组织科研、技术、管理、财务投资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现场评审(考察)组,负责对拟引进科技创新团队进行现场评审和考察。现场评审(考察)组由7位以上专家组成,外市专家所占比例一般不少于4名,根据实际情况可邀请外省或外籍专家参与。
  (二)现场考察应深入用人单位,重点了解创新团队是否已到惠开展工作;重点考察用人单位是否具备引进创新团队的实力,是否能提供给拟引进科技创新团队应有的科研场所和科研设备。
  (三)现场评审围绕团队的架构、学术及研究水平、创新能力、项目可行性、市场前景与潜力、引进单位的保障能力等方面,采取拟引进科技创新团队陈述、专家提问、口头答辩、小组讨论、无记名投票等形式进行评审。现场评审后形成书面推荐和资金资助意见。
  第十二条& 已入选中央&千人计划&等国家、省级引才计划项目的创新团队可免于评审环节,直接列入报批的推荐名单。
第五章& 报批和公示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综合初审、网评和现场评审意见,形成推荐名单,会同市委组织部审核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四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有关媒体和网站上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委、市政府颁发***,正式认定为惠州市&科技创新团队&,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六条& 签订协议与责任义务。
  (一)引进的科技创新团队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作期限3年以上(全职在惠)工作合同。工作合同必须就合作项目、资金使用、工作待遇、工作目标、项目成果、知识产权归属等问题明确规定。引进国内的科技创新团队,半数以上(含带头人)成员应将人事关系和档案转至用人单位,全职在惠州的用人单位工作;引进海外的科技创新团队,半数以上(含带头人)成员应保证每年在惠州时间不少于9个月。
  (二)用人单位与市科技局签订《创新团队项目资助协议书》。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资金管理规定,对市财政资助经费要单独建账,专款专用。用人单位不得在资助经费中提取管理费,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克扣或挪用资助经费。
  (三)引进科技创新团队发表、出版与本资助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申报成果奖励、专利等,均应标注&惠州市引进科技创新团队计划资助&字样。    第十七条& 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委组织部按年度向市政府申请下达引进科技创新团队专项资金。引进的科技创新团队正式到位后当年下达资助经费总额的50%,剩余的50%经费经第二年检查合格后下达。
  第十八条& 专项经费管理使用。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管理。专项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研究、与项目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改善科研条件和对个人补助等,不得用于其他与科技创新团队无关的开支,确保经费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年度检查。科技创新团队工作满一年后,从第二年开始,4年内每年年底要对全年工作进行总结,提交协议履行报告。市科技局将对照资助协议条款,检查核实创新团队的协议履行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对违反协议规定的,提出警告和整改措施。整改不合格者,终止专项工作经费使用。
  第二十条& 期满评估验收。项目期满后,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根据协议约定对项目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管理、绩效等进行评估验收。对违反协议有关条款或项目执行效果差未达到工作目标和项目成效的,市科技局有权向用人单位追回部分或全部已资助的专项工作经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3年10月颁布)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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