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A-12514&TNS&***程序当前无法识别连接描述符中请求服务&的解决方法
早上同事用PL/SQL连接虚拟机中的Oracle数据库,发现又报了“ORA-12514 TNS ***程序当前无法识别连接描述符中请求服务”错误,帮其解决后,发现很多人遇到过这样的问题,因此写着这里。
也许你没有遇到过,原因如下:
你oracle***成功后,一直未停止数据库(即数据库是启动的),客户端配置成功后,应该一直不会有什么问题。
而一旦你和我同事一样,有时把Oracle***在虚拟机中,而且Oracle***完毕后,没在进行任何***的配置,则虚拟机再启动,则就会出现ORA-12514的问题。如下图
如下是解决思路:
根据出错信息判断出客户端未***到实例服务名
1、通过重启服务的方式启动数据库,再次连接仍无法连接服务器。
2、既然第一种方法不能解决问题,那就第二种方法。考虑***listener.ora
&&&***配置文件listener.ora中可以不必指定***的服务名(***Oracle10g后也是没有指定的)。正常情况下一般只要数据库启动,客户端连接数据库也没有什么问题,但是有时重复启动关闭也会出现ORA-12514错误。
&&&既然listener.ora中没有指定***,我们可以在listener.ora文件中指定***的实例名,这样该问题应该可以连接。
步骤如下:
在oracle服务器Oracle***目录(我的在E:\Oracle10g下,每个人的不一样,根据自己的情况查找)Network/admin目录下找到listener.ora 我的如下图所示
# listener.ora Network Configuration File: E:\Oracle10g\network\admin\listener.ora
# Generated by Oracle configuration tools.
SID_LIST_LISTENER =
&&(SID_LIST =
&&&&(SID_DESC =
&&&&&&(SID_NAME = PLSExtProc)
&&&&&&(ORACLE_HOME = E:\Oracle10g)
&&&&&&(PROGRAM = extproc)
&&&(SID_DESC =
&&&&(GLOBAL_DBNAME = ORCL)
&&&&(ORACLE_HOME = E:\Oracle10g)
&&&&(SID_NAME = ORCL)
LISTENER =
&&(DESCRIPTION_LIST =
&&&&(DESCRIPTION =
&&&&&&(ADDRESS = (PROTOCOL = IPC)(KEY = EXTPROC1))
&&&&&&(ADDRESS = (PROTOCOL = TCP)(HOST = onest)(PORT = 1521))
标红的为我添加的部分,ORCL为***的实例名。
然后在Oracle服务器的服务中重新启动***服务,然后在oracle客户端通过再次配置对Orcl实例的***,如下图所示结果出现如下图的提示。
这时我们不要着急,只需要oracle服务器重新启动一下,再次连接即成功。这也是我们配置完listener.ora ***后,经常忘记的。再次尝试,可以看到客户端可以连接上oracle服务器了,而且PL/SQL再次连接也没有问题了。
而有些朋友在配置客户端时,连接数据库成功,而使用PL/SQL时,又出现了如下图所示的问题。这又如何解决呢?为什么oracle客户端已经连接成功了,而PL/SQL确不行呢?
出现如上的原因是,可能是大家再配置oracle客户端时,虽然链接成功了,步骤上可能有些错误。大家使用Net Cofiguration Assistant客户端时重新配置了Orcl,而不是添加,我们应该如下步骤处理,就不会出问题了。
1、如果Net Cofiguration Assistant中已经有了Orcl。我们可以重新配置
2、如果Net Cofiguration Assistant中没有Orcl,我们应该添加&&具体界面如下图所示。
如果大家该步处理也没有问题了,listener.ora 修改成功,并且重新启动了oracle服务器,无论oracle客户端还是PL/SQL都能够成功连接数据库了。
总结一下。当大家遇到“ORA-12514 TNS ***程序当前无法识别连接描述符中请求服务”错误的解决步骤:
1、通过重启服务的方式启动数据库,再次连接尝试。
2、如果第一种方法不可行,我们采用第二种方法
正确添加listener.ora;
重新启动了oracle服务器,并检查oracle所有服务是否启动;
oracle客户端Net Cofiguration Assistant正确添加或重新配置实例名&
希望该篇博文,能够解决大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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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http://apps./share/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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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系统环境win10 64,orcl 11.2.0.0 r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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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毕节市七星关区诚信红黑名单管理办法 (试行)》《毕节市七星关区诚信示范 企业评选办法(试行)》《毕节市 七星关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 联合惩戒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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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毕节市七星关区诚信红黑名单管理办法 (试行)》《毕节市七星关区诚信示范 企业评选办法(试行)》《毕节市 七星关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 联合惩戒制度》的通知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七星关区诚信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毕节市七星关区诚信示范企业评选办法(试行)》《毕节市七星关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通知七星府办通〔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毕节市七星关区诚信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毕节市七星关区诚信示范企业评选办法(试行)》《毕节市七星关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已经区人民政府二届(2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日毕节市七星关区诚信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建立完善社会信用制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诚信环境,贯彻落实好《毕节市七星关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年)》,规范我区各领域“红黑名单”产生、发布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奖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6〕29号)《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毕节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改革的实施意见》(毕府发〔2017〕6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红名单”是指在规定的媒体平台上对遵守法律法规、坚持诚实守信并具有良好示范带动作用的七星关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名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黑名单”是指在规定的媒体平台上对具有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违背诚信守诺原则、弄虚作假等行为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七星关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名单。第四条
本办法由毕节市七星关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信用办)负责统筹实施,区直各有关单位依据相关规定认定和发布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诚信红黑名单应全部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区直各有关单位依据职能实际分工合作,做好职能范围内涉及社会主体诚信红黑名单的收集、报送、审核、认定、公布、管理等工作。第二章 诚信红名单认定标准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和社会组织,纳入诚信红名单:(一)重视自身诚信建设,诚信经营、文明经营、依法经营,社会形象信用记录良好,在同行业中具有代表性、示范性和创新性;(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经济或社会效益显著,业绩突出;(三)无不良信贷信用记录;(四)守合同重信用,合同履约信用记录良好;(五)依法纳税,纳税信用记录良好;(六) 遵守劳动保障、就业法律法规,依法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变更手续,职工劳动保护与社会保障信用记录良好,依法维护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七)保证产品质量,产品信用记录良好;(八)餐饮企业在卫生管理、原料采购、环境卫生、加工过程、餐具及消毒等方面符合行业标准要求;(九)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安全生产信用记录良好;(十一)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企业员工具有良好的信用意识,能够自觉维护自身信用形象;(十二)企业负责人个人无不良信用记录;(十三)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十四)依法履行企业信息年报公示义务;(十五)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十六)行政机关在公共管理和服务中作出行政奖励的行政相对人;(十七)受党政机关、群团组织、社会组织表彰奖励的;(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有关条件;(十九)有关部门和组织认为应当列入守信“红名单”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纳入诚信红名单:(一)连续三年无不良失信记录的;(二)积极参与志愿者组织、抗灾救灾活动、无偿献血活动等公益事业的;(三)做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坚持依法办事,家庭成员三年内无刑事犯罪,一年内无治安处罚的;(四)坚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发现犯罪苗头时,及时报警,见义勇为的;(五)严守个人品德,举止文明、助人为乐、见义勇为,不在网络上散布谣言、诽谤他人的;(六)认真履行与他人、企业签订的各式各类合同,不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等违法活动的;(七)向金融部门提供资料真实、完整、有效,无弄虚作假,按时还贷,严格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不擅自改变贷款用途,主动向金融机构提供信贷资金使用及经营情况;(八)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级媒体报道的诚信示范典型,诚实守信行为受到表彰的。(九)行政机关在公共管理和服务中作出行政奖励的行政相对人;(十)受党政机关、群团组织、社会组织表彰奖励的。(十一)有关部门和组织认为应当列入个人守信“红名单”的其他情形。第三章 诚信黑名单认定标准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和社会组织,纳入诚信黑名单:(一)企业和社会组织其负责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二)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三)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四)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五)被质监部门列入严重质量失信企业名单的;(六)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七)发生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产品质量、工程质量等责任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或6个月内发生两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八)拖欠员工工资、福利或社会保险费等,数额巨大,拖欠时间超过6个月,经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理的拖欠行为;(九)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十)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经媒体曝光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十一)社会公众或消费者反映问题较多、意见较大,不能及时妥善处理和认真整改的;(十二)在申请政府资金以及参与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等经济活动中弄虚作假,存在虚构建设项目、伪造企业资质、出借或借用资质、粉饰财务状况、提供虚***明材料、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等行为,或在取得政府资金后未按承诺或申请用途使用资金,给国家、社会或利益相关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十三)参与非法集资、合同欺诈、预收资金逃逸或违规使用等,数额巨大、涉及人数较多、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十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经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仲裁的严重侵权行为,垄断经营、围标串标、发布虚假广告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的;(十五)因违法生产经营被行政机关处以吊销许可证或执照,或责令停产停业(停业整顿),或处以较大数额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产)等重大行政处罚的行为,或受到市场禁入限制的;(十六)采取非法手段获取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信息并用于经营活动的行为,产生恶劣社会影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十七)单位违法失信构成犯罪,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被处以刑罚的;(十八)被行政管理部门列入行业监管最低等级,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决定的行政相对人。(十九)有关部门和组织认为应当列入违法失信“黑名单”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纳入诚信黑名单:(一)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二)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三)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四)被行政机关列入行业禁入名单的;(五)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六)无证照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七)对法人及其他组织发生重大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产品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负有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的;(八)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假冒伪劣产品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九)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给国家、社会、企业、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十)在中介服务活动中,为他人出具虚假评估报告、证明材料或出具由注册会计师、注册造价师本人审签(或盖章)的虚假审计(核)报告等,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妨碍社会管理或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十一)在公职人员招录(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资格认定、职称评定等过程中,存在伪造证明材料、论文抄袭、考试***等弄虚作假行为,并经相关机关处罚或认定的;(十二)在申请政府补助、社会救济、购买保障房等经济活动中,提供虚***明材料,或者故意隐瞒个人真实情况的;(十三)组织、参与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活动,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十四)参加传销活动被市场监管、公安等有关部门累计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十五)拖欠银行信贷、公用事业缴费、他人债务,并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或仲裁机构依法裁决的;(十六)企业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等行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无法联系超过6个月的;(十七)违反交通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或存在其他违法失信行为构成犯罪、被处以刑罚的;(十八)被行政管理部门列入行业监管最低等级,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决定的行政相对人。(十九)有关部门和组织认为应当列入违法失信“黑名单”的其他情形。第四章 部门职责第九条 毕节市七星关区诚信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管理等项工作,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一)区委宣传部(区文明办)负责协调安排毕节日报、毕节晚报、七星关区电视台、七星关区广播电台、七星关区宣传(文明)网站、七星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相关媒介及时公布诚信红黑名单信息;(二)区教育局负责教育领域教学科研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红黑名单的产生认定;(三)区科技办负责科研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信用情况诚信红黑名单的产生认定;(四)区民政局负责社会保障领域救灾、低保、社会保险、养老、慈善、彩票等领域诚信黑名单的产生认定;(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劳动保障、职业资格认定、职称评定等领域诚信红黑名单的产生认定;(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工程建设领域各方责任主体、注册执业人员和从业人员诚信红黑名单的产生认定;(七)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运输领域涉及交通运输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诚信红黑名单的产生认定;(八)区工业经济和能源局(商务局)负责商贸流通领域批发零售、商贸物流、住宿餐饮、中介服务及电子商务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红黑名单的产生认定;(九)区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娱乐演出、艺术品、网络文化传播、旅游景区管理、旅行社、旅游宾馆酒店、购物商店、导游及其他从业人员、不文明游客等领域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红黑名单的产生认定;(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及从业人员、失信病患者等诚信红黑名单的产生认定;(十一)区环境保护局负责环保领域企业、个人诚信红黑名单的产生认定;(十二)区人民法院负责失信被执行人诚信黑名单的产生认定;(十三)区国家税务局、区地方税务局负责税务领域纳税人诚信红黑名单的产生认定;(十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药品、日用消费品、产品质量、经营异常企业、严重违法企业等领域诚信红黑名单的产生认定;(十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安全生产领域诚信红黑名单的产生认定;(十六)区政府金融办负责金融信贷及信用消费等领域企业和个人诚信黑名单的产生认定;(十七)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市场主体价格经营、招标投标、重大项目重大工程等领域企业和个人诚信黑名单的产生认定;(十八)其他区直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应结合自身职能,积极配合完成各领域、各行业诚信红黑名单的产生认定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产生认定本行业领域的诚信红黑名单。第五章 红黑名单基本信息和认定程序第十条 认定的诚信红黑名单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名单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公民身份号码、港澳台居民的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籍人身份号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及其***件类型和号码等;(二)认定纳入红黑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诚实守信或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单位)、认定依据、认定日期、公布期限等。第十一条 区直各部门按照部门职责根据本办法规定标准产生认定的红黑名单,经本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提交区信用办审核认定。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授权承担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可根据本办法规定标准产生认定相关领域红黑名单,提交区信用办审核认定。第十三条 区行业协会商会可根据行业自律管理需要参照本办法标准产生认定相关领域红黑名单,提交区信用办审核认定。第十四条 对区直各部门、人民团体、群众团体、行业协会商会提交的红黑名单,区信用办召集各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对红黑名单进行审核认定。第十五条
对通过联席会议审核认定的初步红黑名单,区信用办将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的各领域“红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已被其他部门、地区列入“黑名单”的社会主体不能列入七星关区诚信红名单。第十六条
通过联席会议审核并完成交叉比对的红黑名单,由区委宣传部(文明办)通过七星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毕节日报、毕节晚报、七星关区电视台等各种媒体、各种渠道面向全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红黑名单,由区信用办、区委宣传部(文明办)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统一发布。第六章 红黑名单的发布第十七条
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的诚信红黑名单由区信用办报送到市信用办。区委宣传部(文明办)负责在毕节日报、毕节晚报、七星关区电视台、七星关区广播电台、七星关区宣传(文明)网站、七星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相关媒介统一发布诚信红黑名单信息。同时,区信用办负责在七星关区诚信网站上发布,同步将发布情况链接至信用中国(贵州)网站、信用中国(贵州毕节)进行公布。第十八条 诚信红黑名单信息原则上每季度更新一次,可根据实际产生实时发布。第十九条 诚信红黑名单公布期限原则上为一年,有其它规定和要求的,按照规定执行。第七章 红黑名单的管理第二十条 被列入诚信红黑名单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区直各相关部门严格落实守信联合激励政策,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第二十一条 建立完善红黑名单修复、退出机制 。(一)诚信红黑名单公布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区直各部门根据各行业相关管理规定和需要,对提交的红黑名单明确公布时间要求,区委宣传部(文明办)、区信用办按照各部门时间要求进行公布,公布期满后撤销退出;(二)对公布的红黑名单信息有异议的,可向区信用办、区委宣传部(文明办)或主管部门提出异议书面申请,在收到异议申请后主管部门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复核将复核结果提交区信用办、区委宣传部(文明办)并告知异议申请人;区信用办、区委宣传部(文明办)根据复核结果对相关信息予以更正;(三)列入诚信红名单的对象主体,如在公布期内出现违法违规或违诺失信等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从诚信红名单中予以撤销;(四)列入诚信黑名单对象主体,在公布期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并取得较大成效,可以申请提前撤销其黑名单信息,撤销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区信用办、区委宣传部(文明办)复核属实后,可以提前结束公布期限,从诚信黑名单中予以撤销;鼓励“黑名单”主体通过参与志愿服务或慈善捐助等方式修复信用,认定部门(单位)可依法将信用修复情况作为“黑名单”退出的重要参考。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和省、市、区相关政策要求使用诚信红黑名单;诚信红黑名单向社会免费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认定。第二十三条 对于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第八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四条
强化组织领导。为确保诚信“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成为推进全区社会诚信制度化建设的有力抓手,成立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为组长,区政府相关副区长任副组长,区直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七星关区诚信“红黑名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设办公室在区信用办(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统筹红黑名单的产生认定和发布管理工作;对各部门红黑名单产生认定工作进行调度指导,对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召集各成员单位研究解决;负责组织各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对各部门产生认定的诚信红黑名单进行审核认定后,统一发布。第二十五条
强化协调配合。区直各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分管领导和指定专职人员负责诚信红黑名单工作。要制定本单位诚信红黑名单产生认定和管理相关工作方案或者实施细则,确保其运行与本办法规定相衔接。要根据本部门职责,依法依规制定出台针对红黑名单责任主体的奖惩政策措施清单,并根据联合奖惩机制对红黑名单责任主体实施联合奖惩。要强化协调配合,在纵向上要强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对接,确保诚信“红黑名单”信息在本系统实现共享;在横向上要强化与区信用办、区委宣传部(文明办)的对接,积极配合区信用办、区委宣传部(文明办)做好诚信红黑名单管理工作,及时将有关工作信息报送区信用办、区委宣传部(文明办),确保发布信息真实和信息及时更新。第二十六条
强化跟踪问效。区信用办、区委宣传部(文明办)要会同区督办督查局、区实绩考核办,建立健全诚信“红黑名单”发布工作督查考核机制。对因工作不力的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要进行通报;对因工作不认真负责导致出现重大失误,侵害信用主体且不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的,要进行督促整改,并将督促整改情况报区人民政府。第九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鼓励大数据企业、金融机构、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等各类单位和公民个人向认定部门(单位)提供相关社会主体的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信息,探索研究将其作为红黑名单认定的重要参考。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信用办(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毕节市七星关区诚信示范企业评选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贵州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年)》(黔府发〔2014〕25号)和《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毕节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改革的实施意见》(毕府发?2017?6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评选办法。第二条
以推进企业诚信建设为目标,创建毕节市七星关区诚信示范企业(以下简称诚信企业)。通过树立诚信典型,引导和规范企业的信用行为,总结推广适合我区的企业信用建设方法和途径,为广泛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积累经验,奠定基础。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毕节市七星关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单位。第四条 以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客观的原则开展诚信企业创建工作。第五条 诚信企业的评选工作,由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信用办”)组织实施。第六条 诚信企业评选工作原则上一年开展一次。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七条
诚信企业的主要评价指标主要包括:企业公示信用信息记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企业公共信用信息记录、经营活动信用记录、社会贡献信用记录、社会形象信用记录和管理信用记录等。第八条 诚信企业申报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无《贵州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黔府办发〔2014〕46号)规定的失信行为和相关部门认定的失信行为;(二)重视自身诚信建设,诚信经营、文明经营、依法经营,社会形象信用记录良好,在全区同行业中具有代表性、示范性和创新性;(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经济或社会效益显著,业绩突出;(四)无不良信贷信用记录;(五)具有较健全的财务制度;(六)守合同重信用,合同履约信用记录良好;(七)依法纳税,纳税信用记录良好,纳税信用等级达到B级以上;(八)遵守劳动保障、就业法律法规,依法建立健全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工作机制,依法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变更手续,职工劳动保护与社会保障信用记录良好,依法维护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遵守《职业病防治法》,依法为职工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九)遵守价格法规政策,价格信用记录良好,认真履行明码标价义务;(十)保证产品质量,产品信用记录良好;(十一)餐饮企业必须在卫生管理、原料采购、环境卫生、加工过程、餐具及消毒等方面符合行业标准要求;(十二)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十三)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安全生产信用记录良好;(十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企业员工具有良好的信用意识,能够自觉维护自身信用形象,对积极关注社会公益事业,在全市民生惠民工程、扶贫攻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优先考虑;(十五)企业负责人信用状况良好;(十六)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十七)企业依法设立满两年,依法履行企业信息年报、公示义务;(十八)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十九)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按要求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完成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等任务;(二十)企业在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的信用记录良好;(二十一)重视信用建设,有专(兼)职企业信用管理人员;(二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有关条件。第九条 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作为诚信企业创建对象,已获得诚信企业称号的撤销其称号:(一)企业产生单位犯罪或企业法定代表人产生犯罪行为,或发生重大违法行为;(二)在生产经营、产品质量和交通、消防、环保等方面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1年内发生2次以上一般事故的;(三)被工商、质监、环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执法部门立案查处,或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四)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经媒体曝光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五)社会公众或消费者反映问题较多、意见较大,不能及时妥善处理和认真整改的;(六)因经营不善等原因造成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进入破产程序或宣布破产的、或被登记管理部门注销的单位;(七)企业及其负责人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八)在建设运营过程中未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意见提出的有关要求,经提醒仍不整改或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九)企业发生较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职业病危害得不到有效防治,被安监、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执法部门立案查处的;(十)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十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不能确认为示范企业的。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程序第十条 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申报条件,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该条件,应提出申请,并填报和提供以下材料:(一)填写《毕节市七星关区诚信示范企业申报表》,申报表在“七星关区诚信网”上下载;(二)按照申报条件,提供本单位有关诚信建设方面的主要业绩的文字材料,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三)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复印件,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在社会公益事业、精神文明创建和其他相关行业领域能反映企业信用情况的认定或获奖***,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四)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信用报告;(五)近两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六) 企业诚信承诺书;(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第十一条
区信用办对诚信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在全国法院被执行人失信记录、在检察机关的行贿犯罪失信记录和企业在贵州省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的公共信用信息记录等方面进行查询。第十二条
通过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由区信用办反馈至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能职责,对名单企业在安全生产、产品质量、消防、环保、纳税、信贷、社保等方面情况进行调查、审核。各成员单位将调查结果形成书面材料反馈至区信用办。区信用办汇总各部门反馈结果,提出符合条件的企业初选名单。第十三条 区信用办召集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对初选企业名单进行综合评审,确定 “毕节市七星关区诚信示范企业”入选名单。第十四条 区信用办通过七星关区诚信网和区级其他媒体上对诚信企业入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第十五条
公示无异议的诚信企业名单报区政府批准,统一颁发“毕节市七星关区诚信示范企业”牌匾和***,列入七星关区诚信“红名单”,并在七星关区诚信网、微七星关、云上七星等媒体平台向社会公告。第十六条
诚信企业可以享受全区相关部门提供的守信联合激励政策扶持,如在经营范围管制、年审手续办理、税收征管、收费标准、授信额度、信贷方式、结算方式、利率标准、债权维护、司法、外贸外汇管理、信用担保、财政贴息、产业扶持、政府采购、项目配套、费用减免等方面,为示范企业联合提供“绿色通道”或优惠政策。第四章 认定的标准和创建企业数量第十七条 诚信企业认定和评选标准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创建的诚信企业数量不作具体要求,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标准认定和创建诚信企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企业均应创建为诚信企业。第五章 日常管理第十九条 诚信企业名称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前,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重新申报。有效期届满后未重新申报的企业,取消诚信企业资格和称号。第二十条 建立诚信企业信用档案制度,档案的主要内容为:企业申报材料、重大信用活动记录、企业信用报告等。第二十一条
充分利用毕节日报、毕节晚报、七星关区电视台、七星关区广播电台、七星关区宣传(文明)网站、七星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介及其他媒体宣传报道示范企业诚信工作业绩。第二十二条
诚信企业改变单位名称,应当及时向区信用办报告,以便对其进行相应更正,如诚信企业涉及到变更企业法人等重大事项,按申报审核程序报区信用办重新评审。第二十三条 诚信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已被确定的诚信企业,如信用水平下降或出现失信问题,将根据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整改或撤销其示范企业名称。第二十四条
诚信企业在公示期内或已被确定后,如被投诉或发现在其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等欺骗行为的,相应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其失信行为及程度进行认定,区信用办取消其诚信企业创建资格或撤销其诚信企业称号,并列入“诚信黑名单”,在毕节日报、毕节晚报、七星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七星关区诚信网等媒体予以曝光,同时推送至省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相应的联合惩戒。第二十五条
诚信企业涉及到本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三条中的有关问题,将在七星关区诚信网及其他媒体上予以披露。被撤销示范企业名称的,自撤销之日起,在七星关区诚信网及其他媒体上予以公告,不再享受联合激励政策优惠,并在3年内不得再申报示范企业。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信用办(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毕节市七星关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奖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6〕29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营造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信用环境,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总书记关于信用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家和省、市、区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区委“深化改革、创新发展、同步小康”工作目标,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守信处处受益,失信处处受限”的良好社会信用生态环境。二、基本原则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充分利用省、市、区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用信息资源的公开和共享,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依法依规,保护权益。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三、建立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一)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七星关区诚信“红黑名单”制度,落实省、市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办法和诚信示范企业联合激励相关政策,定期开展区级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在业务办理、政策扶持、项目立项和资金支持方面实行诚信激励机制。组织开展“七星关区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确认公示活动,实行守合同重信用网上申报工作,规范企业合同履约信息记录,树立示范典型。将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鼓励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监管和服务中建立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有关诚信典型,联合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激励,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要将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及时推送到省、市、区信用信息平台。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开展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政府金融办、区新闻宣传中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民政局、团区委)(二)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机制。研究制定诚信示范企业“绿色通道”制度,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在公共服务过程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并简化程序。诚信示范企业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实行“容缺受理”机制,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并加快办理进度。(牵头单位: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区发展和改革局)(三)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时,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并加大扶持力度。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在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鼓励查询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以及查询法人代表、高管人员、股东的信用记录或提供由具备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依法依规优先选择信用状况较好的市场主体。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投资促进局、区财政局、区政府金融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教育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优化诚信示范企业行政监管安排。充分利用省、市企业信用信息平台,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注重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手段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对符合条件的诚信示范企业,在日常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中优化检查频次。(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环境保护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文体广电旅游局)(五)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拓展银税合作新方式,探索推进并鼓励税务和金融部门合作开发“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债”等“银税互动”守信激励产品,为纳税信用好的纳税人提供便利的多样性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牵头单位:区国家税务局、区地方税务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政府金融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六)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省、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省、市、区诚信网”等平台上进行公示,在会展、“金政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区信用办要强化与市、区有关征信机构的工作对接,切实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在诚信问题反映较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对守信者加大激励性评分比重。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表彰区级诚信个体工商户、区级诚信私营企业,讲好行业“诚信故事”。(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政府金融办、区新闻宣传中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民政局)四、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七)明确联合惩戒重点领域。全面贯彻落实贵州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在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基础上,通过信用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重点包括: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重大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终审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受到行政处罚的严重失信行为。(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政府金融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法院、区司法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环境保护局、区科技办)(八)对企业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在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以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和政府公共服务项目中,涉及信贷、担保、融资等金融活动的,申请办理资质评定、项目审批、用地审批、申报、免检(审)、出口货物退(免)税等事项中,以及授予荣誉称号、给予政策优惠和资金扶持等,应当依法对失信企业采取限制措施。区信用办、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好省、市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和完善七星关区企业黑名单数据库,将严重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进行管理,对企业失信行为采取的惩戒措施,应在规定期限内告知企业。(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政府金融办、区公安分局、区工业经济和能源局(商务局)、区投资促进局)(九)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限制融资贷款,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一定时期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选优资格。建立健全对失信公职人员的惩戒措施,将诚信情况作为公职人员考核评价、评先选优的参考。(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政府金融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财政局)(十)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区直有关部门和机构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并在国家和省、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省、市、区诚信网”及部门网站等平台进行公示,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区信用办要强化与市、区有关征信机构的工作对接,及时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政府金融办、区公安分局、区法院、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十一)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逐步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协会和信用服务机构诚信自律建设,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依法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完善会员企业信用评价机制。鼓励行业协会商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会员企业信用信息收集标准,建立行业内部信用信息收集渠道,建立健全会员企业信用档案,依法收集、记录和整理会员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有关信用信息,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积极引导会员企业树立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规范企业市场行为。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民政局、区政府金融办、区工商联)(十二)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工商联)(十三)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的个人信用记录。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建立完整的个人信用记录数据库及联合惩戒机制,使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人。探索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全社会信用意识,在鸭池镇、朱昌镇、杨家湾镇开展试点工作。(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政府金融办、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新闻宣传中心)五、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十四)建立触发反馈机制。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下,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各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部门负责确定激励和惩戒主体,并商相关部门确定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的实施部门,实施部门负责对有关主体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安监总局、环保部、食药监总局等40多个部门联合签署的针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失信企业、违法失信上市公司、失信被执行人、安全生产失信单位及责任人、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的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和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的联合激励措施合作备忘录等,推动其他领域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和响应机制。(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政府金融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国家税务局、区地方税务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环境保护局、区公安分局)(十五)实施行业协同和跨地区联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将我区确定的诚信典型和严重失信主体信息,及时推送至“国家和省、市、区诚信网”,积极推进与国家和省、市、区有关部门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加快建立健全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机制。(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政府金融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十六)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推动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网上公开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区直各部门要将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做出行政决定的7个工作日内通过区政府或部门网站公开,并及时在“贵州省双公示系统”中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的数据报送工作,在“省、市、区诚信网”公示,同时将数据归集到“信用中国”网站,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涉及企业的相关信息在国家和省、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进行公示,实现信息实时互联互通。推动司法机关在“省、市、区诚信网”公示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政府金融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十七)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依托省、市、区信用网站平台,加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信用信息管理,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功能动态协同。区直各有关部门应将省、市、区信用网站平台的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审批、监管工作流程中,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健全政府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政务信用信息与金融信用信息、社会信用信息互动融合,最大限度发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用。(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政府金融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区民政局、区国家税务局、区地方税务局、区环境保护局、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区工业经济和能源局(商务局)、区烟草专卖局)(十八)规范建立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区直有关部门应不断完善本行业、本领域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区信用办要将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信息及时推送至省、市、区信用网站平台进行公布,由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激励或惩戒。在保证独立、公正、客观前提下,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将产生的“红名单”和“黑名单”信息提供给区直有关部门参考使用。(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政府金融办)(十九)建立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制度。区直有关部门应结合部门实际,梳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的联合激励和惩戒事项,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主要分两类:一类是强制性措施,即依法必须联合执行的激励和惩戒措施;另一类是推荐性措施,即由参与各方推荐的,符合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政策导向,以及区直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的措施。(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政府金融办)(二十)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区直各有关部门发现本行业、本领域的企业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或划分的失信行为等级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区直各有关部门形成的失信行为记录或划分的失信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作出决定的区直各有关部门依法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区直各有关部门应当在一定时期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区信用办应会同区直相关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形成的失信行为记录或划分的失信行为等级不准确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一定时期内予以更正。(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政府金融办)(二十一)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和跟踪问效机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实的,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核实,信息提供单位应尽快核实并反馈。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支持有关主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建立完善信用联合激励惩戒工作的制度,充分利用省、市、区信用信息平台的相关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激励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机制并建立相应的督查、考核制度。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激励惩戒措施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和督促整改,切实把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到实处。(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政府金融办)(二十二)发挥信用平台协同监管服务作用。区直各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公共资源交易、融资、安排财政资金等工作中,要推广查询和应用国家和省、市、区信用信息平台,以及国家和省、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要通过“省、市、区诚信网”主动收集涉及本部门本行业严重失信市场主体名单、诚信典型、守信失信记录等,依法依规实施联合奖惩措施,努力建成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用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协同监管为核心的市场监管服务体系。(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政府金融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六、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基础建设(二十三)加快建设信用信息平台。依托省、市信用信息平台,不断优化和完善七星关区诚信网站建设,提高与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数据交换共享数量和质量。(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政府电子政务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二十四)加快建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贯彻落实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统一代码增量公示一步到位,区直各有关单位及时将存量转换和增量数据推送到省、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省、市、区诚信网站公示,便于社会查询。(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编委办、区民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政府金融办)(二十五)建立健全信用标准规范。结合七星关区信用建设工作实际,积极探索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使用和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政府金融办)(二十六)加强信用信息记录。在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工商、税务、交通运输、电子商务、医药卫生和计划生育、社会保障、教育、文化、旅游、知识产权、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等领域建立信用记录,区直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础信息和信用记录工作力度,对社会成员在行业领域信用状况加强记录,并形成信用信息记录,实现信用记录的电子化存储,通过整合行业内的信用信息资源,建立完善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为信用管理提供依据。(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政府金融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国家税务局、区地方税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工业经济和能源局(商务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局、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区科技办、区环境保护局)(二十七)推动信用信息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使用。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推动在招标投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金融服务等管理事项中,推广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提升行政管理科学化水平,加大失信惩戒力度,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氛围,研究政务活动中相关当事人信用记录核查制度。(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政府金融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二十八)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围绕诚信建设,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开展“明礼知耻?崇德向善”主题实践活动,加大对守信典型的宣传和对失信典型的曝光力度,大力发掘、宣传诚信人物、诚信企业、诚信群体,开展诚信示范一条街、诚信示范企业、诚信示范市场、市场示范商户等创建活动,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开展各种类型诚信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诚实守信的舆论氛围,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社会环境。引导广大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树立“诚信兴商”理念。依法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失信案件。通过学校、单位、社区、家庭等,加强对失信个人的教育和帮助,引导其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加强学生和青年群体的诚信宣传教育,加强企业负责人、会计审计人员、导游、保险经纪人、公职人员等重点人群以诚信为重要内容的职业道德建设。加大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宣传报道和案例剖析力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新闻宣传中心、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政府金融办、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工业经济和能源局(商务局)、团区委、区教育局)七、工作要求(二十九)加强组织保障。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部门要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信用工作机构、人员编制、工作经费等必要保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区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及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部门要掌握本辖区、本部门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区发展和改革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跟踪工作进展;并会同区实绩考核办、区督办督查局,督促工作任务落实,相关督导检查情况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政府金融办、区实绩考核办、区督办督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