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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1.25亿金融借款纠纷案件原告、被告各执一词,你来我往互不相让的辩诉中却曝出云南宇恒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宇恒”)入股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泰财险”)的资金为借贷资金等“秘闻”。

  云南宇恒原本用来支付钢材采购款的银行借贷资金为何“摇身一变”成為购买保险公司股权的资金?被质疑保险股权代持的行为,又是否真的存在?如今仍疑团待解

  业内专家对蓝鲸保险分析称,如若证实股東方对诚泰财险的入股资金来源存“瑕疵”在查实之后,诚泰财险也存在清退该部分股权的可能性

  股东贷款逾期,受拖累诚泰财險1.68%股权被司法拍卖

  蓝鲸保险获悉近日,云南宇恒所持有的诚泰财险1.68%股权被置于阿里司法拍卖平台竞买,将于2019年10月15日进行公开司法拍卖起拍价定于1.65亿。

  弥足珍贵的保险公司股权为何“沦落”至被拍卖?

  起因即是云南宇恒与诚泰财险关联方云南融智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融智”)的一起金融借款纠纷2019年5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2016)云01民初1022号民事判决书将前尘往事逐一翻出。

  沿时间线来看2015年2月16日,云南融智与云南宇恒、中信银行昆明分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约定云南融智委托中信银行昆明分行,向雲南宇恒发放委托贷款1.25亿元用于后者支付钢材采购款,贷款期限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2016年2月16日止。

  云南宇恒与云南融智签订《权利质押合哃》以云南宇恒持有的诚泰财险1亿股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并依法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但该笔资金并未用于采购钢材。2015年1月20日雲南宇恒与云南城际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约定云南城际向云南宇恒销售钢材云南宇恒需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1.25亿元。

  微妙的是2015年2月16日,云南宇恒拿到银行贷款2月17日,云南宇恒、云南城际即终止双方的购销合同约定2015年9月21日起,云南宇恒未归还借款本金贷款逾期,委托方云南融智将之告上法庭要求归还借款本金。

  表面来看作为借款受益人的云南宇恒公司理应承担还款責任,然而在审判过程中,云南宇恒却有所辩解直言称,自身只是起到居间代理人的作用贷款资金并非为其所用,“诚泰财险才是實际用款人”

  摇身一变,1.25亿委托贷款用作诚泰财险增资扩股资金

  诚泰财险又如何被“牵连”入局?

  云南宇恒辩诉称云南融智不具备保险公司投资人资格,便找到其作为居间代理人向诚泰财险投资代持股权。云南宇恒指证彼时,云南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城建投”)持有诚泰财险20%股权为第一大股东,云南融智为云南城建投控股子公司根据2010年版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

  2015年2月16日,诚泰财险(甲方)、云南融智(乙方)、雲南宇恒(丙方)签订《协议》《协议》约定,云南宇恒拟以自有资金1.25亿元认购诚泰财险增资扩股股份1亿股为补充前述投资后的运营资金,云南宇恒拟向云南融智申请流动资金委托贷款1.25亿元待实际持有标的股份后,将该股份质押给云南融智作为委托贷款担保

  事实上,关于违规代持事项云南宇恒所举证据尚不足以证实,故这一说法并未得到法院认可疑团待解,但涉案的1.25亿银行借贷资金则有明显流姠

  此后的一份文件则清晰指出,云南宇恒从中信银行昆明分行贷款而来的1.25亿款资金被用以增资入股诚泰财险。根据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3月29日,云南融智向云南宇恒发出了《关于我公司向贵公司发放1.25亿元委托贷款情况的告知函》“载明云南宇恒将涉案委托贷款用于对誠泰财险增资扩股”。

  据了解2014年,诚泰财险启动首轮增资行动定向增发股份10亿股,每股价格1.25元引入云南宇恒等三家单位作为新股东,2015年6月完成增资工作云南宇恒恰出资1.25亿,持有1亿股股份

  对于股权即将被司法拍卖,以及股东入股资金涉嫌为借贷资金等事项蓝鲸保险多次联系诚泰财险进行求证核实,但截至发稿并未得到答复

  股权代持疑团未解,业内:查实后或存清退可能性

  一桩司法诉讼案件牵出数个关联方。

  明明用以支付钢材采购款的借贷资金为何“摇身一变”成为保险公司的股权资金?股东股权认购尚未完毕,如何能够先行签订协议将股权质押给第三方?原告被告各执一词是否存在保险股权代持行为?

  实际上,在商业活动中股权代歭现象并不少见,通过抽屉协议实控人隐居幕后,前台另有其人而在保险行业,这一行为被严厉禁止

  “股权是公司治理的基础,加强股权监管对于完善保险公司治理关系重大”一位寿险公司业务负责人向蓝鲸保险分析称,其介绍“近年来,保监系统采取了系列措施来防范治理风险”,包括修订《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开业验收工作的通知》等,都是严把市场准入关口的举措以便规范投资入股行为,防范不正当利益输送和各类风险

  “理论上而言,股东应当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上述寿险公司业务负责人补充道此前行业内出现了部分公司股东存在代持、非自有资金出资、隐瞒关联关系等违规问题,监管也进行了逐一清理

  “商业主体的现金流在企业活动中是不断的進出和流转的,什么时点上可以真正的确定为自有资金常常难以判定”,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陈嘉宁分析称“比如一笔借贷资金,多做几笔交易能不能重新定义为借贷资金,也很难界定”

  “监管要求保险股权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也是为保证股东具有较強的资金实力”中国精算师协会创始会员徐昱琛指出,一旦险企经营不善或出现重大事件影响经营时实力雄厚的股东有持续增资能力,可保证险企持续发展“也是防止保险公司股东利用借贷资金不断加杠杆,放大金融风险”

  “监管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則进行清查”徐昱琛分析道,“如若证实云南宇恒对诚泰财险的入股资金的来源有问题或者有瑕疵或者有足够证据表明存在代持行为,查实之后在不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情况下,存在清退的可能性”

  在徐昱琛看来,由于云南宇恒持有的诚泰财险股比较小僅占1.68%,对于公司经营的实质业务影响有限“主要带来舆论、声誉上的影响”。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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