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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稿:游戏赌博 网络游戏中的“黑金”
【17173新闻采访部 七月流火】
  几年以前,网络游戏一度被冠以“电子***”的恶名,而当网络游戏行业造就了两位中国首富之后,各种光环被戴在了网络游戏头上,赞美之词不断。可在网络游戏耀眼的光辉下,仍然有着许多让“光”不易渗透的地方。
  近来一段时间,“赌博”这个人们印象中只会和违法犯罪联系在一起的字眼却频繁出现在网络游戏的新闻中。一方面是不断呼吁不要把“网络游戏妖魔化”的期望,另一方面,连续不断的负面新闻让人无所适从。
  在一次偶然的际遇中,记者遇到了目前在福建工作的上海律协信息网络法研究会特邀委员赵福军律师。赵律师是著名的网络评论家,不久前还在“互联法网”发表了一篇名为《***——游戏公司之祸(惑)?》的评论文章。于是记者就目前网络游戏中出现的部分现象,与赵律师进行了探讨:
什么是赌博?这究竟是不是赌博?
七月流火:赵律师你好。首先想请您为大家解释一下我国法律对赌博的定义是怎么样的?
赵律师:好的。
赌博通常是指赌博者利用各种赌博工具参与下注从而达到博采效果的行为。我国的刑法中将传统的赌博行为定义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即只要符合了三个行为中的任意一项,都存在涉嫌赌博的可能。
  从具体的构成要件上来看,构成赌博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方面:一、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二、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三、客体侵害了社会风尚;四、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
  需要注意的是在认定某行为是否是赌博时,必须将其与各地长久存在的麻将、各类棋牌娱乐游戏区别开,在这些活动中参与者虽然也会下一定的彩头,但是其主观方面不是为了赢利,而是出于娱乐,客观上也不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因此不能按赌博罪论处,只能进行批评教育,严重的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月流火:对于某些游戏中出现的部分现象,比如最近大家都在关注的一些新闻中的某些游戏活动,您认为有否涉嫌赌博?并请解释一下理由。
赵律师:我们就拿近来网络上传的沸沸扬扬的某游戏活动中涉嫌网络赌博的案例来解释一下:
游戏公司方面认为仅仅是一种博弈性质的游戏,而非赌博。但是根据其举办的活动规则:在规定的活动期间内,玩家可以用1万“游戏币”进入名为“天牢”的特殊游戏区域。然后,缴付用一个“元宝”购买的红包,系统则会刷出对应的怪物,在完全消灭怪物后即可到牢头处领取系统随机生成的奖品。
  在这看似游戏的背后却存在着这样的逻辑:玩家使用的“元宝”是用真金白银的人民币购买来的,而玩家获得高级装备的几率和种类却是不确定的,是由系统即庄家游戏厂商设定的,具有很大的运气成分在其中,参与的玩家可能“以少博多,一夜暴富”,也可能“赔了夫人又折兵”、“劳民伤财”。最后游戏中的任何虚拟装备都存在着可交易性,也就是说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暂且不论是黑市价值还是白市价值),可以根据一定的比例和规则与人民币相互置换。
这一逻辑与赌徒(玩家)用赌资(可与人民币相互兑换的虚拟装备)进行不确定的赌博行为(游戏操作),从而产生或赢或输是完全的一致。
  可以说众多参与该游戏的玩家就是赌博者;网络设备和特定的软件和环境功能就是赌博工具;各种具有经济市场价值的虚拟装备就是赌彩。因此我认为游戏公司称此活动为博弈性游戏仅仅是在玩文字游戏,此种游戏设定规则涉嫌赌博。
赌博和有奖销售以及彩票的区别
七月流火:您说的只是已经存在的一种情况,还有其他一些厂商在游戏中也曾经进行过某些活动,比如《奇迹》曾经进行买月卡的时候附送祝福宝石的活动,这种行为是否也和您刚才描述的活动属于同一性质?
赵律师:这些行为还是有所区别的,他们仅仅是厂商的一种促销手段,更类似于有奖销售,只要不违背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有奖销售中奖品最高限度的相关规定,我认为都是合法的。
七月流火:关于这个问题能不能理解为,
玩家用固定的消费金额,能够得到数量明确的物品?
赵律师:是的,就类似于你买多少东西,厂家给你返利一样。法律上把这种行为规定为有奖销售行为,
只有当你进行消费后,所能得到的商品是不确定性的时候,才能说这种行为涉嫌了赌博。
七月流火:原来是这样,那么请问,您所说的网络赌博活动和我们社会上正在进行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活动,好象看起来有些相象,请问他们是否同属于一种性质的行为?
赵律师:不一样的,
赌博和彩票销售最大的区别就是彩票设立的目的是公益的,比如福利彩票,足球彩票,而赌博完全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当然买彩票的行为从本质上说跟赌博还是很相似的,但是根据其目的性和法律判断定位不同给予了其合法的地位,以区别于赌博。我们之前讲到的网络游戏赌博这个行为完全是为了游戏厂商自己公司的赢利,不属于彩票的范围。
面对不良行为,我们应该做些什么?我们能做些什么?  
七月流火:请问目前我国针对网络游戏方面的管理是否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有,请介绍下相关的法律条款。
赵律师:由于网络接入我国才短短的十年,必然使得对网络特点、本质、发展趋势都存在着争论,就使得网络立法真空化。现存的网络立法也大部分是网络管理法,而且层级性很低,例如常常是行政法规或部委规。具体到网络游戏方面,还没有任何专门针对网络游戏的法规出台,其实呼吁对网络游戏立法的呼声也不是一天两天了,从19名律师联名上书,到这次人大会上一些代表的提案都有所涉及。应该说相关法规的出台只是时间问题,当然也并不是说网络游戏就无法可依,相关部门还是针对网络游戏出台了一系列部委规章,以期达到规范的目的,例如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对“私服”、“外挂”专项治理的通知》,文化部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新闻出版总署最近发布的《关于禁止利用网络游戏从事赌博活动的通知》等。
七月流火:对于网络游戏中可能存在的一些涉嫌违规现象,对其活动的发起组织者以及参与者,按照相关的条例,分别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
赵律师:网络赌博本质上是一种滥用计算机的行为,是传统物理世界中赌博行为的网络化,我国现存的法律涉及到赌博的主要是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和第三百零三条明确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严厉禁止下列行为:(一)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如果网络游戏的经营者或组织者构成赌博的话,最高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七月流火:如果玩家发现网络游戏中含有不良违法行为或现象应该怎么办呢?如果玩家进行举报,但他已经参与过网络上的赌博活动,是否还会受到一定的惩罚?
赵律师:玩家如果发现网络游戏中含有不良违法行为或现象首先应该保证自己不参与;其次应该劝导周围的朋友不要参与;最后应该积极的向相关的游戏管理机关和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进行媒体暴光。具体的途径是非常多的,例如网络或传媒、例如消费协会、主管行政机关等。
  关于处罚的问题,其实赌博打击的主要对象是组织者、场所提供者和以赌博为业的人,很多网络赌博的参与者仅仅是偶尔参与一下,并不构成赌博罪,最多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再加上主动的举报、认错,一般不会追究什么责任。
  同时在这里,我个人还是要呼吁大家:网络游戏仅仅是娱乐,游戏环境也仅仅是一种虚拟的景象,不能太过于沉迷,否则就不是你在玩游戏而是游戏在玩你,包括你的时间、精力、金钱、学业或事业。同时如果发现网络游戏中的一些不良违法行为应该集体的进行抵制,并及时向相关管理机关投诉和暴光。
我们心甘情愿,这才不是赌博呢!
  在制作这个采访之前,记者还接触过部分玩家,希望了解他们对于网络赌博的意见和看法。得到的结果与赵律师的说法却大相径庭:
七月流火:请问你对于最近网络新闻中提到的部分赌博活动,有什么看法,你是否参与过或是否支持参与这个活动?
玩家:这个是赤裸裸的赌博,许多游戏也一样,只是程度上没某些公司这么肆无忌惮。
玩家:晕哟~~~这也算赌博?如果这是赌博的话,那么什么福利彩票啊等等就更是赌博了 ? 而且这些都是玩家心甘情愿的,大家都是为了装备,才不是什么赌博呢!~
玩家:晕,不参加这个活动,我靠什么打装备呀
玩家:实际上,现在大部分游戏都带有这种赌博的性质,也不只一家,不过玩家如果自己不去理他,当然也就不会受骗上当,既然参加拉,那就愿赌服输,这个很正常,何必骂人,如果中奖了,哪个会出来骂呢
编后:关于这篇文章的题目,记者想了许多名字都觉得不合适。最终想到了用“黑金”这个词。1997年的香港电影《黑金》,是一部让所有人褒贬不一的影片。虽然影片中不论故事情节或人物形象都与记者本篇的内容没有任何关联,但当记者看到网络游戏新闻中搀杂着“赌博”这个字眼的时候,在脑海中就不断萦绕着这部影片的题目。虽然可能很不合适,不过记者仍然决定采用这个作为本篇的题目。
【来源:】
类型:大型RPG
特征:动作
类型:大型RPG
特征:沙盒
类型:大型RPG
特征:沙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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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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