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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三批浙江省特级专家评选的通知
浙组〔2011〕29号
各市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党委(党组),部属在浙单位:
为加快建设人才强省,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激励高层次人才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根据《实行浙江省特级专家制度暂行规定》(浙委办[2004]75号)、《浙江省特级专家管理办法(试行)》(浙委办[2005]71号),今年我省将开展第三批浙江省特级专家评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
在我省工作两年以上,具有研究员、教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或同等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学者。在浙两院院士、***不参加评选。省外引进人才须在日前到我省工作,且每年在我省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
评选名额20名,具体名额如下:
1、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含应用性基础研究)领域,4名。
2、工程科学技术及工程管理领域,12名。其中:工程技术与管理7名;农林水、海洋与资源环境3名;医药卫生2名。
3、人文社会科学领域,4名。
依照省特级专家评选工作规定,如实际当选人数少于评选名额,则以实际当选人数为准。
二、评选条件
被推荐的专家、学者,必须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优良科学道德,学风正派,事业心强,年龄不超过65周岁(日以后出生),身体健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或应用性基础研究领域取得系统的、创造性研究成果,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和应用前景,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
(二)在工程科学技术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和取得重要研究成果,并有显著应用成效;或在重大工程设计、研制、建造、运行、管理及工程技术应用中,创造性地解决关键科学技术问题有重大贡献,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
(三)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取得系统性或创造性研究成果,并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服务并取得重大成果,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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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inx/158.66.1.101关于申报2017年特级教师的通知
关于申报2017年特级教师的通知
作者:劳人科&&&&文章来源:劳人科&&&&点击数:253&&&&更新时间:
&&&&&&&&&&&&&&&&&&&&&&&&&&&&&&&&&&&&&&&&&&&&&&&&& 通&&&&&& 知
&&& 请有意申报2017年特级教师的同志,于 9月 20日下午5点之前将申请报告和材料交劳人科。 特级教师评选标准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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