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2011年基础会计简答题人员网络知识答题时...

河北省2016会计知识百题竞活动答答题***2016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 须知网
河北省2016会计知识百题竞活动答答题***2016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河北省2016会计知识百题竞活动答答题***抵顶2016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安排
答题***咨询帮助手机/微信:(冯老师微信)/ (***)地址:石家庄市中山路北国优客城市奥莱西塔房间。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宣传新会计准则,普及会计知识,提高全省会计人员整体素质,河北省财政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举办会计知识百题竞答活动(以下简称&百题竞答&),现将活动有关事项转发如下:
一、参加人员
全河北省持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二、答题时间
三、命题范围
百题竞答命题以《会计法》、新会计准则和近年新颁布的会计法规、制度为主要内容,兼顾其他相关会计知识。
四、答题方式
参加百题竞答的人员登录&河北财政信息网&(帮助帮办咨询***1、672169),选择百题竞答模块在线答题。答题时间为60分钟,合格成绩为60分。
五、题型题量
百题竞答共设企业类和行政事业类两类题目,参赛者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答题类型后方可进行答题,每类题目均为100道,题型为单选和多选题。
六、奖项设置
百题竞答设置个人奖和组织奖。
(一)个人奖
根据参加百题竞答的个人得分情况,设置一、二、三等奖和纪念奖。对获奖人员颁发奖品和荣誉***,视同完成2016年度的继续教育24学分,并在高级会计师考试评审时作为加分因素。参加百题竞答成绩合格未获奖的会计人员,视同完成2016年度的继续教育12个学分。
(二)组织奖
按照河北省石家庄本市、本部门、单位参赛和答题综合情况进行评选。河北省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财政局前6名和河北省 省直部门、省属企业前10名获组织奖,并对获奖单位颁发奖牌。
七、网上操作
参加百题竞答的会计人员只允许选择一类题目进行答题,答题完成点击&提交&按钮进行交卷,交卷时自动弹出成绩。答题时间超过60分钟仍未交卷的,系统会强制交卷。若在答题时间内,出现死机或误关闭窗口的,需重新登录继续答题。答题前,请如实填写个人真实信息,用于成绩录入、学分登记和奖品领取。
百题竞答的***将于11月10日公布,经专家审核确认的获奖人员和获奖单位,请于11月30日后到河北省会计学会领取奖品及***、奖牌。地址: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48号二楼会计学会219房间。帮助帮办咨询***1、672169
八、组织领导
河北省财政厅成立百题竞答活动小组,主要负责百题竞答活动组织和领导。组长由河北省省厅主管会计工作的厅领导担任,成员有厅会计处、会计人员服务中心、信息中心和会计学会组成,活动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专家命题组。具体负责竞赛活动的日常工作和命题、评判和评选等工作。
举办全河北省百题竞答活动,是河北省省2016年度会计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全面提高会计从业人员法律法规知识和业务水平的有效举措,对全面贯彻会计法规,宣传新会计准则,推动会计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石家庄市各县市区财政局和河北省省直各部门,石家庄市市直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周密部署,确保竞赛活动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
河北省及石家庄各县市区会计人员 参加百题竞答的个人得分情况,设置一、二、三等奖和纪念奖。对获奖人员颁发奖品和荣誉***,视同完成2016年度的继续教育24学分,并在高级会计师考试评审时作为加分因素。参加百题竞答成绩合格未获奖的会计人员,视同完成2016年度的继续教育12个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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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帮办***人员请提供会计证号(二代***号)和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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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2016会计知识百题竞活动答答题***抵顶2016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安排
答题***咨询帮助手机/微信:(冯老师微信)/ (***)地址:石家庄市中山路青园街北国优客城市奥莱西塔房间。
&举办河北省会计知识百题竞答活动及延迟2016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时间公告&,
河北省财政厅于日至10月30日举办全省会计知识百题竞答活动,百题竞答以《会计法》、会计准则和近年来新颁布的会计法规、制度为主要内容。百题竞答请登录&河北财政信息网,选择在线答题,答题时间为60分钟,合格成绩为60分。
答题***咨询帮助手机/微信:(冯老师微信)/ (***)
参加百题竞答的个人得分情况,设置一、二、三等奖和纪念奖,获奖人员视同完成2016年度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高级会计师考试评审时作为加分因素,百题竞答成绩合格未获奖的会计人员,视同完成2016年继续教育12学分,会计人员参加当年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减半计算培训学时和费用。
为组织做好全省会计知识百题竞答工作,我市201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时间延迟到日后,特此公告。
唐山市财政局会计处
河北省会计信息网&或河北财政信息网/进入会计服务栏目,点击首页&会计人员信息验证查询&输入***号,姓名,验证码,查询到会计证信息,查看现所在地行政区划一栏;
咨询帮助手机/微信:(冯老师微信)/ (***)
河北省会计人员信息查询;会计证调转***;会计证调转信息不完整;会计证异地调转;会计证省外调转疑难杂症;会计人员信息变更;会计证年检调转;会计证考试准考证打印;会计中级,初级考试报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证挂失补办登报,会计初级资格证领取,会计证年检听课挂课,答题,考试等咨询:咨询帮助手机/微信:(冯老师微信)/ (***)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的通知_财会[2011]11号:为实现会计从业资格调转从传统纸质方式向信息化方式平稳过渡,经研究,特制定《全国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会[2011]11号
  中直管理局,铁道部、国管局,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从业资格跨省级行政区域、部门调转工作,实现会计从业资格调转从传统纸质方式向信息化方式平稳过渡,经研究,特制定《全国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望你们严格按照《办法》要求,认真研究部署信息化调转工作,加快本单位会计从业资格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改造,制定实施细则和相关管理办法,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在日前跨省级行政区域、部门调转实现信息化。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全国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全国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化调转工作,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展跨省级行政区域、部门会计从业资格调转业务(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调转)。
  第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部队后勤部、铁道部(以下简称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自建会计从业资格信息管理系统环境和要求,规范会计从业资格调转业务流程,明确各工作岗位职责,建立内部复核、审查、监督机制,确保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的顺利运行。
  第四条 持证人员申请调转时,应填写调转登记表,并向会计从业资格所属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提出调转申请。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接受申请后,提供持证人员在本地管理系统中的基础信息和继续教育情况供其核对确认。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审核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件、经签字确认的基础信息和继续教育情况等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内将其电子信息上传至财政部调转平台,并将上传结果及时告知持证人员。
  第五条 持证人员发现基础信息有误或有变更事项的,由本人提供相关证明,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予以办理更正或变更。
  第六条 持证人员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时,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需在调出地补齐后,方可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持证人员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时,未完成当年继续教育的,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持证人员调转后,须参加调入地当年继续教育。
  第七条 持证人员应在电子信息上传成功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件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或工作证明、户籍证明、居住地证明、暂住地证明)向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调入手续。
  第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调转应当遵循以人为本、证随人走的原则,除第九条、第十一条所列情形外,应同意调入。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办理调入手续时,应核对持证人员的相关材料和调转平台上的电子信息,确认无误后在调转平台确认接收,并将其电子信息及时导入本地管理系统。依据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作出拒绝调入决定的,应在10个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内以适当方式通知持证人员。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拒绝调入,并在调转平台将持证人员的电子信息退回,同时注明退回原因。
  (一)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所列信息与调转平台电子信息不符的。
  (二)自调出之日起超过90个工作日的。
  (三)持证人员***档案号(***号)与调入地已有持证人员***档案号(***号)重复的。
  第十条 持证人员***档案号(***号)与调入地已有持证人员***档案号(***号)重复的,应依法到相应行政机关变更***号和从业资格***档案号后,重新办理调转手续。
  第十一条 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调转平台上退回的持证人员信息重新纳入本地管理系统。信息被退回的持证人员,如需调转应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原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被合并或撤销的,由其所属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接收退回的持证人员信息。
  第十二条 在持证人员的电子信息被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接收或退回前,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依持证人员申请等原因撤销调转。
  第十三条 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持证人员信息在调转平台、财政专网查询系统、调出地调转记录中均不存在的,可认定其所持***为虚假***,应予以当场没收其***并开具相应凭证。
  第十四条 持证人员在申请调入时信息发生变更的,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及时进行审核变更。
  第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确保调出持证人员基础信息和继续教育信息的真实、完整,严格审核调出、调入资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持证人员在调转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冻结其调转手续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各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实际,依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日起执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
  填表说明:
  1. 表中&流水号&、&是否已完成当年继续教育&项由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填写。
  2. 从业资格***上所列档案号码尚未变更为***号码的,按***号码填写&会计从业资格***档案号码&项,所持***仍然有效。
  3. &调出地&或&拟调入地&项应填写到县级;&调出单位&或&拟调入单位&为***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部队后勤部、铁道部(以下简称中央管理单位)管理的单位的,&调出地&或&拟调入地&项应填写中央管理单位的名称。
  4. 办理调转手续时拟调入单位未确定的,&拟调入单位名称&项填&待定&。
  5. 持证人员应在自调出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件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或工作证明、户籍证明、居住地证明、暂住地证明)向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调入手续。
  6. 表格一式三份,本人持一份,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留存一份,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留存一份。
河北省会计人员信息查询;会计证调转***;会计证调转信息不完整;会计证异地调转;会计证省外调转疑难杂症;会计人员信息变更;会计证年检调转;会计证考试准考证打印;会计中级,初级考试报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证挂失补办登报,会计初级资格证领取,会计证年检听课挂课,答题,考试等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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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银河鑫源教育咨询服务部主营:
帮全国及河北省各地市会计调转,帮会计人员完成继续教育,会计年检,换证,补年检,调转,会计信息变更帮办;
帮助会计认师傅,推荐会计人员上岗。
卫生职称 主治医师 主管护师 副主任医师 主任医师& 执业药师 执业医师 护士 护师 药剂师 主任药师 医护药卫检资格***考试帮助;经济师,会计师等职称类考试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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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银河鑫源教育服务部距离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处300米。距离石家庄市人事考试局(槐安路48号)3公里;距离石家庄市财政局会计处,石家庄市会计从业人员管理服务中心(石家庄信息工程学院北校区,湘江路10公里);距离河北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中华大街48号)3公里;距离河北省财政厅行政服务中心(泰华街48号)4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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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辖区财政局 湘江道39号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北区第一教学楼一层
长安区财政局 裕华东路123号长安区政府311室
桥西区财政局 中华南大街432号(桥西区劳动就业局)
新华区财政局 水源街58号新华区政府财政局三楼会计科
裕华区财政局 塔南路169号裕华区政府办公主楼1524房间
高新区财政局 长江大道89号高新区管委会政务服务大厅
矿& 区财政局 南纬西路1号矿区政府大楼523房间
井陉县财政局 幸福西街16号井陉县财政局四楼会计科
正定县财政局 常山东路12号正定县财政局办公楼1楼104室
栾城区财政局 栾城区鑫源路9号栾城区财政局1楼会计科102号
行唐县财政局 行唐县玉城西大街133号财政局南楼二楼会计科
灵寿县财政局 灵寿县建设南大街西2号灵寿县财政局3楼会计科
高邑县财政局 高邑县南环路东头南行政中心大厅财政局窗口
深泽县财政局 深泽县西苑街416号财政局三楼会计科313房间
赞皇县财政局 赞皇县财政局槐泉东路188号财政局五楼会计科511房间
无极县财政局 幸福南街88号无极县财政局三楼会计科
平山县财政局 平山县柏坡东路143号财政局办公楼二楼206室
元氏县财政局 元氏县常山路127号财政局4楼403房间
赵& 县财政局 赵县柏林大街46号财政局会计科3楼309房间
藁城区财政局 藁城区四明街100号财政局西院纪工委一楼
晋州市财政局 晋州市向阳街47号晋州市财政局4楼会计科&
新乐市财政局 新乐市新兴路37号财政局1楼112室会计科
鹿泉区财政局 向阳大街与北斗路交叉口鹿泉区财政局会计科968房间
秦皇岛 秦皇岛市财政局 秦皇岛市开发区华山中路2号市财政局一楼101室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联峰北路88号区政府大楼331室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行政服务中收B座508室 
秦皇岛市昌黎县 秦皇岛市昌黎县财政局南楼四楼会计股
秦皇岛市卢龙县 秦皇岛市卢龙县财政局二楼会计股
秦皇岛市抚宁区 秦皇岛市抚宁区东大街32号财政局二楼会计股
邢 台 邢台技师学院实训楼501室 邢台市钢铁北路850号邢台技师学院南门
保 定 涿州 涿州行政服务大厅
涞源 涞源财政局
易县 易县财政局
涞水 涞水财政局
高碑店 高碑店市财政局
定兴 定兴县财政局
雄县 雄县财政局
容城 容城县财政局
安新 安新县财政局
徐水 徐水县财政局
满城 满城县财政局
顺平 顺平县财政局
唐县 唐县财政局
望都 望都县财政局
曲阳 曲阳县财政局
阜平县 阜平县财政局
安国 安国市财政局
博野 博野县财政局
蠡县 蠡县财政局
高阳 高阳县财政局
清苑 清苑县财政局
保定市直 保定市财政局会计服务中心
张家口会计人员服务中心 桥东区宝善街36号
宣化区区委党校清远路100号
下花园区 府前街3号
宣化县宣化区东土关2号
怀来县怀来县府前东街
赤城县府安东街4号
涿鹿县涿鹿镇轩辕西路
蔚& 县蔚州镇人民路46号
阳原县阳原县西城镇昌盛西街
怀安县柴沟堡镇怀远路
万全县新华东街9号
崇礼县西湾子镇长青路9号
张北县永春南大街53号
沽源县平定堡镇桥西大街393号
康保县康保县永安大街
尚义县南壕堑平安街90号
承德承德市直承德市武烈路189号承德市财政局503室
双桥区财政局会计股 双桥区政府公寓楼9楼
双滦区财政局会计股 双滦区财政局306室
开发区财政局会计股 开发区地税局一楼大厅
营子区财政局会计股 营子区财政局一楼东大厅
承德县财政局会计股 承德县文化中心大厦9F20
兴隆县财政局会计股 兴隆县财政局三楼会计股(301室)
宽城县财政局会计股 宽城县财政局会计股103室
平泉县财政局会计股& 平泉县政务服务中心6楼616室
滦平县财政局会计股 滦平县北山行政区财政局一楼会计股
隆化县财政局会计股隆化县苔山路财政局五楼会计事务管理办公室
围场县财政局会计股 围场县行政服务中心715室
丰宁县财政局会计股 丰宁县财政局五楼会计股
沧州沧州市辖区 沧州市解放西路40号
沧州市新华区沧州市解放东路24号(东体对面中国银行4楼)
沧州市运河区沧州市解放西路13号(清风楼西500米路北)
黄骅市黄骅市渤海东路33号
河间市河间市曙光中路&&
泊头市泊头市裕华中路8号
任丘市任丘市裕华东路13号
南皮县南皮县明槐南大街
吴桥县吴桥县太行道73号
肃宁县肃宁县聚贤街10号
盐山县盐山县平津大街
海兴县海兴县海滨路
东光县东光县府前街县医院斜对过
孟村回族自治县孟村回族自治县建设大街66号
献县献县城区东升南路72号
青县青县京福南路234号
沧县沧州市黄河东路35号
渤海新区渤海新区航运大厦1707
华北石油华北油田公司人事处技术干部科(勘探开发综合楼20层东侧大厅)&&
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中捷产业园区创业路办公大楼423办公室
南大港南大港兴港路
廊 坊 廊坊市会计服务中心 天都大酒店后院综合楼
安次区财政局 廊坊市银河北路40号北楼
广阳区财政局 廊坊市爱民东道22号
三河市财政局 三河市鼎盛西大街31号
大厂县财政局 大厂县大安西街29号
香河县财政局 香河县府前街5号
固安县财政局 固安县新源街59号
永清县财政局 永清县会昌街97号
霸州市财政局 霸州市行政中心1楼
文安县财政局 文安县西环路财政大楼
大城县财政局 大城县新华东街32号
衡 水 衡水市财政局大门口西侧窗口 衡水市永兴西路819号
桃城区财政局会计监督科106房间 衡水市桃城区新华西路193号
冀州市财政局会计服务中心201房间 衡水冀州市金鸡北大街1199号
枣强县财政局二楼会计股 衡水枣强县新华东街105号
武邑县财政局会计股112房间 衡水武邑县建设西路71号
深州市财政局三楼会计科 衡水深州市长江西路269号
武强县财政局会计股203房间 衡水武强县武强镇振兴路26号
饶阳县财政局三楼会计股 衡水饶阳县希望路159号
安平县财政局会计事务科113房间 衡水安平县新颖街332号
故城县财政局会计综合科103房间 衡水故城县郑口镇运河东路11号
景县财政局会计股203房间 衡水景县商业街22号
阜城县财政局一楼会计股 衡水阜城县富强东路362号
定 州 定州市财政局人教科 定州市清风南街92号财政局
辛 集 辛集市财政局审核点 辛集市劳动技工学校临街2楼
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适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方式、技术手段等新变化,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部对2006年11月印发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 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 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人员,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进一步改善会计人员知识结构。
  (三) 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并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整合继续教育资源,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财政部负责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
  (一) 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
  (二) 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三) 拟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重点;
  (四) 组织开发、评估、推荐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
  (五) 组织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六) 指导、督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
  (一) 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二) 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 确定本地区各级财政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和权限;
  (四) 组织推荐适合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或者选用财政部统一组织开发、推荐的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
  (五) 组织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六) 指导、监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场;
  (七) 监督、检查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九条 ***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应当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体制,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中国人民武装***部队系统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中央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职责,比照本办法第八条执行。
  第十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支持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一) 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二) 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从事会计工作的能力;
  (三) 业务知识和技能训练继续教育,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会计准则制度等专业知识、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
  (四) 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
  (一) 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二) 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三) 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四) 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
  (五) 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六) 参加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
  (七) 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八) 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其他形式培训。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定期公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名称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还包括:
  (一) 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
  (二) 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
  (三) 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
  (四) 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五) 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六) 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
  (七)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的从业要求,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方式,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 学分管理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 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二) 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三) 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四) 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五) 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六) 参加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七) 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经所属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 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24学分;
  (二) 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
  (三) 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
  (四) 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五) 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六) 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七) 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24学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在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管辖范围之间办理调转登记时,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分情况进行处理:
  (一) 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应当在调出地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后,才能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二) 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的,调出地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会计人员办理调转后,应当在调入地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参加未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开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会计人员参加未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开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第五章 机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体系。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中华会计函授学校、会计学会、总会计师协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单位会计人员培训基地(中心)等教育资源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施;
  (二) 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 制定完善的教学培训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四) 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五)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等,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水平,保证培训质量。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在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
  第六章 师资与教材
  第二十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的教学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建设,逐步形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体系,以适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需要。
  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建设应当坚持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加强教材开发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提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开发社会化,鼓励社会上有能力的部门和单位按照统一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等,参与编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第二十九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编写、评估、推荐、出版、发行、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会计人员强行推销、搭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一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行登记制度。
  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
  (一)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二)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根据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在单位报送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为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如实记载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三十二条 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的,应当提供合理证明,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其没有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取得。
  第三十三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会计人员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颁发会计人员荣誉***等的依据之一。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四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所在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检查、评估。
  第三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 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三)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培训***的;
  (四) 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的。
  第三十六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将各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会计从业资格情况检查的内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财政部日发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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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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