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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与埃尔梅斯国际(爱马仕国际)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
【全文】CLI.C.29343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与埃尔梅斯国际(爱马仕国际)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3)高行终字第19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何训班,主任。
  委托代理人朱锦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汉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民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瑜萍,隆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尹渤亚,隆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埃尔梅斯国际(爱马仕国际),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巴黎。
  法定代表人安尼克?德绍纳克,总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夏志泽,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敏,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汉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汉民公司)因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1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朱锦毅、上诉人汉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瑜萍、尹渤亚、被上诉人埃尔梅斯国际(爱马仕国际)(下称埃尔梅斯国际)的委托代理人夏志泽、卢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针对埃尔梅斯国际就汉民公司申请注册的第4031298号“HermesEpitek及图”商标(简称被异议商标)所提出的商标异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于日作出(2010)商标异字第06143号商标异议裁定书(简称第6143号裁定),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埃尔梅斯国际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异议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日作出商评字(2012)第10204号《关于第4031298号“HermesEpitek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简称第10204号裁定),依据《》(简称)第、第之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埃尔梅斯国际不服第10204号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第4932848号“HERMES”商标(简称引证商标四)、第4933044号“HERMES及图”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五)申请日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不具有在先商标专用权。第1708652号“HERMES及图”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第248937号“HERMES及图”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二)、第37558号“HERMES”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皮具、衣服、办公室用手动、半电动、电动或电子动的计算机等商品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半导体器件、测量装置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都不相同,相关公众不会认为两商标指定的商品存在特定联系。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第的规定。
  从埃尔梅斯国际提交的证据来看,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即日)之前,埃尔梅斯国际在多种公开发行的报刊及期刊杂志及互联网上刊登其“HERMES”商标的宣传广告,并在北京、广州、上海、大连等大城市开设专卖店,销售其“HERMES”系列服装及箱包制品。埃尔梅斯国际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的较长的时间段内,在国内较大范围内,持续对其“HERMES”商标在服装及箱包制品的商品上进行高强度的宣传和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形成了很高的知晓程度,同时,商标评审委员会在第10204号裁定中亦认可引证商标一、二在第18类及第25类商品上构成驰名商标,因此,按照驰名商标按需认定的原则,认定埃尔梅斯国际的引证商标一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达到驰名的程度,应认定为驰名商标。
  被异议商标由白底“hermes”和黑底“Epitek”两部分组成,两者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Epitek”是相关公众不认识的无实际含义的任意字母组合,而白底的“hermes”是摹仿具有极高知名度的驰名商标,无论从视觉效果,或是整体认读上看,“hermes”都构成被异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而被异议商标中的显著识别部分“hermes”与引证商标一“HERMES”完全相同,再结合引证商标一的知名度,可以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系对驰名的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考虑到引证商标一极高的知名度及“HERMES”亦在第9类商品上先于被异议商标注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会淡化引证商标一作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从而可能使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埃尔梅斯国际的利益受到损害。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第第二款的规定。
  埃尔梅斯国际提交的证据主要是其商号在包、服装领域的使用情况,而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半导体器件、测量装置等商品与之处于不同行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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