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谁的亲戚或泸州唐立培的家人亲戚是打猎的么? 本人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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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学者探讨亲人犯罪家人是否可以包庇
“大义灭亲”还是“亲亲相隐” 我国《刑法》修订面临新抉择 亲人犯罪家人可以包庇? ■妻子为丈夫作伪证英国法官不追究 ■近年“大义灭亲”之举频发事后家属多生悔意 ■公
  当年8月3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李俐出庭受审。审理期间,李俐对指控拒不承认;不料庭上方出示的证据却是其老公满文军揭发检举她聚众吸食毒品的证词……朝阳法院当庭判处李俐一年,并处2000元。  再早两年,更有广为世人关注的亲生女举报生父包二奶事件。  2006年山东一名女大学生王静公开举报自己的父亲包二奶,并且两次赴中纪委要求组织上查处父亲。直至最终有关部门介入对父亲的调查,职务“被拿下”她才收手。  然而与一般案件不同,像这一类家庭反目的事,一旦真的查处或者被证实,对于双方的伤害都极其深重,当事人多半要后悔。这种所谓大义灭亲后的悔意,更值得人们深思。  满文军的妻子李俐面对媒体,曾经表示“不要叫我满文军的妻子”。对于此,满文军也表示他能体谅妻子为什么这么做,“其实我知道她为什么那么做,这是她的真实想法,是由于我对她的指证;后来我们聊起时我也知道她是为我好,她想把事情全担下来……”  虎年春节期间,张彦英和儿子刘真全母子的作为,一经奏效,当事人立即心生悔意。张彦英称:“我和他毕竟是近20年的夫妻,一起打拼,一起奋斗支撑了这个家。他曾经对我也很好,只是后来当了局长,开始对我很坏的。但他只是砸东西,也没有打过我。我不想他被搞得很惨,毕竟我和他曾经有过夫妻情分,毕竟儿子以后还要健康地生活。我只是太恼恨他了。”小刘也表示,他现在有点后悔在网上发帖,引起了这样大的反响,“毕竟是自己的父亲,我现在有点后悔!”  专家齐议给予亲情“豁免”  在10月16日、17日两天的刑辩论坛上,与会人士热议大修中,应给予亲情以“优待”,以立法的形式让亲情享有“豁免权”。  率先提出《刑法》第八次修订尚有改进空间的是王兆峰。他身为北京德恒,又是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的教师。他认为,刑法修正案涉及到直系亲属、或者是较近的旁系亲属如果作了***,法律能否宽缓一些,能否遵循“亲亲相隐”?他主张不以“”追究。他说,伪证罪造成亲戚之间互相背叛,最后在法律和道德之间做艰难的二元选择,这种对家庭与亲情的破坏,可能会与刑法想达到的目的相悖离。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的岳悍惟副教授也认为,对亲情的保护应该优于司法正义。他说,要树立这样一种理念:在道德领域可以有好人坏人之分;但在诉讼领域,不该有好人坏人区分。  调查显示:公众不认同“大义灭亲”  满文军在涉毒案中“大义灭亲”,其妻李俐被判刑。从法律上看,满文军的做法无可厚非。但在公众眼里,满文军变成了没有担当的人,其“好丈夫”形象荡然无存。有网友说:“出了事把老婆推到前面,这是道德品质的问题;在他揭发检举妻子的同时,他的老婆却在想着怎样把事情全担下来,不影响自己老公以后的演艺生涯;相比之下,这之间有着怎样的巨大反差?”  公众的判断是:因为涉毒,又想复出;满文军出于一己之利的考虑,为了自保,把妻子抛了出去。由此,他不仅丧失了事业的载体,更丢掉了为人夫的人伦,不过是一个可怜的吸毒者而已。  虎年春节的母子联手扳倒房产局长事件,网友们对刘真全的“大义灭亲”行为,爆发了激烈的争论。从跟帖情况看,网友对于刘真全告父的行为,支持者少,反对者多。反对者认为,儿子控告父亲,违背伦理纲常,无论如何都是错误的  更有人剖析道:其实,刘真全并无“大义灭亲”的想法。他“灭亲”的目的只是“替妈妈讨回个公道”,并非为了公共利益,至多只能算是“小义”。当父亲被调查后,刘真全坦言“我现在有点后悔”、“希望这件事情到这里就能够结束了”等。可见,刘真全和张彦英根本没有“舍小家为大家”的意图,没有损己利公的道德自觉性,他们只不过是借用国家权力对刘江辉实施报复而已。  至于女大学生王静的作为,公众认为更是由于家庭矛盾引发的:她一方面同情母亲的遭遇,想为她讨个公道;另一方面,又记恨父亲对自己的疏离,想讨要些失去的父爱;更有父亲的远离对她学费的不顾……这一切怨恨,导致了她后来的孤注一掷的报复行为,无非是泄私愤而已。  网上有关“大义灭亲”的民意调查更显示,公众普遍对此举持不支持态度。有26.2%的人表示支持,认为能降低执法成本,是法治观念的进步;但高达55.4%的人表示反对,认为会冲击传统上的家庭观念,加剧社会对传统道德的漠视。更有网友讥讽说,“大义灭亲”的着重点恐怕不在“亲”,而在“灭”。  难怪有人提出了这样的观点:毕竟,我们提倡的是“大义灭亲”,而不是“被大义灭亲”!  专家建议:近亲可以不作证  “亲亲相隐”这一制度在新中国成立后,一度被视为“封建糟粕”。在“文革”期间,亲人间的揭发、检举反而被视为革命行为加以推崇。1979年的《刑法》和《》制定时,沿用了“大义灭亲”式的法治理念。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1997年《刑法》修订时,这一做法仍被沿袭。“这与我国《刑法》长期以来只强调打击犯罪、忽视人伦价值是有关的。”陈光中说。  近些年,学界主张部分恢复亲亲相隐制度的呼声渐高,不过仍未得到立法部门呼应;这几年的《刑法》修订一直都未触及这个领域。  据悉,此次由陈光中教授草拟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建议稿中,已经写进了“近亲可以不作证”等内容。考虑到具体国情,该建议稿规定的近亲属范围较小:只包括父母、子女、配偶;在案件上,只适用于一般的刑事案件,重大的、危害国家危害社会的刑事案件不在此列。  “我这样做是考虑到立法部门和社会可能更容易接受,但这样的修改建议能不能被接受,我没有把握。”陈光中说。  当亲情遭遇“诱惑”  9月29日,河北省高院研究通过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其中规定:被告人亲属举报被告人犯罪,提供被告人隐匿地点或带领司员抓获被告人,以及有其他协助司法机关侦破案件、抓获被告人情形的,可以酌情减少被告人基准刑的20%以下。  一时间,争议四起。人们普遍质疑,河北高院用减刑做“诱饵”逼迫亲人做出背叛亲情的“交易”。  在中国的传统伦理里,告发亲友的“大义灭亲”恰与“亲亲相隐”背道而驰。有人这样评价:由于我国刑事司法中“亲亲相隐”制度的缺失,许多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被事实上推到了“大义灭亲”的悬崖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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