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代理销售资格如何获取花呗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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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问律师种子生产合同和代理销售合同编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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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生产合同和代理销售合同编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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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技术规程
HNZ095-2015
种子生产合同和代理销售合同编制规范
Compiling regulation for seed production contract and seed sales agent contract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制定
发布日期:2016年2月1日
种子生产合同和代理销售合同编制规范
为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合同(承揽生产合同、自组生产合同)和种子代理销售合同的编制,制定本规范。
1.1农作物种子生产合同与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编制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满足《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要求。
1.2农作物种子生产合同与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编制应考虑到农作物种子生产和销售的具体特性和合同基本要求。
1.3农作物种子生产合同与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编制应遵循诚实守信、按约履行的原则。
1.4农作物种子生产合同与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编制应遵循自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有胁迫、欺骗、诱导的因素。
2种子生产合同编制要求
2.1合同名称及合同编号
2.1.1合同名称
合同名称采用两行式形式。第一行统一标注“农作物种子生产合同”;第二行标注合同的具体名称,由“合同名称”、作物种类、“种子承揽生产合同”或“种子自组生产合同”三个部分组成,如“合同名称:水稻种子承揽生产合同”
2.1.2合同编号
合同编号统一为“(x)种生合字(x)第x号”。其中,第一个括号内为甲方单位简称的大写英文字母,第二个括号内为合同签订的四位数字年号,第三个号码为三位数字顺序号。
2.2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甲乙双方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是指法人、组织机构名称全称或自然人姓名全称。
住所是指工商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核准的办公注册所在地,自然人住所是居民***和户口所在地住址。
标的应明确到生产种子的作物品种(组合)名称或代号。
数量为合同中约定的标的品种或组合种子生产的面积(一般用亩、公顷表示)、数量(一般用公斤、吨表示)。
2.5.1质量标准
当事人对种子质量应有明确约定。已发布种子质量国家、行业或地方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作物种子,其质量指标应按规定进行约定;未制定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作物种子,其质量指标应约定品种纯度、净度、发芽率和水分。
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未作出规定的其它质量指标,当事人可以另行约定。
2.5.2种子抽样与检验
2.5.2.1种子抽样
对经精选加工待入库的种子,双方约定按一定数量划分种子批,每一批次抽取一个综合样品。样品一式三份,一份作检验鉴定用,另两份由双方各执一份封存。
2.5.2.2种子检验
甲方对抽取样品进行检验。种子检验执行GB/T3.7《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和DB/T499-2009《农作物种子纯度种植鉴定技术规范》的规定。
2.5.3种子质量问题处理
a)田间检验未达到合同规定标准的种子,甲方先进行精选加工入库,暂不结算,但应按2.6.5第一款的规定支付乙方部分种子款,待种子纯度种植鉴定后根据纯度结果和合同规定结算。
b)对水分、净度、发芽率不合格的种子,应重新进行精选加工与翻晒,经重新精选加工与翻晒仍不合格的种子作转商处理,有关检测费用和损失由乙方负责。
c)同一品种不同批次的种子发芽率不能按平均数或加权平均数来计算全部种子的发芽率,应分批次计算。同一品种不同批次的纯度可以按加权平均数来计算种子纯度。
2.5.4种子质量争议处理
当事人应约定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对质量检验结果发生争议时的仲裁检验,检验样品为种子抽样时双方封存的样品。
2.5.5种子包装
双方约定种子包装材料、规格,种子标签应标注品种名称、产地、重量、生产农户姓名、生产日期等基本信息。
2.6.1种子数量确认
种子收获前甲乙双方测产估计种子数量。甲方对田间检验和室内检验合格的种子办理入库手续,双方确认种子数量。
2.6.2种子价款
种子价款为双方约定合格种子的价款,包含种子生产及运到甲方指定仓库或收购地点等相关费用。
2.6.3种子生产专用物资价款
双方约定亲本种子、专用农药、专用肥料、专用激素等种子生产专用物资的结算价格。
2.6.4种子生产基本产值
2.6.4.1杂交水稻种子生产基本产值
甲乙双方应约定具体的种子生产基本产值。
a)因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技术方案或技术指导失误造成花期相差较大(指70%以上的制种面积父母本始穗期相差7天以上),给乙方种子生产造成减产或不合格种子转商,所受产值损失由甲方负责;
b)因乙方不执行技术方案和操作规程、操作不当、不按农时或不服从甲方指挥和指导,造成种子生产减产或不合格种子转商,所受产值损失由乙方负责;
c)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减产或不合格种子转商的,在政府灾减、保险等各种救助补偿后,剩余的产值损失由甲乙方各承担50%。
2.6.4.2其它作物种子生产基本产值
对于其他农作物种子生产,甲乙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种子生产基本产值。
2.6.5价款结算和付款方式
甲方在收购种子从生产基地运往甲方指定的仓库或收货地点前,双方应约定支付一定比例种子款。
种子款在种子收购入库到甲方仓库或收货地点后约定时间内进行结算,结算合格种子的种子款。结算时甲方统一扣除乙方所用的生产物资款及相关费用和约定比例的质量押金,质量押金在次年一个种植季节结束后约定时间内结算。
质量不合格的种子不得作为合格种子结算,由甲方统一作转商处理。甲方按照转商处理所得的价款在扣除乙方所用的生产物资款及相关费用后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甲乙双方约定应付款方式。
2.7履行期限、交货地点和运输方式
履行期限应明确种子达到交货地点的最后日期。
种子交货地点是乙方运到甲方指定的仓库或收货地点。
种子运输应选择有资质的承运人,对种子能保质保量按期运达、费用合理。。
2.8当事人责任
2.8.1甲方责任
甲方应但不限于履行以下责任:
a)根据双方的合同标的安排种子生产计划;
b)根据基地的生态条件等相关资料,与乙方共同研究,提供有关种子生产的技术资料,协助乙方制定种子生产技术方案(种子生产技术方案可以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c)提供种子生产所需亲本种子、“九二0”、制种专用肥和专用农药等制种专用物资;
d)生产质量监督与技术指导,在种子生产过程中进行质量监控,对种子生产进行技术咨询和指导;
e)接收乙方按合同约定计划生产的质量符合标准的合格种子并结付合格种子款。
2.8.2乙方责任
乙方应但不限于履行以下责任:
a)负责生产计划任务的完成,组织实施种子生产;
b)严格执行种子生产技术方案和操作规程,做好田间生产记载记录,建立生产档案;保证种子质量,做好防杂保纯,做到隔离安全,保证所生产的种子质量指标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承担种子的相关质量责任及后果;
c)负责种子的收购,按时将种子运到甲方指定的仓库交货入库;
d)保守有关商业与技术机密,不得侵犯甲方品种权,保证亲本种子及所生产种子不外流。
2.8.3种子生产许可证、植物产地检疫证等的办理
甲乙双方应约定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植物产地检疫证等相关生产手续的办理责任方。
2.9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约定违约责任,违约责任至少应包括:
a)甲方如不收购乙方合同计划内所生产的合格种子,甲方赔偿乙方不收购数量的经济损失;
b)乙方如不交或少交合同计划内的合格种子,数量以甲乙双方估测产结果和已交种子入库平均产量来衡量,乙方赔偿甲方相应不交数量的经济损失。
2.10关于侵权行为的处理
甲乙双方应约定对侵权行为的处理方式,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甲方的亲本种子及其品种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倒卖、截留、转让给第三方,也不得自行生产合同约定计划以外的种子,否则构成侵权行为,侵权赔偿金额由双方约定;
b)乙方生产的种子必须全部交给甲方,乙方不得以任何原因截留和倒卖种子;种子无论是否转运到甲方仓库,其物权始终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自主处理。否则构成侵权行为,侵权赔偿金额由双方约定。
2.11合同未尽事宜和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种子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明确仲裁机构或起诉法院。
2.12合同签署信息描述
规定合同的有效份数、持有单位或个人,合同的生效开始日期。
明确种子生产合同的有效期限。
合同落款,有双方法人及鉴证方代表签字、盖章,合同的签定日期,注明法人代表的***件号码、开户行、账号、经办人、***号码等。
3种子销售合同编制要求
3.1合同名称及合同编号
标明农作物种子销售合同的名称和合同编号,按水稻、玉米、棉花、油菜等作物种类标明具体的作物名称。
3.2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是指法人、组织机构名称全称或自然人姓名全称。
住所是指工商管理或民政部门核准的办公注册所在地,自然人住所是居民***和户口所在地住址。
3.3标的与数量、价款、预付款、保证金
标的:农作物种子种类、品种。
数量:双方约定的销售数量,以公斤、包等计算。
价款:通常约定的发货价格。
预付款:根据甲方的销售政策收取乙方的预付款,同时甲方给予乙方预付款优惠。
保证金:双方约定支付一定数量信誉保证金,用于市场维护与管理,无违约行为甲方全额退还。
3.4甲方权利和义务
在乙方不违反本协议及甲方规定的前提下,甲方保证乙方在约定区域的农作物品种(组合)的专营经销权;
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农作物种子;
向乙方提供统一的技术资料,协助乙方做好广告宣传等促销工作;
积极打击窜货,售假、乱价行为,为乙方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协助乙方做好新品种试验、示范、推广工作,搞好市场开拓。
3.5乙方权利和义务
依本协议约定,享有甲方约定品种在协议区域内的独家经营权;
积极开拓市场,努力完成约定销售量。不得从事有损甲方形象的事情;
按物流码定期向甲方提供真实的种子流向和农户购种档案;
积极配合甲方打击窜货、售假和乱价行为;
种子在收到后两个发芽周期内进行芽率自检,并告知甲方自检结果。如发芽率指标低于国家标准,经甲方确认后,乙方可提出无条件退回该批次种子,运费由甲方承担。如在两个发芽周期内乙方对发芽率指标无异议,则甲方不再承担该批次种子发芽率质量问题;
质量事故由甲方负责调查处理,乙方配合;非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处理和承担,甲方配合。
3.6付款与结算
乙方用现款按提货价开票提货,结账时按最终结算价结账。
3.7违约责任
3.7.1甲方在乙方的区域内委托第三方经销已与乙方签订的品种,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3.7.2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取消乙方代销资格的权利。
乙方销售量达不到约定数量的;
不按规定时间上交销售档案或虚假不全的;
恶意窜货、售假、乱价等扰乱甲方专有品种市场的;
以甲方名义从事超出本协议授权范围的任何活动,且有损甲方信誉的;
恶意伤害消费者,不及时处理质量投诉或处理不当而造成被起诉的;
对质量和非质量问题处理不力的。
3.8市场管理与处罚
3.8.1乙方(含乙方所辖网点)超过本合同区域销售种子的视为窜货行为;恶意扰乱市场价格的行为视为乱价行为。
3.8.2乙方应将窜货情况以书面形式反映给甲方,甲方到责任方调查,并形成书面处理意见。
3.8.3甲方对专营品种窜货行为应进行处罚,并补偿受害方。
3.9质量问题及处理
3.9.1种子数量由乙方在提货时清点并确认;种子质量中的发芽率、净度、水分三项标准,乙方在收货后两个发芽周期复检完毕,纯度在收货后第一个生产周期内复检完毕,逾期视为合格。
3.9.2如因甲方提供的种子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按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乙方储存不当、气候影响或栽培原因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甲方赔偿范围。
3.9.3如乙方不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销售档案、销售***、小包装或种植户不在销售档案之列的,甲方不承担赔偿。
3.9.4赔偿方案确认后,乙方先行向用户赔偿,乙方凭双方和管理部门的认定书及跟种植户签定的赔偿协议、售货***、赔付给用户的签收单、乙方留存的用户档案向甲方追偿,甲方应给予补偿。
3.10提货与退货
3.10.1提货
乙方按提货价现款提货,在甲方指定的地点自提或甲方***发运,运费由乙方承担。
3.10.2退货程序及数量确认
由双方约定退货程序和数量确定方式。
3.10.3包装费用收取
甲方根据约定在一定范围内收取包装费。
3.10.4退货截止日期
根据作物特性确定退货截止日期,过期甲方可不接受退货。
3.11合同未尽事宜和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未尽事宜有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种子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明确仲裁机构或起诉法院。
3.12合同签署信息描述
规定合同的有效份数、持有单位或个人,合同的生效开始日期。
明确种子销售合同的有效期限。
合同落款,有双方法人及鉴证方代表签字、盖章,合同的签定日期,注明法人代表的***件号码、开户行、帐号、经办人、***号码等。
4引用和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
GB/T3.7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GB20464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
DB/T499-2009农作物种子纯度种植鉴定技术规范
5.1种子生产合同
甲乙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甲方为种子收购方,乙方为承揽方或受组织生产方。
5.2承揽生产
在甲方具有法定种子生产条件下,乙方(指企业、社会组织或自然人)作为种子生产的组织实施者,承接甲方的种子生产业务,并与之签订生产合同的一种生产形式。
5.3自组生产
甲方直接与乙方(指村级组织、合作社或自然人)签订合同,由甲方直接组织乙方进行种子生产的一种生产形式。
5.4种子代理销售合同
甲乙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委托代理销售农作物种子而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甲方为委托方,乙方为代理销售方。
5.5种子生产基本产值
种子生产所在地前三年大田同作物生产平均产值加上种子生产较大田生产增加的成本。
编写单位:湖南省种子管理局、邵阳市种子管理处、湖南隆平种业有限公司、湖南希望种业有限公司、湖南奥谱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科裕隆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桃花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隆平高科亚华棉油种业有限公司
编写人员:李稳香、石泽汉、孙卫华、刘鹏魁、郭友华、张祝明、谭志奇、陈同明、张艳明、陈名帅、孙颖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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