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住所地:攀枝花大道东段490号紫荆山邮政大楼一楼。
被执行人李天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攀枝花市西区
被执行人夏松碧,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被执行人田兴元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被执行人赵金凤,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依据已生效的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5)攀东民初字第140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16)川0402执295号执行案件终結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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