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猎器真能捕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物吗

对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
职权编码职权名称对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子项名称无行使主体市林业局职权依据【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日修正)第三十一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法规】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三十三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8倍以下的罚款;(二)没有猎获物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二)没有猎获物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违法违规行为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处罚种类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罚款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一、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一)、违法情节轻微1.违法情节:非法杀害人工驯养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2.处罚标准: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至3倍的罚款,没有实物的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法情节一般1.违法情节:有特许猎捕证,超范围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2.处罚标准:没收超范围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至5倍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违法情节较重1.违法情节:有特许猎捕证,非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2.处罚标准: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至7倍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四)、违法情节较严重1.违法情节:无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2.处罚标准: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7倍至8倍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五)、违法情节严重1.违法情节:无特许猎捕证,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2.处罚标准: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8倍至10倍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非法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一)、违法情节轻微1.违法情节:非法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省重点保护以下野生动物,没有猎获物的。2.处罚标准:没收猎捕工具,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法情节一般1.违法情节:非法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没有猎获物的。2.处罚标准: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三)、违法情节较重1.违法情节:非法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省重点保护以下野生动物,有猎获物的。2.处罚标准: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四)、违法情节严重1.违法情节:非法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的。2.处罚标准: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情节:取得狩猎证,但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省重点保护以下野生动物,没有猎获物的。2.处罚标准:没收猎捕工具,并处8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狩猎证。(二)、违法情节一般1.违法情节:未取得狩猎证猎捕省重点保护以下野生动物,没有猎获物的。2.处罚标准:没收猎捕工具,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三)、违法情节较重1.违法情节:取得狩猎证,但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省重点保护以下野生动物,有猎获物的。2.处罚标准: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4倍以下的罚款,吊销狩猎证。(四)、违法情节严重1.违法情节:未取得狩猎证猎捕省重点保护以下野生动物,有猎获物的。2.处罚标准: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四、非法捕杀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一)、违法情节轻微1.违法情节:非法猎捕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不包括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处罚标准:没收猎获物,并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2倍以下的罚款。(二)、违法情节一般1.违法情节:非法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2.处罚标准:没收猎获物,并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三)、违法情节较重1.违法情节:非法杀害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不包括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处罚标准:没收猎获物,并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4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四)、违法情节严重1.违法情节:非法杀害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2.处罚标准:没收猎获物,并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五、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一)、违法情节轻微1.违法情节:在禁猎区破坏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2.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二)、违法情节一般1.违法情节:在自然保护区破坏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2.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三)、违法情节较重1.违法情节:在禁猎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2.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四)、违法情节严重1.违法情节:在自然保护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2.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职权运行流程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林业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林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林业行政处罚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不在,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单位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其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本地的,可以委托被处罚人所在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监管责任:对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监督检查。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第8号公布,自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2.《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第8号公布,自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证件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制发,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第十五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认为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回避。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行政负责人决定;行政负责人的回避由集体讨论决定。回避未被决定以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3.《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第8号公布,自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第二十七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调取各种证据。必要时,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收集、调取各种证据。收集、调取证所应当制作笔录,由调查人和有关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4.《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第8号公布,自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十九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5-1.《行政处罚法》(日修订)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2.《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第8号公布,自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经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并连同《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和证据等有关材料,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送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初步意见后,再交由本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6-1.《行政处罚法》(日修订)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2.《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第8号公布,自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林业行政处罚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不在,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单位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其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本地的,可以委托被处罚人所在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7.《行政处罚法》(日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职责边界一、责任分工1.省级: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处罚。2.市级:地州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处罚。 3.县级: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的林业行政处罚。二、相关依据1.《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第8号公布,自日起施行)第八条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的林业行政处罚。地州级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处罚。林业部管辖全国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处罚。第九条 林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第十条 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林业行政处罚,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林业行政处罚交由下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下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处罚需要由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十一条 几个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林业行政处罚,由最初受理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主要违法行为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更为适宜的,可以移送主要违法行为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林业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管辖授权、委托范围内的林业行政处罚。承办机构黄冈市野生动物森林植物保护站咨询方式黄冈市新港三路9号黄冈市野生动物森林植物保护站监督投诉方式黄冈市林业局监察室备注
责任编辑:林业局

参考资料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