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有谁办过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证的啊。求图

江苏人请注意:从现在起,可以放心生二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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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0日,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执行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措施及奖励等各项经费; (三)确定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督促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 (四)保障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城市应当依托社区,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 第十七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现居住地政府应当将流入人口纳入本地经费投入的总人口基数计算。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经费投入给予重点扶持。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避孕药具免费发放供应管理制度和零售市场经营管理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二十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依法收养的子女,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其中一个子女死亡,夫妻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特殊情形,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夫妻双方为归侨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定居,夫妻双方所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或者外国人,本省居民的配偶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双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第二十三条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共同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再生育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书面再生育要求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毕,符合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并予以公布;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省、设区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再生育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六条外省迁入本省的公民,迁入前已取得当地批准再生育子女证明的,应当允许其生育。 第四章奖励扶助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七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自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第二十八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按照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以及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可以按照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按照规定继续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相关奖励扶助。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第二十九条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从领证之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年各领取二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或者在领证时按照上述标准一次性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奖励金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领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二)农村居民由乡(镇)财政支付,县(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其他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支付。 第三十条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按照其退休前月工资的百分之五每月增发退休金,也可以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者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根据政府支持和农民自愿的原则,采取政府、集体和个人共同出资等多种形式,在农村地区逐步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及其他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 在已经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农村地区,应当优先为只生育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办理养老保险。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农村中只生育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特困户优先给予救济和帮助。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或者家庭,在发展经济、扶贫以及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入学、医疗、安排宅基地等方面制定的奖励、优惠规定,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三条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开展有关遗传性疾病的常规筛选,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建立计划生育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制度,普及避孕节育、生殖科学知识,鼓励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为公民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优势互补的原则,在各自的职责和执业许可证批准的服务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申请注册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提倡公民以避孕为主实行计划生育。公民享有对避孕方法的知情权、选择权。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第三十七条禁止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三十八条接受节育手术的公民,凭医疗单位的证明,可以按照规定享有相应的假期。 第三十九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基本项目包括:避孕药具发放;孕情、环情监测;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医学检查;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所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费用,由地方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以县(市、区)为主。 城镇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所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费用和生育费用,参加生育保险的,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但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单位支付。实行计划生育的国家***,所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费用和生育费用,在医疗补助经费中支付。城镇其他人员所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的费用由县(市、区)财政支付。 第四十条对因施行节育手术而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医疗事故的鉴定与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经鉴定为节育手术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负责治疗。医疗机构证明需要休息的,休息期间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及福利待遇。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排好生产和生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男女双方应当分别依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且不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七第三款规定的待遇。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城镇居民以子女出生前一年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农村居民以子女出生前一年乡(镇)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实际收入是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二倍以上的,除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对其超出人均收入部分还应当缴纳一倍至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具体标准是: (一)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四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三)非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基本标准的零点五倍至两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四)非婚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五)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六倍至九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决定。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社会抚养费应当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十二条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条件,但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领取生育证怀孕的,应当补领生育证;生育时仍未领取生育证的,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基本标准的百分之二十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三条夫妻不得以子女已送养为由要求再生育子女,再生育子女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有关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四十五条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公民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其所在的工作单位以及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当年不得被表彰或者奖励。 第四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阻碍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威胁、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单项管理规定。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日起施行。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胥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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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放数:675639在线招聘虽然帮助很多人找到了工作,但是虚假信息却从来没有断过。[]
5月23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宁开幕[]
我们人民共和国的航船正在破浪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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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计生证明不用再回老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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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4月27日讯
“以前每次检查都要往老家跑,路途遥远,实在不方便,现在在社区就能开到证明,真是太方便了。”昨日,租住在清拖宿舍的徐州籍张女士高兴地对记者说道。
  张女士本人的户口在徐州市铜山县,目前在淮安一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担任设计师,张女士丈夫的户口在涟水,按照国家计生相关规定,她必须定期回到户籍所在地进行是否怀孕的检查,以确定她没有违反计生政策。最近,张女士丈夫的单位要求职工出具夫妻没有再生育证明,“工作这么忙,真不想为这事跑趟老家。”张女士说,好在社区工作人员告诉她,在暂住地所在社区也能开具这样的证明,“这不,当天我就拿到了证明,太方便了!”
  记者在沈阳路社区计生工作人员孙雪处了解到,流动人口现在可以在实际居住地计生指导站开具生育服务证、生殖健康服务证等证明。此外,像张女士以往要回到户籍所在地进行的是否怀孕检查,现在也可以在居住地社区完成,“我们可以根据情况开出清河区计划生育手术介绍记账单,育龄妇女凭单可以到计生指导站做免费尿妊娠试验、B超,并在那里开具计生证明。”孙雪介绍道,“此外,免费妇科检查、免费孕检、上环、取环、孕检、宫颈早期筛查等服务,现在都可以在社区的帮助下进行。”(潘晓晔王大春)
&&责任编辑:崔欣、马燕&&
在经过了连续几天的暴雨之后,南京溧水区的多处农田被毁,房屋被淹,防汛形势非常严峻,当地也启动了防汛的紧急预案,一共6000多人奋战在抗洪抢险的第一线。记者来到溧水区灾情最严重的洪蓝镇青锋村,这里也是石臼湖的西北圩,积水已经没过了人的脚踝,很难再往前行走了。为了到达抗洪抢险的第一线,记者乘坐村民们的小船前往,经过十多分钟的行程后,终于来到了大堤上。
题图为暴雨中的南京、苏州、常州街头。苏阳王建康陈暐摄昨日,高淳公路养护人员正在准备防汛围挡物资。张杰孔捷邵丹摄暴雨、大暴雨!截至2日14时,太湖水位4.48米,超警戒水位0.68米。苏南运河常州、无锡和苏州水位分别为5.62米、5.08米和4.71米,分别较前一日上涨1.04米、0.81米和0.61米,超警戒水位1.32米、1.18米和0.91米,其中苏州站超历史最高水位0.11米……1日、2日,我省江淮之间及沿江地区普降暴雨、大暴雨。
考完的学生们走起了红地毯赵杰摄英国脱欧、巴黎恐怖袭击、屠呦呦获诺贝尔奖、二孩政策……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这些热点昨天都出现在了南京外国语学校2016小升初英语能力测试题中,不过,很多都是作为背景出现的。校方表示,知识面广、学习能力强的孩子有望取得好成绩。据悉,今年有近2700名小学毕业生参加考试,将录取340人。因为南外小升初明年改面测,今年是笔试的最后一年。
最近的南京梅雨天潮湿闷热温度高,不少乘坐地铁的市民都在途中出现意外,有的是因为低血糖引起眩晕,有的甚至出现了中暑症状。地铁警方提醒,颅脑疾患病人、老年人以及体质不好的乘客乘坐地铁出行时,尽量避开早晚高峰,随身携带一些防暑药品和补充能量的小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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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计生委承诺规范和简化计划生育证件办理
  编者按 省级机关部门单位特别是一些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其作风怎么样、问题解决好不好,直接影响教育实践活动的成效,关乎人民群众对活动的观感和评价。为了积极回应群众的期盼和关切,我省组织省级机关部门单位围绕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在媒体公开整改承诺,通过群众监督形成倒逼机制,更好推动问题解决,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问题、意见:办理计划生育证件难  
整改事项:规范和简化计划生育证件办理  
整改措施:  
1、增加受理机关。对群众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受理机关,除子女户籍所在地外,增加父母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  
2、简化证明和办理程序。减少群众办理各类计划生育证明时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再生育申请审批程序由乡(镇、街道)委托村(社区)接受当事人再生育申请材料。  
3、实行一次性告知,限时及时办结。当事人申请办理各类计划生育证件时,村(社区)或者乡(镇、街道)应将***有关事项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向当事人提供《计划生育证件办理受理单位、简要流程、所需证明材料和时限》一览表,需要当事人提供其他申请材料,或者当事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补齐的全部材料,并明确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各类证件,缩短办结时间。  
4、规范一孩生育服务登记,实行首接责任和承诺制度。对户籍人口实行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的,制定具体规定,执行简化办理流程、落实一次性书面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  
完成时限:2013年底
编辑:管小峰&陈天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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