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次失败后为什么要新文化运动改造国民性性这条路

  一、国民性的定义  国民性指国民共有与反复出现的精神特质、性格特点、情感内蕴、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等的总和,是一种较为稳定的心理--行为结构。国民性是一个国家大多数人的文化心理特征,即在价值体系基础上形成的稳定的性格特征,是国民素质的核心因素。  二、国民性的意义  国民性的意义,是十分重要而又非常广泛的。一个国家或者民族的国民性如果是正面的,即大部分国民基本具备公正、宽容、勤奋、诚信、严谨、纪律性强等素质,那么这个国家的社会就会显得幸福而和谐,对国家各方面的建设与管理均有益处;反之,如果一个国家或民族中有太多人有负面的国民性比如自私、贪婪、懒惰、虚伪、纪律性不强、没有契约精神等特征,那么这个国家的国民的幸福感就会减弱,也容易导致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易发和社会矛盾的激增。  三、我国近现代典型的国民性与当前国民性的现状分析  中国的封建制度至清末已经延续了两千多年的历史,在西方列强纷纷进行资产阶级革命和工业革命而步入强国行列时,老态龙钟的中国社会显得愈发的腐朽和昏聩。康有为曾经把当时的情况总结为四个字:“弱”、“昧”、“亡”、“乱”。强横者恣意横行,不可一世,作威作福,压榨人民:卑弱者奴言屈膝,低声下气,曲意逢迎,麻木愚钝。可谓是天不亡之亦自亡之的地步。这些情况都说明了我国在当时的社会之黑暗与国民性的沉沦,而铸成这种恶果的正是两千多年来的封建统治以及其赖以统治的“愚民政策”。近代启蒙运动的先驱者严复提出“三民”主张:“鼓民力,开民智,新民德”,批判中国的国民性:“华风之弊,八字尽之:始于作伪,终于无耻。”梁启超的“新民说”则系统论述了改革国民性的问题。经过一段时间的救亡图存和思想启蒙,特别是“五四”运动之后,我国的国民性有一定的觉醒,但总的来说还是落后与愚昧的。鲁迅先生更是穷其毕生精力去批判国民的劣根性。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以及教育水平的提高,我国在国民性改造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但通过横向的比较,不得不承认与世界发达国家仍有很大差距。近些年来,社会上始终存在着一些令人深恶痛绝但又不能彻底根除的问题。食品安全方面如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地沟油屡禁不止、各种黑心工厂...;各种贪污腐败不作为,官商勾结搞强拆,欺压百姓的行为...;无良商人拖欠农民工工资、不法经营、坑蒙拐骗...;更有甚者如老师强奸、猥亵未成年女学生等等一系列令人痛心疾首、触目惊心的社会问题。这还不包括存在于社会每个角落的各种隐性矛盾。这些问题都折射出我国国民性中还大量存在自私、贪婪、无知、骄横、不诚信、缺乏契约精神等性格弱点。总而言之,我国国民性的现状仍十分令人堪忧。  四、如何改造国民性  改造国民性,是一项复杂而又艰巨的任务。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多管齐下,方可取得理想的效果。  (一)重置“德治”与“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位置,调整结构,做到二者兼容并举  “德治”与“法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历来都是法律家们所争论不休的一个论题。“德治”主要侧重于“治人”,而“法治”主要侧重于先“治法”。理论上,就二者的轻重而言,“德治”应重于“法治”。这是因为:首先,“德治”在内容上实际已包含有“法治”的要求,“治法”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治人”,其次,“德治”是“法治”的依托,“治人”有助于更好地“治法”。作为一种规范,法律只能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对人的内心世界则无法涉足;要涉足人们的内心世界还需要人本身。而且,“徒法不足以自行”,再良好的法制,假如没有具备应有素质的人去执行,仍无异于一纸空文。“法治”与“德治”都是实现国家控制、促进社会发展所必不可少的两种手段,他们密切联系、相互支持,共同推促着社会的进步。作为一种他律,法律的主要功能在于“惩恶”,而“扬善”则主要应依靠道德的自律来进行,因而在“劝善”方面,法律有着自身先天的缺欠与不足,需要道德来加以支持。同时,法律的创制和运作也必须要以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为指导。同样,“德治”也离不开“法治”的支持与配合。道德作为一种规范,主要是依靠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推动的,其软弱与苍白无力是显而易见的。对于某些严重违反社会基本道德规范的行为,客观上也必然要求运用法律来加以制裁。在此种意义上,守法是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法律所维护的是最基本、也是最低限度的社会道德。 因此,过于强调“依法治国”而疏忽“以德治国”是一种本末倒置的举措。  当前,我国社会因过于强调法治,把“法律”---这种最低道德标准当***们行为的准绳,这就使得许多做了道德败坏的事情但是其行为又不构成违法犯罪的人得不到应有的惩戒,从而滋长了这些行为,而这种与法律打擦边球的行为如果大量的存在的话,则必然导致违法犯罪的高发。这其中以***队伍中的公款消费和渎职等违纪问题较为典型。因此,势必要将道德作为公民生活中的准绳,以强化道德的导向作用。  可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供参考):1、为全社会公民建立道德档案。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互联网等技术的普及,使得国家依托大数据平台建立一个囊括全体公民信息的道德档案成为可能。目前正在探索建立的诚信档案或者国外已经建成的诚信管理体系均可为道德档案的建设提供经验,但道德档案应比诚信档案更为全面,因为诚信只是道德的一个方面。2、依托国家机构或者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公民道德档案进行积分制管理,设立与具体道德标准挂钩的若干减分项与加分项,管理要力求做到公平与公正。3、对减分超标者而又不足以构成犯罪量刑者处以轻刑(如1-3个月监禁),在行刑期间应加强辅导教育,以帮助其成长觉悟;也可建立相关制度让道德积分与公民福利挂钩。4、加强教育,重视德育。  (二)在强化道德导向作用的同时,也应加强法治,使其成为德治的强大保障,做到德治与法治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在法治方面,笔者认为应重点应该在加强司法的严肃性与公正性。如何加强司法的严肃性与公正性呢?笔者认为可采取两点措施:一是加大刑罚特别是死刑的判决力度。在对人类的警示作用方面,死刑有着监刑无法比拟的作用,而肉刑则过于残忍,已被大多数国家所弃用。对罪犯中道德沦丧较为严重的一部分加大死刑判决力度,可强化法律对人们的警示与暗示作用,促使人们更积极、更主动的“从善”,这同时也是一个“人为选择”的过程,有着立竿见影的效果和巨大作用。而加大一般刑罚的判决力度也可提高犯罪成本,但作用不如死刑那么明显。二是严格审查或者取消监狱系统中的减刑制度,让这一制度不再成为一些有背景的罪犯逃脱法律制裁的通道。  (三)其他方面的措施:1、大力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使得更多人从基本的生活需求中解放出来,从而降低人们违反道德的动机与犯罪动机;2、坚持实施计划生育,将人口规模规划在一个合理的区间内,提高人均资源、财富的占有量,减少社会矛盾;3、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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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顶!
  缺少几个超级大监狱而已,中国最少有八半的人应该关进去受教育。但几千年来一直没做这个事,所以积弊也就存在了几千年
  楼主应该从法不能治上找原因,而不是脱离这个原因谈法治。
  @灰衣公子
13:51:34  楼主应该从法不能治上找原因,而不是脱离这个原因谈法治。  -----------------------------  楼主主张实行严厉的法治,并以德治作为人们十分明确的导向,从而达到治理的效果。在这个过程中法治仍然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治理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让社会达到德治的效果,让人民通过自己的道德觉悟去摒弃突破道德和法律底线的行为。
  楼主还单身,你大爷的,呜呜,都没人顶我。。。。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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