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宝石矿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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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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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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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采审批----批准申请方式协议出让采矿权操作规范
发布日期: &&&&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批准申请方式协议出让采矿权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文件规定:协议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应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采矿权所在区域的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或备案的,不得批准采矿权协议出让申请。
(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凭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文件,编制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经评审、备案后,凭相关文件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出让实行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两级审批。
(一)《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所列34个重要矿种探矿权、采矿权的协议出让,由国土资源部审批。
(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所列34个重要矿种以外其它矿种探矿权、采矿权的协议出让,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国土资源部授权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勘查、采矿登记的探矿权、采矿权,因矿业权整合或者扩大勘查开采范围需要协议出让的,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等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批准申请方式协议出让采矿权的行政审批条件为:
(一)勘查、开采项目出资人已经确定,并经矿业权协议出让审批机关集体会审、属于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准许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1.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
2.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3.为列入国家专项的老矿山(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
4.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
5.已设探矿权需要整合或因整体勘查扩大勘查范围涉及周边零星资源的。
(二)协议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或者备案,不得批准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出让申请。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申请在贵港市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申请人。
六、申请材料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号)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申请办理协议出让采矿权审批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协议出让报告(原件1份),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协议出让的依据,不宜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理由;
2、拟协议出让矿业权的开采项目名称、项目出资人、拟设开采区的范围、坐标、面积、勘查程度、资源储量、开发利用情况;
3、拟协议出让的开采范围的周边已有矿权设置情况,需提交1:2000--1:5000地质地形图,并将矿权设情况在图中标示。
(二)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矿业权设置方案(原件1份)。
(三)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原件1份)。
(四)矿山所在地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勘查区块或者开采区的范围是否重叠、是否存在争议或纠纷;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调查意见(原件1份)。
(五)电子报盘。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40日
2、市本级承诺办结时间:1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一)收费项目:采矿权使用费
1、收费依据: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第9条:
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2)《广西壮族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暂行办法》(桂财建〔号)第6条:
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2、收费标准: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二)收费项目:采矿权登记费
收费依据: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号)第3条第2款:
(二)采矿登记收费标准:
(1)新建、在建、生产矿山采矿登记收费,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
(2)矿山企业变更开采范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换领采矿许可证,均收费100元。
2、收费标准:大型500元、中型300元、小型200元。
(三)收费项目:采矿权价款
1、收费依据: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第10条: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备案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性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2)《广西壮族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暂行办法》(桂财建〔号)第7条: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收取标准以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依法备案(或确认)的评估价款为依据,协议出让的,按评估备案(或确认)的价款收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按成交价收取。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应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可一次性或分期缴纳,分期缴纳的须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号):
属国家出资探明的,应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其矿业权价款;非国家出资的,由组织矿业权出让的出让机关根据拟出让有效期内矿山核实的保有可采储量、矿产品市场合理价格和资源开发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矿业权价款。对无须进行风险勘查即可开采的露天开采矿产及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可以直接设置采矿权,由出让机关根据拟批准可供开采资源量、矿产品市场合理价格和资源开发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矿业权价款,作为出让参考价,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有偿出让。
2、收费标准:以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依法确认或备案的评估价款为依据,开采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矿产资源可不进行采矿权价款评估,但须经集体讨论决定采矿权价款底价。协议出让的,按评估备案(或确认)或集体讨论的价款收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按成交价收取。
十、咨询、投诉***
1、市国土资源局咨询***:
2、市本级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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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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