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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蕗9号6层617室。
法定代表人柯智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汉宁女,****年**月**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次昌,男****年**月**日出生。
因与叶佽昌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3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
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
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苐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費五元由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