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家乡地名原铜仁地名网区行政公署上报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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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中小学校收费管理的意见》通知
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中小学校收费管理的意见》通知地区物价局、地区教育局、地区财政局、行署纠风办、地区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中小学校收费管理的意见》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五年八月二十七日铜仁地区物价局、地区教育局、地区财政局、行署纠风办、地区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中小学校收费管理的意见(日)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5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教监发[号)、《贵州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完善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通知》(黔价费[号)文件和“华建敏国务委员在全国纠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切实规范我区中小学校收费行为,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利益,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中小学校收费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校收费管理的重要性中小学收费涉及千家万户,其乱收费行为既是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各级政府治理乱收费的工作重点。坚决治理中小学校乱收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切实减轻群众不合理负担,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措施,也是推进教育收费体制改革,全面落实国家教育收费政策的重要保证。近年来,我区各级物价、教育、财政、纠风和监察等部门按照中央和省地有关文件精神,在全区全面推行了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政策和坚持不懈地开展了对中小学校收费的专项检查及治理整顿工作,对遏制中小学校乱收费,切实减轻学生及家长负担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一些学校从小集体的利益出发,置国家教育收费政策于不顾,仍在继续乱收费。如:有的学校超标准收取书本费和校服费;有的学校扩大范围向非住校生收取住宿费;有的学校仍在继续收取国家明令取消的班费、插班费、财产押金、补课费、危改费、普九费;有的学校不具备微机教学条件或未开设微机课而收取信息教育费等等。其乱收费行为严重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也损害了教育工作的社会形象,人民群众反映十分强烈。对此,各级物价、教育、财政、纠风和监察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5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贵州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5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贵州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完善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校收费管理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对中小学校收费的管理,在2005年秋季开学中,杜绝各种乱收费行为的发生,让人民群众满意。二、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校收费的各项政策措施(一)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办法全面实行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办法,是规范中小学校收费管理,治理教育乱收费,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经济负担的重要措施,各级物价、教育、财政、纠风和监察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狠抓“一费制”的落实。1、严格执行“一费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贵州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通知》(黔价费[号)、《贵州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完善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通知》(黔价费[号)和《铜仁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地区物价局等部门贯彻贵州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意见的通知》(铜署办发[号)以及《铜仁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铜署办发[号)文件是我区“一费制”收费的政策依据,各地、各部门、各中小学校均无权制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各地在贯彻落实“一费制”收费政策的工作中,对服务性收费要坚持学生自愿交费的原则,严格规范学校的收费行为。2、严格执行“借读生”收费政策。根据(黔价费[号)文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合理设置学校,确保就近安排学生入学。对因自愿放弃就近安排入学的学生,学校按每生每学期向学生收取借读费”的规定,从2005年秋季新生入学起,地区所在地的铜仁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律以市人民政府新公布划定的施教范围为准,对自愿放弃就近入学的学生,学校可按小学每生每学期35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450元的标准向学生收取借读费。对2005年秋季前入学的学生,无论是否属于新划定的施教范围,学校均不得收取借读费(跨县的借读生除外)。对部分学校在2004年秋季已按原划定的施教范围收取了借读费的,不再作清退处理,未收取借读费的学校不得补收。各学校不得因施教范围的变动而清退学生。各县、自治县、特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学校,如对城区内跨片区的学生确需收取借读费的,县、特区人民政府应科学、合理地划定施教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由当地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按照低于铜仁市的借读费标准,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收费的意见,报县、特区人民政府批后执行,并报地区物价局、地区教育局、地区财政局备案。学校向学生收取借读费后免收杂费,农村学校对学生免收借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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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公署?什么是区公所?
09-05-06 &
行政公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设立的行政公署相当于省级的政权机关,如苏南、苏北、皖南、皖北等人民行政公署,1952年撤销;1978年《宪法》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所属各地区设立行政公署作为自己的派出机关。1982年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行政公署作为其派出机关。所以目前行政公署是省级政府的派出机关。目前行政公署已不多,多数已改为省辖市。尚存的行政公署有贵州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大兴安岭行政公署、贵州铜仁行政公署、新疆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内蒙古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新疆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新疆和田地区行政公署、新疆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新疆喀什行政公署等。 地区行政公署相当于现在的省辖市,即行政级别在省级与县级之间。 行政公署是我国行政设置的一个形式。原来在中央人民政府下,有省级、地区级、县级和乡镇级人民政府。其中地区级的,往往称为行政公署,而不是称某某地区人民政府。其职能与地方人民政府一样,不过随着城市化进程,行政公署已经越来越少了,都已经转为某某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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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署是省政府得派出机构。 区公所是县政府得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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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中国***领导的地方政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设立的行政公署是相当于省级的政权机关,如苏南、苏北、皖南、皖北等人民行政公署,1952年撤销;1978年宪法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所属各地区设立行政公署作为自己的派出机关。1982年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行政公署作为其派出机关。 如:伊利地区行政公署的职责范围如下,你就会明白 一、贯彻执行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伊犁州党委的决定、决策,执行地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在地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执行国务院、自治区、伊犁州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命令,向自治区、伊犁州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接受地区人大工委的监督,向地区人大工委报告工作。 四、根据国家法律和法规,制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规定行署各部门的任务和职责,领导行署各部门、地直机构以及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改变和撤销行署各部门不适当的文件、规定和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五、编制和执行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领导并管理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事业。 六、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七、依法保护全民所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坚决维护国家统一。 九、行使法律赋予的其他职权,办理自治区、伊犁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审核并上报地区内乡、镇的建制和行政区域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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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区划变更主要包括行政区域单位的设立、撤销、更名,行政区行政机关驻地迁移、隶属关系的变更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报批权限,行政区划变更报批程序为: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特别行政区的设立、撤销、更名,由国务院牵头,有关部委参加,在反复调查研究,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方案择优选择,拟定最佳方案,以国务院总理的名义提出议案,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省、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以及自治州和地区(盟)的设立,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变更方案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请国务院审批。   三、自治州、地级市和地区(盟)的撤销、更名及其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驻地迁移,以及自治州和地区(盟)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地级市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由自治州、地级市人民政府和地区(盟)行政公署制定变更方案报请所在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请国务院审批。   四、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县、自治县、县级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县级市升格为地级市,以及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县级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由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制定变更方案报请所在的自治州、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地区(盟)行政公署,自治州、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地区(盟)行政公署同意后转呈所在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请国务院审批。   五、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由所在的县、自治县、县级市人民政府制定变更方案报请所在的自治州、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地区(盟)行政公署,自治州、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地区(盟)行政公署同意后转呈所在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请国务院审批。   六、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所在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制定方案报请所在的自治州、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地区(盟)行政公署,自治州、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地区(盟)行政公署同意后上报所在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民政部备案。   七、乡、民族乡、镇、区公所的设立、撤销、更名及其人民政府(区公所)驻地的迁移,乡、民族乡、镇的隶属关系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所在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公所制定变更方案报请所在的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同意后转呈所在的自治州、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地区(盟)行政公署,自治州、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地区(盟)行政公署同意后上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八、街道办事处的设立,由所在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变更方案,街道办事处的撤销、更名及其驻地的迁移,由街道办事处制定变更方案,设区的市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不设区的市报请所在的省、自治区或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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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设立的行政公署相当于省级的政权机关,如苏南、苏北、皖南、皖北等人民行政公署,1952年撤销;1978年《宪法》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所属各地区设立行政公署作为自己的派出机关。1982年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行政公署作为其派出机关。所以目前行政公署是省级政府的派出机关。目前行政公署已不多,多数已改为省辖市。尚存的行政公署有贵州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大兴安岭行政公署、贵州铜仁行政公署、新疆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内蒙古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新疆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新疆和田地区行政公署、新疆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新疆喀什行政公署等。地区行政公署相当于现在的省辖市,即行政级别在省级与县级之间。行政公署是我国行政设置的一个形式。原来在中央人民政府下,有省级、地区级、县级和乡镇级人民政府。其中地区级的,往往称为行政公署,而不是称某某地区人民政府。其职能与地方人民政府一样,不过随着城市化进程,行政公署已经越来越少了,都已经转为某某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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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辖区,简称“区”,中国大陆1990年代前后撤区并乡之前普遍存在的一种准行政区。属于乡级行政区,但行政地位高于乡,介于县和乡之间。  撤区并乡以前,绝大部分县划分为若干个“区”,数量从5个到10个,大县多的超过10个。区的最高行政官员驻地为“区公所”,“区公所”为县政府派出机构,最高行政官员称谓“区长”。“区”的权力高于乡,一个区平均管辖4~5个乡、镇,少的2~3个,多的5~8个。“撤区并乡”后基本为原来的二个乡(镇)合并为现在的一个乡(镇)。  区公所是县级政府的派出机关,区公所在计划经济时期为巩固农村基层政权、管理农村社会经济事务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型和政府职能的转变,现行区乡建制越来越不适应县域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一些体制性、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日益暴露。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设立的行政公署相当于省级的政权机关,如苏南、苏北、皖南、皖北等人民行政公署,1952年撤销;1978年《宪法》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所属各地区设立行政公署作为自己的派出机关。1982年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行政公署作为其派出机关。所以目前行政公署是省级政府的派出机关。目前行政公署已不多,多数已改为省辖市。尚存的行政公署有贵州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大兴安岭行政公署、贵州铜仁行政公署、新疆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内蒙古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新疆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新疆和田地区行政公署、新疆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新疆喀什行政公署等。  抗日战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设立的行政公署相当于省级的政权机关,如苏南、苏北、皖南、皖北等人民行政公署,1952年撤销;1978年《宪法》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所属各地区设立行政公署作为自己的派出机关。1982年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行政公署作为其派出机关。所以目前行政公署是省级政府的派出机关。目前行政公署已不多,多数已改为省辖市。尚存的行政公署有贵州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大兴安岭行政公署、贵州铜仁行政公署、新疆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内蒙古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新疆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新疆和田地区行政公署、新疆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新疆喀什行政公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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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中国***领导的地方政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设立的行政公署是相当于省级的政权机关,如苏南、苏北、皖南、皖北等人民行政公署,1952年撤销;1978年宪法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所属各地区设立行政公署作为自己的派出机关。1982年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行政公署作为其派出机关。 如:伊利地区行政公署的职责范围如下,你就会明白 一、贯彻执行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伊犁州党委的决定、决策,执行地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在地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执行国务院、自治区、伊犁州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命令,向自治区、伊犁州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接受地区人大工委的监督,向地区人大工委报告工作。 四、根据国家法律和法规,制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规定行署各部门的任务和职责,领导行署各部门、地直机构以及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改变和撤销行署各部门不适当的文件、规定和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五、编制和执行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领导并管理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事业。 六、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七、依法保护全民所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坚决维护国家统一。 九、行使法律赋予的其他职权,办理自治区、伊犁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审核并上报地区内乡、镇的建制和行政区域划分。 县辖区,简称“区”,中国大陆1990年代前后撤区并乡之前普遍存在的一种准行政区。属于乡级行政区,但行政地位高于乡,介于县和乡之间。  撤区并乡以前,绝大部分县划分为若干个“区”,数量从5个到10个,大县多的超过10个。区的最高行政官员驻地为“区公所”,“区公所”为县政府派出机构,最高行政官员称谓“区长”。“区”的权力高于乡,一个区平均管辖4~5个乡、镇,少的2~3个,多的5~8个。“撤区并乡”后基本为原来的二个乡(镇)合并为现在的一个乡(镇)。  区公所是县级政府的派出机关,区公所在计划经济时期为巩固农村基层政权、管理农村社会经济事务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型和政府职能的转变,现行区乡建制越来越不适应县域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一些体制性、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日益暴露。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设立的行政公署相当于省级的政权机关,如苏南、苏北、皖南、皖北等人民行政公署,1952年撤销;1978年《宪法》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所属各地区设立行政公署作为自己的派出机关。1982年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行政公署作为其派出机关。所以目前行政公署是省级政府的派出机关。目前行政公署已不多,多数已改为省辖市。尚存的行政公署有贵州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大兴安岭行政公署、贵州铜仁行政公署、新疆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内蒙古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新疆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新疆和田地区行政公署、新疆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新疆喀什行政公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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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名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吉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章名】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的
具体情况,特制定《吉林省地名管理办法》,以加强对全省各类地名的统
一管理,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政治性、政策性、文学性、科学性都很强,
必须严肃对待,认真做好。我省是多民族的省份,地处边疆,战略地位十
分重要,搞好地名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章名】
关于地名的命名
  第一项
新设的行政区划;新建的工矿区和居民点;城镇新建的或形
成的街、路、巷、园林、广场;各专业部门新增建的台、站、场(包括厂
矿、医院、大中学校等企事业单位,下同);新建的桥、水库;起地名作
用的人工建筑物,要及时命名。国境线上及省内的无名山、山洞、河、湖
、河间岛、池沼、草原、沙丘、地片等自然地理实体以及界碑、界石、国
境线我方一侧的无人居住废屋等人工建筑物都要命名。
  第二项
地名的命名,要注意反映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成就,反映
当地历史、文化、民族和地理特征,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
导人的名字命地名。地名用字要确切简明,不用生僻字,不用字形、字音
容易混同的字。企事业名称应与主地名一致,避免用序数命名。
  第三项
行政区划名称,一般要与驻地地名统一。一个地区内的公社
名称,一个县内的生产大队名称,一个公社内的自然屯名称,一个市(镇
)内的街道、胡同名称不重名,也不宜用同音汉字命名(一个县内的农、
林、牧、参场等的命名参照此规定办理)。县市内较大的自然地理实体和
省内草原、河流、山脉及大的自然地理实体不重名。
  第四项
各地各类地名要注意通名的体系统一,名副其实。城镇的街
路、广场命名,应当和街委设置、户籍管理结合起来。农村以序数排列的
生产队名称,不能做地名。
  【章名】
关于地名的更名
  第五项
地名的更名工作,要十分慎重。要遵循“尊重历史,照顾习
惯,好找好记,含义健康”的原则,从实际出发,以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
,正确对待历史形成的地名,保持地名的稳定性。
  第六项
凡地名含义有损我国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含有民族歧视、有
碍民族团结的,含有侮辱人民或字义庸俗的,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均应
更名。新更地名最好能利用含义健康的原地名的同音字,以便群众好记好
  第七项
凡不符合本办法第三项规定内容的,原则上应更名,或者做
字形、通名的调整。
  第八项
一地多名、一名多写以及少数民族地区的地名音译不准(或
译义不准)、用字不妥的,应予调整。长地名一般应缩为短地名(长地名
改为短地名时,应注意保留主要部分)。
  第九项
地名因重名而更名,要考虑:行政区划级别的高低、历史的
长短、影响的远近、政治作用的大小、民族聚居状况,要与重名单位充分
协商确定,做到留的有理,改的有利,干部同意,群众满意。处于国界线
及国界线附近的地名一般不更名。
  第十项
解放后由于跟形势而更改地名的,原则上要恢复原地名。特
别是在历史上很有意义的地名一定要恢复。如果改的地名含义好,群众干
部称呼已成习惯的也可以保留。
  【章名】
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项
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县级以上
行政区划命名、更名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并呈报国务院审批;镇和公社
级行政区划命名、更名时、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查并呈报
省人民政府审批;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级行政区划的命名、更名由县(市)
人民政府审查并呈报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批;自然屯的命名
、更名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的街、路、广场命名由市人民政府
审批;各城镇街巷、广场名称,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项
山脉、河流、湖泊、岛屿、沙漠、草原、水库、桥梁等命
名、更名,分以下几种情况办理:凡在国界线上或邻近区域内的,处于两
省交界处属于共同管理范围的,国内外著名的(如长白山自然保护区),
由省人民政府提出具体意见,报国务院审批;凡处于省内两个地区交界处
,属共同管理范围的,由所在县(市)提出具体意见,报市、州人民政府
、地区行政公署审查,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处于同一地区两县(市)之间
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提出具体意见,报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
署审批;其余的由县(市)自行审批。
  第十三项
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场的命名、更名,按下述情况
办理:属中央、省管的,征求当地人民政府和省地名领导小组意见后,报
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属市、地、州级管理的,征求当地人民政府和同级地
名领导小组意见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其余的由本部门提出具体意见
,征求县(市)地名领导小组意见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
  第十四项
调整、恢复、注销地名的审批程序与十一项、十二项、十
三项的规定相同。
  第十五项
需命名、更名的各类地名,均由主管单位调查研究,会同
同级地名办公室提出方案,写出专题报告(说明命名、更名理由以及拟用
新名称的含义等),连同《命名、更名申报表》及有关材料,一并上报呈
批,并抄报省、市、州、行政公署地名领导小组。行政区划名称命名、更
名要抄送省民政厅。街巷名的命名、更名要抄送同级城建部门。
  第十六项
经批准使用的新地名,由地名办公室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并由各主管部门立即组织树立或更换标志。
  自然屯、各种场区及居民区,在主要出口、各公路交叉路口、起地名
作用独立存在的地理实体,都要由主管部门设立醒目注释标牌。
  第十七项
新闻报导、图书出版、地图生产、图片发行、地理教学以
及各单位使用地名时,均应使用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地名。
  第十八项
地名的命名、更名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各级人民政府地
名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检查本办法的执行情况,保管并提
供地名档案资料的使用。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国务院
发布的《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暂行规定》和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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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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