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主要问题及解答
1.问:在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和未使用“交易所”字样(例如:交易中心、交易市场)的交易场所二者有什么区别?
答:二者的区别主要是设立审批流程有差异。根据国办发[2012]37号文,在名称中使用了“交易所”字样的,都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取得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名称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样的,具体审批程序、监管部门、监管流程由省人民政府自行决定。但无论名称中是否有“交易所”字样,除国务院兼容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外,任何交易场所的交易产品,交易方式都不能违反国发[2011]38号文、国办发[2012]37号文的规定。
2.问:酒类、茶叶、煤炭、大米、粮油、木材、虫草等交易场所是否属于现货交易,是否要纳入清理整顿范围?
答: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清理整顿范围不是仅仅根据交易产品来划分,需要综合判断交易方式、交易标的等各方面。交易场所如果以上述产品设计标准化合约,以集资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方式进行交易,则具有类期货交易性质,违反国发[2011]38号文、国办发[2012]37号文的规定,应予以清理整顿。如果交易场所仅以协议转让、拍卖等方式开展上述产品的现货交易,则不属于清理整顿范围。
3.问:交易场所能否开展黄金电子盘交易?
答:根据国发[2011]38号文、国办发[2012]37号文,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从事黄金交易等金融产品的交易场所,其他任何交易场所也不得从事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根据人民银行等五部委银发[号文,除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设立黄金交易场所和平台。对于有关地方(机构、个人)正在筹建黄金交易所(交易中心)或准备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中心)内设立黄金交易平台应一律终止相关设立活动;对已经开业或开展业务的,要立即停止开办新的业务,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人民银行牵头,妥善做好其黄金业务的善后清理工作。当地工商部门根据人民银行或地方人民政府的决定,对被责令关闭或撤销的黄金交易所(交易中心),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停止为其黄金业务提供开户、托管、资金划汇、代理***、投资咨询等中介服务;对于涉嫌犯罪需要作出行政认定的,人民银行及其当地分支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出具行政认定意见后,移送当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4.问:交易场所能否开展贵金属交易?
答:根据国发[2011]38号文、国办发[2012]37号文,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关于加强黄金交易所或从事黄金交易平台管理的通知》(银发[号)规定,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市经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开展黄金交易的交易所,两家交易所已能满足国内投资者的黄金现货或期货投资需求。任何地方、机构或个人均不得设立黄金交易所(交易中心),也不得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中心)内设黄金交易平台。
对已经开业或开展业务的,要立即停止开办新的业务,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人民银行牵头,妥善做好其黄金业务的善后清理工作。对于涉嫌犯罪需要作出行政认定的,人民银行及其当地分支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出具行政认定意见后,移送当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对黄金以外的其他贵金属,在不违反国发[2011]38号文、国办发[2012]37号文的前提下,可以开展交易,但要注意提防以贵金属现货为名,开展类期货交易。
5.问:电子竞价是国务院国资委鼓励的,认为可以提升国有资产价值。国办发[2012]37号文不允许电子撮合,二者是否冲突?
答:电子竞价是指以电子化的竞价方式,根据国发[2011]38号文、国办发[2012]37号文,以及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号),交易场所可以通过电子平台的竞价方式开展买方单项竞价,但不得通过电子平台开展***双向竞价,包括不得开展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
6.问:代理商、交易场所的办事处是否算分支机构?
答:代理商与交易场所是相互独立的机构,代理商不是分支机构。但如果交易场所的交易行为违法违规,那么代理商的行为也涉嫌非法经营,应由当地工商、公安等部门及时查处。
交易场所单纯的办事处只能作为其总部的联络点,不能开展任何包括发展客户、中介、业务宣传等具有经营性质的活动。开展违法经营活动的办事处,当地工商部门应以涉嫌非法经营罪依法查处。
7.问:交易场所在外地与当地机构合资建立的子公司,是否算交易场所的分支机构?
答:子公司是独立法人,不算分支机构,按照属地原则由子公司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管辖。
8.问:如果某代理商同时成为多家交易场所代理商,既包括上海黄金交易所等合法机构,也包括部分违规交易场所,有关部门是否予以清理整顿?
答:对于代理违规交易场所业务的,该项业务应予以清理整顿。
9.问:浙江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有关职能部门是如何分工的?
答:根据《浙江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于在浙江省内经省政府批准设立,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类交易的交易场所(不包括我省各级政府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及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也不包括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工商部门负责查处交易场所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行为;财政部门负责交易场所的财务会计监督;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交易场所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认定和查处违法违规证券期货活动;人民银行负责监督管理黄金市场,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非法黄金交易清理和非法黄金案件查处工作;银行监管部门负责监督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与非法交易场所开展业务合作;保险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保险产品交易活动。
10.问:如何判断浙江辖区的公司或个人从事的交易活动是否合法?
答:根据《浙江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的规定,省政府授权省金融办为全省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交易场所的准入核准、统计监测、违规处理、风险处置等监测工作。
各市、县(市、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相应的风险处置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应确定一个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交易场所的监管工作,落实各项监管责任。
十七条规定,交易场所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
(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
(二)不得采取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三)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在买入后卖出或在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五)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六)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
国家对交易场所经营活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未经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从事的经营活动存在上述特征的,投资者应当特别注意防范交易陷阱,提高风险意识。>> 日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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