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洛克 政府论的政府论中最自然的状态是先于社会...

洛克:政府论次讲_百度百科
洛克:政府论次讲
洛克:政府论次讲内容介绍
本书是一般泛称《政府论》的主体,也是洛克发挥其主要思想的作品。书中他既不接受君权神授论,也不赞成霍布斯出於绝望的专制政治论。洛克以人的自然权利为立论起点,讨论了人的劳动与财产的形成、社会的演进,以及国家的组成。最後落克推衍到革命的合法性问题,完成为光荣革命建立理论根据与辩护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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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政府论》中的国际干涉(就是这样)
第三方登录:如何理解洛克的生命权和政府论?
一方面,洛克认为人的生命不能被任何人(包括自己)所剥夺,同时,他也认为“政府必须建立在被治理者的同意之上”,那么如果这些被治理者同意死刑的存在,这样不矛盾吗?
谢邀,我们不妨来梳理一下洛克是在怎样的情况下,提出生命权不可让与的观念。与霍布斯、卢骚一样,洛克也认为转让生命权,是一件不理性的行为,但他的论证带有明显的神学色彩。在洛克看来,在自然状态中,人类的一切都是上帝的财产,所以他们的生命并不是自己的,人只不过是生命的保管者和受益者,并不掌有对自己生命的所有权。我们可以对托管物作出某些决定,但我们没有权利将之放弃和转让。与曾子的“身体发肤,受之父母, 不敢毁伤,孝之始也”无比相似。因为既然人们都是全能和无限智慧的创世主的创造物,既然都是唯一的最高主宰的仆人,奉他的命令来到这个世界,从事于他的事务,他们就是他的财产,是他的创造物,他要他们存在多久就存在多久,而不由他们彼此之间作主;我们既赋有同样的能力,在同一自然社会内共享一切,就不能设想我们之间有任何从属关系,可使我们有权彼此毁灭,好像我们生来是为彼此利用的,如同低等动物生来是供我们利用一样。正因为每一个人必须保存自己,不能擅自改变他的地位,所以基于同样理由,当他保存自身不成问题时,他就应该尽其所能保存其余的人类,而除非为了惩罚一个罪犯,不应该夺去或损害另一个人的生命以及一切有助于保存另一个人的生命、自由、健康、肢体或物品的事物。因此,一个人不能让另一个人拥有生杀之权,便在于自己也没有这方面的权利。一个人既然没有创造自己生命的能力,就不能用契约或通过同意把自己交由任何人奴役,或置身于别人的绝对的、任意的权利之下,任其夺取生命。谁都不能把多余自己所有的权利给予他人;凡是不能剥夺自己生命的人,就不能把支配自己生命的权力给予别人。因此一个人不能自杀,也不能让他人拥有对自己有生杀大权的原因,便在于仁慈的上帝赐予人类生命,人类对上帝有所亏欠,因此负有好好过日子的义务,这义务不是对自己或他人的,而是对上帝的。同理,当人们解决温饱问题以后,负有保护他人生命的义务,而这义务同样来自对上帝的亏欠,因为人并没有对自我拥有绝对的所有权。如果从这个逻辑出发,便可以知道洛克笔下死刑的正当性不在于罪犯侵犯了单个人的生命权利,而是在于侵犯了上帝的财产,而人类有保护上帝财产的义务。不过洛克指出,在自然状态里,虽然人人都能通过理性来理解上帝,然而实践中自然法经常被忽略,因此需要通过签订社会契约来构建政府来保卫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以免得生活于恐惧之中。政府的合法性来自公民派到政府的代表,以行使其自我保存的权利,或者说义务。
不矛盾。这个问题牵扯到洛克对人权的理解。17世纪的欧洲人民普遍受政府(国王与贵族)和宗教(天主教)的双重压迫,人的高低贵贱十分明确。为了反对 Robert
Filmer 天赋王权的理论,以及为光荣革命正名,洛克写下《政府论》 ,主张人人生而平等,政府和人的关系应当通过社会契约建立,政府受制于人民。洛克是个虔诚的基督教徒,他人人平权的概念源于上帝。上帝创造了所有的人类,而他赋予人的一切都是平等的,没有人可以位高一等。洛克相信,在政府尚未出现的自然状态,人类是自由,平等和理性的。他们的行为只受制于自然法,只要不伤害他人以及他人的财产,人便可以随心所欲。自然法的本意就是人没有权利伤害他人,也没有权利自愿为奴,因为人的一切都是上帝给予的,而人绝不可以冒犯上帝。当你伤害了我,你我便进入战争状态 (state of
war), 根据自然法,我有权利保护我自己,并且相应地制裁你。而且人人都有这等权利,比如遇见了小偷,不光受害人,路人也可以惩戒他。可见,即使是在自然状态,人也是可以被惩罚的(包括被杀死)。根本上来说,就是因为违背了上帝。当人和政府建立社会契约,人放弃了自己作为立法者,法官和执法者的权利,移交给了政府(洛克觉得人类虽然能够理解自然法,却做不到公正)。死刑的制定和实施,如果不被大多数人反对,便是合理的。
不矛盾,但洛克不会这么说。我们需要区分死刑的适用范围:政府无权处死理性的人,但有权处死非理性的人(不合自然法,因此是无效)洛克在《政府论》下卷中明确说了,人对自己的生命没有完全的所有权,这意味着人没有放弃自己生命的自然权力(注意不是自然权利)。而政府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委托的自然权力。在自然状态中,人民是无权力杀死自己或者他人的。既然在自然状态中,人们没有这个权力,在政府状态中,政府也没有这个权力洛克认为,政府的实定法必须以自然法为基础,自然法对一切理性存在物有效。如果实定法违背了自然法,则该实定法无效。自然法明确规定了要保存人的生命,因此,政府无权用死刑处死理性的人。人的生命是上帝的财产权,人对它只有使用权,而没有完全所有权。这一分析可以参考james tully的《论财产权》一书,此书已有中译本。但是,洛克并不是要废除死刑。死刑不能处死理性的人,但可以处死非理性的人。当一个人企图伤害另一个人时,这个害人者就被认为是一个非理性的人,降格为野兽。自然法对非理性的人不适用,这时候,他就可以被杀死。在自然状态中,人有杀死违背自然法的非理性人的自然权力。政府建立之后,这一自然权力被委托给政府,因此,政府有权力杀死危害公共生命安全的非理性的人。
约翰?洛克《政府论》读书笔记著作背景:为在混合宪政体制下反抗国王的合理性提供辩护。一、自然状态的特征:(1)平等:人类原来生活在一种完美的自由状态中,它们在自然法规范的范围内,按照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决定自己的行动和处理自己的财产和人身,这是一种平等的状态,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P3;在那种完全平等的状态中,根据自然,没有人享有高于别人的地位或对于别人享有管辖权P5;(2)自由:人的天赋自由就是不受人世间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不用服从任何人的意志或立法权,只以自然法作为准则。P15;有权利与伤害边界:自由状态是由自然法统治,为每个人遵守。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愿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每个人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不能有侵犯他人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人们要保护其余的人类。P4;任何人不能指望把我置于他的绝对权力之下,迫使我成为奴隶。P11;(3)理性:人们受理性支配而生活在一起,不存在拥有对他们进行裁判的权力的人世间的共同尊长,他们正是处在自然状态中;向战争状态的易转换性:避免战争状态是人类组成社会和脱离自然状态的一个重要原因。P4;(4)自然状态的缺陷:在自然状态下缺乏统一的法律作为裁判冲突的共同尺度、一个裁决一切争执的裁判者和权力作为正确判决的支持和后盾。P78自然状态中,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审判一切争执的知名的公正的裁判者。P78在自然状态中,往往缺乏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让它得到应有的执行。P78(5)自然状态中的个人权利:第一是在自然法的许可下,为了保护自己和别人,可以做他认为合适的任何事情。P79第二个权力是处罚违反自然法的罪行的权力。P79二、个人权利的特征(联系密尔):(1)个人权利在国家权力面前的绝对地位:社会中人的自由就是只服从经人们同意才在国家内部建立的立法权,只服从立法机关根据人民对它的委托而制定的法律。P15;这种不受绝对的、任意的权力约束的自由,对于以个人的自我保卫是如此必要和有紧密联系,以致他不能丧失它,除非连他的自卫收单和生命一起丧失。P15(2)生命权的非个人支配属性:任何人不能通过协议的方式把自己支配自己生命的权力交给别人。P16(3)财产权的社会属性:人要把东西摆脱自然状态存在,必须加入劳动,才能成为自己的财产。在通过契约维持的共同体中,只有从公共物品中取出一部分脱离自然安排的状态,才有财产权。P28(4)个人权利的边界性:P36(5)个人权利的条件性:当他达到成熟的境界,就连可以被认为知道遵循法律的程度和应用自由的程度,从而获得自由。P36(6)理性:人的自由和依照自己的意志来行动的自由,是以他具有理性为基础的,理性能教导他了解他用于支配自己行动的法律,并让他知道他对自己的自由意志听从到什么程度。(7)天然具备的个人权利;每个人天生具有双重权利,包括他的人身自由的权利,别人没有权力加以支配;第二是他和兄弟能继承父亲财物的权利。P121三、政治社会与个人权利的让渡:(1)国家的目的:政治社会的首要目的是保护财产P52;公民社会的目的是避免和不就自然状态的种种不合适的地方,而这些不合适的地方是由于人人是自己案件的审判者而必然产生的,于是设置一个明确的权威,当这社会的每一成员受到任何损害或发生任何争执的时候,可以向它申诉,而这社会的每一成员必须对它服从。P55;每个人只有一种方式就是放弃自己的天赋自由,接受公民社会的限制,就是达成意志意见,加入共同体,保障权利不受侵犯。P59人们联合成国家并服从政府的统治,最重大、最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在这方面,自然状态有着很多缺陷。P77(2)国家成员的特点(公民的平等性):在这个社会中,每个成员都放弃这一自然权力,把所有不排斥他可以向社会所建立的法律请求保护的事项都交由社会处理。P53;法律一经确定,任何人不能凭借自己的权威逃避法律的制裁;也不能以地位优越为借口,放任自己或任何下属胡作非为,而要求免受法律的制裁。P58(3)国家与个人关系(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他就授权社会,或者授权给社会的立法机关,根据社会公共福利的要求为他制定法律,而他本人对于这些法律的执行也有尽力协助的义务。P54(4)国家的合法性来源(政治共识):任何共同体既然只能根据它的各个个人的同意而行动,而它作为一个政体又必须行动一致,这就有必要让整体的行动以较大的力量的意向为转移,这个较大的力量就是多数人的同意。P59(5)国家作为工具(个人权利在在国家面前的绝对神圣性):公民虽然让渡权利组成国家,但只是处于各人为了更好保护自己、他的自由和财产的动机,社会或立法机关的权力绝对不容许扩张到超出公共福利的需求之外,而必须保障每个人的财产。P80(6)国家的解体:1.暴政:暴政是行使越权的、任何人没有权利行使的权力,不是为了处在这个权力之下的人们谋福利,而是为了获取他自己私人的单独利益。P127;强力只能用来反对不义的和非法的强力。P129;2.原因:解散共同体的唯一途径就是外国武力侵入征服它。P134;政府还会从内部解体,当立法机关变更时,政府解体,这种情况一般是由国内滥用权力的人造成的。P135;掌握最高执行权的人玩忽职守,让制定的法律无法执行也会造成政府解体。P137;政府解体还可能因为立法机关和君主中的任何一方在行动上违背所受的委托。P139四、国家权力的特征:(1)正当性:任何一个人只要他举不出正当理由来设想,世界上的一切政府都只是强力和暴力的产物。P2;不基于权利以强力加之于人,不论有无共同裁判者,都造成一种战争状态。P13(2)公益性:政治权力是为了确认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有关死刑以及各种较轻处罚的法律的权利,以及为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免受外来侵略而使用共同体力量的权利,而所有这一切都是为了公众福利。P2;法律的真正意图是指导自由让人追求自己正当利益,法律的规定不会超出受其约束的人们的一般福利的范围。法律的目的是保护和扩大自由。P35(3)有限性:社会中人的自由就是只服从经人们同意才在国家内部建立的立法权,只服从立法机关根据人民对它的委托而制定的法律。P15;公民虽然让渡权利组成国家,但只是处于各人为了更好保护自己、他的自由和财产的动机,社会或立法机关的权力绝对不容许扩张到超出公共福利的需求之外,而必须保障每个人的财产。P80五、国家权力的类型:(1)立法权:1.立法权属性: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还是当共同体一旦把它交给某些人时候,它便是神圣的和不可变更的;如果没有得到公众所选举和委派的立法机关的批准,任何人的任何命令,无论采取什么形式或以任何权力做后盾,都不能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P83;立法权是指享有权利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P91;2.立法权范围:对于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立法权不是绝对专断。P84;立法机关不能以临时的专断法令进行统治,要有长期生效的法律并由有资格的著名法官来执行司法和判断臣民的权利。P85;未经本人同意,最高权力不能剥夺任何一个人的财产。P87;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权力不能转让给别人。P89;3.立法权地位:为了保护社会而行动的有组织的国家中,虽然只能有一个最高权力,即立法权,其余一切权力都是而且必须处于从属地位。P95立法权之所以是社会的立法权,既然是因为它有权为社会的一切部分和每个成员制定法律,制定他们的行动的准则,并在法律被违反时候授权加以执行,那么立法权就必须是最高的权力,社会的任何成员或社会的任何部分所有的其他一切权力,都是从它获得和隶属于他的。P95;4.立法权与公民的关系:人民设置一个立法机关,其目的在于让立法机关在一定的实践或在有需要时候行使制定法律的权力,如果他们为强力所阻,以致不能行使这一对社会如此必要的、关系到人民的安全和保护的权力,人民便有权用强力来加以扫除。P98(2)执行权:1.行政权属性:由于那些一时和在短期内制定的法律,具有经常持续的效力,并且需要经常加以执行和注意,因此就需要一个经常存在的权力,负责执行被制定和持续有效的法律,所以执行权和立法权往往是分立的。P90(3)对外权:包括战争和和平、联盟和联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士和社会进行一切事物的权力就是对外权。P92(4)特权:统治者在某些场合应当有权减轻法律的严峻性和赦免某些罪犯,因为政府的目的既然是尽可能保护所有的人,只要能够证明无害于无辜者,即使有罪的人也可以得到宽恕。P102六、其他权力:(1)父权:1.属性:父权固然是一种自然统治,但决不能扩展到政治方面的目的和管辖范围,父权决不及于儿女的财产,儿女的财产只有他们自己才能处理。P109;2.条件:父权只是在儿童尚未成年而不能管理他的财产的情况下才会存在。P111(2)政治权力:1.属性:政治权力是每个人交给社会的他在自然状态中所拥有的权力,社会通过明确的委托,把它交给社会为自己设置的统治者,这个权力起源于契约和协议,以及构成社会的人们的相互同意。P109;2.条件:政治权力是当人们享有归他们自己处理的财产时才会存在。P111(3)专制权力:1.属性:专制权力是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绝对的、专断的权力,剥夺另一个人的生命,这不是自然授予的权力,是战争状态的延续。P109;2.条件:专制权力是支配那些完全没有财产的人的权力。P111(4)征服权:1.属性:人不能通过征服得到支配那些同他一起进行征服的人的权力。P114;征服者只能对那些实际上帮助、赞成或统一使用非正义的武力来反对他的人拥有权力。P115;征服者在正义战争中得到的支配那些被他大白的人的权力是完全专制的权力。P116;征服者没有权利对被征服者发动战争,他用武力强加给被征服者的政府,对他们没有任何约束力。P121
所谓"政府必须建立在被治理者的同意之上"并不是指法律只有被每个人同意才有效;而是指在加入某个社会被某个政府统治之前,每个被统治者都是自愿加入这个社会的并且在加入的时候同意接受多数人原则(Majority rule)的限制。所以在题主的问题在洛克这里并不矛盾,因为每个被统治者在洛克看来都是已经自愿接受了多数人原则的。另外一个次要的原因是洛克认为只要政府不是"专制"(arbitrary)则政府对被统治者生命权的剥夺也是可以接受的。所谓专制我的理解是:政府不能同时剥夺一个人所有的不可剥夺(unalienable rights) 的权利。为此洛克举了一个例子:比如一名军官可以命令他的士兵冒死前进,但士兵口袋里的钱,他一分也不能碰!因为这不在他的权力范围内。最后到了答主最爱的吐槽时间:一个政府之所以能够承认且不侵犯被统治者的"不可剥夺权利",并非因为这一权利来自上帝或来源于人类的理性,而是源于这一观念的广泛传播和深入人心。而一个拒绝对民众进行公民教育,以愚民政策为荣的国家,其民众只能陷入"当奴隶或当奴隶而不可得"的怪圈。参考资料:哈佛公开课:公正。
有什么矛盾的?
人权无非自由、民主,但前提是人民达到了一定的知识水平和素质涵养。很明显现在没有达到,所以当然需要政府出台一些政策限制自由了。
现在很多人在没有约束的情况下都会不自觉犯错,如果车站没有检票的,你猜中国人会有多少逃票的?不过现在很多政策不健全,像xx党的选举投票制度完全就是个摆设。民主机制还不完善,这个另当别论吧,每个国家都有点。政府论上篇核心:反对宗教对人的束缚。下篇核心就是保护人民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 好吧,我说的貌似很肤浅,书不在旁边,有问题希望指正了~_~
这是一个“有”和“不有”及西方上帝在当今中国国情语境下的问题,也是一个东方文化与西方文化的现代中心交叉焦点政治命题,由于当今中国的国本教育确失瓦解了五千年文明史的道享,仍然是由屈服历史皇权转向独一味屈服政治,国人既丢失了国本文化、又不懂西方的哲学和上帝究竟是什么?还是关心复龛国本文化龛位、学好西方哲学,再开放国人的政治意识语境的视野与思维,确立哲学阿基米德定位,建立二十一世纪中华国本的形而上学,大部分国人就可以把握这一生命的大论理。
是矛盾的。--从其他角度来思考。在阅读哲学著作时,要从中获取相对纯粹的力量,要注意几个点:1,有意识地区分主观演绎与客观演绎什么是主观演绎?简单说就是渗入了“意见”的部分,比如:以我认为,我以为开头的字句,这是很明显的。这一部分内容主要是为了获取说服力,但从客观上来说,正因为它有所面向,所以不一定能经受住时空变迁的考验,获得普遍适用性。什么是客观演绎?简单说,那便是不是建立在直接跳跃出来的概念的基础上的论述。比如,洛克说我认为“生命不能被任何人(包括自己)所剥夺”,这里按李涟清的考据,背后的台阶就应该是:假设:有一自在的上帝。不说明,台阶就透明,看上去像空中楼阁,读者断章取义,必出现矛盾。但是限于实际,很多时候是不可能言明的:一个有神论者假设上帝不正是冒渎吗?所以,有了第二点的必要性。要明白台阶在哪儿。2,知其基源基源就是观点的源头处,老子说:能知古始,是谓道纪。就是这意思。若如李涟青***所说的,洛克的观点是建立在有神论的基础上的,这就使其不可避免地陷入了“被治理者同意死刑”这一可能带来的矛盾,因为后者是站在另一台阶上演绎出来的,其台阶是:已经自愿接受了多数人原则。但是实际上,只要是像这样从两个地方抽取两个主观演绎放在一起,又不说明其假定基础,矛盾就是必然的。因为范围,基源,界限都不搭。这是无法“同时”的,时间线是两条,一人不可能身处两处,要有差序,说前一句的洛克与后一句的洛克不是同一洛克。这样,就使第三点变得重要。3,去其枝节哲学著作就如一有机整体,其价值最重要的恰恰是骨架与结合部。也就是假定的部分。(尽管这些部分或隐或现)但是因为要使读者能理解,所以不可避免地需要一些明晰性辅助手段。有些著作几乎将这种手段减到了最低的程度。一般人阅读时注意与记忆往往被这些明晰性手段(比如说明,实例)所牵引:无疑,因为它们更好理解。以至于使真正关键的骨架被忽视,曲解。这便是阅读时逸与难的相互关系,这点要注意。像以往的一些大部头经典,不求甚解,第一遍读,综观其大略足以。之后几遍,再带着批判地读,这样既锻炼了思维,又不至于受先入为主作用的影响。还是匿名吧。来,我们讨论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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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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