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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自杨帆老师微博的三国法金点记忆,包括知识点和对应题目,本次上传附件为1-5期,不定期更新中,建议下载APP后收藏此帖
一、民事主体的法律适用
自然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原则:经常居所地法。
票据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国籍国)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或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登记设立地法或者主营业地法。
与自然人人身密切相关的问题(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人格权内容等)原则上均适用经常居所地法。
荷西19岁,具有突尼斯国籍,经常居住地在意大利。2010年在法国短期居住。期间与留学法国的中国人黄雯签订合同,约定以比较低廉的价格为黄雯大狗诸多欧洲名牌产品并于2011年3月底寄送至中国。2011年2月,黄雯回国,但直至5月都没有收到荷西寄送的东西。6月,黄雯以荷西违约为由向我国某法院起诉,法院受理此案后,荷西以突尼斯和意大利法律均规定21岁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与黄雯签订的合同无效,关于本案所涉荷西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根据《法律适用法》,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
我国法院应根据荷西的国籍突尼斯法律认定荷西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我国法院应根据我国民法认定荷西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国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为18岁,我国法院应根据法国法律认定荷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我国法院应根据荷西的经常居住地意大利法律认定荷西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某公司在甲国注册成立,股东多为乙国人,公司章程中明确主要办事机构在丙国,主营业地在丁国。现在中国法院审理涉及该公司股东权利义务的争议,依我国《法律适用法》的规定,法院可以适用下列哪些国家法律?
二、诉讼时效、代理和信托的法律适用
时效:与基础法律关系准据法一致
委托代理允许意思自治优先。
代理内部关系(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
代理外部关系(代理行为效力之争)适用代理行为地法。
意思自治优先:
信托财产所在地法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
1.2014年4月,经常居所地在台湾地区的日本艺人松下惠子向我国内地某法院起诉,指控内地某商业网站侵犯了其隐私权,经查该网站的主服务器在韩国。根据我国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法院在认定本案时效问题时应适用哪国法?
A.台湾地区的法律
C.中国内地的法律
2.甲国明星A在中国与B签订代理协议,委托B全权代理其在乙国的演艺合同事宜,委托代理协议没有选择适用法律,后B以A的名义在乙国与C公司签订了一份演出合同。A还与D公司签订有一份信托协议,将A在丙国的所有广告收入归入一项用于某慈善项目的信托基金,信托的相关事宜由D公司全权处理,信托协议约定适用甲国法律。现各方发生争议诉至中国某法院,中国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应如何处理?
A.AB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应适用甲国法
B.AC之间因代理行为效力产生的纠纷应适用于乙国法
C.AD之间关于信托协议的纠纷应适用甲国法
D.AD之间关于信托协议的纠纷应适用丙国法
三、物权法律适用
原则:物之所在地法(动产物权允许意思自治优先)。
船舶物权:
原则上适用旗国法;
优先权适用法院地法;
光船租赁以前或期间设立抵押权的,适用原登记国法。
注意:船舶物权包括所有权和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包括优先权、抵押权和留置权。
民用航空器物权:
原则上适用登记国法;
优先权适用法院地法。
运输中动产物权:
意思自治优先;
运输目的地法。
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或者最密切联系地法。
权利质权:质权设立地法律。
甲国A公司一艘悬挂乙国旗的海船“天平号”,运送B公司的货物从丙国到中国,行经丁国领海遇难致使舱底渗漏,“天平号”在丁国港口由C船厂修好后继续航行抵达中国。现涉及该船的一些纠纷由中国某海事法院受理,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
A.“天平号”船长船员因劳动报酬主张优先权的纠纷应适用甲国法
B.B公司对其货物主张所有权的纠纷应适用丙国法
C.C船厂因“天平号”维修费主张留置权的纠纷应适用丁国法
D.D银行对“天平号”主张抵押权的纠纷应适用乙国法。
2.泰国一航空公司所有的一架波音727客机(在泰国登记),飞行于泰国和新加坡之间。因该航空公司欠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债务到期无力清偿,2010年12月将这架飞机抵押给中国东方航空公司,请求延期清偿债务。2012年5月,双方就该飞机抵押权问题发生争议,诉至我国某法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该案应适用哪国法律?
C.新加坡法
D.抵押合同签订地法
3.中国甲公司与加拿大乙公司就正处于海运途中的一批货物的所有权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我国某法院。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双方约定该动产物权纠纷适用英国物权法。关于本案所涉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请判断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双方选择适用英国物权法是无效的,因为英国法与此纠纷无实际联系
B.双方选择适用英国物权法是无效的,因为意思自治只能在一审法庭调查终结前达成
C.双方选择适用英国物权法是有效的,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查明并提供英国物权法
D.若当事人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英国物权法,法院有权适用中国法解决本案纠纷
1.D;2.B;3.CD
四、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原则(按顺序):a.意思自治优先;b.最密切联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的例外:
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外合作企业合同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国法律;(注意:上述三种与外资有关的合同只能适用中国法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a.合同履行地在中国;b.至少一方当事人在中国。
消费者合同:
由消费者选择,且只能选择商品、服务提供地法;
消费者无法选择,看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有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有经营,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
无经营,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
劳动聘用合同
能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劳动者工作地法;
不能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
劳务派遣合同
能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劳动者工作地法或劳务派出地法;
不能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或劳务派出地法。
1.2012年春节期间,中国人李田到印度旅游,在新德里一名为“sure”的黄金饰品专卖店购买了一个标记为当地制造的千足金工艺品。回国后李田请人鉴定发现该产品黄金含量仅为910‰,并非所谓千足金。李田遂向我国法院针对“sure”专卖店提起诉讼,要求保护其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关于本案所涉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若李田选择适用印度法律,法院应当适用印度法律
B.即使李田表明希望适用印度法律,法院扔应当适用我国法律,因为消费者合同不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
C.如果李田没有选择适用法律,而“sure”专卖店在中国也有相关经营活动,则法院应当适用中国法律处理本案
D.如果“sure”专卖店从未在中国从事过相关经营活动,则法院应当适用印度法律处理本案
2.2011年9月,主营业地在中国上海的中国中二公司聘用了一德国籍高管,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其工作地为中铁二公司设立在挪威的办事处,负责该公司在北欧的高铁建设项目。2013年2月,中铁劳务派遣公司承包了沙特阿拉伯的一铁路建设项目,其与沙特项目的业主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从中国派遣120名中国籍和越南籍的劳工去完成沙特的承包工程。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关于本案中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中铁二公司与德国高管的劳动合同应适用德国法
B.中铁二公司与德国高管的劳动合同应适用挪威法
C.本案劳务派遣合同可以适用中国法或越南法
D.本案劳务派遣合同可以适用中国法或沙特法
1.ABCD;2.BD
五、侵权之债法律适用
原则(按顺序):a.意思自治优先;b.共居法;c.侵权行为地法。
船舶碰撞:
旗国法:同一国籍的船舶碰撞;
侵权行为地法:不同国籍船舶碰撞于内水或领海;
法院地法:不同国籍船舶碰撞于公海。
法院地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注意: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属于侵权问题,船舶碰撞的赔偿限额属于海事责任限制问题,不要混淆。
民用航空器侵权:
侵权行为地法:民用航空器对地面、内水或领海水面第三人侵权;
法院地法: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侵权。
产品责任侵权:
被侵权人可选择法律,但只能选择侵权人营业地法或损害发生地法;
被侵权人无选择,看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有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有经营,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
无经营,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或损害发生地法。
侵害人格权:被侵权人(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
知识产权侵权:
意思自治(只能选择法院地法)优先;
被请求保护地(原告诉请保护的其知识产权有效地)法。
越南留学生阮山与胡明2010年9月来华留学,2012年底因打架使胡明受伤住院,现胡明向中国某法院针对阮山提起人身侵权之诉。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中国法院对该案的法律适用应如何处理?
如原被告口头协议选择了适用的法律,应适用其选择的法律;
如原被告没有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则应当适用中国法律
应当适用越南法,因为两人均为越南国籍
应重叠适用中国法和越南法
韩国大宇号货轮在我国渤海湾内与另一只韩国货轮相撞,两船损失都十分严重,大宇号向我国海事法院起诉。大连海事法院在审理这一案件时,应适用哪一国或地区法?
《海牙规则》
大连海事法院指定的法律
定居于美国的墨西哥人胡戈2011年底到中国来旅游,临走时购买了一些中国特产带回美国。2012年4月,胡戈在中国某法院针对一特产的制造商中国云南某公司起诉,指控其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添加了一些有害元素,造成了其和家人的身体损害。法院受理案件后,识别本案性质为产品责任侵权,法院调查发现被告只在中国从事经营活动,被诉产品也只在中国境内提供过销售。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请判断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法院只能适用美国法来解决本案纠纷,因为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在美国
法院只能适用中国法来解决本案纠纷,因为侵权人主营业地在中国
若胡戈选择墨西哥法,法院应适用墨西哥法解决本案纠纷
若胡戈没有做出法律选择的意思表示,法院可以适用中国法或美国法解决本案纠纷
关于网络侵害人格权的法律适用,依据《法律适用法》,下列哪项表述是正确的?
通过网络侵害隐私权应适用网站服务器所在地法律
通过网络侵害肖像权的适用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通过网络侵害姓名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网络侵害人格权争议应适用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
2013年2月,在中国北京某大学留学的哈萨克斯坦籍学生莎娃和韩国籍学生朴璐发生纠纷,诉至北京市某法院。原告莎娃指控朴璐的硕士学位论文有大量内容来自于莎娃已于中国公开发表的三篇学术论文和一篇尚未发表的学术论文,侵犯了其在中国受保护的著作权。法院受理此案后,识别案件性质为著作权侵权纠纷,经查中、哈、韩三国都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根据《法律适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本案适用韩国法,因为被指控侵权人为韩国人
本案应使用哈萨克斯坦法,因为著作权人是哈市萨克斯人
法院可以这些作品未在中国进行版权登记为由认定侵权不成立
法院应当适用中国法认定本案侵权是否成立以及损害赔偿问题
***:1.AB; 2.B; 3.D; 4.C; 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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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谢谢谢楼主真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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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非常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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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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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楼主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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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做题觉得被三国虐了啊…持续关注…多谢楼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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