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孤儿救助协会的鉴定及救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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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城市民政局&点击率:&
 & 近年来,宜城市在孤儿救助方面不断探索、把握政策、总结经验、结合市情、联系实际,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较好的解决了孤儿生活、医疗、教育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取得了一定的经验,为孤儿救助工作提供了思路和方向;同时亦存在一些问题,分析问题的症结所在,将有助于我们把握脉搏、理清思路、抓住问题、找出对策,进一步促进孤儿事业的长足发展。目前,我市有孤儿58名,13岁以上的有51名,其中已经上大学(含高职高专)的有14名。2名孤儿由市福利院抚养,56名由监护人照顾。
 & 一、问题
 & (一)救助力度不足、法律机制有待健全。孤儿是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救助工作的重点对象,但是,由于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约,孤儿全面保障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对孤儿重大疾病的救助缺乏国家性的制度保障,政府部门有时也是力不从心。目前我市乃至全国的孤儿救助没有形成一个自上而下的、整体的、完备的、科学的救助体系,在某种程度上说是走一步看一步,想到哪里做到哪里,缺少机制保障。例如,鉴于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又无音讯的应该有针对性的结合实际情况纳入孤儿救助范围,确保部分失去单亲后生活窘迫的孤儿也能够享受孤儿救助政策。
 & (二)思想认识不足、社会参与有待开拓。有的认为孤儿已视同五保供养,每年有固定的政府供养经费,监护人大都是爷爷奶奶、姑姑、舅舅、叔叔伯伯,不需要社会参与和他人相助,全民的思想认识不强。孤儿救助实行的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模式,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社会组织、慈善机构、普通群众等社会成员在孤儿救助上存在不作为、少作为、难作为等问题。例如,该市的孤儿救助85%的救助金来源于政府的财政预算和临时救助。社会参与儿童救助的深度、宽度、广度有待进一步开发。
 & (三)生活保障不足、经济状况有待优化。在调查中,我们发现经济困难依然是影响孤儿正常学习和生活的最大难题。调查中,我们发现60%的孤儿靠家庭微薄的农业收入维持生活, 40%的孤儿家庭无任何经济来源,只能靠低保、五保、土地收入及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接济生活,生活状况与当地人均生活水平还有一定距离。虽然该市已全面实行了“两免一补”政策,社会各界也对他们给予了关怀和资助,但依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学习生活费用。学校的辅助教材费、食宿费及其它杂费的存在,依然是孤儿难以逾越的困难。就业方面,绝大部分孤儿由于受文化技能等方面限制,只能从事第一、第二产业,仍有部分孤儿处于待业状态,生活状态比较困难。
 & (四)家庭教育不足、学习成绩有待提高。由于孤儿的监护人大都年老体衰或监护力度薄弱或监护人外出打工无暇顾及,家庭教育严重缺失,致使这些孩子没有养成良好的学习和行为习惯,在学习上没有明确的目标,因而出现迟到、早退、逃学等不良现象,大部分孩子学习成绩较差,这也给救助工作带来很多压力。同时,个别亲属家庭条件差,经济负担较重,忙于生计,缺乏亲情间的沟通与温暖,更没有太多的时间来对孩子的教育进行指导。也不乏个别监护人与孩子存在感情隔阂,只注重“喂饱”、“吃饱”,从不关心孩子的学习状况。
 & (五)情感互动不足、心理问题有待缓解。走访调查中,我们还发现一些被亲属或亲戚领养的孤儿不同程度地存在心理问题或精神压力导致缺少家庭教育、家庭情感交流缺失,大多孩子的心理问题比较严重。有的孤儿心理脆弱,容易产生自卑心理,有的孤儿自我封闭,不愿接触其他人,个别孤儿的心理甚至向自闭抑郁型发展。因缺少有效的监护和监管,少数孤儿受到过来自大人和同伴的欺负、愚弄和伤害,认为生活无安全感。有的孤儿已失学或面临辍学,自卑、厌学、弃学等情绪比较严重,甚至于自暴自弃,有的已经出现了成为“问题少年”的苗头。
 & 二、做法
 & (一)切实保障经费、实现定点发放。我市从2010年起把孤儿救助列入民生工程及财政预算,从政策层面予以保障。我市现有58名孤儿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享受了的救助,具体标准为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该市民政、财政部门积极协调金融机构,努力为孤儿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确保生活费及时、足额、安全发放到孤儿及其监护人手中,实行了一卡一人的定点发放。
 & (二)深入实地调查、保障专款专用。为了防止孤儿生活费被外人侵占,或被监护人挪作他用,我市从2010年起利用暑期稍成年点的孤儿回家休假的机会对孤儿生活费发放后的使用情况,采取家庭走访、***调查本人的方式,进行了专题调查。通过这次调查了解到,孤儿生活费发放后的使用情况普遍很好,监护人也都能很好的照顾孤儿的生活起居,生活费也基本上是专款专用,基本上都用于了孤儿的学习和生活。
 & (三)建立孤儿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我市通过调查了解,严格审核,建立了孤儿名册、生活费发放统计表,进行定期检查,实行动态管理,让真正需要救助的孤儿得到救助,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孤儿(服刑期满人员子女、已被收养的孤儿等)及时停止救助,对需要完成学业的成年孤儿延长救助时限。
 & (四)实行慰问制度,拓展慰问方式。慰问走访孤儿,既可对抚养孤儿福利机构和家庭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又可让孤儿感受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温暖,社会大家庭的关心,增强孤儿的自信心。通过“六一”儿童节、“元旦”、“春节”等节日慰问看望孤儿,并利用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号召社会各界奉献爱心、帮助孤儿。慈善机构通过开展“六一”活动,组织社会各界爱心人士认领孤儿并与孩子们一起过节,让孤儿感受到母爱和亲情。
 & 三、对策
 & (一)建立完整有效的社保体系。要真正改善孤儿的学习和生活状况,保障他们各方面的权利,应建立一套完整而有效的医疗救助、社会救济、失业救助等综合的社会保障体系,形成各个部门相协调的救助机制,对这一特殊群体实行针对性的教育救助和就业扶助。设立专门的孤儿寄宿班也是真正解决孤儿生活和学习困难的有效途径。
 & (二)突出家庭温暖的教育作用。孤儿由于家庭的不幸,从小失去父母慈爱和家庭温暖,因此,大多数孤儿性格内向、少言寡语,孤独离群,缺少童年欢笑。为了给孤儿营造家庭温暖,我们可开展“假日父母”结对帮扶活动,由妇联和孤儿院牵头组织愿意献爱心的个人应聘“假日父母”,让孤儿同别的孩子一样感受到家庭的温馨。另外,还要以对无近亲抚养的孤儿,积极寻找代养人,对多个兄弟姐妹孤儿实行家庭式代养。通过各种抚养形式,给孤儿一张笑脸,使孤儿获得一份母爱。
 & (三)发挥学校的教育管理作用。孤儿特别是在校孤儿其学习生活的大部分时间和空间都在学校,因此充分发挥学校的主体作用才是解决孤儿教育管理问题的根本所在。一是针对家庭贫困的孤儿给予“经济救助”,对那些文化基础课程薄弱的儿童进行“知识救助”,对那些性格孤僻、情感缺失的孤儿给予“情感救助”,让他们在集体的关爱中健康的成长。二是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把教师的心理辅导能力作为考核教师的指标之一,引导教师积极学习和参与心理辅导,在教师层面形***人会心理辅导、人人爱心理辅导的局面。
 & (四)动员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我们一要利用现在的通讯工具和网络平台,把孤儿的基本情况、图片资料制成网页向外发布,寻找慈善机构和社会救助。二要动员社会力量关心和帮助孤残儿童,要利用“六一”儿童节和专项慈善活动等时机,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号召社会各界奉献爱心、帮助孤儿,为孤儿生存、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三是通过优惠和扶持政策鼓励民间组织、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主等社会力量支持参与儿童福利事业,进一步推动孤儿救助工作的开展。
  (五)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要建立孤儿救助申报审批制度。救助对象须经本人或代养人申请,乡村审核公示后,报市民政局批准。符合救助条件的孤儿,发给“宜城市孤儿救助证”,凭证享受政府救助。为保证孤儿救助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公开、公正发放,要建立监督管理制度,要接受社会监督,要建立随访调研制度,定期组织人员深入救助对象、学校了解各项救助措施的落实情况,征求对救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不足,改进工作,从而有效地保证孤儿救助工作的扎实开展。
主办单位:湖北省民政厅 备案序号:鄂ICP备号-1 地址: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399号 邮政编码:430079 ***: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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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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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政办〔2016〕70号
淮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建立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孤儿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孤儿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使孤儿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1〕59号),经县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拓展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拓展孤儿安置渠道,选择合适方式妥善安置孤儿,推动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
(一)亲属抚养。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要依法承担抚养义务、履行监护职责;鼓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孤儿监护人;没有前述监护人的,孤儿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强化家庭在孤儿安置中的基础性地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顺序,依次确定孤儿的监护人,最大限度维系孤儿原有的血缘、亲缘和地缘关系,为孤儿成长营造正常的家庭环境。县民政部门要与监护人签订指导养育协议,加大对监护人的帮扶和指导力度,提高孤儿养育水平。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孤儿合法权益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机构养育。发挥机构养育的兜底作用,对没有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经依法公告后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流浪儿童、因父母服刑等原因失去生活来源又无亲属抚养的未成年人,可比照孤儿由儿童福利机构暂时安置抚养。鼓励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在社区购买、租赁房屋,或者在机构内部建造单元式居所,为孤儿提供家庭式养育。原有艾滋病致孤人员集中抚养机构可以拓展功能,养育社会孤儿。
(三)家庭寄养。由孤儿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可由监护人对有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的家庭进行评估,选择抚育条件较好的家庭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逐步完善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科学选择评估委托监护或者开展寄养的家庭。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寄养家庭的联系,强化指导,提高家庭寄养质量。孤儿基本生活费的20%作为寄养家庭养育费用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酌情增加寄养家庭劳务补贴。
(四)依法收养。鼓励收养孤儿。国内收养孤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办理。对中国公民依法收养的孤儿,需要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及时予以办理,并在登记与户主关系时注明子女关系。对寄养的孤儿,寄养家庭有收养意愿的,应优先为其办理收养手续。有关部门要严厉打击查处拐卖孤儿、遗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并制止公民私自收养弃婴和儿童行为。医疗保健机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发现弃婴,要及时将弃婴送交儿童福利机构,不得转送他人,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鼓励儿童福利机构积极稳妥地开展涉外收养。
二、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
(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1〕59号)文件精神,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鉴于儿童福利机构中残疾儿童比例高、残疾程度高、营养康复和医疗需求大的特点,机构养育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支出范围包含:孤儿基本生活费、教育费、基本医疗费、康复经费、寄养家庭劳务费等。要根据当地城乡生活水平、儿童成长需要和财力状况,按照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不低于全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原则确定我县具体标准。孤儿现有救助标准高于全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不得降低原执行标准。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同时,鼓励在保障孤儿群体基本生活的基础上,逐步将受艾滋病影响儿童、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等处于特殊困境的儿童纳入保障范围。
县人民政府要按现行筹资渠道和保障方式,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以及从城乡低保、五保资金、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经费,不足部分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彩票公益金列支等渠道筹集,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国内外公益组织对儿童福利机构的慈善捐赠款物要直接用于儿童养育支出,不得抵扣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孤儿的基本生活费和行政事业经费。要强化资金监管,规范核拨和发放程序,严格建立孤儿基本养育保障监督机制。县民政部门要认真核定孤儿身份,提出资金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并推行社会化发放。县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纳入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预算,单独列支&儿童福利&科目,对孤儿基本生活费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同时,从地方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孤儿保障工作的表证印制、调研、培训、核查、建档等。
(二)提高孤儿医疗康复保障水平。将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参保(合)费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孤儿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稳步提高待遇水平。全面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县卫计部门要对儿童福利机构设置的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给予支持和指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防疫工作的指导,及时调查处理机构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政府兴办的医疗机构应当为孤儿提供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要定期了解和掌握本地孤儿接受健康管理情况,保障孤儿享有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服务;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减免孤儿医疗费用。继续实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
(三)落实孤儿教育保障措施。家庭经济困难的学龄前孤儿到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由政府予以资助。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全面实行&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对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纳入现有资助政策体系,比照特困学生给予资助。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有相应资助政策,学校为其优先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县民政部门对于年龄满18周岁后家庭特别困难仍在接受教育的超龄孤儿,可以向上级申请财政资金和民政部门的彩票公益金、慈善捐款给予适当基本生活保障补贴。养育家庭和学校要注重对孤儿学生的心理辅导和教育,加强家校互动,为孤儿学生提供更多情感关爱。县教育部门要加大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的力度,条件较好的寄宿制学校优先免费满足孤儿需要,将教育捐款、捐赠及公益性资助优先向孤儿倾斜。切实保障残疾孤儿受教育的权利,具备条件的残疾孤儿,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等残疾孤儿,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不能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鼓励并扶持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殊教育班或者特殊教育学校,为其提供特殊教育。
(四)扶持孤儿成年后就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规定,进一步落实孤儿成年后就业扶持政策,提供针对***务和就业援助,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就业。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优先安排其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鼓励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给予场地安排、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服务和培训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五)加强孤儿住房保障和服务。充分考虑孤儿对住房的需要,充分体现&优先安排解决&的原则。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按规定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予以资助,在资金补贴、建设标准、施工组织、质量安全监管、技术服务等方面给予倾斜。充分利用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安居等政策,通过政府补助、银行信贷、社会捐助等渠道筹措孤儿建房资金。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当地村民帮助其建房,确保住房安全。居住在城市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或者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等其他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的,当地政府要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在楼层、户型挑选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符合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孤儿家庭,当地政府在发放租赁补贴时优先安排。对有房产的孤儿,监护人要帮助其做好房屋的维修和保护工作。
三、提高儿童福利机构的专业保障水平
(一)完善儿童福利机构设施。继续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孤儿较多的要依托民政部门独立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建设相对独立的儿童福利设施,并根据实际需要为其配备抚育、康复、特殊教育必需的设备器材和救护车、校车等,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养护、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技能培训、监督评估等方面的功能。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维修改造及有关设备购置,所需经费通过财政预算、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解决。
(二)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工作队伍建设。科学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岗位,加强孤残儿童护理员、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工、康复师等专业人员培训。在整合现有儿童福利机构从业人员队伍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通过购买服务和社会化用工等形式,充实儿童福利机构工作力量,提升服务水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对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将儿童福利机构中设立的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医护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教育、卫生部门举办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要主动吸收儿童福利机构相关人员参加。积极推进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资格制度建设,支持开发孤残儿童护理员教材,设置孤残儿童护理员专业,对孤残儿童护理员进行培训。
(三)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作用。儿童福利机构是孤儿保障的专业机构,在孤儿保障体系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对社会上无人监护的孤儿,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收留抚养,确保孤儿居有定所、生活有着。要发挥儿童福利机构在孤儿保障工作中的辐射作用和专业优势,为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的孤儿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服务。
四、健全工作机制,促进孤儿福利事业健康发展
(一)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孤儿保障工作,把孤儿福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要加强对孤儿保障工作的领导,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孤儿保障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孤儿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将孤儿保障各项任务***到具体部门,加强督查督办。
(二)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县、乡两级民政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沟通。要在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和管理工作中规范操作,完善制度,坚持发放标准,严格发放程序,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应保尽保。要加强孤儿保障工作能力建设,充实儿童福利工作力量,强化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主动地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推动各项政策落实。
(三)明确工作职责。县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孤儿保障所需资金纳入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预算,通过财政拨款、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等渠道安排资金,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县发改部门要充分考虑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项目,在福利机构立项方面给予支持。县司法部门要依法保护孤儿的人身、财产权利。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孤儿提供法律服务,为符合条件的孤儿提供法律援助。县公安部门要对符合条件的儿童办理申请认定手续积极予以配合。要严厉打击查处拐卖孤儿、遗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出具弃婴捡拾报案证明,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做好收养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县卫计部门要协助公安部门妥善做好幼小无***明孤儿认定手续办理工作;与民政部门配合严肃查处非法办理并骗取收养证明行为。县卫计部门要在健全孤儿医疗保障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提供公共医疗服务,制定优惠、减免政策,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并为儿童福利机构提供必要的医疗技术支持。县教育部门要在健全孤儿教育保障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优先将在校孤儿纳入各项补助和资助范围,加强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和孤儿心理关怀。县人社部门要完善孤儿就业保障体系,加强孤儿医疗保险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儿童福利机构人员工资待遇政策。县住建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孤儿住房保障相关制度,切实落实优惠政策;对儿童福利机构的规划、建设等给予支持。县国土部门要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用地给予支持。海关在办理国(境)外无偿捐赠给儿童福利机构的物资设备通关手续时,要给予通关便利。县银监部门要指导各商业银行做好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银行代发工作。县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要研究拟订有关儿童福利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各有关部门对孤儿及孤儿家庭在身份认定、收养手续办理及生活费发放等环节收取的费用要酌情给予减免优惠。
(四)社会各界广泛参与,营造健康良好氛围。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孤儿保障工作的宣传力度,弘扬中华民族慈幼恤孤的人道主义精神和传统美德,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孤儿的氛围。大力发展孤儿慈善事业,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提供各类服务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救孤恤孤活动。
淮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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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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