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财政奖励暂行办法 什么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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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人民网北京6月10电 记者从发改委网站获悉,近日,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年将安排中央财政资金20亿元,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办法》规定,对节能服务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给予奖励。奖励条件为年节能量100吨标准煤以上(工业节能项目年节能量500吨标准煤以上)、10000吨标准煤以下的项目。奖励标准为中央财政240元/吨标准煤,地方配套奖励资金不低于60元/吨标准煤。  《办法》明确,我委会同财政部对符合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公告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财政部会同我委综合考虑各地节能潜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资金需求以及中央财政预算规模等因素,每年将财政奖励资金切块分到各地,由各地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对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根据节能量给予奖励。我委将会同财政部组织对各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来源:人民网-能源频道)
(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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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热点关注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号)
发改办环资[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经信委)、财政厅(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号)有关规定,现就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名单内的节能服务公司在日(含)以后签订并实施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申请财政奖励资金。日以后签订的能源管理合同,须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见附件)中的标准合同格式签订。
二、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项目内容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一)新建、异地迁建项目。
(二)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
(三)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
(四)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
(五)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
(六)以全烧或掺烧秸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
(七)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八)热电联产类项目。
(九)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十)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
(十一)已获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的项目。
请各地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项目审核和资金拨付中遵照执行,并抓紧制定本地区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具体实施办法,于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文章来源: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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