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孚实业:关于“11中孚债”、“12中孚债”2016年跟踪评级结果的公告_全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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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孚实业:关于“11中孚债”、“12中孚债”2016年跟踪评级结果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
债券代码:122093 债券简称:11 中孚债
债券代码:122162 债券简称:12 中孚债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1 中孚债”、“12 中孚债”2016 年跟踪评级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委托联
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评级”)对本公司主体信用状况和本公司
分别于 2011 年、2012 年发行的公司债券(债券简称分别为“11 中孚债”、“12
中孚债”)进行了跟踪评级。
联合评级在对本公司经营状况及相关行业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的基础
上,出具了《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6 年跟踪评级报告》,本公
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维持为 AA,评级展望为“负面”,本公司发行的“11 中孚
债”、“12 中孚债”公司债券信用等级维持为 AA。
本次跟踪评级报告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cn)披露
的《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6 年跟踪评级报告》。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注:本内容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主办方欢迎投资者的广泛意见,但为了共同营造和谐的交流气氛,需提醒投资者的是,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内容不得含有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攻击性的、缺乏事实依据的和违反当前法律的语言信息,相关重复问题不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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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孚债”22日上市交易
河南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将于9月22日在上交所交易市场竞价系统和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证券代码为“122093”。上市后该债券可进行质押式回购,质押券申报和转回代码为“104093”。(周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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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孚债”2016年付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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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日 债券付息日:日 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日发行的2011年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日开始支付自日至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1中孚债(122093) 3、发行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15亿元 5、债券期限:8年期(附第五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7.3%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计息期限:自日至日 9、付息日:2012年至2019年每年的8月2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10、兑付日:日 11、登记、托管、委托债券兑付、兑息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为7.3%。每手“11中孚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73元(含税). 三、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日 2、付息日: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中孚债”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其代理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事项。 本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清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或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1中孚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3元(含税).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分别简称“Q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请非居民企业在债券付息日后10个工作日内,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将《“11中孚债”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见附件)、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送达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企业所得税。如非居民企业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巩义市新华路31号联系人:杨萍 ***:8 传真:9 邮政编码:451200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联系人:王世伟 ***:021- 传真:021-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路166号中国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021-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DF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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